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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主体在期末具有将负债的清偿延期至少12个月的实质性权利,则负债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由于贷款极少是无条件的(例如,贷款可能包含还款契约(covenants),此次修订不再提及“无条件权利”。 进行评估时,主体应当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权利,而不考虑主体是否将会行使这项权利。所以,管理层的预期不会影响负债的分类。 仅当主体在报告日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时,才存在延期清偿负债的权利。如果主体在报告日当日或之前违反了某项条件,并在报告日之后才获得了债务的豁免,负债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如果假设主体曾在报告日对任何条件进行测试,且测试结果是主体不符合该条件,则负债也应当分类为流动负债。如果主体在报告日之后违反
2、了还款契约,但在报告日仍是符合的,则负债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 “清偿”是指用现金、其他经济资源或划分为权益的主体自身权益工具消除负债。不过,就可转换为权益的可转换工具而言存在一项例外,该例外仅适用于转换选择权被归类为权益工具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单独组成部分的工具。影响此次修订修改了关于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或非流动负债的指引。该次修订可能对负债的分类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于之前在确定负债分类时曾考虑管理层意图的主体,以及一些可转换为权益的负债。此外,该次修订也可能对还款契约测试日期与报告日不同的主体产生影响。主体应当参照此次修订,重新考虑债务的现行分类,并确定是否需要作出改变。生效日期该次修订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会计期间,并根据IAS 8进行追溯调整。该修订允许提前采用。如果主体于更早的期间适用这些修订,应当披露此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