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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上,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1+3” (即锁定期 / 限制期 1 年,解锁期 / 行权期 3 年,下同)的时间安排最受企业青睐;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2+3”的时间安排使用频率最广泛。不管何种类型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时间安排基本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锁定期及解锁期时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对适合自家企业时间周期的股权激励时间安排,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体现激励性。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近 90% 的公司锁定期 / 等待期设置为 1 年。锁定期 / 等待期时间最长的为“九号公司(689009.SH
2、)”,关键人员锁定期为 50 个月,其他人员锁定期为 38 个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98% 的企业等待期 /锁定期设置为 2 年。锁定期 / 等待期时间最长的为 “招商公路(001965.SZ)”,等待期为 3 年。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超过 60% 的企业等待期 / 锁定期设置为 2 年。就选择业绩指标的灵活性而言,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最突出,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次之,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指标选择集中度最高,也最为严格。这一方面体现出国资监管政策的严格性,另一方面也与企业属性有密切的关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发展质量、发展规模等各方面指标的平衡性要求更加严格。各类型企业指标选取情况大致如下:
3、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超过 75% 企业只选择一类(种)业绩指标。其中,“伯特利(603596. SH)”在公司层面未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也是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唯一未设置业绩考核指标的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0% 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选择三类(种)业绩指标,近 60% 其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三类(种)业绩指标。中智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尚不推崇回购方式作为股权激励方案制定中的股票来源,或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思考或解释:一是“修订后公司法”实施至今时间仅 3年不到,尚需一定的消化期再反应转化为市场的普遍实践。二是回购的操作方式对股价有一定的波动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于市值管理要求和考虑,内部决策层在选择该类工具时还是持谨慎态度。三是回购在客观上将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加之现阶段国有企业受到“两利四率”和控负债率的指挥棒影响,企业对激励计划中是否选取回购方式也会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