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存委托收款背书也叫藏书背书,是指“在收款人表面不曾拥有背书权的情况下,款项确实划付至收款人账上,在背书人与收款人之间形成藏书背书关系,收款人才得以享有背书权”的背书。

一、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特点
1、产生范围广: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是普通背书的一种,可以应用到抵押权证和担保物等,是大多数非证券领域的投资及融资交易中重要的一种背书形式。
2、背书形式多样:在商业票据中,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可以采取背书、转让收款权及真实认可等形式。
3、无明确相衔关系: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最大特点及一般情况下在背书人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明确的法律关系,只有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客观的原则才能做出法律认可的背书。
二、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关系
1、收款人和背书人间的法律关系:隐存委托收款背书在背书人与收款人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委托行为只能是约定性的,双方只有背书人对收款人有无条件认可,收款人有义务以诚实信用及公平客观的原则支付票据款项。
2、支付人与背书人间的法律关系:在隐存委托收款背书的形式中,背书人的行为只能是无条件的认可,双方也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背书实际上也是违反假定合法的明示背书规定而认可收款人的拥有票据款项的权利的行为,因此,背书人在支付成功之后,会向该支付人承担一定的有效性责任,以此确保支付人利益得到保护。
三、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有效性条件
1、背书实际上应具有确定性:背书人仅仅是认可收款人的拥有权,不能超越款项的范围。
2、表达意图应当是完整的:背书人的表达意图必须是完整的,不能模棱两可,不能臆断或猜测,也不能无意。
3、背书人必须有非证券行为能力:相对于背书人而言,有能力进行票据或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都有能力参与此种背书形式,因此,对背书人进行资格检查是必要的。
总之,隐存委托收款背书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背书形式,它需要支付人、背书人、收款人之间具备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在背书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恰当的证据,帮助能够有效地使款项能够划付到收款人的账户上,以便于保证支付后收款人才能确立起背书人的背书权或享有其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