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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报告-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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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瀚联盟:2025智慧图书馆AI馆员应用白皮书(73页).pdf

    智慧图书馆 AI 馆员应用白皮书(Ver 0.9 征求意见稿)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深圳市海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图书馆技术应用联盟2025 年 8 月 版本号:0.9说 明本白皮书(版.

    发布时间2025-10-17 7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上研院:2025强化东亚韧性:探索动荡时代的中日韩合作路径研究报告(27页).pdf

    2025 年 5 月 17 日,由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日本国际论坛、韩国延世大学共同举办的“2025 年 中日韩+智库合作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本次论坛主题为“强化东亚韧性:探索动荡时代的中日韩合作路.

    发布时间2025-10-16 27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上研院:2025理解“大金砖合作” :发展共同体建设的非西方路径研究报告(41页).pdf

    作者简介赵隆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俞海杰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程保志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琪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

    发布时间2025-10-16 41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2021年-2025年惠企政策点清单(262页).pdf

    前 言前 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帮助省内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对 2021 年以来我省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21-2025年惠企政策点清单和2021-2025 年惠企政策文件合集,共包括 177 个文件和 738 个政策点。欢迎广大民营企业登陆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官网 https:/ 查看并下载。由于时间限制,覆盖不全情况在所难免,谬误和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目 录目 录惠企政策点清单(市场建设篇).1一、市场构建类.1二、优化审批类.28惠企政策点清单(人才支持篇).62一、人才引进与培养.62二、企业用工与稳岗.65三、人才创新创业支持.69四、评价与激励体制.70惠企政策点清单(财税金融篇).74一、财政奖补.74二、信贷融资.120三、融资担保.140四、股权融资.143五、产业基金.147六、税收优惠.149七、费用减免.153惠企政策点清单(创新支持篇).156一、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156二、创新支持资金.163三、创新服务提供.170四、创新载体建设.179惠企政策点清单(权益保护篇).188一、维护权益类.188二、知识产权保护类.194三、涉企收费监管类.199惠企政策点清单(要素保障篇).210一、用地供应.210二、水电气暖生产要素.214三、数据要素.216四、两重两新.219五、产业支持.2202021 年2025 年山西省委省政府惠企政策汇总表.2512021 年2025 年山西各厅局惠企政策汇总表.2541惠企政策点清单(市场建设篇)惠企政策点清单(市场建设篇)一、市场构建类一、市场构建类(一)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1.推动报废机动车“放管服效”改革,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向综合服务站转型。晋政办发20211 号2.坚持“法无禁止即可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彻底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投诉机制,以信息公开和有效监督保证“非禁即入”。晋发202167 号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构建市场主导的高速公路融资建设模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已建成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允许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单独建设运营。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市公共区域户外广告。开放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经营权,支持依托高铁、地铁打造站点商圈。晋发202167 号24.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兴办医疗机构、普惠性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机构、文化体育运营机构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邮政快递、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等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国有市政企业混改。放开水电暖报装设计、施工市场。晋发202167 号5.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 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林达到标准的,可依法依规同等享受相关补贴政策。晋发202167 号6.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制定公布我省特许经营权事项目录,支持各市创新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准入退出标准及程序,提升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建立市政设施运营价格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3保障特许经营微利企业合理利润。构建文旅资源特许经营考核评估机制,充分盘活旅游资源。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推进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试点。开展重点项目、产品、技术常态化发布推介。晋发202167 号7.鼓励新设民营企业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注册落地,加强对民营企业转型项目入区入园支持力度,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促进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开工投产。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8.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和控股增量配电网建设运营,优质高效做好试点项目并网服务,加强调度、统一管理,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确保增量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9.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民生和新基建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兴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医疗、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文化体育运营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邮政快递等公用事业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公共区域户外广告、高铁地铁站点商圈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4晋政办发202230 号10.为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鼓励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投资山西、建设山西,2022 年第一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领域共50 个项目,要求所有项目民企投资比例不得低于 30。晋发改投资202291 号11.大幅放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准入。推动省内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省内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资产兼并、企业重组,形成专业化、规模化、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市场化手段盘活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领域闲置或低效运行资产。晋政办发2022103 号12.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健全处理回应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公布行政监督部门电话、邮箱,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晋政办发20231 号513.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晋政办发20234 号14.优化能源领域准入准营,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备案,支持企业自建自用、余电上网,支持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并允许整合打捆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流程,验收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晋政办发202350 号15.优化制造业领域准入准营,世界 500 强、全国 500 强、全国民营 500 强、全国制造业 500 强企业来晋布局投资制造业项目,本省重点龙头企业在晋布局投资重大制造业项目,建立“一事一议”机制予以支持。晋政办发202350 号16.优化公共充电设施领域准入准营,2030 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晋政办发202350 号617.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流程。持续推进经营主体注册、注销便利化,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依职权注销、代位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省级建立市场准入准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和平台,对反映的壁垒问题在 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完成程序性回复,原则上 1 个月内予以解决答复,保护投诉者隐私,典型案例在全省通报。晋市监规发20242 号18.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在传统产业升级、装备制造、文旅康养等领域扩大投资。规范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二)市场优化(二)市场优化19.构建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探索推进行业准入、商事登记、业务许可、行业监管等重要环节的改革创新试点。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形成公7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晋政办发202118 号20.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把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晋政发202129 号21.完善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加快推进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配套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人民群众满意的改革举措固化下来,推动营商环境领域立法“应立尽立”。全面清理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动“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晋政发202129 号22.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结合我省实际,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代产业集群为主体,梯次选择一批相关企业为培育对象,逐步实施“山西精品”培育工程,促进企业加大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力度,形成更多的国际8国内先进品牌,鼓励和支持“山西精品”获证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晋政发202145 号23.消除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抽查力度,禁止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门槛或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资质门槛。支持企业采用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晋发202167 号24.推动油气基础设施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进入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消纳利用等领域,参与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5.落实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开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节能环保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合作开展相关业务。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6.鼓励实行企业化管理运营。把握好“三无”“三可”的内在要求,打造“无差别、无障碍、无后顾之忧”“可预期、可信赖、可9发展”的营商环境,鼓励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按需配备管理团队,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技术服务和运营管理等制度,形成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充满活力的企业化管理运营机制。晋发改科教发2021453 号27.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予中小企业,确因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要求或者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详细说明依据及原因,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4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灵活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的具体金额,尽可能多的将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工作的指导,按季统筹、及时调整,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 40%。晋财购20226 号28.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60 日内一次性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预算执行中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尽量提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原则不得晚上于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10告发布)开始前 30 日,做到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晋财购20226 号29.严禁将政府采购项目分解为两个及以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或者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不明确不完整而进行备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采购执行效率、质量价格和有效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效应。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范本,并嵌入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强化执行。晋财购20226 号30.各地、各部门要高位区间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措施,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 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 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 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 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具体的评审优惠幅度在采购需求环节明确后体现在采购文件及评审标准中和落实在采购评审、合同条款和履约验收等环节过程中。11晋财购20226 号31.各采购单位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或者创新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企业,要采用阶梯递增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评审优惠支持,递增幅度不得低于可增长幅度的 25%,直至达到采购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上限。晋财购20226 号32.省财政厅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加快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可执行、易操作、快见效。晋财购20226 号33.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简化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要求后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晋财购20226 号1234.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日;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支付资金,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晋财购20226 号35.按照“能免立免、可减即减”的原则,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先行免收投标和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稳步推进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确需收取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减半确定保证金金额后以电子保函方式收取。晋财购20226 号36.全面推进“政采智贷”全线上融资服务,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和自身信用状况,在线获取政府采购“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快办理”融资。晋财购20226 号37.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明确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预付款,支持中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晋财购20226 号1338.鼓励中小企业进入民生和新基建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兴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医疗、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养老康养、文化体育运营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乡环卫、邮政快递等公用事业的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道路、桥梁、停车场、消防、环保、中小型水利、公共区域户外广告、高铁地铁站点商圈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运营。晋政办发202230 号39.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技展会、山西品牌中华行丝路行等国际国内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参展补贴。在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省内主流媒体积极宣传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项目、产品,编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项目推广目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质产品推送服务机制和省级展示展销平台,推动拓展新市场。晋政办发202230 号40.支持中小企业跨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搭建“线上 线下”全球跨境撮合服务平台,组织贸易投资对接会,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实现精准全球贸易对接。持续培育一批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注重品牌、质量、标准、服务等转变,面向国际市场加快推出定制化、个性化商品,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14晋政办发202230 号41.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作用,统筹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制定针对性措施。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各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营造安商养商的良好发展环境。晋政办发202230 号42.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发挥涉企非税收入负面清单作用,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检查力度。落实检验检测收费减免政策,对遭受洪涝等灾害重大损失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零收费。晋政办发202230 号43.实施产业链市场主体倍增行动。着力推进“产业链 市场主体”培育模式,深入落实强化市场主体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及时出台专项配套措施,组成高含金量“政策包”精准施策,推动重点产业链市场主体上规模、增实力、提效益。晋政办发202259 号44.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坚持审慎性原则,强化准入监管,15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持续健全资本市场主体股权变动的监管机制,强化对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穿透审查,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贯穿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全流程和全链条。加强对资本市场主体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和现场检查,严格杜绝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及时纠正指定交易、限制商品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阻碍异地经营、妨碍公平竞争行为。晋政办发202277 号45.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优惠电价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等政策。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晋政办发202277 号46.实施专业镇市场主体倍增行动。充分发挥专业镇作为市场主体集聚平台的功能作用,大力推进“专业镇 市场主体”培育模式,深入落实市场主体倍增“1 1 8 1”政策体系和支持专业镇发展的系统性政策,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领示范作用,用好创投、风投和政府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能耗和环境容量保障等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推动专业镇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其发挥示范16引领作用,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发展,实现专业镇市场主体上规模、增实力、提效益,实现“一镇带一方、一方促全盘”的集群发展。晋政办发202280 号47.实施专业镇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坚持质量引领、以质取胜,持续提高特色产品质量水平,打造高性能、多功能、绿色化、质量一流的拳头产品。鼓励专业镇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打造质量过硬、信誉可靠的品牌,着力提升企业、产品的国内外知名度。晋政办发202280 号48.加强专业镇技术标准工作,支持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专业镇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道路,争创一批省级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晋政办发202280 号49.实施专业镇市场拓展行动。加大对专业镇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举办专业镇博览会,鼓励结合地方实际和特色,举办各类促销活动,逐步打造一批品牌展销活动。支持专业镇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和协助,并给予办展和参展支持。鼓励专业镇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渠道。举办产供销对接活动,17健全完善流通体系,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晋政办发202280 号50.为提升企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决定增补一批符合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标准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实现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和省内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设目标。晋农办产发2022140 号51.为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帮助指导更多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开征集 2022 年提升行动技术支撑单位,明确申报条件、技术服务项目和内容、工作程序、申报内容及时间安排等事项,以推动提升行动良好实施。晋市监函2022175 号52.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套出台会审、抽查、第三方评估、投诉举报等制度。晋政办发20234 号53.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便捷准入。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18相关规定,推行实名认证制度,全面实施“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晋政发202314 号54.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集群注册工作,增加经营场所有效供给,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对纳税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动态化、网格式、套餐式服务,便利办税用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平等享受政策支持;按照国家路线图、时间表,在电信、金融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在土地使用、税费征收、融资贷款、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保证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主体享受同等政策,做到信息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全面实施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并给予适当的免罚宽展期。晋政发202314 号55.推行电力市场管理“深化改革行动”。按照年度编制电力交易方案,安排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电力市场交易,并按月开展电力市场交易跟踪管理和分析,持续完善和优化市场规则,切实深化电力市场管理改革。19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56.推行“获得电力”“提升质量行动”。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任务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简化办电流程、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提升我省“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57.推行能源行政强制“适度松绑行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所涉 6 类行政强制事项,相关处室在发现问题后,要严格实施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制度,严格实施批准制度,严禁“先斩后奏”,审慎下达事前催告书,最大限度为能源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58.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建立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加强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跟踪研究,为“走出去”的数字贸易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晋政办发20253 号59.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省产能利用情况,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引导各20部门和各市围绕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晋政发20256 号60.关于企业划型。各市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在现有划型基础上进行核实、修改、确认。晋人社厅发202513 号61.省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目录清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制定发布工作。晋发改收费发2025148 号62.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建立涵盖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晋发改收费发2025148 号63.各市要在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建立目录清单。鼓励各市建立一张综合性目录清单,涵盖市所有政府部门及21下属单位全部收费项目,或参照省级层面做法,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同时部署所属县(市、区)相应建立。晋发改收费发2025148 号6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晋发改收费发2025148 号65.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晋发改收费发2025148 号66.强化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持,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省企业向省外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省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晋建市函2025510 号2267.加强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建立审批事项下放标准化清单。68.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提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严格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法规制度,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更好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69.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巩固深化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在全省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的“领跑者”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升优势产业标准话语权。70.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建立“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规范标准制定、认证实施、机构管理、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我省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企业品牌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参加“双品网购节”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23消费。71.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及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关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竞争状况,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72.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公开提示警示等措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参与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限制企业办理跨区域迁移登记。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联合查办,通过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联合打击违法行为力度。73.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农产品保供等重点市场联系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鼓励重点市场升级改造,24发展壮大县域商贸中心,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依托法兰、玛钢、汾酒、陈醋等特色产品,构建融合商贸会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功能的专业化交易平台。74.培育发展综合性能源市场。立足山西能源资源禀赋,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以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做活市场为战略目标,建设辐射全国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主动参与全国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制定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影响力。75.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鼓励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76.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跨地区信用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奖惩,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生态环境、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25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三)市场退出(三)市场退出77.府院联动机制可召开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听取企业破产处置年度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府院联动机制办公室根据议题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处置相关问题或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晋政办函2022166 号78.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提前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预先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晋政办函2022166 号79.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上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及其他需要发改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晋政办函2022166 号2680.省工信厅负责配合推进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旺盛的企业给予积极支持,配合推动实现企业的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对技术水平低、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不宜再保留的“僵尸企业”配合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晋政办函2022166 号81.省公安厅应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支持、协助法院或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破产审理过程中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的突发事件。晋政办函2022166 号82.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办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等手续,协调解决煤矿等资源类破产企业出清、重组、转型升级过程中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涉及环保事项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依据政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晋政办函2022166 号2783.省应急厅应认真做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行业有关破产处置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督促指导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推动实施。晋政办函2022166 号84.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为破产管理人履职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提供支持,依法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变更、新企业设立和破产企业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依法依规做好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探索解决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难题及其他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晋政办函2022166 号85.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平台流程,持续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落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要求,推进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86.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山西省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创新型企28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监测分析,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精准服务。二、优化审批类二、优化审批类87.推行智慧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化顶层设计,创新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模式,建设完善省级政务云平台,推动部门数据资源向省级政务云平台集聚,全面建成山西省大数据中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推动以数据为支撑的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围绕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优化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大力推动信息惠民和“互联网 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数据利用效果,加快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晋政发202125 号88.升级全省政务服务总门户。依托全省一体化平台,整合现有政务服务事项前端受理办理功能,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在不同部门平台重复注册验证、重复录入查询等问题,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打造“纵横全覆盖、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流程全链条、服务全渠道”的全省政务服务“全程网办”总门户,实现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入口和出口。晋政发202129 号89.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利用大数据主动研判企业和群29众潜在的个性化、多元化服务需求,以为企业和群众便捷高效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围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全过程,全链条重塑再造审批服务流程,按照自然人、法人、项目全生命周期构建办理“一件事”主题和服务场景,实施“集中受理、自动分送、协同办理、统一办结”集成服务,力争实现同类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全国最少、流程全国最简。晋政发202129 号90.优化企业正常跨区迁移服务。支持企业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符合产业地图布局、拓展发展空间、适应行政管理的合理迁移行为。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开通全省企业跨区迁移服务专窗,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符合正常迁移条件的,5 天内办妥相关迁出手续。建立重点企业省级层面申诉协调机制。晋政发202129 号91.推行企业开办“0-5 天”“零成本”。将企业注册、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税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开户等全部纳入“开办企业”流程,推行线上“一网申请”线下“一窗办理”,实施免费刻章,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 Ukey。到 2021 年末,力争实现全省域新开办企业“1 天办”;到 2023 年,实现“0-5 天”“零成本”;到 2025 年,企业开30办流程进一步优化,基本实现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晋政发202129 号92.深化“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改革。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纳税费“一窗办理”。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降低登记风险。设置企业服务专区(绿色通道),实现企业间转移登记一个环节、当场发证。晋政发202129 号93.精简调整事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晋政办发202140 号94.精简调整事项企业承诺事项项,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上事项企业承诺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即可批复。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晋政办发202140 号3195.精简调整事项简化事项 11 项,其中,政府内部流转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原则上无需办理项,包括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节能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列专门篇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以上事项企业均无需办理。晋政办发202140 号96.精简调整事项保留审批事项 8 项,包括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计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晋政办发202140 号97.简化核准程序,调整项目核准流程,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后置,企业承诺开工前取得即可,项目核准重点审核项目线路控制性节点、走廊带坐标。晋政办发202140 号98.细化实化承诺事项。涉及到承诺事项的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准入条件、标准以及工作流程等。对各承32诺事项分别制定全省统一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主体内容,确保承诺条款具体可操作。承诺书要列明承诺主体相关基础信息,项目建设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制度,需达到的相关技术标准、数据参数、关键节点要求、完成时限以及同意公开、纳入信用监管等内容。项目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后,政府部门即时批复相关事项。晋政办发202140 号99.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上,不能“一诺了之”。对改革事项,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市县实施监管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施工,严格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晋政办发202140 号100.加强信用约束监管。省直相关部门要细化完善信用监管办法,明确守信和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清单,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应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录入工作,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晋政办发202140 号101.精简调整审批事项包含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14 项,包括3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晋政办发202140 号102.精简调整审批事项包含企业承诺事项 10 项,包括项目核准、非重特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晋政办发202140 号103.精简调整审批事项包含简化事项 9 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流转 4 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合并办理项,即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原则上无需办理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3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晋政办发202140 号104.做实政府统一服务。根据开发区内项目进度和建设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办好。其中,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地前完成绿地树木移除;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供地前完成设施迁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开工前统一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不再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单独进行评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编制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供地前编制区域环评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节能评价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供地后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后结合项目具35体情况进行承诺;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建设工程性质和区域地震危险程度,开工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工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晋政办发202140 号105.提高土地供应效率。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用好国务院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政策,加大改革力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切实缩短土地手续办理时间。晋政办发202140 号106.全面推行网上并联办理。对保留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并联办理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加快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丰富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场景化应用,提高项目审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晋政办发202140 号107.创新“山西精品”公用品牌认证模式。按照“企业自主申报 第三方认证 政府监管”的思路,建立“山西精品”认证模式。支持企业自愿申报“山西精品”认证。鼓励国内外高信誉认证机构开展“山西精品”认证。36晋政发202145 号108.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立足全省“1 11 24”平台网络基础,筹建山西省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集成中小企业政务项目、运行监测、公共服务三大板块,实现服务资源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应用、线上线下结合、业务服务协同,让广大中小企业高效便捷地获得包括找政策、找资金、找技术、找专家、找市场、找配套、找伙伴、找人才、找设备等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助力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晋企发202153 号109.落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全省通办”事项清单。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市场、交通、住房建设、投资等与企业群众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省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全省通办”事项清单,明确实现时间、应用场景、办理模式等,通过省一体化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2021 年年底前实现 70 余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拓展“跨省通办”范围与深度。支持劳动力输出输入、东西部协作等设区市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晋政办发202163 号110.优化政务服务办理流程。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各部门要优化调整“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37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各部门要基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单位、有无数量限制、有无年检、有无年报、服务对象等基本要素“四级十同”。晋政办发202163 号111.推行企业开办注销极简审批。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一网通、一窗办、半日结、零成本”,新设立市场主体首次刻制公章、申领税务 UKey 免费。全面推行“十一税合一”申报,企业个人办税缴费“一网通办”,发票实现全程网上办。鼓励省外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办经营实体。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晋发202167 号112.推行涉企经营许可承诺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 100 项以上,并持续保持全国先进水平。晋发202167 号113.提升涉企经营审批效能。全面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推动数据38资源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共用。加快建设全省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系统,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一体化应用,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改进税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共享方式,实现社保数据“领跑”、缴费人“零跑”。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小型市政设施接入实行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晋发202167 号114.提升用地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流程电子化网上交易。规范占补平衡管理,完善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建设,简化交易流程,压缩交易时限。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内,将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授权太原市政府审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达到 80以上。晋发202167 号115.加强环境容量保障。科学配置排污总量指标。推动排污总量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产业和重大项目等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倾斜。探索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对能耗低、环境影响小的企业可适当简化审核工作程序。重大产业项目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排污总量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统筹解决。进一步拓展项目环评承诺制改革试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加强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入区建设项目环评39编制内容。探索园区内同一类型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晋发202167 号116.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深化“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一照多址”经营。已使用实体经营场所(不含集群登记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可直接在网上开展经营活动。深化集群注册改革,允许托管公司以自己的住所地址,为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创业者和新业态市场主体办理集群登记,并持续优化托管服务。晋发202167 号117.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涌流行动。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建立中小微企业在线服务“一站式”平台,持续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在餐饮、便利店、药店等高频领域实行“证照联办”“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个转企”成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设立财务账户费用予以补助。晋发202167 号118.推进房屋产权登记交易规范化便捷化。实施房屋产权登记确权颁证“清零行动”。推进“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全面推40广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持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民营企业间非住宅类房屋转移登记半天办结,企业不动产抵押一天办结。探索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一窗联办”,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在银行“一站办结”“全省通办”,实行不动产登记与缴税“一网通办”。晋发202167 号119.完善常态化服务企业机制。向贡献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发放“晋商服务卡”,建立重大诉求反馈“绿色通道”制度。各市建立常态化入企服务机制,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依托 12345 营商环境热线,设置市场主体投诉专题板块,常态化受理归集交办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类问题。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子女亲属享受就学就医“绿色通道”。企业家遭遇重大舆论危机情况时,相关部门依法提供协助。晋发202167 号120.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发布执行机制。制定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民营企业、商协会的意见。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实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设置过渡期。建立全省统一惠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健全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制度,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晋发202167 号41121.落实常态化入企服务,加强重点民营工业企业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企业问题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政企双月对接。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民营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施针对性帮扶。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22.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减少检验检测机构获证的环节和缩短资质认定获证时间,全面推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23.建立信用良好企业“白名单”推荐制度。对于有真实融资需求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785 号)要求,完善信用良好企业“白名单”推送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信用良好企业“白名单”推荐“六项指标”要求审核合格后,形成部门推荐名单,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汇总后定期向全国“信易贷”平台推送。晋发改信用发2021142 号42124.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应当确定诉求办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从源头化解民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晋政办发20225 号125.民营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既有的信访渠道反映诉求。省小企业局、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等部门通过专业化运行的平台窗口,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及时接收并转办民营企业诉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诉求受理方式,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晋政办发20225 号126.有关责任单位对企业诉求事项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办结。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诉求,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诉求企业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晋政办发20225 号127.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涉企服务效能。开展清理整治变相审批行动。畅通重大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推广重大项目审批事项主动靠前服务。建立重大项目“容缺并联审批”机制。全面推行“拿地43即开工”审批服务模式。建设“涉企政策平台”。统一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涉企政策平台”,统一归集、发布全省各级各部门涉企政策、惠企政策。晋审管发20227 号128.提供高效通关服务。加大企业提交单证材料精简力度,引导企业在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一网通办”,继续提升和保持高水平进出口通关时效。进一步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积极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地方特色功能应用,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晋政办发202230 号129.畅通诉求反馈通道。进一步畅通 12345 便企服务热线的企业诉求反馈渠道,建立服务重点企业快速通道,按月开展便企服务热线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在“三晋通”App 中开设中小企业服务意见建议征集版块,开展日常性走访服务,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交流,及时总结反映集中的诉求,提出改进举措。晋政办发202230 号130.深入开展“一月一入企、全年大服务”活动,围绕促进企业提质升级、实施企业精准服务、遴选树立龙头标杆三大任务,践行“我为企业办实事”,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44晋政办发202234 号131.实行审批机制创新。对于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康养项目,特别是对地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拉动消费、有较强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项目,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晋政办发202237 号132.推进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建设省、市、县三级共享共用的全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并按照国产化要求在省级政务云部署。通过建设政策管理、政策申报、政策审批等子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涉企政策发布、匹配、精准推送、申报、审批及兑现等“一站式”管理。各级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平台推广应用,做好本级平台业务及网络安全监管。晋政办发202258 号133.实现政策数据资源共享。依托省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整合全省各级各部门现有涉企政策业务数据,建立统一数据库,为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完成数据归集,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推动企业信用、纳税、市场主体登记、社保等有关数据共享,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构建跨层级、跨部门一体化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45晋政办发202258 号134.健全完善“一企一档”功能。以全省企业市场主体法人库数据信息为基础,全面整理企业的数据信息。按地域、行业、规模、类型、经营、发展等因素标签化梳理企业信息,完成企业信用、纳税、市场主体登记、社保情况等有关数据对接共享,建立数据开放共享机制。畅通惠企数据供应链,建立企业档案,逐步完善企业画像,打造企业空间,实现“一企一档”。晋政办发202258 号135.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库。参照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有关技术标准及材料规范,梳理汇总国家级和省级已出台惠企政策,形成惠企政策清单,建立惠企政策库。新发布的政策,符合公开条件的,政策发布单位应及时将各类惠企政策的制定依据、金额、发放标准、申领条件、主管单位、申领方式、有效期等内容梳理成目录清单,主动报送本级涉企政策服务平台主管单位,统一纳入政策库。晋政办发202258 号136.制定财政兑现惠企政策清单。对需要省级财政拨款兑现的惠企政策进行梳理核查,形成省级财政兑现惠企政策清单,统筹用于实现惠企政策兑现的资金,确定资金拨付计划。晋政办发202258 号46137.编制惠企政策兑现指南。对需申报兑现的惠企政策,要依据惠企政策库,编制包含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截止日期、办理时限、兑付金额等要素的政策兑现指南,并在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对“免申即享”类政策,公示政策兑现标准及结果,接受公众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完善政策咨询应答、办件辅导及诉求响应机制。晋政办发202258 号138.建立健全政策匹配推送机制。以“一企一档”功能为基础,将标准政策信息库中的各类政策与企业信息进行对比,精准推送匹配政策至企业空间,真正实现“政策找企业”。晋政办发202258 号139.建立健全政策事前、事中、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畅通企业对政策的意见反馈渠道,建立“企业直通车”制度,推动和引导企业参与惠企政策制定、实施、调整各环节,提高政策惠企实效。运用平台数据对政策兑现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建立政策兑现监测体系,围绕政策受理、审批过程、办理时效、办理结果等维度开展政策兑现统计监测。晋政办发202258 号47140.建立健全惠企政策服务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服务窗口,发布政策兑现指南,在自助办件一体机上配置政策搜索引擎,指引企业使用涉企政策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对发布政策兑现过程中常见的高频咨询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作简洁明了的统一解答。加强与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对接,做好政策咨询、投诉及受理服务,及时处置相关问题。晋政办发202258 号141.全面推进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申报、项目审批、结果公示、政策兑付等功能,2022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平台基础功能建设。晋政办发202258 号142.在省、市、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服务窗口。2022 年 12 月底前,省级及设区市试点建成线下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服务窗口。2023 年 6 月底前,全省建成线下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服务窗口。晋政办发202258 号143.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解读、谁更新”的原则,全面梳理省级以上惠企政策“一张清单”,收集并在涉企政策服务平台上发布惠企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开展事项调研工作,首批选择 1-2 个省级部门的事项试点推行线上申报审批。48晋政办发202258 号144.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采取分批推广的方式完成试点地市推广应用。按照省级做法完成市级惠企政策“一张清单”、惠企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收集、汇总工作。开展事项调研工作,首批选择 1-2个市级部门的事项试点推行线上申报审批。晋政办发202258 号145.收集各部门使用意见,进一步完善涉企政策服务平台,增加政策督查、政策评估等服务功能。按照“成熟一批、开展一批”的方式,有序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涉企政策服务平台上进行政策发布、受理政策申报、落实政策兑现。2023 年 6 月底前实现全省惠企政策在涉企政策服务平台上公开办理。晋政办发202258 号146.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推行“一件事”集成服务和企业“证照通办”服务,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企业新设立时,“照、章、税、金、保、医、银”数据一次采集,“一网通、一窗办、半日结、零成本”,其他登记事项“网上半日结,线下即时结”。晋政办发202277 号147.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跟进落实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事49项下放工作,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通行效率。精简归并物流领域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优化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实施“三个一工作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办、掌上办向“好办、易办”转变,进一步增强群众办事体验度。推动建立货运车辆跨省异地年审和检测。晋发改经贸发202288 号148.“一次告知”。省级统筹制定全省统一的“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一批),梳理适用范围、涉及事项、实施依据、许可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要素,编制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定制形成一张清晰准确、简明易懂的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晋政办发202290 号149.“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同一行业市场准入许可涉及的多张申请表归并为一张申请表,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申请材料推行容缺受理,申报所需法定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晋政办发202290 号50150.“一网通办”。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不见面审批。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发“一业一证”模块。对跨部门、跨层级相关事项进行线上流程优化和整合再造,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在业务受理、办理、结果反馈等各环节推行综合受理、统一分发、数据共享和协同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无缝对接。晋政办发202290 号151.“一窗受理”。设置“一业一证”专窗,不断优化实体窗口布局,加快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配置服务专员,统一负责业务现场咨询、申请受理、材料流转、业务协调、证照发放、档案存放等工作,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晋政办发202290 号152.“一同核查”。建立联合踏勘机制,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由市县统筹组织,部门联动实施,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晋政办发202290 号153.“一证准营”。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51证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晋政办发202290 号154.统一标准规范。全省统一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版面内容包括行业类别、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许可项目和发证机关。制定“一业一证”相关行业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接口、数据采集、运行管理等标准。编制全省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实施规范,统一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数量限制等要素。(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晋政办发202290 号155.推进平台建设。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发“一业一证”模块,推行网上受理、一网通办,按照统一标准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发放电子证照,实现全省全覆盖。(2022 年 12 月底前完成)晋政办发202290 号156.动态调整目录。根据企业群众需求,逐步扩大改革范围和领域,适时更新“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年办件量少的行业或因改革调整、取消许可的事项在行业目录内进行动态调整。晋政办发202290 号157.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52划选址、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晋政办发2022103 号158.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行政审批简易政策,加大对破产企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支持力度。晋政办函2022166 号159.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推动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晋政办发20231 号160.为项目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在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环评和资金投放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项目建设。晋政办发20231 号161.落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持续优化“跨省通缴”。晋政办发20234 号53162.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加快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库建设。晋政办发20234 号163.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推行 7 天 24 小时省内无障碍跨区迁移服务。晋政办发20234 号164.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统一建设全省涉企政策服务平台。晋政办发20234 号165.优化政策执行落地兑现,全面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以行政给付、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为重点,从 2024 年开始省市县三级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清单并纳入平台管理,动态调整,如实兑现。晋政办发202350 号166.推行能源类项目权责事项“定期明示行动”能源类许可、审查、备案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相关处室要定期通过网站或电话将办理情况通报所涉企业,重大进展及时告知企业,实现办理单位与所涉企业项目掌握办理情况信息对等。54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167.推行能源类项目许可事项“闭合管理行动”坚持“打通“最后一公里”原则,承担相关业务的处室,自受理之日起,应减少与企业的直接接触,统一实行网上全程办结,办结结果以邮寄形式送达,减少办事人员来往次数,实现“只跑一次”目标。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168.推行电力项目管理“扩容增网行动”。对于煤电建设项目、电网建设项目、电动汽车充(换)电建设项目、煤电机组“三改联动”项目以及增量配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和虚拟电厂试点项目,相关处室要主动与所涉企业会商对接,做好政策解读和协调工作,积极推动项目按期开工,达产达效。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169.推行能源政策制定“政企会商行动”,要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健全双月政企对接沟通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170.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机制,强化公平竞争政策的宣传倡导,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开展反55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晋市监规发20242 号171.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应用,对信用风险低的 A 类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晋市监规发20242 号172.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不断扩大“多报合一”范围,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晋市监规发20242 号173.持续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全面落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和强制管理计量器具检定费用减免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对中小计量器具制造企业、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的型式试验申请,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工作时限,提升服务水平。晋市监规发20242 号174.强化政务信用约束。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拖欠账款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56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中的违约失信信息,计入其政务信用记录。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在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限制其申报政府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示范等。晋发202411 号17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把民营经济增加值、民间投资、向民营企业配置资源要素等相关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按季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晋发202411 号176.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推广应用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省、市、县三级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清单并纳入平台管理,指导各市推动上架可申请、可兑现的奖励事项不少于 100 项。晋政办发202413 号177.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程序,持续推行“全程网办”。各级营业性演出审批部门要全面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营业性演出审批,实行演出申报无纸化审批,不见面审批、零跑腿审批。晋文旅发202413 号57178.保障审批要求的全面公示,各级营业性演出审批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主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晋文旅发202413 号179.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进一步优化作业手续,提升便利化水平,放宽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或跨核销周期集中报。晋商贸202447 号180.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允许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晋商贸202447 号181.优化加工贸易管理与服务,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晋商贸202447 号58182.深化政务衍生服务。延展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积极拓展叠加关联度高的中介、金融、人才、科技、公证、法律等增值服务事项,定期组织开展政企互动沙龙、融资对接等活动,对新开办企业推出集印章、邮寄、政策等为一体的免费服务大礼包。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83.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强化数字赋能和服务模式创新,落实“三个免于提交要求”,深化“开办一件事”和“开工一件事”,不断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在能评、环评、可研及初设评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审查等方面,引入专业团队为企业提供免费指导和前置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84.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用,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85.对采用上级认定文件、行业评定结果等已有可信依据作为政策兑现条件的认定类政策,企业无需申报,涉企政策兑现实施部门应当采用“免申即享”模式配置事项要素、编制申报指南或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254 号59186.涉企政策平台应当实现与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统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晋政办发20254 号187.加强优化经办管理。各地要畅通稳岗资金发放渠道,继续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加强主动服务,通过短信、经办系统或小程序向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推送申领渠道,审核完毕后及时反馈结果。晋人社厅发202513 号188.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晋建市函2025510 号189.进一步明确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60台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进招投标交易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晋建市函2025510 号190.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晋建市函2025510 号191.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持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企业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注册人员“挂证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查处恶意采用虚假承诺申请资质的企业,并将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个人失信记录,逐步拓展在购买不动产、申请住房贷款、个人出行方式、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应用范围。晋建市函2025510 号61192.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要求,优化经办模式,提高审核办理效率。要采取以“免申即享”为主、企业自行申请为辅的经办模式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通过数据比对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企业推送是否接受稳岗返还的确认信息,经确认后,发放稳岗返还资金。企业自行申请的,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在政策执行期限内,未确认且未主动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要按期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申请,避免业务超期审核。193.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准入环节的隐性门槛,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激励惩戒机制,降低企业准入准营制度性成本。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综合评估。62惠企政策点清单(人才支持篇)惠企政策点清单(人才支持篇)一、人才引进与培养一、人才引进与培养1.强化人才支撑,培育本土优势。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工作举措,将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先纳入省“三晋英才支持计划”的奖励范畴,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单位成本中列支。加强我省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金融类人才中资本市场人员占比,按照相关规定加大职务职称、薪酬待遇、岗位设置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晋政发202128 号2.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支付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 3 倍及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 1-3万元给予补贴;承担骨干人才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费用的,按照所承担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晋政发202125 号3.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建立“人才 项目”引才机制和“创新 创业”一体化人才配置机制,集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按照山西省建63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晋人才20201 号)等规定,落实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2118 号4.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山西人才网建立企业用工专区,常态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晋政办发20234 号5.切实加大帮扶力度,持续做好培训工作。加大对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从事新兴行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以及愿意主动参与培训的创业群体开展培训,有效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晋政发202314 号6.重点打造 300 个职业教育品牌专业(群)、200 个高水平实训基地。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建设若干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特色学校。支持职业学校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和创新创业等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7.设置灵活的用人机制,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支持职业学校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直接考核从行业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中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教师;鼓励职业学64校设立产业导师特聘岗,按规定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8.加大人才和用工政策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全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全职聘用人才,享受在晋人才相关政策。建立用工规模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名单,明确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在“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在 35%的基础上实现有效提高。晋发202411 号9.展开脱贫地区致富能力提升行动,46 个重点帮扶县围绕产业发展,力争培育 2500 名以上产业发展带头人,提升发展乡村产业的能力和水平,带动脱贫群众致富增收;力争培育 10000 名以上种养加能手,提升脱贫劳动力技能水平。鼓励采取订单式培养、工匠带培等方式开展培训。晋农发202497 号10.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将各类创新型民营企业家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培养总体规划,深入实施“万名企业家培训计划”。6511.组建高水平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功能化”运营主体,面向全球引进懂技术、懂资本、懂产业的核心运营管理人才,重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流程,提升技术转移队伍服务能力,建成“创新成果资本社会参与”全链条、全周期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太原市先行组建“晋创谷太原”发展运营公司。12.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发展运营公司与属地政府一体化开展人才服务工作,在创新创业、人才安居等多个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人才优惠“一键式”落地;衔接利用现有事业单位性质机构,为晋创谷引进人才代理人事关系。13.持续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支持校企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荐企业技能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技能认定,给予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二、企业用工与稳岗二、企业用工与稳岗14.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对接,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员工招聘、用工指导服务。66晋政办发202345 号15.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针对平台企业用工需求,及时组织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开设专门的社保经办服务窗口,为平台企业提供“点对点、一对一”的社保经办服务。晋政办发202345 号16.做好十大平台建设用工服务保障,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 元、补贴期限最长 3 年。社保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 2/3。晋政办发202345 号17.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助企作用,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的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晋政办发202345 号18.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助企作用,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67晋政办发202345 号19.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大中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岁青年,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晋政办发202345 号20.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人给予 1000 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晋政办发202345 号21.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5 年底,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民营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22.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支持,及时将重点产业链、特色专业镇、专精特新企业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服务清单,设立服务专员,开展“一对一”用工服务。68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23.为民营企业提供用工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意愿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 800 元每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24.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健全财政补贴等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对民营企业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就业的,要及时兑现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等政策。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25.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推荐动员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26.支持民营企业稳岗扩岗,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69三、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三、人才创新创业支持27.加快高端创新平台建设加大中试投入,发展多种形式的中试基地,形成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领域的中试体系,以一流平台引育一流科研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充分利用智创城、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快速成长。28.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的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率先打造重点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总体部署,遵循“创新引领、项目带动、链式布局、园区承载”的发展路径,支持各市政府、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各类开发区、行业骨干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家政、康养、旅游、托育等社会服务紧缺人才需求,在全省范围内建设 10 个左右的省级专业性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围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纵向布局 N 个市县级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晋发改科教发2021453 号29.科创团队入驻全流程服务机制。建设“晋创谷科创团队入驻服务平台”,设立科创团队服务专员,建立“晋创谷科技人才团队数据库”,按照“一对一”服务、724 小时在线、全流程服务机制,为入驻科创团队提供涵盖政策咨询、办公场所申请、支持资金申报、人才公寓申请、人事关系代理、随迁子女入学办理、配偶就业手续、健70康体检就医、城市政务生活便利等全方位、多维度一站式服务晋政办发202395 号30.科创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分配利益再造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在晋创谷转化的,按其转让或许可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对区内地方经济的贡献度给予科研人员等额奖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入驻的科创团队发明人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高校和科研院所批准同意、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生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晋政办发202395 号31.加强科技服务人才培养。鼓励在晋高校在晋创谷设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领域学院(研究院),或设置科技服务学科专业,开展相应学历教育。鼓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与国内外知名服务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对自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培训费的5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5000 元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位优秀技术转移转化个人,给予 10 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2395 号四、评价与激励体制四、评价与激励体制32.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71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晋政发202125 号33.2022 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范围为在全省各类民营企业中从事建筑、市政、道路、电气、园林、轻工、冶金、机械、化工、矿山、地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通知意见申报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职称,只在民营企业中有效。申报者应满足品德、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一系列条件。晋企发202239 号34.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企业按规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对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技术技能人才予以激励。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创业支持力度。35.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72省科学技术奖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重点奖励承担国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务、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晋政发202316 号36.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提高企业家地位,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探索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实行青年民营企业家培育“导师制”。每年轮训 300 名以上青年民营企业家,定期开展山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山西省工商联民营经济工作先进表彰、山西省优秀企业评选。晋发202411 号37.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大“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落实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晋人社厅发202411 号7338.壮大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从科技到产业的全链条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依托在晋高校院所、龙头企业以及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全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职称。39.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于有核心技术、有人才团队、有创新能力、有市场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评审,可采取拨投结合、先投后股、以投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40.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强化“人才项目产业”协同机制,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领衔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等,推荐申报省、市、区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人才给予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博士服务团成员”给予生活补助。晋综改规发20251 号74惠企政策点清单(财税金融篇)惠企政策点清单(财税金融篇)一、财政奖补一、财政奖补1.加强财政支持。2021 至 2025 年,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2020 年税收省级分成为基数,省财政将每年省级分成增量部分全部返还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结合平台企业情况统筹制定招商引企奖励政策。晋政办发202118 号2.强化基础保障。山西综改示范区按照现有“3 26”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普惠政策清单化、培育政策公式化、协议政策字典化”要求,对入驻本区的平台企业在房租、引进人才、自主创新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晋政办发202118 号3.搭建创业载体。山西综改示范区充分利用商务楼宇等存量资源,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平台经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总部基地等,保障平台企业梯度发展需要。对认定的“双创”基地给予房租和运行费用补贴,对在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以及获得国家级“双创”基地的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资金奖励。晋政办发202118 号75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平台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 号)等科技创新政策,对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给予奖补支持。晋政办发202118 号5.加大项目资金支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审批服务和全流程管理,形成项目签约、开工、投产梯度推进态势。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工程和省转型标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基本建设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给予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2118 号6.加快电商平台发展。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巨大、商业模式独特、细分领域优势明显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对平台交易规模超过 5 亿元、同比增速达 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2118 号7.培育产业供应链平台。推动平台经济与产业深入融合,打造一76批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影响力的产业供应链平台,通过省级技术改造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晋政办发202118 号8.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支持数据中心参加战略性新兴产业用电交易,实现用户终端电价 0.3 元/千瓦时的目标(用电电压等级为 110 千伏及以上)。支持绿色数据中心创建、运维和改造,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 5G 联合创新实验室。支持重点行业、典型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标杆网络开展企业生产性网络改造,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行业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和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鼓励电信运营商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为工业企业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晋政发202125 号9.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77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 App 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 30%、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奖励。晋政发202125 号10.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78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 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评估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晋政发202125 号11.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共包括三个奖项:接待累积奖、大宗旅游奖(包机奖、专列奖、大型团队奖)和新业态奖(自驾车团队奖、会议奖、研学团队奖)。奖励由山西省内合法注册旅行社申报。晋文旅发202142 号7912.打造一批“链主”企业。在制造业、文旅、商贸物流、农业等领域推行“链长制”,每个产业链明确一名链长,建立一个工作专班,组建一个专家团队,制定一个培育方案,绘制一幅产业链全景图。对“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鼓励“链主”企业以商招商,对各产业链“链主”企业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晋发202167 号13.打造一批活力载体。依托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培育100 个乡村 e 镇,促进电商、金融、物流、创新等要素聚集。依托龙头景区、“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布局建设 50 个文旅康养示范区,集聚一批星级饭店、精品民宿、餐饮、文创、康养等方面市场主体,通过省财政资金补助、重大文旅项目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晋发202167 号14.打造一批网络流量平台。支持山西流量生态园建设,引导入驻企业实账交易结算,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建设,推动网络货运健康发展。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业给予专项奖励。全面推进 5G 网络深度覆盖,支持 5G 应用项目申报省级研80发计划项目。晋发202167 号15.打造高质量楼宇经济。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以集体合资形式组成联合投资体建设经营民营经济大厦,给予相应用地支持。对世界 500 强和中国 500 强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功能型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消费体验中心、独立核算子公司等,按规模分档给予开办补助。晋发202167 号16.实施制造业扩规行动。鼓励外省制造业企业落户,对符合条件的链主型制造业企业根据其贡献率给予重点奖补。新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研发、设备购置、房屋租赁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金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 30。晋发202167 号17.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省外特级(综合)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我省或省内企业首次获得特级(综合)资质的,给予不少于 2000万元奖励。产值首次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进档奖励。支持各级政府设立企业和工程评优类、创新类奖81项。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竞标省内大型项目。晋发202167 号18.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落实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名前 100 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创建国家、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省内服务业企业品牌化发展,入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给予支持。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晋发202167 号19.实施新业态新经济成长行动。推动数字化场景应用拓展,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融合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手段拓展线上市场,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深化“数字金融民生”服务,培育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特色品牌。晋发202167 号8220.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涌流行动.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建立中小微企业在线服务“一站式”平台,持续推动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在餐饮、便利店、药店等高频领域实行“证照联办”“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个转企”成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设立财务账户费用予以补助。晋发202167 号21.实行重点企业落户奖补。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500 强、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行业公认的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来山西注册经营的,自运营年度起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支持已落地企业以商招商引进上下游企业,引荐企业可享受最高 1000 万元引荐奖励。省外整体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龙头项目专项配套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头部企业重大项目予以贷款贴息支持。晋发202167 号22.强化科技创新财税支持。滚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将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纳入技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 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最高奖励 10083万元。晋发202167 号23.实行企业人才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管,对照先进地区政策给予奖励。对我省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技能骨干、科研团队主要成员、优秀青年人才等个税缴纳予以一定补贴。龙头企业聘用博士可直接担任我省高校客座教授。对新引进落户重点企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给予一定比例购房补贴。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租房补贴。晋发202167 号24.健全首次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首次创业人员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新创业失败人员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探索开展人才创业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行业可享受保费全额补贴。高规格举办创业大赛,对进入决赛的创客团队奖励开办费,开展后续跟踪孵化。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业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晋发202167 号25.补充奖励的范围:在省局关于组织做好 2018 年连续两年在84规及 2020 年首次入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领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2128 号)中,列入2020 年首次入规“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名单,并通过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的企业。奖金额度: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省财政奖励每户企业 30 万元的标准,在先期部分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存在规定情形的企业,补充奖励资金不予发放。晋企发202185 号26.持续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全面兑现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或连续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 20 万元。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 30 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7.落实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共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组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8.对高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业,85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 50 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9.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30.依托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及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纳入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31.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 50%,最高补助 20 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8632.支持民营企业成长壮大,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省级财政对当年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30 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 2 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予每户 5 万元的奖励;连续 3 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 10 万元的奖励。持续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33.试点试行经费包干制。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和科技战略研究类科研项目中试行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制定具体的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16 号34.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 5 项,奖金 1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15 项,奖金 5 万元,一等奖不超过 25 项,奖金 3 万元。晋市监发(2022)29 号8735.“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山西选拔赛暨 2022 年山西省星火项目创业大赛评选出了 50 个优秀创业项目,分别获得 10 万元、8 万元和 6 万元的创业奖金,共计奖励 370 万。晋人社办函(2022)38 号36.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培育、科技研发及运行管理等方面专项资金。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一)省政府与省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的研究院,以及由省财政支持、依托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二)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晋财教202263 号37.结合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现阶段支持资金重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培育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运行管理经费等方面。晋财教202263 号38.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的支持标准:(一)贷款贴息:对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上一年度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不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贷88款类型通过借款合同确认。申请补贴支持的创新主体需征信良好且按期还本付息,贴息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补助,且贴息最高为贷款金额的 3%(含),每个支持对象贴息额累计最高 20 万元。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尤其是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代偿补偿。1.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和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奖励: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专属信贷金融产品在上一年度认定为不良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不良贷款损失发生后,银行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损失。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发放的信用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 1%时,对超过 1%且小于 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不良贷款损失的 3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 200 万元。对商业银行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制定专属信贷金融产品授信上年度首次达到 1 亿元规模给予 20 万元奖励,以后年度在上年基础上授信总规模每增加 1 亿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2.融资担保代偿补偿:对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机构向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贷款进行融资担保时,在上一年度产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已积极催收且向法院起诉受理后,仍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89损失。补偿标准为担保代偿损失的 20%。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 200万元。(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类补助:按照公开征集、自愿参与、政府搭台、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一批有一定金融服务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并从中择优遴选,确定一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科技金融精准对接、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投融资辅导以及相关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贴,对各市上一年度科技金融服务线上子平台建设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补贴。补贴标准按服务活动已开展的次数、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及地市线上子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等给予后补助,单个服务机构补助额年度最高 100 万元。(四)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注册登记时间 5 年以下(含)的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以货币资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可在实缴投资 1 年后,申请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标准为扣除政府出资后投资额度的 2%,最高 30 万元。同一家投资机构年度获得支持额度最高 200 万元。(五)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围绕企业类或新型研发机构类创新主体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环节,上一年度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 50%,每个支持对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 20 万元。晋科发202281 号39.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在现有 PPP 项目库中补充完善一批存量项目,指导推动90存量项目转为 PPP 项目。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 PPP 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委托运营(OM)方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市按照重点领域实施 PPP 项目,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各市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晋政办发2022103 号40.落实财税金融政策。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产品的本省原始权益人予以一次性激励补助。晋政办发2022103 号41.山西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申报方向主要包括: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奖励、5G 基站电价支持、数字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补助、智能制造项目奖补、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奖励。晋工信数据办字2022133 号42.全省本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周期为 1 年。依据国家和省现行资金保障规定,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规定给与定额补贴,补贴具体用途由企业自主确定。晋人社厅函2022519 号9143.对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 1 人以上就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 15000 元的扶持。晋人社厅函2022714 号44.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营业执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具体办理层级及部门由各市人社局确定),提出书面创业补贴申请。晋人社厅函2022714 号45.发放补贴和奖励。加强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协调服务,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对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白名单”企业当月产值同比增速达到 50%或 100%以上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或100 万元奖励。晋政办发20231 号46.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重复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首次达规入统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小升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首次达规入统后连续 2 年在规且逐年工业产值均达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到规上工业入库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新开工(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92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晋综示规发20233 号47.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对新纳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15 万元。对从外省迁入山西综改示范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5 万元。经复核获得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只奖励一次。晋综示规发20233 号48.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及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的 20%给予财政奖补,同一家单位一个建设周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已享93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晋科规20234 号49.财政支持措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省财政给予 5000 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市场主体在“十四五”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 50 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完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 1 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立项、按照床位收费对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投资额不少于 1 亿元的康养项目,按每张床位 1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0 万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积极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政府专项债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对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注册备案、年营业额 500 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 20-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发改财金发202316 号50.(文件已废止)壮大数字创意产业规模,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 50-200 万元奖励。晋文旅发202320 号51.(文件已废止)创建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支持创建(评选命名)94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发挥园区在孵化小微文化企业方面的重要载体作用,打造文化创新创业集聚区,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 ”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 50-200 万元奖励。晋文旅发202320 号52.(文件已废止)培育文创产业市场主体,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晋文旅发202320 号53.(文件已废止)实施产业体系升级行动,推进智慧文旅发展,推出一批“5G 智慧景区”示范点。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单位给 50-200 万元奖励。晋文旅发202320 号54.落实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上规奖励在首次“小升规”奖励资金基础上上浮 30%。晋企发202321 号55.持续优化政策环境,按照“政府补一点,平台让一点,企业出一点”的思路,探索中小企业以转型收益支付服务费用等方式,降95低企业转型成本。晋企发202328 号56.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适用范围,省级财政安排 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 3000 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各市应按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 2 亿元的配套资金。晋政办发202355 号57.活跃二手车交易市场,手车销售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当年增速达到 10%以上的,按其二手车销售额的 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晋政办发202365 号58.支持康养消费,推动太原晋源区、大同浑源县等县(市、区)打造 10 个特色鲜明的文旅康养集聚区,年底通过验收的给予奖补资金支持。晋政办发202365 号59.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原则,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资源宣传推介、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景区创建奖励、96重大文旅活动、引流增效、旅游行业管理及能力提升等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旅游资源宣传推介。包括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和采购在国际国内特定目标地投放宣传媒介、参加展览展示、举办主题宣介活动,在国际国内主流媒体及新媒体上投放山西旅游资源标识、视频,对机构(个人)自费制作且在新媒体领域取得良好效果的宣介山西文旅视频给予奖补等。(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包括以奖补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重点景区改善提升基础公共服务、智能化公共信息服务、游客集散与服务设施、开展旅游厕所改造维修、配置新的文旅业态等。(三)景区创建奖励。包括 4A5A 旅游景区、省级文旅康养示范区、集聚区创建奖励等。(四)重大文旅活动。包括举办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山西工艺美术产品博览交易会、大河文明论坛等。(五)引流增效。包括“引客入晋”奖励、旅游航线培育、景区门票优惠补贴等。(六)旅游行业管理及能力提升。包括全省及重点旅游规划编制与评审、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重大旅游发展课题研究、导游服务质量评比奖励、文旅业“链主”企业奖励等。(七)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其他重大文旅项目。晋财文202382 号60.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和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加快新产品市场化应用。晋工信节能字202386 号9761.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积极落实省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62.落实奖补政策,实施传统产业节能低碳工艺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全面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63.做强“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的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更好发挥产业链发展带动作用。对认定为省级“链主”企业的,给予认定奖励 100 万元。认定当年,“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500亿元、1000 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奖励 100 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后续年份,对“链主”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提升,按照相应档位进行奖励,同一档位只奖励一次,获得过高档位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档位奖励。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4.做优链上企业。支持链上企业提质增效,持续强化产业协作配套能力。以 2021 年为基年,链上企业产业链年度营业收入首次提升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奖励 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50 万元、500 万元。同一档98位只奖励一次,获得过高档位奖励的,不得再申报低档位奖励。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5.支持以商招商。强化“政府 链主企业 产业园”招商引资作用,发挥“链主”企业优势,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对“链主”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落地,所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按照“链主”企业申报时所引进企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给予“链主”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引荐奖励。同一项目仅能有一个引荐法人单位享受奖励。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6.强化引进落地。对重点产业链上新引进落地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且在投资建设期限内全部建成投产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2%进行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已落地的产业链企业,持续投资建设的其他重点产业链项目,可享受与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同等落地政策支持。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7.强化“链主”企业协作配套。鼓励“链主”企业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同链上企业的关联协同。“链主”建立形成链上供应单位(或链上用户单位)清单。对“链主”企业每提高 5 个百分点的协作配套率,按照协作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或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99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8.鼓励链上企业提高供给和消纳能力。推动链上企业围绕“链主”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提升消纳能力。以 2021 年为基年,链上企业年度为“链主”企业供应配套金额(销售额)或消纳配套金额(采购额),首次提升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按相应档位给予链上企业奖励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69.促进链上企业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政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进入重点产业链供应体系。对链上企业采购应用链上其他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台(套)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的,且支付金额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按相应档位给予采购方 50 万元、150 万元、250万元、500 万元奖励;对链上企业采购应用链上其他企业生产的、在我省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新材料的,且支付金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按相应档位给予采购方 2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10070.支持开发区配套发展。开发区选择 1-2 个主导产业链进行重点培育。对区内主导产业链链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占开发区全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比值达到 20%、40%、60%以上,按相应档位给予开发区管委会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达到高档位的,对低档位奖励金额进行累加,同一档位仅奖励一次。开发区每培育 1 家省级“链主”企业,奖励开发区管委会 50 万元。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71.加强平台机构配套建设。发展促进机构在省内积极推广重点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并已实现首次成功应用,且经技术承接应用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按照首次推广技术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发展促进机构全年享受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项目仅能有一个法人单位享受奖励。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72.加大产业链示范引领。省重点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省级重点产业链竞赛实施办法,每年组织竞赛,以竞赛促提升。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参赛主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推荐,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片区)作为参赛主体可直接申报。按照一等、二等、三等的奖励等级,给予获奖单位 100 万元、70 万元、50 万的资金奖励。101晋工信新材料规字20241 号73.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统筹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健全标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向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领域和地区倾斜,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区倾斜。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资金规模根据中央财政实际下达情况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确定。晋财文20241 号74.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我省文旅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 ”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奖励,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文旅产业。晋政发20242 号75.落实“个转企”奖补政策,持续推进“个转企”工作,落实奖补政策,探索构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库,精准帮扶。积极推进“惠102商保”项目宣传理赔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成功后享受“惠商保”政策。晋市监规发20242 号76.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领域、标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领域、标准:(一)增储项目。对项目单位勘探项目,以每年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备案)的新增非常规天然气探明储量为准,按不超过 50 万元/亿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二)上产项目。对项目单位上产项目,以每年新增抽采利用量为准,坚持“多增多补、不增不补”,按不超过 1000 万元/亿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三)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对项目单位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 15%给予奖补。(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对年度新增用气量在 5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制造业用气企业,以供用双方按结算单据确认的新增用气量为准,非供暖季按不超过 0.03 元/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按照全省统一计划安排,对保障京津冀等地区气源供应作出突出贡献的供气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年度新增外送气量为准,按不超过 0.03 元/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晋财规建20242 号77.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分为产业发展类和自由探索类。产业发展类以联合资助为主,注重目标导向;自由探索类设置青年科学研究103项目、杰出(优秀)青年培育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在经费总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相关调剂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价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晋科规20243 号7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将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托育服务事项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各地要科学核定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成本,统筹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按照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 3 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入托的 3 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 10 个月),按独立托育机构每人每月 500 元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每人每月 300 元标准发放运营补贴。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按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确定。晋卫人口发20243 号79.深入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托育机构,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对于在当地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起到带头示范效应的104托育机构,政府可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被评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的,省财政给予奖励资金 10 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各市财政给予奖励资金 5 万元;被评为县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各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 3 万元。晋卫人口发20243 号80.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辟“绿富同兴”新路径,探索建立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管理制度,推进林草碳汇能力建设,持续巩固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探索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突出重点补偿,实行分级保护。晋办发20244 号81.加大财税政策支持,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年底。晋发202411 号82.加大财税政策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 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支持企业的投资补助、奖励奖补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正式确定具体企业和金额后,原则上 1 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企业账户,不得挪用105截留滞缓。晋发202411 号83.加大降成本政策支持,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 1200 元,及一次性 3000 元奖励。研究降低新立项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晋发202411 号84.引导健全公司治理,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延续省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的政策。晋发202411 号85.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对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 5 亿元且同比增速达 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晋发202411 号86.联合资助项目旨在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共同资助,促进各设区市、产业(行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创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产业(行业)类、区域类和企业类分别对应 12、13、14 的比例共同出资。106晋科规202411 号87.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后补助,是旨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创新券兑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 50%的比例核定,各企业每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省与市财政资金按 1:1 分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晋科发202416 号88.鼓励市、县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将购买通用航空公共服务(含无人机)纳入本级政府购买目录范围,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扩大购买规模,年度购买飞行服务小时数原则上只增不减。对短途运输、低空旅游等通航业务给予补贴,支持常态化开展。支持和引导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服务,对于距离三甲医院超过 30 公里以上的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的,按采购额予以一定补贴。晋政办发202425 号89.对新建及改扩建运输机场通航设施、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项目,按照工程费 30%给予补助,单个机场不超过 3000 万元,单个航空飞行营地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 1000 架次且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给予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的107补贴。对纳入全省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费不超过 50%给予补助。晋政办发202425 号90.鼓励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等具有航空特性的活动,对引进的赛事、活动给予专项办会补贴。对组队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及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每次给予不少于 10 万元的奖励。晋政办发202425 号91.鼓励省内通用航空院校、企业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按照商照每本 5 万元、私照每本2 万元、运动驾驶执照每本 1 万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每本 0.1万元、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每本 0.1 万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补助。晋政办发202425 号92.为企业股改提供资金保障,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由省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晋民营发202431 号10893.为鼓励争先创优,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中小企业园投资或运营单位进行奖励(以申报主体为准),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园区的运营维护、优质企业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等。每年对新授予“省级中小企业园”牌匾的园区进行奖励,每个中小企业园奖励额度 300-500 万元。晋民营发202434 号94.支持大模型产业化应用。对形成商用案例的,优先评定为省级数据要素示范应用场景,并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通用及行业大模型企业,优先匹配算力、数据、场景、资金、场地等要素资源,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晋政办发202435 号95.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省废弃物回收和加工利用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等回收体系建设。发挥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作用,加强对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加大省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晋政办发202437 号10996.争取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紧密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的 1480 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推进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盘子。落实国家扩范围、降门槛等支持政策,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按照国家“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要求,省有关部门要做好大规模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把关、资金争取等工作。晋政办发202448 号97.加大财税支持。建立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级技改资金加大制造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工业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给予贴息支持。晋工信投资字2024115 号98.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奖补(以下简称“战新奖补”)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山西省注册、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法人企业。(2)企业所属行业及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属于 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目录(试行)。(3)企业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110产品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超 50%(基础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等行除外)。(4)企业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工艺(装备)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2024 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5)不属于 关于印发山西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 试行版)的通知中明确的两高项目。“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6)企业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7)企业近三年不存在走私违法、涉税违法行为,不存在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情况,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信用中国(山西)”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晋工信运行字2024134 号99.支持科技创新产学研融合。对建筑业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给予 5%的资金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 100 万元。晋建市字2024151 号100.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对正式获批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每年给予 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省政府审议通过并正式立项建设的省实验室,在 3111年建设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1000 万元经费支持,建设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 1:1 配套经费支持。按照省工信厅制定的激励方案,对达到标准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予以奖励。晋建市字2024151 号10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智能化升级项目。牵头承担国家“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课题),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课题)的,按所承担项目(课题)上年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的 5%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100 万元。晋建市字2024151 号102.提高金融优惠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智能建造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构配件生产、装饰材料生产、智能建造设备生产等制造企业研发费用落实加计扣除 100%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 3%、增量不高于 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 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县可参照上述比例给予补助。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晋建市字2024151 号112103.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各类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加大对各级、各领域优质夜间消费场景打造、配套建设、活动开展等的资金、项目支持。晋商流通2024182 号104.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晋财规建20251 号105.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 30 万元的奖励。(二)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奖励额度再上浮30%。(三)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晋财规建20251 号106.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113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财规建20251 号107.专项资金支持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对达到省级中小企业园标准、亩均吸纳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培育企业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活动次数较多的中小企业园区投资运营机构进行奖励,引导、支持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区。每年支持 10-15 个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园区支持资金额度 300-500 万元。晋财规建20251 号108.文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50%。(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三)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文化企业以及经省委宣传部按相关制度办法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晋财规文20251 号114109.文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支持省属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中央宣传部、省委、省政府推动的重大文化、影视产业项目和重点影视项目。(二)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文化产业。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文创设计成果转化中社会效益明显、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三)支持各类文化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支持文化企业对标一流,争先创优。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晋财规文20251 号110.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推动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链长制”115全覆盖,对新认定为省级“链主”“链核”企业的,按照省级政策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奖励,鼓励“链主”“链核”企业加强联动配套,带动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1.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发挥有效投资在培育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企业投资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 10%给予分档奖励。(1)产能扩大、产线升级等领域,对设备购置额 2000 万元以上、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投资项目,最高支持 3000 万元。(2)产业链集聚、关键环节招引等领域,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建设期不超过 3 年的投资项目,分阶段最高支持500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2.突破产业关键技术。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等,经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 30%,分阶段给予支持,最高 100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3.激励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对上一年度市场效益、创新研发、稳定就业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经评审,分类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最高 3000 万元。116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4.支持首发经济引领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国产化替代创新产品等推广应用,引入全球知名品牌首店、首展、首秀激发消费潜能,对符合条件的首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首发经济项目,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5.鼓励产业园区高质量运营。鼓励企业建设运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园等园区,对新获得省级称号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实际运营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类园区 5 万平米以上)、入住率不低于 30%、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园区,综合其运营面积、招商引资、企业培育、服务能力等运营绩效,经评审,对园区运营机构给予分档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6.促进产学研协同推动成果转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飞地创新中心等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评审,根据其上年度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情况,给予年最高 200 万元支持。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7117.强化产业技术服务支撑能力。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面向产业需求,提供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对开放运行且绩效显著的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按照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年最高 100 万元支持。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8.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于有核心技术、有人才团队、有创新能力、有市场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评审,可采取拨投结合、先投后股、以投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20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赛事前三等奖的科创团队,分类分档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19.打造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引导技术和服务能力较强的数转服务平台协助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经评审,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服务费的 50%,给予平台经营方最高 200 万元支持,单个平台年最高 500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0.支持新型算力中心建设。构建以智能算力为主,通用算力、超算算力等协同发展的新型算力体系,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118元的“算力券”,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主体,经评审,按照不超过算力服务合同金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1.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拓展外贸业务,对首次获得海关 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以及新增保税维修项目的,经评审,分别给予5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开展保税研发、保税租赁、文化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等新业态的企业,经评审,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连续两年进出口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外贸企业,经评审,给予分档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 30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2.支持绿色低碳示范。引导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创建省级以上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按照省级政策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奖励。支持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物流降本增效等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 20%给予支持,最高 500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3.加强碳排放双控管理。发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级节能审119查权限,按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对符合新质生产力标准的新建项目予以保障。鼓励企业开展碳足迹或碳标识、绿色低碳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碳管理平台等认证,经评审,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4.鼓励数据登记流通交易。鼓励企业开展数据产品开发、消费、流通、交易,对通过数据交易场所首次登记挂牌交易的企业,经评审,按照其有效服务费用的 20%,最高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在数据交易场所挂牌交易或购买数据合同总金额达到 300 万元的数商企业,经评审,按照不超过数据交易额的 5%给予分档奖励,年最高 5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5.推广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场景。鼓励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商贸、交通、文旅等领域应用,对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应用场景、创新应用示范项目(产品)或典型案例荣誉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 20%给予奖励,省级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国家级单个项目最高 200 万元,支持其在相关领域率先应用。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0126.支持高水平合作交流。鼓励企业举办产业链合作、供需对接、渠道拓展等全国性展会活动,经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活动组织者,按照不超过活动总经费的 20%、每场次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单个企业年最高 100 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按照省、市政策对展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27.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实施期限为:(一)补助标准。省级水产种质资源库保存水产种质资源遗传材料 3000 份,补助 25 万元;每个省级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保存土著品种种质资源后备亲本补助 20 万元;每个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主体补助 100 万元。(二)补助方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水产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采取先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的方式或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拨款的方式。晋农函202567 号二、信贷融资二、信贷融资128.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围绕全省“六新”突破和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化配置信贷、债券、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积极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推动作用,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和首台(套)121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支持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提高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覆盖面与渗透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用好应急还贷资金和云税贷、小微快贷、信易贷等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挖掘企业首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做优做强地方金融。晋政发202121 号129.强化入库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在省政府投资基金框架下,设立省级企业上市专项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基金协同跟进,重点投向入库企业。鼓励银行、融资担保、信用增信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入库企业的信贷、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以投资高峰论坛、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为媒介,邀请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我省调研投资,借助其品牌影响力、专业化管理、战略投资等优势,助力我省企业加速上市。晋政发202128 号130.财政和金融主管部门要切实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探索建立重点工程贷款融资专项,适当安排贷款贴息。鼓励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和 PPP 试点。通过发122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项目,省直主管部门要“一项一策一专班”做好服务。晋政办发202139 号131.鼓励银行创新融资方式。加强“信易贷”平台对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归集,支撑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及贷款发放。支持银行机构会同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联合开展小额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其持有的“链主”企业应付账款开展融资。将太原征信平台打造培育成省级征信平台,加大各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应用的力度。晋发202167 号13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根据人民银行等部委的文件要求,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3.引导银行业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丰富支持制造业民营企业的信贷产品,鼓励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措施,加大制造业民营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开发银行和123政策性银行加大与中小银行转贷款合作力度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严格落实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开展银行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工作。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4.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信易贷”产品和服务,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5.搭建“互联网 大数据 金融 税务”平台,创新银税合作信贷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深化“银税互动”合作方式,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6.发挥好省民营企业政策性纾困救助基金和省市县接续还贷周转资金作用,明确管理办法,简化申报流程,市场化推动解决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的流动性问题。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7.探索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增信新机制,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有序发展面向核心客户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动产等新型质押融资业务。124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8.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创、半导体、大数据等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能源革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布局未来产业。我省 1000亿元授信额度的新基建专项贷款向民营企业倾斜。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39.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进一步为金融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有利条件。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40.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功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融资担保年化综合费率降至1.5%以下。探索建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41.制定“信易贷”支持政策。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信易贷”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具体措施:一是补贴激励。二是首贷激励。三是引导合作银行出台向“零信贷”中小微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有效破解中125小微企业首贷难问题。三是分担风险。晋发改信用发2021142 号142.推进涉企经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省级“信易贷”平台,并全面对接全国“信易贷”平台,开发省级信用贷款服务和产品、政策支撑为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利用我省数字政府基础支撑体系,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等系统平台,实现涉企经营信用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归集共享。晋发改信用发2021142 号143.建立信用良好企业“白名单”推荐制度。对于有真实融资需求和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信用良好企业“白名单”推送机制。并建立“信易贷”数据定期报送机制。晋发改信用发2021142 号144.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制定出台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十条措施。全面摸底梳理省内适宜采用 REITs 的试点项目,依托全省126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 REITs 项目储备库。组织有关省属企业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 1-2 个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示范项目。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晋政办发2022103 号145.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专项债券、省级预算内投资等资金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倾斜支持。晋政办发2022103 号146.支持制造业企业设备更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省级技改资金撬动作用,研究制定省级技改资金激励政策,引导企业深入实施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化、智能化等设备更新改造,对当年完成投资额度大、当年营收增量多的项目择优给予支持。积极向国家推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加快推动项目贷款落地。为尚未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项目提供增信支持与要素保障,推动项目“黄灯”转“绿灯”,加快项目签约投放。晋政办发20231 号147.利用存贷款机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指导性作用,指导商业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发挥存款利率自律机制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推动实际贷款利率127稳中有降。对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合理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晋政办发20231 号148.金融支持措施。落实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完善省市各级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畅通银企融资信息交换渠道,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符合信贷政策的情况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框架内,加大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用于投资建设养老基础设施和从事养老服务的项目贷款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最长 3 年)进行贴息,省级财政负担 50%。鼓励各市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持续向再担保集团注入资本金。督促各市优化辖区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努力做到“应补尽补”,按照“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足额安排预算资金,间接推动担保机构降低费率,减轻企业负担。指导各市参照省级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3 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宣讲债券市场政策法规,128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晋发改财金发202316 号149.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采用知识产权质押 担保(保证保险)等组合担保融资模式,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授信额度。晋知产发202319 号150.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担保、保险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贷款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按一定比例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若担保或保险机构已购买再担保或再保险等分散风险产品,需将已分散风险部分资金从代偿或赔付计算基数中扣除。晋知产发202319 号151.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 3000 万元、129原则上不超过 4%的优惠利率贷款。晋政办发202345 号152.优化制造业领域准入准营,统筹安排省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给予2 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晋政办发202350 号153.持续强化金融支持。积极落实国家投贷联动有关要求,强化政府与银行间项目信息互联共享,形成融资支持合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三农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力度。把握全面注册制改革机遇,推动省内上市企业数量“倍增”。落实制造业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晋政办发202356 号154.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 1%、单户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奖励。晋财金202375 号155.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在依法合130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绿色信贷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改造,在钢铁、建材、焦化、化工、有色金属、轻工、机械装备、汽车、电子等行业支持一批绿色低碳技改项目建设。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CCUS 等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山西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投资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倾斜。以太原市、长治市气候投融资试点为契机,引导加强对工业领域碳达峰的金融支持。推动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山西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晋工信节能字202386 号156.“节水贷”融资服务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纳入“节水贷”融资服务范畴的企业(单位)实施贷款优惠支持,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快速响应的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实施差异化融资政策,创新融资产品服务。晋水节水2023293 号157.优化“节水贷”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结合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技术研发周期和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期限等因素,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对节水关键执术创新和节水成效显著项目贷款期限可进一步延长。根据项目类型、现金流测算等因素,灵活设定还款期限,适度延长还款周期。晋水节水2023293 号131158.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投资相关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建立省级绿色金融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碳信贷、质押、担保和融资等业务。159.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开发创新特色信贷产品,依法依规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市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160.“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平台聚焦普惠金融,以二维码为标识,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定位,以企业信用信息为支撑,以担保机构增信为措施,搭建全省统一的“一站式、全链条、全周期”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努力提升全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晋金监管一20241 号161.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132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晋财规金20241 号162.拓宽文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文旅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提高办贷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文旅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文旅消费信贷支持,拓展文旅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等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申报文旅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进一步压缩项目准备周期。晋政发20242 号163.强化金融扶持力度。支持文旅康养集聚区、示范区内盘活存量资产,依法合规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文旅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开展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对项目单位在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予以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133晋文旅发20247 号164.深化政银企合作。各市要联合相关金融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支持文旅康养企业发展的联动工作渠道,推动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特色金融在文旅康养领域运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促进文旅康养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优先支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文旅康养项目主体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康养项目多样化融资需求。晋文旅发20247 号165.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文旅康养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合作,促进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开放包容,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发展各类文旅康养产业机构和项目晋文旅发20247 号166.加大融资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开展产业链、专业镇“四个一”(一条产业链或一个专业镇、一批中小微企业、一家金融机构、一套融资方案)中134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4 年年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增强山西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信通三晋”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持续推广中小企业“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晋发202411 号167.加大融资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 REITs。省级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牵头,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二八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晋发202411 号168.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支持中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部分,按期偿还融资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贴息补助。一般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50%,最高贴息不超过 20 万元。晋知产发202428 号169.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降费补贴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授信额度,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单户 1000 万元以内、费率 2%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135贷款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 1%的担保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晋知产发202428 号170.开展知识产权保证保险补助工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业务,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照 5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同时进行融资担保和购买保证保险的情况下,担保费和保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晋知产发202428 号171.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帮助企业有效拓宽融资渠道。晋知产发202428 号172.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为科技型企业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新型融资途径。晋知产发202428 号136173.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白名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推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晋知产发202428 号174.支持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率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发挥对示范区内企业资质及经营情况有较深了解,且贷后管理方便等优势,鼓励银行放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规模,为园区内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晋知产发202428 号175.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动态统计和产融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晋政办发202437 号176.加强加工贸易的金融支持保障。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交易对手的,银行可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全面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137和科技型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境外资金。常态化开展外汇套保工作。不断优化汇率避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出台汇率避险财政奖补政策,推进落实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措施。晋商贸202447 号177.争取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充分利用国家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发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省内全国性银行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有关要求,对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从 1 个百分点提高到 1.5 个百分点,贴息期限 2 年。晋政办发202448 号178.实施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免申即享”。在省级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大规模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对全省制造业、能源、建筑和市政、交通、农业、教育、医疗、文旅等重点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进行贴息,贷款贴息实施“免申即享”,贴息最高 2 个百分点。晋政办发202448 号179.优化金融扶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引导金融138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积极申报国家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推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出设备更新信贷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晋工信投资字2024115 号180.加强探索场景普惠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文旅、体育、餐饮、商业等“夜经济”主要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模式,在符合信贷政策和审批授权的条件下,对省内夜间经济项目给予绿色审批通道和优惠贷款政策。在夜经济集聚发展区域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持续提高支付便利化水平。晋商流通2024182 号181.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为数字贸易企业外汇收支提供专项服务和个案业务指导。创新融资模式,设立数字贸易专项贷款。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中央及省各项资源,支持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研发活动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探索与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基金开展合作,重点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境外基建投建营项目等新业态模式的发展。139晋政办发20253 号182.多渠道加大设备更新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有关条件经营主体设备更新相关的银行贷款本金,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贴息 1.5 个百分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贴息相关政策。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全省制造业、能源、建筑和市政、交通、农业、教育、医疗、文旅等重点领域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中用于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的项目贷款部分进行“免申即享贴息,优化项目抓取、要件审核、贴息资金发放等流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晋发改资环发202570 号183.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建立 2000 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符合规定支持企业的资金损失,经评审,根据产品类别给予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 30%的补偿,单笔单款最高300 万元。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就同一不良贷款申请风险补偿的,按照各自损失承担比例予以补偿。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84.优化政银担险协同。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保险资金一体化配置,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1)对新增企业投资140项目获得 1 亿元以上贷款的,经评审,给予不超过年化 1%、年最高500 万贴息,支持期限两年。(2)对科技型企业获得信用类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等领域单笔 50 万元以上贷款的,经评审,给予每年不超过贷款利率 1.5%,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的贴息。(3)支持区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推动融资担保费率降至 0.8%及以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给予补贴。(4)对投保研发费用损失保险、“三首”产品责任险、知识产权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的企业,按照省级政策,给予适当的保费配套补贴,单个企业年累计最高 2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三、融资担保三、融资担保185.强化普惠性融资担保服务。通过财政增资、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扩大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建立健全担保体系与风险分担合作模式。构建以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推动担保服务覆盖市场主体数量倍增。省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风险补偿标准从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到“十四五”末提高到在保业务余额的。晋发202167 号186.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落实141政府性融担改革要求,建设普惠性融资担保体系,将各类市场主体的担保费率统一下降至 1%以下。晋政办发20234 号187.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快速通道。依托山西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加大线上办理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探索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前辅导-贷品选择-还款监测-质押补贴”全链条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服务。晋知产发202319 号188.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性。研究制订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引,逐步规范全省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标准。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对于符合条件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对其他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条件评估费、担保费以及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晋知产发202319 号189.精准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共享,探索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间质押企业双向推送机制,加强与银行间知识产权质押数据信息互通。鼓励金融142机构使用以知识产权信息为核心指标的分析工具,并应用到创新产品或服务中。加强对融资企业的跟踪调查和统计监测,通过对企业金融产品满意度调查,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和创新相关服务产品。晋知产发202319 号190.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对接。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通过政策宣讲、融资产品推介等活动,积极对接辖内有意向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对轻资产、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行针对性指导,通过搭建“政银企保”桥梁,提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服务效能和对接成效。晋知产发202319 号191.优化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平均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 1%。省级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共享项目信息,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晋政办发202350 号192.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降费补贴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授信额度,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单户 1000 万元以内、费率 2%以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按实际担保额给予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 1%的担保费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143晋知产发202428 号19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体系。依托我省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探索建设知识产权质物处置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物市场化处置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对质物进行转移转化,进一步丰富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市场化形式和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公开交易流转。晋知产发202428 号19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数字贸易企业支持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针对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及重点领域,加强承保模式创新。优化“信保担保”产品,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晋政办发20253 号四、股权融资四、股权融资195.完善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盈利模式可持续的优质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六新”企业与信息技术、新能源装备、大数据融合创新、半导体、现代生物医药等十四大标志性引领性产业集群企业优先入库。资源库按照上市后备层、“新三板”后备层、基础层进行分层设置,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分类指导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144市场。入库企业通过市县逐级报送、行业部门推荐的方式每年定期申报,持续扩大省级资源库规模。各市要依托省级资源库设立市级后备企业资源库,积极储备拟上市资源。晋政发202128 号196.构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体系。每年从上市后备企业层中精选 30 家以上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将其列入“山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建立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台账,进行清单制管理。建立省市领导干部联系机制,实行“一企一帮扶”政策。建立企业推送机制,定期向发展改革、工信、科技、自然资源、税务等职能部门和国内主要投资机构公布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优惠保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用地需求。组建专家服务队,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专业化辅导服务。加强与沪深交易所联系,依托交易所在晋服务基地,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晋政发202128 号197.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资源库入库企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省市金融办要全程跟踪,限时办结。省直各相关部门按照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有效办理入库企业上市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市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为入库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入库企业上市事宜145进行联系沟通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晋政发202128 号198.发挥证券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证券等中介机构服务资本市场工作的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山西证券、大同证券两家本土券商主体作用,选派经验丰富、执业良好的专业人才到市县开展对口服务,推动市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晋政发202128 号199.健全股权投融资体系。分期设立 10 亿元省级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壮大风投创投市场主体,支持国有股权投资机构适当放宽返投比例,吸引优质基金管理人来晋创业。对于我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政府投资基金可提高出资比例至 50%。加快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晋发202167 号200.落实国家发改委 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加大政策宣传,摸清优质企业底数及融资需求,建立拟发债优质企业库。对接引导我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将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领域。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46201.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和融资,力争2021年推动 3 家民营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02.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转板业务创新试点,探索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服务支持机制,开展创投股权与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报价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股权、债权融资。203.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股改方向,对纳入股改培育库的企业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辅导,组织企业参加股改及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在股改过程中,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财务、税收、土地等问题,围绕规范化股改条件和要求,完善股权、规范账务、清晰资产。晋民营发202431 号204.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并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晋政办发202437 号205.强化资本市场赋能。持续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梯度培育和分147类指导,推动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IPO、并购重组、REITs 等多渠道对接资本市场,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指导、上市辅导、企业发行债券等方面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予以支持。晋综改规发20251 号五、产业基金五、产业基金206.设立独角兽企业培育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总规模 200 亿元的独角兽专项基金。通过市场化股权投资运作机制,引导各市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倾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针对独角兽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晋政办发202118 号207.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推动基础设施 REITs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晋政办发2022103 号208.产业基金主要围绕“1 11”转型综改示范区体系建设和绿电产业园、消费品特色产业园及国际合作园等园区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产业集群及产业链重点企业和标杆项目,148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构建体现山西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晋政发20256 号209.创投天使基金着重支持科技创新,聚焦“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晋政发20256 号210.对不同类型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机制。产业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创投天使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功能基金聚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效贯彻我省重大战略安排。晋政发20256 号211.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晋政发20256 号212.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149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式,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基金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母基金可通过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向子基金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标准及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产业基金)晋政发20256 号六、税收优惠六、税收优惠213.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情形,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困难减免税范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困难减免税应于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次年 5 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经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3 号214.创新税务服务。在山西综改示范区开展平台经济税务管理服务创新试点,为平台企业以及平台内经营的自由职业者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等适应数据要素特点的税收服务,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晋政办发202118 号2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平台企业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150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晋政办发202118 号216.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因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资产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给予企业奖励。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晋政发202128 号217.优化税务系统,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时升级税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自动判别条件、自动享受优惠,不断提升享受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的便利度。加强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晋政办发20231 号151218.延续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扩大“六税两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按规定期限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晋政发202314 号219.税费减免措施。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六税两费”。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和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引导和帮助纳税人积极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晋发改财金发202316 号152220.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到 2027 年底,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晋政办发202356 号221.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持续落实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50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等财税支持政策。222.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在当年 10 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 15 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 7 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153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晋发202411 号22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不断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晋政办发202437 号224.落实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晋工信投资字2024115 号225.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商家夜间运营成本,着力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夜间经济。晋商流通2024182 号七、费用减免七、费用减免226.对小微企业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54227.贯彻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简化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即可,不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将制造业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办理时间压缩至 2 个工作日内。晋政办发20231 号228.缓缴社保。认真贯彻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2 年底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 2023 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晋政办发20231 号229.社会保险支持。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 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 0.7%,个人部分 0.3%,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到 2023 年 3 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晋发改财金发202316 号230.房租减免措施。对于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155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 2022 年 8 月到 12 月租金。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市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鼓励各市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晋发改财金发202316 号23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晋人社厅发202513 号156惠企政策点清单(创新支持篇)惠企政策点清单(创新支持篇)一、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一、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1落实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共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组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2支持中小企业交流共享专利技术。充分运用山西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资源,对全省中小企业以专利技术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拥有及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掌握省内中小企业专利技术分布及谋求专利使用的目标意向,为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要素链获取行业专利信息、开展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共享专利技术,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供参考信息与决策依据。晋财行202135 号3建立科技创新生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平台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按照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晋政办发2017148 号)等科技创新政策,对平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157果转化产业化等,给予奖补支持。晋政办发202118 号4集聚重大科技资源。推动平台企业与国内外名校名院名所开展交流合作,争取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院。鼓励平台企业与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资源对接,利用国家平台的人才、技术优势,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晋政办发202118 号52022 年“创客中国”山西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获得以下支持:(1)落地入驻园区:优先入驻国家级、省级双创特色载体开发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享受最新创业扶植政策和创业孵化服务,加速实现产业化。(2)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优先安排参加与省内高校开展的科技成果、人才对接活动;提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上的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工业设计、解决方案等技术服务,以及法律、人力资源、财务、知识产权等服务。安排创业导师和技术、投资、管理专家进行辅导。晋企发202231 号6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工作内容如下:选择158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数字化转型意愿强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的“小灯塔”企业;支持一批熟悉中小企业需求,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诊断评估、设备改造、软件应用等一揽子数字化服务的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转型样本,为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促进专精特新发展。(1)遴选试点企业:决定在通用零部件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食品加工制造业等 5 个细分行业中,选择不同规模和发展水平的中小企业(已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除外),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优先选择数字化转型意愿强、经营稳健的中小企业。由各市结合发展实际、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申报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2)遴选服务平台:针对选取企业的问题和需求,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遴选服务平台,每个细分行业遴选服务平台不能多于3 家,每家服务平台要完成不少于 10 家企业数字化改造,且在实施方案中需明确每个平台的对应服务企业、解决方案和绩效目标。晋企发202262 号7实施专业镇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坚持把创新作为推动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聚焦提升专业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特色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重点筛选法兰、玻璃器皿、金属制品、陶瓷、酿酒、酿醋、装备制造、耐火材料、新能源电池、食品、现代农业、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一批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采取省市县联动、产学研联合、省内外招标等形式,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159攻克一批核心技术,研发一批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专业镇龙头企业创建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联合省内外优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技术服务,打造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提升专业镇信息化发展水平,推动专业镇企业用好 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企业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业务,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晋政办发202280 号8加大科研支持打造创新型专业镇。省级设立专业镇科技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聚焦专业镇主导产业共性需求,重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动汾酒、老陈醋、法兰、玛钢、玻璃器皿、陶瓷、推光漆、外加剂等专业镇打造成为全国细分领域的技术创新高地。加强各类创新平台在专业镇的布局,支持专业镇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规定给予支持或奖励补助。实施“一校一镇、一院(所)一镇”战略,利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人才、设备、成果等优势,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晋政办发202281 号9加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引育和孵化,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优化招商工作体系,绘制产业链图谱及全球招商资源地图,形成招160商信息库。建立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机制,聚焦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关键环节头部企业,实行精准招引。依托头部企业引入细分领域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晋政办发202395 号10聚集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资源。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区域内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进行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转移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晋政办发202440 号11组建高水平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机构。建立“专业化 市场化 功能化”发展运营公司,面向省内外引进懂技术、懂资本、懂产业的核心运营管理人才,重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流程,提升技术转移队伍服务能力,建成“创新 成果 资本 社会参与”全链条、全周期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晋政办发202440 号12加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引育和孵化。支持晋创谷创新驱动平161台优化招商工作体系,绘制产业链图谱及全球招商资源地图,形成招商信息库。建立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机制,聚焦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关键环节头部企业,实行精准招引。依托头部企业引入细分领域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型科技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立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制定“摸底挖掘入库培育精准服务”的企业挖掘培育机制。晋政办发202440 号13围绕产业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完善成果信息采集、发布机制,发挥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估在技术识别、价值判断等方面的作用,分类分批精准发布对接成果信息。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需求,加强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促进区域内技术交易额稳步增长。支持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转化应用。晋政办发202440 号14着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明确对转移机构的绩效奖励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和平台,汇聚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提供融资并购、公开挂牌、咨询辅导等服务。协同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开发区、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的协同。162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评估评价、知识产权等教育和培训。健全科技人员服务机制,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护航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晋政办发202440 号15提高通航研发制造水平,强化创新平台驱动效能:支持先进军用技术向通用航空领域转移转化,推动省内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对符合山西省通航产业发展方向要求且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对在晋航空制造企业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 150 千克以下无人机)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给予不超过 1000万元奖励。支持通航产业的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视推进情况给予资金配套。对正式获批运行的航空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 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航空类省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经费支持。对航空类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163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平台,予以奖励支持。晋政办发202425 号二、创新支持资金二、创新支持资金16支持民营企业深度参与“111”“1331”“136”三大创新工程,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 3%一 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 60 万元。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17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规20234 号)择优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财政奖补。晋科发202138 号18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晋办发202112 号19科学技术奖励的相关规定,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人奖金数164额为 300 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特等奖 100 万元,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为 60 万元。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在授奖决定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发放完毕。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省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公正透明,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奖励总数和奖励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晋政发202316 号20第十九条逐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无需编制项目预算,赋予科研人员自主权,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晋科规20231 号21择优支持和相应资助,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五技合同”(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且企业投入高校、科研院所 100 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特色产业研究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支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择优支持。165晋科规20235 号22 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合。(一)基础类创新平台:新获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新获批建设的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二)应用类创新平台: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同一企业同级同一类别的创新平台只享受一次奖励。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3支持企业形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200 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500 万元、200 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16624对新获得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对新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6 万元、3 万元;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6 万元、3 万元;对新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5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对新确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6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质量奖,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7推动产学研一体化高效协同,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院所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山西综改示范区主导产业,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形成重大科技成果。对新认定的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67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8强化产业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推动建设概念验证、中试放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支撑。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29对首次获得科学技术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得文旅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晋综示规发20233 号30支持智算中心建设。支持各市试点开展智算中心建设,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积极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对智能算力规模达到 100PFlops(半精度 FP16)以上的新建项目,按平台软件和硬件设备实际投资的 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获得项目贷款的,给予贷款企业最高 2%的贴息补助,补贴期不超过年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省市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支持。晋政办发202435 号16831支持算力调度和监测平台建设。支持头部企业建设跨网络、跨地域、跨行业的一体化算力调度和监测平台,按平台投资额 10%且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给予补助。支持数据中心运营企业将算力资源接入一体化算力调度和监测平台,按照接入的算力规模,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支持算网协同发展,鼓励网络基础设施运营商优化网络架构,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晋政办发202435 号32支持自主可控数据中心建设。鼓励算力企业加大信创产品应用力度,提升数据中心自主可控、安全可靠水平,对基础软硬件实现国产化 90%以上的新建、改建数据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第三方机构安全性测试的算力上下游产品,按照不超过安全性测试服务费的 50%给予送检单位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晋政办发202435 号33出台“算力券”。制定“算力券”管理办法,建立以“算力券”为核心的用算结算补贴机制,基于一体化算力调度和监测平台开展“算力券”申领、发放、兑付等业务。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的“算力券”,用于支持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使用我省算力资源及配套服务,对符合要求的申领主体,按照算力服务合同金169额的 20%,给予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算力券”奖励,对牵头参与国家级重大项目或开展大模型研发的用算主体,按照算力服务合同金额的 30%,给予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算力券”奖励。晋政办发202435 号34 支持行业算力应用创新。支持应用本省算力资源,围绕煤炭、电力、装备制造、金融、医疗、文旅、农业、环保、应急、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算力应用场景创新。每年评选 10 个优秀算力应用示范场景予以授牌,并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 20%,给予应用方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政办发202435 号35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对通用及行业大模型企业,优先匹配算力、数据、场景、资金、场地等要素资源,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奖励。积极引导社会各领域数据共享开放,推进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全方位营造适宜数据标注企业、算法企业发展的良好数据环境。晋政办发202435 号36经费投入与管理,联合资助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原则上按照产业(行业)类、区域类和企业类分别对应 12、17013、14 的比例共同出资。联合资助项目晋建市字2024151 号37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梯度培育机制,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3%,总量 100 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实现增长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 3%、增量不高于 10%的比例给予分档奖励,年最高 3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38提升双创载体孵化成效。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提升孵化能力,助力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孵化器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20 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运营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双创载体,经评审,对载体运营机构给予分类分档奖励,孵化器年最高 80 万元、众创空间年最高 40 万元。晋综改规发20251 号三、创新服务提供三、创新服务提供39依托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及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纳入171平台,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晋发改改革发2021127 号40创新专利转让许可模式。依托省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重点高校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向中小企业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探索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专利供需对接算法,精准分析中小企业专利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专利技术供需对接。鼓励专利权人采用“开放许可”方式,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帮助中小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晋财行202135 号41山西省创新生态服务支撑专项,是指按照一流创新生态建设需求重点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以下 9 个子专项:(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专项。服务大科学装置、国家级与省级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服务我省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六新”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支持方式结合。(三)科技战略研究专项。服务重大创新战略问题、重大政策设计等研究,支持智库发展,为转型发展和创新生172态建设提供决策支撑。(四)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服务“一带一路”国家、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服务与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重点高校科技合作。服务省部会商、厅市会商事项落实。(五)创新人才团队专项。服务高科技领军人才及科技创新团队、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及青年科技人才等的使用、培养和引进。(六)创新服务专项。服务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园区建设,用于“创新券”。组建各类联合基金。(七)科技奖补专项。服务科技奖奖励、科技创新政策奖补、国家项目奖补和配套。(八)科技金融专项。服务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九)科普宣传专项。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普基地建设和科技政策宣传。晋政办发202142 号42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依托单位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自筹等多个方面,依托单位对政府投入资金应按不低于1:1 配套支持。省科技厅根据中试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的中试基地给予引导性支持。晋政办发202242 号43中试基地应针对相关领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性、综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开173发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装备。晋政办发202242 号44中试基地应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晋政办发202242 号45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贯彻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配套落实中试基地建设及运行所需要的经费、场地、政策等相关条件;组织本部门及本地区中试基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中试基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督促中试基地建设,检查中试基地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经费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中试基地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晋政办发202242 号46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省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重点国别在我省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立国际174科技合作基地,引进国外先进科技资源,开展符合我省科技及产业需求的关键技术研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应用和推广。晋科发202211 号47核心竞争力提升专项工程,加快检验检测计量标准、产业信息、创新成果产业化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基础产品和重大装备“一条龙”应用示范,促进整机(系统)和基础产品技术互动发展。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晋政发202313 号48技术创新牵引专项工程,建设创新成果产业化承接基地,开展前期论证、中试熟化、产业化模式策划等全流程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创新试点示范,加大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和转化领域的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主导制定和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和提档升级,推动企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共建产学研新型研发机构。晋政发202313 号49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机制,建立“晋创谷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平台”,引进市场高度认可专业运营机构、金融投资机构、175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公司、工业设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晋政办发202395 号50着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明确对转移机构的绩效奖励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和平台,提供融资并购、公开挂牌、咨询辅导等服务。协同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开发区、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的协同。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评估评价、知识产权等教育和培训。健全科技人员服务机制,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护航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晋政办发202395 号51强化创新生态标准支撑,高质量推进“111”“1331”“136”创新工程,建立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互动机制。建设产业技术标准创新联盟,开展“领先者”标准研制。建立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发力、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标准创新体系。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以智创城为载体的重点产业领域双创升级标准。52建立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评估制度,开展行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176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根据企业创新基础能力、创新活跃能力、创新产出能力等情况,将企业创新能力综合评定为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创新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分级分类培育体系,加大政府推介、政策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水平。晋建科函2023857 号53建设智能生产工厂,推动建立以装配式标准建筑部品部件为基础的智能化、专业化生产体系。支持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和工业机器人,增强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数智赋能产业链。以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技术等,实现部品部件销售订单、生产进度、物流运输、产品追溯全过程感知、全流程可溯。晋建市字2024151 号54加大“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强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 4 类企业的跟踪服务辅导,滚动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持续打造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做好“专精特新”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健全完善梯次培育链条,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200家以上。177晋政办发202413 号55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怀柔实验室山西研究院开展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推动后稷实验室融入崖州湾实验室建设,建设 35 家省实验室,推进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提质增效。实施 20 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 100 项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落实“晋创谷”发展“15”政策措施,加快建设太原先行区。晋政办发202413 号56支持提升创新能力。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中国(山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产品的省内生产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首版次软件,省级给予资金支持。晋发202411 号57以“晋创谷低碳技术科创走廊”建设为牵引,全面落实晋创谷“15”政策,支持一批重大创新平台高效运营,一批科技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一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落地孵化,打造更具活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晋综改规发20251 号17858建立全方位“N”公共服务运营体系,构建“线上平台N 类线下服务”生态,推动政策服务、空间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线上透明化,科创团队、入驻企业结合供需匹配线上自主选择,享受高效、精准的公共服务。59建立创新绩效评价机制。科创团队和企业入驻晋创谷要签订入驻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科创团队在培育和孵化企业成功后可享受相关奖补优惠政策,约定年考核期内成果转化的投入产出效益,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挂“绿牌”、基本合格的挂“黄牌”并进行整改、不合格的挂“红牌”退出。60加强晋创谷企业引育孵化。支持晋创谷优化招商工作体系,绘制产业链图谱及全球招商资源地图,形成招商信息库。建立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机制,聚焦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关键环节头部企业。依托头部企业引入细分领域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立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制定“摸底挖掘入库培育精准服务”的企业挖掘培育机制。61建立全流程“N”成果孵化成长体系,提供“成果N 类成长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技成果展览展示、科技成果路演推荐、179成果评价与交易、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服务。建设和引进服务相关产业领域前沿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四、创新载体建设四、创新载体建设62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一太原理工大学为重点,推动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发挥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专利挖掘作用,打造高价值专利挖掘及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筛选高校院所高价值专利,通过向企业提供技术及服务入股、孵化培育等,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托省内专利转化平台,对接省内高校,构建全省“沉睡专利池”;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挖掘质量较高、市场前景广的专利,通过专利导航识别潜在许可实施对象。晋财行202135 号63努力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以太原市 2020 年入选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为契机,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全力构建以太原为核心、辐射全省的规范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制度规范,积极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晋财行202135 号18064 山西省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一)高标准战略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二)高层次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或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 50 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50%,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 20 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三)高强度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四)完善的研发基础条件。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2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五)掌握核心技术。在重点产业领域取得 1 项及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晋科发202138 号65省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晋办发202112 号)相应支持政策。晋科发202138 号66强化科研引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及181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晋办发202112 号67激发创新活力。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晋办发202112 号68鼓励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可依照相关规定,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 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晋办发202112 号18269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体系,纳入全省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效果开展评价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晋办发202112 号70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开拓、营销推广、售后服务,将创新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鼓励各市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汇总区域内科技型企业需求,引进优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科学提出技术需求,精准转化先进成果。晋科发202266 号71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可遴选若干成熟稳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团队作为科技创新智库,鼓励智库团队领衔申报课题,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省科技厅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智库,给予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经费支持。晋科发202274 号72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科技成果评183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实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行动。落实国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搭建中试实验工场、中试创客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73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74科创团队入驻全流程服务机制,建设“晋创谷科创团队入驻服务平台”,设立科创团队服务专员,建立“晋创谷科技人才团队数据库”,按照“一对一”服务、724 小时在线、全流程服务机制。晋政办发202395 号75聚集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资源,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区域内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进行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转移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184晋政办发202395 号76开展国内区域科技合作。按照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平台加强区域创新合作,与新疆、西藏、青海、云南等省开展科技援助合作,以及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建设类高校及直属研究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山西优势领域自主创新步伐,有效提升创新和合作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晋科规20232 号77 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正式立项新建的省实验室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支持标准,每年给予 1000 万元运行管理经费支持,建设单位每年给予不低于 11 配套经费支持。晋政办发202240 号78省实验室应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自主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政策,以及中央、省市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晋政办发202240 号18579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平台,支持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立足我省及自身技术需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重点国别在我省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设海外技术推广中心,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进国外先进科技资源,开展符合我省科技及产业需求的关键技术研发,带动自身技术、产品或标准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应用和推广。晋科规20232 号80推动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绿色低碳建筑等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一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应用项目,形成一批科技成果。晋政办发202445 号81建设服务全省的科技资源共享中心,推进科研领域仪器设备更新,充实山西省科技资源与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中心基础条件,部署一批通用性强、价值较大、省内紧缺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实体化、规模化、高端化、集约化的全省性大型仪器共享中心。晋科规202413 号18682支持科技创新产学研融合,加大企业与省内院校以及省外知名院校的合作力度,充分利用高校及科研院所优质资源,开展智能建造技术体系的研发创新,逐步建成自主可控、现代高效的“产学研用”完整链条。晋建市字2024151 号83培育标杆企业队伍,在智能建造领域,支持中小企业专注细分赛道进行技术创新,聚焦产业链某一环节,开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案例产品,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鼓励智能建造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特定细分产品市场,坚持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晋建市字2024151 号84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由其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晋发202411 号85推动非公共数据应用创新:聚焦综合能源、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重点领域,实施产业“数乘智改工程,187深化数据多场景应用,力争能源行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智慧种养、智慧商圈、商品追溯等方面打造一批显示度高的数据赋能场景。聚焦数据开发利用难点问题,积极搭建竞赛平台,加强数据资源供给,推动赛事成果转化,提高数据利用水平。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牵头探索数据分类分级开发新模式。在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前提下,探索开展个人数据空间、个人数据信托、医疗健康数据服务等个人数据应用。晋数发20253 号188惠企政策点清单(权益保护篇)惠企政策点清单(权益保护篇)一、维护权益类一、维护权益类1.民营企业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既有的信访渠道反映诉求。省小企业局、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等部门通过专业化运行的平台窗口,向社会公布诉求渠道、接收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及时接收并转办民营企业诉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诉求受理方式,畅通民营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晋政办发20225 号2.各级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诉求办理工作机构报告本地区诉求办理情况,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诉求较为集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对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广泛进行宣传。晋政办发20225 号3.强化法治保障。强化执法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推进各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专业化,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符合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或加挂环境资源审判法189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环境资源领域立案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制发一批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开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晋政发202212 号4.保护招商引资项目主体权益。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保护外来投资促进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投资主体做大做强。建立省、市、县外来投资促进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山西省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协调和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涉法维权问题,督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向外来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对于政策兑现不及时不到位问题进行协调推进。晋商综202256 号5.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各级政府要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水利、水务等涉水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根据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水电站按权限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水利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晋发改农经发2022321 号1906.省法院负责召集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全省法院系统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通报与破产审判有关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破产程序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司法政策;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加大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晋政办函2022166 号7.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晋政办发20234 号8.推行能源市场主体问题“快处诉求行动”。要健全完善“局长信箱”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处理市场主体反应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晋能源直党发202381 号9.持续加强服务保障,加强权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19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晋政发202314 号10.常态化开展“五个一”联企服务。要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落实“万所联万会”机制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再督促,引导全省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密切同省、市、县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协会的联系,建立所属律师事务所定期联企、入企服务机制,完善担任法律顾问、对接包联、结对服务联系合作机制,已协议联系的要进一步巩固,未联系的要至少联系一个商会或工商联。晋司发202335 号11.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机制。建立“晋创谷科创团队及企业中介服务平台”,引进市场高度认可专业运营机构、金融投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转化公司、工业设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入驻提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申请、产学研合作、创业孵化、融资担保、上市辅导、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税务服务等中介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晋创谷设立专业化、复合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晋政办发202395 号19212.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财产权。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3.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建立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追查机制,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加强涉企产权保护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强化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及时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依法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保护,依法依规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程序。14.提升法治护航水平,有效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晋发202411 号15.提升法律服务质效,开展“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晋政办发202412 号16.加强指导和服务。要通过现场指导、咨询服务、专业培训、193交流研讨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晋审规20241 号17.建立百个企业“法律明白人”工作站。依托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等场所,在全省 18 个省级和 74 个市级特色专业镇建立企业“法律明白人”工作站,免费为专业镇企业“法律明白人”提供法律知识辅导、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站律师、公证员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与企业“法律明白人”结对服务,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育指导和跟踪服务,提高工作针对性和精准性。晋司发202422 号18.强化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持,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省企业向省外发展。进一步明确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晋建市函2025510 号194二、知识产权保护类二、知识产权保护类19.努力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以太原市 2020 年入选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为契机,打造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全力构建以太原为核心、辐射全省的规范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的制度规范,积极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加强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的管理、审查和备案,规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与专利转化密切相关的技术秘密登记与认定工作,强化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晋财行202135 号20.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开展监管执法活动。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和明察暗访相结合,突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关键时节,组织开展种子企业抽查、种子市场检查、制繁种基地巡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制假售假、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晋农种业发20225 号19521.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严格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深化跨部门跨地区行政保护协作机制,推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高效运行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断提升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业务能力。积极申请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西分中心,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机制,为企业“走出去”参与经贸合作提供有力支撑。晋政发202220 号22.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落实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承诺应用和信用监管。晋发改信用发2022467 号2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视196察山西时“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在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上不断取得突破”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省同步推进产业转型和数字转型“两个转型”的战略任务,引导全省律师事务所主动对接、主动介入、主动服务“六新”企业、全省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新发明专利代理、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精准、便捷法律服务,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晋司发202335 号2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专家智库、维权援助等手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专利、商标受理办理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能力。加快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25.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197应当积极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主动面向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基础性服务,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单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开发和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免费开展基础信息查询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培训、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及知识产权政策宣传推广等基础性服务。专业化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晋市监规发202311 号26.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服务。面向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备案服务。面向已进行备案的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提交的符合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领域的专利预审申请提供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面向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视需求开展调解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海外维权等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面向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单位视需求开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等综合运用性服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版权、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推进与司法衔接,开展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晋商资2023204 号27.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加大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鼓励198有条件的地市运用省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进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恶意注册商标及违规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震慑警示、社会监督的作用,选取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警示震慑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晋商资2023204 号28.强化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对接各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加强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农业展览会等商贸流通领域地理标志维权援助服务。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海外地理标志纠纷应对指导,强化海外地理标志纠纷预警防范。29.强化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对老字号企业名称和老字号注册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名称权等侵权违法行为。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老字号企业实际需求,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西分中心,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晋商流通202442 号19930.对知识产权的普遍性问题达成共识,保障基本问题的解决效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就突出问题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31.保障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推动开展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和维权援助资源共享、有机衔接。规范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认定工作。32.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国家试点,做好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和质押融资提质扩面。建立健全数字版权保护机制,提高版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建立海外维权专家库、案例库,加强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跟踪研究,为“走出去”的数字贸易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晋政办发20253 号三、涉企收费监管类三、涉企收费监管类33.加强运动式、“一刀切”执法情况监督。对于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一200刀切、滥用执法裁量权等情况。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是否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整治措施情况;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是否根据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情况;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严肃整治,特别是“散乱污”企业,需要停产整治的,坚决停产整治情况。34.完善监管体系。要强化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联合监管,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随意压低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平台存在的涉嫌虚开发票、套取奖补资金以及发布虚假货源信息、随意压价、拖欠运费、用加油卡抵扣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网络货运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网络货运安全风险,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晋政办发20226 号35.优化执法监管,保障企业环境权益。实施柔性执法、差异化管控,提高环境执法效能,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执法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持续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坚持执法普法结合,帮助企业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晋环发202222 号20136.持续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我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呼叫热线和山西省中小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接受投诉并办理。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剩余有分歧欠款。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欠款要做到按合同履约,应付尽付;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及其他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严格督办检查,加大约谈力度,依法依规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实施失信惩戒。晋政办发202230 号37.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晋政办发202230 号38.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主动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违法违规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查自纠工作。晋政办发20234 号20239.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全面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晋政办发20234 号40.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加强对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的收费监管,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晋政办发20234 号41.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做到标准制定高质量、标准实施高效率。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围绕生态红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强实施监督的精细化管理,建立部门统筹、市县联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情况通报与公布制度。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地方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促进标准不断优化迭代。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并推动评价结果应用示范。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42.持续纠正违法违规收费。各地民政部门、部署行业协会商会对当年所有收费项目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建立年度收费自查整改台账,203确保所有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全面整改到位。晋民函202324 号43.持续规范合法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重点围绕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表决方式、基本服务项目设置、票据使用、收支管理等内容加强常态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规范化水平,坚决履行好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监管责任。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协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晋民函202324 号44.持续帮助企业减负纾困。各地民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力所能及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贡献力量。晋民函202324 号45.持续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实204行分类处置,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并加强跟踪督促,属于民政监管职责范围的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的高压态势。晋民函202324 号46.持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巩固拓展脱钩改革成果,持续推动从源头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持续优化结构布局,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法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资金监管机制,探索推进“互联网 ”大数据监管,加强违规收费的风险提示和监管预警。晋民函202324 号47.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和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以案普法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促进诚信守法经营。晋药监规20233 号48.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经营负担,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205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非强制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行“首次不罚”,为个体工商户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晋政发202314 号49.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将主体资格合规、业务经营合规

    发布时间2025-10-14 262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2021-2025年惠企政策文件合集(799页).pdf

    前 言前 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帮助省内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对 2021 年以来我省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21-2025年惠企政策点清单和2021-2025 年惠企政策文件合集,共包括 177 个文件和 738 个政策点。欢迎广大民营企业登陆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官网 https:/ 查看并下载。由于时间限制,覆盖不全情况在所难免,谬误和不当之处恳请批评指正。目 录目 录山西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山西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研发人员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1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5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0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17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27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7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4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5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8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8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实施意见.9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共建高质量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的通知.9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10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1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六最”营商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11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通知1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13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新业态规划的通知.147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6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17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数字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183山西省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具体措施.18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192山西省促进先进算力与人工智能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19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2024 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200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2024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 5 个配套政策的通知.216山西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2023-2025 年).22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3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力稳增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242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5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25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6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6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27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78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行动计划.28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29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营企业诉求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298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30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 2022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30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314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32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33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336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34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349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35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35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36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365山西省优化市场准入激活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36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37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37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37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38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8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39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396各厅局政策文件各厅局政策文件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支持政策 23 条的通知.399促进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405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协同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实施意见.408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印发 关于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助力特色专业镇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行动方案的通知.411山西省知识产权局等 6 部门关于印发 省级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416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服务实施方案.417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有关工作的通知.419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推动全省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421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427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 年加快推进文旅康养集聚区、文旅康养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430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法治护航特色专业镇”专项普法活动的通知.433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律师服务高质量发展成效的通知.435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438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关于落实司法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万所联万会”机制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440山西省司法厅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443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的通知.445山西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开展“节水贷”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448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数据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45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457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8 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460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46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468关于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472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474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制发电子印章更好支撑“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公告.478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山西省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479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481山西省传承振兴老字号行动方案(2021-2023).48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 2024 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通知.487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倍增实施方案的通知490山西省商务厅等 12 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494山西省商务厅等 21 部门关于打造“古韵新辉夜山西”促进夜间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消费增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意见.4972023 年山西省服务贸易工作要点.501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有关事项的通知.50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506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509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推动农民务工就业稳规模、强技能、提质量的实施方案.512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 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516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赋能升级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5192023 年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工作方案.521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 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523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举办 2022 年“创客中国”山西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528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532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37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541关于推进全省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544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550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山西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山西省中小企业园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555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申报工作的通知.557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560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通知.56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5 年现代水产种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567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4 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569关于举办“农行杯”山西省第六届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活动的通知.57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增补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578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推动绿电资源就地转化助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方案的通知.580山西省能源局优化能源营商环境三十条.583高质量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办法.586关于开展 2022 年山西省企业“创新达人”评选及宣讲活动的通知590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揭榜挂帅”联合资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93科技金融专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595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战略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600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60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606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609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1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616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62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625关于组织申报 2022 年度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半导体与新材料领域)项目的通知.628“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631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指导意见.636关于培育建筑业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63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 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文件的通知(2025).642关于印发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的通知.643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3 年行动计划.649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链 2024 年行动计划652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2023 年行动计划.655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数字产业培优壮大 2023 年行动计划659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的通知.66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行动方案 的通知.670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 山西省“信易贷”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675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678关于发布 2022 年第一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领域项目清单的通知68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685关于印发山西省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687山西省降低物流成本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实施方案.69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699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703山西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711山西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716中征平台应收账款融资奖励暂行办法.72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72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30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73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737山西省财政厅关于 2025 年度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通知739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740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741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743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办法.745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749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 2022 年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行业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756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757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11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760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764关于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767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77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7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79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7821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研发人员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研发人员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为统筹解决当前山西省科技研发人员总量不足、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偏低、人才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等问题,围绕山西省“十四五”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规划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倍增、质量提升为目标,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科技研发人员队伍建设,聚力打造人才发展新高地,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二、发展目标在全省大力实施科技研发人员倍增计划,促进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大幅增长。力争到“十四五”末,全省每万名劳动力(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年均增速20%以上,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三、工作任务(一)大力引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发挥党管人才统领作用,深化人才引育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服务、支持、激励等制度,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和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大力开展人才靶向招引,通过项目合作、顾问指导、“候鸟”服务等形式,扎实推进省校合作,以建设“12 大基地”为抓手,加大对新兴产业以及重点领域“高精尖缺”人才、企业急需紧缺人员的招引力度。面向全球遴选国际顶尖水平的科学家、高端领军人才和团队来晋创新创业。推进落实“十四五”院士后备人选培养计划,加快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进一步实施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打造大批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植数量众多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实现我省高层次人才数量大幅增加。(二)加强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建设聚焦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专项资金,强化创新创业平台的“磁吸效应”,建立对创新团队稳定支持的倾斜政策,鼓励潜心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与探索。通过联合建立技术研发分中心、“兼职兼薪”、“候鸟式”聘任、“双休日”专家等途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将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汇聚到我省相应的产业技术平台,实现“唯才是用、外才晋用”。引进培育一批服务省内创新需求、专业特色突出的高端特色智库。建立全球科技2人才库,实时跟踪动态调整。建设山西人才共享云平台,利用互联网高效匹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需求,挖掘培养具有一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本土人才团队。通过重点培育、重点支持、重点建设,助力人才团队做大做强,到 2025 年建设 200个高层次人才团队。(三)充分发挥高校培养科研人员优势依托高校科研人员、科研平台、科研成果资源优势,努力培养、集聚一批高层次科研人才。深入实施高等教育“1331 工程”,夯实全省高校学科基础,全面提升基础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大力培育高水平的基础科研人员团队。切实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培养“高级蓝领”实用型人才。有效吸引山西籍人才返晋和省内优秀本硕博毕业生留晋从事科研活动相关工作,努力实现“晋才晋用、晋用晋才”。(四)加快高端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围绕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流创新平台,构建创新发展新高地。“十四五”期间,实现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零的突破,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 10 个、省实验室 10 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00 个,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 1 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100 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2 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230 个。加大中试投入,发展多种形式的中试基地,形成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领域的中试体系,以一流平台引育一流科研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五)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按照“引进共建、培育新建、整合组建、提升改建”的方式,大力推动将现有研发机构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借鉴国内外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先进经验,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良性政策环境体系,力争到 2025 年认定新型研发机构 50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集聚科研人员 10000 名,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六)推进科技型企业倍增提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充分利用智创城、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载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快速成长。引导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以创新平台为载体,吸引高水平人才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推进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积极打造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更多“小巨人”和“单项冠军”,到 2025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达到 10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5000 家,推动100 家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全球知名、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科技领军企业。3(七)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将各类创新型民营企业家纳入全省人才队伍培养总体规划,深入实施“万名企业家培训计划”。大力培育山西省青年一代民营企业家队伍,积极开展青年一代民营企业家“接力计划”,运用专题培训、考察学习、课题研讨、青年论坛等多种手段,全面拓展提升民营企业家的全球视野、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大力提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加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科技创新培训力度,推动国有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打造一支具有新晋商特色的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八)加强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职称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制度,完善我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体系。支持留学人员来晋(回省)创新创业,选择500 项左右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服务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到 2025 年,全省博士后“两站”达到 100个。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每年重点培养 2500 名左右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九)加强卫生医疗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深入推进“136”兴医工程,持续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拓宽医疗科技人才整合新路径。深化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山西医学科学院科技共享平台建设为抓手,加强医教研协同发展,探索科技资源共享新模式。深入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程方案,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推进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提倡医工结合、医理结合,鼓励临床应用转化,分层分批挖掘约 60 名医学科技人才、培养 30 个左右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30 个左右医学重点实验室、开展 200 项左右重大临床科研项目,大力培育卫生医疗科研人才。(十)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等平台,加快培养农业科研领军人才,举办农业领域高层次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打造一流国家农高区,引导各类农业领域领军人才、一流运营团队向农业产业平台、农业产业示范区等重点人才平台汇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高地、人才高地。推进“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健康有序发展,组建产业技术团队和技术专家组,选派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基层,强化农业科技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农技推广和公共服务人才、农业技能人才及各类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十一)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坚持开放导向,持续加强与国外引智渠道的联系,积极对接海外人才科技创4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海外人才对接活动。建立“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基地,嵌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战略区域,提升科技开放能级。支持建设国际性科技创新平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发挥“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广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升科研人员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四、保障措施(一)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科研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团队及人员进行大力奖补。支持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企业对关键核心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支持科研机构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设立青年科学家、特别研究员等岗位,在科研条件、收入待遇、继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二)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到“十四五”末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实现倍增。(三)加强归口统计工作加强对科研人员数量的基础数据统计和掌握,明确统计归口范围,及时掌握科研人员数量的递增情况。各单位主管部门科技统计人员要对统计调查过程中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强化工作落实举措按照我省“十四五”规划部署,结合落实“六新”突破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倍增列为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市、县三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节点,推动工作落实。对标发达省市,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到 2025 年科研人员倍增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5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年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以下简称晋创谷)建设,支撑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实现产学研贯通、促进“四链”融合、创新体制机制、整合各类创新要素为使命,以平台、人才、项目、成果、服务等为抓手,将晋创谷打造成为全省科技资源整合之谷、产学研贯通之谷、“四链”融合之谷、体制机制创新之谷、政府市场等创新要素合力之谷,全力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为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开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到 2026 年,“晋创谷太原”初步建成,聚焦先进制造、能源和新能源、半导体材料等重点领域,建设 30 个以上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及其他新型研发机构,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技术产业化应用不断壮大,推广转化科技成果 1000 项以上,引进培育科技型企业达到 1000家;创新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建成双创服务平台 30 个以上,创新基金规模超过20 亿元,将“晋创谷太原”打造成为我省创新企业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和“四链”融合助推器,示范作用初步显现。二、建设布局“晋创谷太原”作为全省首家晋创谷示范项目,采取示范先行、总结经验、全省推开的建设模式,即依托太原市建设起步区、先行区,运营成熟后在全省逐步推开,辐射带动各设区市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形成全省域“谷区”。“晋创谷太原”起步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上兰片区约 1.5 平方公里,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太原能源材料学院挂牌并组织运营;先行区毗邻中北大学,占地约17 平方公里,拥有中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太原能源材料学院以及若干省级以上实验室和技术中心等创新资源;太原“谷区”为全市域创新资源集聚区。三、重点任务(一)坚持特色优先,提升主导产业集聚度1.突出特色发展定位。支持晋创谷紧密结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和定位,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着眼高端、面向前沿,重点聚焦发展 13 个细分优势产业。围绕特色产业加强资源供给,做好要素配置,做强平台优势,实现“一区一产业、一区一特色”,形成错位竞争、各有特色、协同互补的发展格局。2.做好产业规划设计。支持晋创谷引入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空间6利用、产业布局、公共设施、服务配套、运营管理等规划,不断提升平台建设发展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制定年度建设发展计划,明确年度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分阶段推进平台规划建设。开展平台发展状况评估监测,及时识别问题短板,实施针对性举措,促进平台持续提升发展。3.加强企业引育孵化。支持晋创谷优化招商工作体系,绘制产业链图谱及全球招商资源地图,形成招商信息库。建立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机制,聚焦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关键环节头部企业,实行精准招引。依托头部企业引入细分领域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协作紧密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立大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制定“摸底挖掘入库培育精准服务”的企业挖掘培育机制。(二)强化运营管理,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4.组建高水平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功能化”运营主体,面向全球引进懂技术、懂资本、懂产业的核心运营管理人才,重塑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流程,提升技术转移队伍服务能力,建成“创新成果资本社会参与”全链条、全周期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太原市先行组建“晋创谷太原”发展运营公司,通过试机制、出经验、创模式,运营成熟后在各市复制推广。5.建立全方位“1N”公共服务运营体系。构建“线上平台N 类线下服务”生态,推动政策服务、空间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线上透明化,科创团队、入驻企业结合供需匹配线上自主选择,享受高效、精准的公共服务。链接知识产权、检测认证、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人力资源、法律、税务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资源,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6.建立全流程“1N”成果孵化成长体系。提供“成果N 类成长服务”,开展线上线下科技成果展览展示、科技成果路演推荐、成果评价与交易、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等服务。建设和引进服务相关产业领域前沿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发展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强化产业资源导入,引导相关技术、人才、项目和企业在园区落地集聚。7.建立全周期“1N”创投基金投资体系。建立省市两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N 类专项子基金”,开展早期投资、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天使、种子基金开展成果筛选与孵化,产业基金负责后期的产业化支持,形成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配套服务。加强与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优秀投资能力及丰富产业资源的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为晋创谷内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推动基金管理人成为产业发展“合伙人”。8.建立全链条“1N”科技金融协同体系。提供“股权N 类资本市场服务”,包括无形资产的评估抵押、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企业征信等。支持金融机构在晋创谷设立科技金融分支机构,建立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联动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晋创谷建设。9.建立全天候“1N”创新服务支撑体系。提供“初创企业N 类专业化创7新服务”,打造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搭建概念验证平台、共享实验室、公共测试与分析、中试基地等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发挥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平台作用,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和支持力度,促进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合作,为晋创谷内创新主体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专业化服务。(三)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0.鼓励科技成果在晋创谷转化。加快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机制,健全前沿科技研发“沿途下蛋”机制。支持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在晋创谷转化,按其转让或许可形成的区内经济贡献度给予科研人员等额奖励。11.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晋创谷内高校院所及研发机构的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高校院所批准同意、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产生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12.建立拨转股、股转债成果转化新模式。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不同阶段,采取财政资金拨转股、股转债等方式进行投入和变更,允许项目团队对形成的股份按约定的方式、时间、价格、比例等回购。1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开展服务。支持高校院所在晋创谷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优秀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 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14.壮大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从科技到产业的全链条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依托在晋高校院所、龙头企业以及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将技术经理人纳入全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四)完善服务体系,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15.打造科技金融集聚区。在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下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天使、种子投资子基金。支持晋创谷对境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和优质科技金融机构实施“靶向招商”,引进一批财会、律所、评估、定价、代理等专业服务中介机构,积极打造高质量“基金丛林”,形成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16.开展科创金融服务中心试点。支持晋创谷探索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鼓励入驻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入驻团队和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建立刚柔并济、富有弹性的试错容错机制,既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又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营造适度宽松环境。17.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在晋创谷新设专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引导银行机构对科技支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利率定价等业务权限,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持续丰富科技信贷产品,8提高科技信贷的获得水平。18.创新“政银保担”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联合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创新“政银担”“政银保”等线上融资服务新模式,合理设计风险分担比例和成本缓释机制,降低入驻团队、企业融资门槛。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贷款项目,适当提高资金池风险补偿比例。19.优化“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展。支持保险资金、产业链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的配套资源,打造全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发展生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推动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拓宽行业退出渠道。(五)强化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20.推动创新政策落地实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团队企业入驻、科技创新、产业落地、科技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支持政策,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国家重大改革举措和地区优势政策先行先试,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落地,不断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21.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发展运营公司与属地政府一体化开展人才服务工作,在创新创业、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健康医疗、配偶就业等多个方面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人才优惠“一键式”落地;衔接利用现有事业单位性质机构,为晋创谷引进人才代理人事关系。22.鼓励在晋创谷创新创业。实施资助晋创谷创新创业计划,支持高校院所在晋创谷创新创业。允许省内高校院所学生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学籍,休学在晋创谷创业,并享受学校的创业资源和相关服务;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到晋创谷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参与项目合作,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权利。23.建立创新绩效评价机制。科创团队和企业入驻晋创谷要签订入驻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科创团队在培育和孵化企业成功后可享受相关奖补优惠政策,约定3 年考核期内成果转化的投入产出效益,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挂“绿牌”、基本合格的挂“黄牌”并进行整改、不合格的挂“红牌”退出,形成良性循环,保持创新创业活力。24.深化科技创新合作交流。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中部地区及黄河流域省区市对接交流,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高效集聚国内外创新资源。最大限度用好全球创新资源,推动晋创谷与国内外领先科技园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组建晋创谷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科9技厅,负责拟定省级层面晋创谷战略、规划和政策,服务发展全省晋创谷。加强省市联动、部门协同,强化省市两级对晋创谷的统筹布局、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推动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二)做好分类推进晋创谷在太原先行示范,3 年建设期内总结经验、创新体制机制,运营成熟后在企业、平台、高校等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设区市或产业园区等进行复制推广,在全省逐步推开。其他设区市和产业园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统一纳入晋创谷。(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用好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晋创谷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对典型运行机制、管理经验、建设成效的梳理总结,做好示范推广,形成带动效应,定期组织召开作,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晋创谷建设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现场观摩等活动,加强业务交流,广泛开展业务合。10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加强我省标准化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深化我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建立完善新型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有效发挥标准化工作在同步推进产业转型和数字转型“两个转型”中的基础作用,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基本建成服务支撑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农业、工业、服务业、数字经济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传统优势特色产业标准支撑有力,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稳步提升,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业和服务业标准化持续深化,数字经济标准化体系更加健全,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不断拓展。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支持标准研究比率达到 55%以上,标准核心指标充分集成科学、技术和经验成果,标准链与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融合,标准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准成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全面落实,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和奖励力度持续加大,市场主体标准化活力充分激发,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标准化工作基础更加夯实。建设 5 个以上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化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体化运行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培养一支高素质标准化人才队伍。到 2035 年,形成结构优化、技术先进、开放包容的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更加完善、运行机制更加高效,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全面形成,标准化综合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全国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区标准基础。围绕能源产业“五个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标准研制。构建煤电产业向绿色低碳能源综合服务转型的标准体系。构建煤矿智能化改造和煤炭绿色安全开采、清洁高效深度利用标11准体系。同步推进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与标准更新升级。制定煤层气勘探、开发行业的系列技术标准。推进氢能、甲醇、地热能、生物质能、干熄焦发电的标准研制与应用。同步开展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与标准研发。开展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与标准研发。围绕“风光火储一体化”“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推进标准化建设。(二)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标准水平。围绕传统优势产业率先转型,构建钢铁、有色、焦化、化工、建材、装备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标准体系,推动向特种金属材料、新型铝镁合金、高端碳材料、化工新材料、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等延伸发展,研制相关标准。强化焦化、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和重点领域节能减碳的标准化支撑。构建煤电材、煤焦化氢、煤焦钢等一体化高效循环发展的综合标准体系。(三)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研制与应用。以集群化规模化为发展方向,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产业、节能环保、现代物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现代煤化工、煤成气、光机电、合成生物、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标准研制,从“行业平均水平”“行业标杆水平”两个层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提质升级。鼓励开展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四)加强服务业标准规范。围绕服务业提质增效、扩容升级、加快成长,推进标准应用。健全科技服务、高端商务、绿色金融、现代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制定现代商贸、体育休闲、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标准规范。加强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就业、卫生健康、城乡社区等非营利性服务业标准研制与应用。深化国家级服务业服务质量和品牌信誉标准化试点。强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标准体系建设。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五)提高农业农产品标准质量。围绕农业特色转型、坚持特优方向,提供标准保障。聚焦晋中国家农高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建设,完善配套标准体系。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标准迭代升级。聚焦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开展标准研制。聚焦有机旱作农业的生产技术、作物品种、产地保护、收储运管等全产业链,制定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聚焦建立“区域品牌 企业品牌 产品品牌”矩阵,实施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标准,制定功能食品与药食同源食品标准,推进黄花、杂粮和代用茶标准化种植。聚焦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参与制定修订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聚焦提升“南果中粮北肉”出口平台和“东药材西干果”商贸平台功能,开展标准化提升行动。研制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候资源等方面标准,支撑现代气象为农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六)健全数字山西标准体系。围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数字化,释放标准效能。建立云服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数据、区块链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推进钢铁、焦化、化工等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12能有机融合的标准体系建设。研制智慧农业、智慧文旅、智慧民生、智慧城市等领域系列标准。构建数字政府标准体系,开展网络安全监管、数据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交换共享、数据管理等相关标准研制。(七)推进文旅融合发展标准联通。围绕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强化标准供给。聚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中国文化传承弘扬展示示范区及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山西段)建设,系统开展“旅游 历史”“文化 旅游”标准布局。构建文化体验游、长城军事游、红色经典游、工业遗产游等文旅研学新产品标准体系。聚焦实施“9 13”(9 家龙头景区和 13家重点景区)梯次打造培育计划,制定实施与国家标准相匹配的景区建设、服务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聚焦旅游服务提档升级,完善集散中心、公路驿站、房车营地、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标准体系。聚焦旅游特色产品、特色线路、新兴业态,提升“吃住行游购娱”标准化水平。(八)推动康养产业标准建设。围绕提供更高品质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夯实标准基础。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标准化建设。完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立健全避暑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等领域标准体系,探索开展文旅康养示范区标准化试点。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健全婴幼儿、高龄失智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相关服务标准。开展康养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研制。研制“互联网 养老”“5G 远程医疗”等系列标准。(九)强化创新生态标准支撑。围绕提升整体创新能力,加快标准创新。高质量推进“111”“1331”“136”创新工程,建立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互动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标准研发力度。建设产业技术标准创新联盟,开展“领先者”标准研制。建立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发力、产学研用融合的技术标准创新体系。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以智创城为载体的重点产业领域双创升级标准。(十)以标准化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围绕推动市场主体倍增,拓展标准领域。在省属企业专业化重组的基础上,全面提升标准化、精细化、数智化、证券化水平。加强国有资本穿透式、标准化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标准化建设。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标准体系。支撑实施晋商晋企贴心计划,健全常态化服务对接、民营企业诉求维权等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保护领域标准化研究,支撑市场主体保护和市场环境优化。(十一)加强营商环境标准化建设。围绕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突出标准规范。制定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审批事项下放标准化清单。加快知识产权保护、“证照分离”改革、企业开办等方面标准研制。推进“承诺制 标准地 全代办”,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应用试点。在政务服务设施、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加快数字政府标准化建设,实现智慧办公、智慧审批、智慧监管、智慧服务。开展执法信息数13据、执法装备、智慧监管等领域标准研制,构建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综合监管标准体系。构建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体系。(十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围绕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山西行动,加快标准升级。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行动,推进我省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标准制定,制定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标准,探索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积极参与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与监测等重点标准的研制。推进能效领跑者计划,强化能源单耗定额标准管理。开展生物质高效清洁利用、工业节能、储能、综合能源管理等领域标准化建设。构建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标准体系。制定绿色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标准制定。开展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标准化试点。(十三)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标准。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高标准门槛。提高多污染物、新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标准化水平,实现“蓝天常驻”。研制黄河流域堤防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滩区治理等领域标准。制定取(用)水定额、产品水效、节水技术与产品、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标准。推进实施“四水四定”“五水综改”以及水网建设等标准化工程。推动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标准的实施与完善。研制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标准。开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技术标准规范。完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污染物排放、清洁能源、环境质量评价与分级、气候影响评价等技术标准。开展太行山、吕梁山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标准化试点。实施采煤沉陷区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一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标准。推进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标准化建设。(十四)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标准支撑。强化对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县、整体推进县、重点帮扶县的标准化技术支持。完善农村饮水设施、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物流、农村数字通信、生态牧场建设标准。完善康养特色村和特色院落的建设标准,推进特色民宿和乡村旅游标准化经营。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标准化水平,加大农村厕所革命、污水垃圾治理、“四好农村路”建设等领域标准供给,深化美丽乡村等标准化试点示范。开展高素质农民标准化培育培训,打造提升“吕梁山护工”“天镇保姆”等区域特色劳务品牌。(十五)推动城市建设标准化。研究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标准和县城建设标准、小城镇公共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城市体检评估标准,健全城镇人居环境建设与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信息模型平台、建设工程防灾、更新改造及海绵城市建设等标准。推进城市设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风貌塑造、老旧小区改造等标准化建设,健全街区和公共设施配建标准。建立智能化城市基14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服务等系列标准,制定城市休闲慢行系统和综合管理服务等标准,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六)以标准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围绕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坚持系统治理、规范治理,用好标准工具。抓好市域社会治理标准化试点,构建“全科网格”标准化运行管理体系。完善社区减负增效、服务设施布局和利用率、创新社区治理的标准化服务模式。聚焦村级事务公开、议事协商、综合服务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等,健全农村社会治理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助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十七)加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围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全方位、立体化构筑标准防线。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等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规范化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统分结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运行机制,织密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能源安全、社会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标准网”。研制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标准,完善城乡极端气候事件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综合评估和风险管控能力标准体系。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标准化应急协调处置联动机制。构筑涵盖生产、储存、分发、配送、使用和处理等应急物资管理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抗灾等级。研制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及检测方法、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十八)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均等化、普惠化,守好标准底线。研制托育、教育、养老、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就业创业、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社会保险等服务标准,建立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制定援企稳岗、精准帮扶、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系列标准。建立完善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提升医疗卫生和中医药标准水平,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完善全民健身等公共体育服务标准。研制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方面标准。(十九)加强高水平开放标准化。围绕拓展高质量发展新空间,促进标准联通。开展钢铁板材、抗菌素、镁及其制品、太阳能电池、电工器材、塑料制品等重点贸易产品标准比对分析。支持山西能源领军企业率先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标准化合作。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标准。促进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衔接,鼓励企业生产同线同标同质产品。争取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或对口单位落户山西。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主动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实施国家公铁、陆水、陆空等多式联运标准,加强区域产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标准化合作。15三、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一)推广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对标一流,持续推广试点经验在全省各地、各领域开花结果。实施试点中形成的考核引导、激励奖励、人才培养、第三方服务支撑等机制,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加快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检验检测中心、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二)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大幅提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比重。构建以社会团体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技术为支撑的团体标准工作模式,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在我省技术领先、市场化较强的产业领域培育团体标准组织。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吸收创新型企业参与重点产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带动中小企业制定联盟标准,开展对标达标创标活动,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持续优化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和平台、工具,创新企业、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机制,建立重点领域“直通车”制度。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工作机制。(三)畅通标准应用渠道。强化标准在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中的作用,围绕质量基础设施全链条,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行和完善“山西标准”标识制度,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产品探索建立“标准 认证 品牌”工作模式,构建标准、认证、品牌高效协同的生态系统。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四)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健全覆盖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全过程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研制、实施和信息反馈闭环管理,做到标准制定高质量、标准实施高效率。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围绕生态红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强实施监督的精细化管理,建立部门统筹、市县联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情况通报与公布制度。建立标准实施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地方标准质量和标准实施第三方评估,促进标准不断优化迭代。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并推动评价结果应用示范。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将企业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释放标准化人才活力。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深入推进中北大学、太原科技大学标准化人才培养,支持山西农业大学开展标准化学历教育。建立质量与标准化人才培训与实践基地。加强基层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市县标准化工作业务人员培训,开展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和激励试点。强化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在科技决策咨询、标准化改革和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四、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标准化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纲要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省标准化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各地各有关部门标准化16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系统协同、部门协同、专项协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质量效益。(二)强化配套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促进科技、产业、贸易、金融、信用、人才等标准化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挥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及各地各有关部门标准化奖励的激励作用,表彰奖励标准化先进典型,不断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三)强化宣传引导。将标准化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班子的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公益大讲堂”“世界标准日”等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升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推动标准化成为政府管理、社会治理、法人治理的重要工具。各地主流媒体要宣传标准化工作在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推动全省上下进一步增强标准化意识,营造推动标准化持续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17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稳妥有序、有力有效做好山西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和“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抓手,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发挥好煤炭、煤电兜底保障作用,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优化组合,加快传统优势产业内涵集约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规模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在全国一盘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体现山西担当。(二)工作原则突出特色,统筹推进。发挥山西作为国家能源保供基地的战略作用,正确认识和把握发展和减排、省内排放与能源输出、传统能源与新能源、转型蹚新路与“双碳”推进等重大关系,分类施策、因地制宜、上下联动,促进各阶段任务相互衔接。源头管控,节约优先。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推动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持续降低单位产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从源头有效控制碳排放。改革创新,双轮驱动。深化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破除制约绿色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战略规划引导,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先立后破,防范风险。发挥好煤炭“压舱石”和煤电基础性调节性作用,提升新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与经济发展、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污染防治、民生改善等的协同,着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8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2%,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 50%、发电量占比达到 30%,森林覆盖率力争比 2020 年提高 2.5 个百分点,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到 2030 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任务基本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18%,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达到 60%以上,风电、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 1.2 亿千瓦左右,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量力争达到峰值。到 2060 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整体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幅提升,在全国一盘棋中奋力实现碳中和目标。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科技、生态等七个重点领域实施方案,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县各级规划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保障。做好各级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确保各市各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协调一致。(五)构建“一群两区三圈”绿色集约城乡区域发展新格局。持续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以建设太原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为牵引,带动晋中、忻州、阳泉、吕梁协同发展,构建中部城市群一体两翼、南北呼应的发展格局,率先推动山西中部城市群组团式发展。实施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发挥空间集聚效应,建设融入京津冀的重要经济走廊。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创建国家级新区,打造绿色低碳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统筹推进晋北、晋南、晋东南城镇圈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快速交通联系和基础设施对接,推动开发区与中心城市融合发展,引导发展功能复合的产业社区,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优化用地指标分配方式。引导一般工业项目退城入园,推动开发区“亩产”水平大幅提升。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健全建筑拆除管理制度,杜绝大拆大建。(六)培育绿色低碳市场主体。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做大做强绿色环保领域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新能源装备、节能装备、新型电力系统等绿色装备本地产业化,重点打造山西综改示范区千亿级光伏制造产业集群。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19参与供水、供热、燃气、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和管理运营。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深入推进太原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培育绿色低碳市场主体集聚区。(七)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省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废渣、煤矿瓦斯资源化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设一批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推进朔州、长治、晋城等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利用,有序开展煤铝共采试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构筑绿色制造体系,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绿色设计产品,打造绿色供应链。(八)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深入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全民行动,积极办好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及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等创建行动。支持和鼓励公众、社会组织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节能降碳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三、推动传统能源大省向新型综合能源大省转型(九)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发挥山西作为国家能源保供基地的作用,合理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坚决兜住能源安全底线。发挥煤电兜底保障作用,坚持适度超前、上大关小、先立后破,统筹煤电发展和电力供应安全,有序发展大容量、高参数、低消耗、少排放煤电机组。促进煤电和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推动煤电联营和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推进山西京津唐等通道建设,加快实施“两交”特高压(晋北、晋中交流特高压)联网山西电网、500 千伏“西电东送”通道优化调整工程,增强山西向京津冀负荷中心送电能力。(十)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坚决落实节能优先的能源发展战略,严格控制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逐步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实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将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退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统一管理,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能需求。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对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形势严峻的地区实行项目缓批限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十一)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巩固“禁煤区”成果,大力推广适用洁净燃料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逐步实现全省范围散煤清零。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因地制宜推广“煤改气”。积极推进“煤改电”,加快提升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积极推进煤电机组“上大压小”,以 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为重点,分类推进落后机组淘汰20整合。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到2025 年,全省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力争降至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十二)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坚持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加快煤炭由燃料向原料、材料、终端产品转变,推动煤炭向高端高固碳率产品发展。聚焦高端炭材料和碳基合成新材料,推动高端碳纤维实现低成本生产,构建煤层气制备碳基新材料产业链条,打造碳纤维新材料产品示范基地和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加快碳纤维、石墨烯、电容炭、碳化硅、煤层气合成金刚石、全合成润滑油、费托合成蜡等高端碳基新材料开发。支持“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新型煤炭利用示范项目,加快低阶煤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探索中低温热解产品高质化利用。持续开展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有效减少煤矿副产甲烷排放。(十三)全面推进风电光伏高质量发展。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统筹风光资源评估开发和国土空间约束,加快建设一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重点建设晋北风光火储一体化外送基地、忻朔多能互补综合能源基地、晋西沿黄百里风光基地、晋东“新能源 ”融合发展基地、晋南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基地。统筹风光资源禀赋和消纳条件,优化风电光伏布局和支撑调节电源,优先推动风能、太阳能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创新推广“光伏 ”产业模式,推进分布式光伏与建筑、交通、农业等产业和设施协同发展,重点推进 26 个国家级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探索“板上发电、板下种植养殖”光伏立体发展模式,开展采煤沉陷区、盐碱地、荒山荒坡等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打造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十四)建设国家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实施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行动,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开展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综合开发,重点建设晋城、吕梁、临汾非常规天然气示范基地。探索关闭煤矿(废弃矿井)剩余煤层气资源利用,加快探明地质储量备案区产能建设。有序推进管网规划建设运营,打造以太原为核、高压干线为圈、各区域管网为环的“一核一圈多环”管网格局。全力实施“2 1 N”发展战略,加快建设 LNG 储气调峰设施,打造省内自给、省外备用、集约运营、运行可靠的储气调峰体系。(十五)积极发展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发挥山西多山地丘陵的地形优势,将抽水蓄能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基础和主攻方向,加快浑源、垣曲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十四五”期间,争取开工 10 个以上抽水蓄能项目,加快储能规模化应用,推进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加强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力争 2025 年形成基本与新能源装机相适应的 1000 万千瓦储能容量。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积极实施存量“风光火储一体化”,稳妥推进增量“风光水(储)一体化”,探索增量“风光储一体化”。(十六)打造氢能高地。谋划布局氢能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统筹推进氢能“制储输加用”全链条发展。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充分发挥山西焦炉煤气富氢优势,鼓励就近消纳,降低工业副产氢供给成本,逐步推动构建清洁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氢体系。统筹推进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水21平,稳步推进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有序推动氢燃料重卡生产、氢燃料电池生产、氢能关键零部件制造等多产业结合的氢能产业集群建设。(十七)有序推进地热、甲醇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加快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全面推进浅层地热能规模化利用,积极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利用试点示范,支持太原、忻州、运城、大同等市创建地热供暖示范区,支持大同建设高温地热发电示范区。加大地热能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机构的应用,在机场航站楼、火车站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热技术运用示范项目。统筹推动甲醇燃料生产及输配体系建设。推进繁峙、代县、广灵等光热取暖试点。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推进临汾、长治等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项目试点。因地制宜开发水电项目。(十八)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立足可再生能源有效消纳,持续加强新能源发电并网和送出工程建设,到 2025 年建成 10 座 500 千伏新能源汇集站。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调峰补偿政策,大幅提升煤电调峰能力,实现基础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合理统筹新能源发电建设和电力灵活性调节资源供给,大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完善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网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到 2030 年,电网削峰能力达到最高负荷的5%。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十九)推动传统产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引导煤炭、煤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能效水平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以上,鼓励和支持重点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加强煤炭绿色开采,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技术,提升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水平。实施焦化行业能效提升行动,确保 2023 年年底前全面退出 4.3 米焦炉,大力推动干熄焦余热发电工程。实施传统产业节能低碳工艺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全面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加快传统产业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二十)打造国家级新材料产业集群。将生物基新材料作为发展负碳产业的主要方向,依托山西综改示范区,建设山西合成生物产业生态园,打造全国最大的合成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园,加快煤化工向高端碳基新材料升级拓展,推进高端碳纤维、石墨纤维技术突破和产业化,重点建设阳曲碳基复合材料科研生产基地,打造国家级碳基新材料研发制造基地。依托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做强特种钢、钕铁硼高性能磁性材料等先进金属材料产业,建设繁峙-代县特种钢生产基地,形成太原、忻州优势互补的高端特种金属材料产业集群。(二十一)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数字产业、节能环保、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营业收入过千亿的产业提升竞争力,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煤成气、光机电、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等产业迈向千亿,加快通航、数字创意、信创等产业发展壮大。实施未来产业培22育工程,超前布局量子产业、碳基芯片、人工智能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加快文旅康养、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产业绿色转型。(二十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坚持“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淘汰落后、先立后破”原则,对新(扩)建的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和区域产业准入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相关规定。五、着力提升交通运输低碳水平(二十三)提升综合交通运输能力。深入实施交通强国山西试点,打造黄河流域绿色交通发展高地。完善多式联运骨干通道,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和建设水平,全面构建“两纵四横一环”综合交通运输通道,重点推进雄忻、集大原、太绥等高铁和汾石、临浮等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太原机场改扩建、朔州机场新建工程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晋城机场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太原、大同国家级综合交通枢纽,强化太原、大同、临汾等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晋中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城乡集中配送、共同配送,打造太原、大同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二十四)提高综合交通运输效率。推进交通运输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开展智能网联重载货运车路协同发展试点,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积极发展多式联运、甩挂式运输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开通至连云港、青岛港、唐山港等主要港口的常态化铁水联运班列,开展晋中公路运输“散改集”试点,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积极推进“公转铁”,煤炭主产区大型工矿企业中长距离运输(运距 500 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 90%。加强机场一体化运营管理。支持道路客运经营主体之间通过重组或并购提高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水平。(二十五)加快推动运输装备低碳化。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推动加氢站建设,开展氢能重载汽车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健全交通运输装备能效标识,完善公路服务区、城乡区域充换电设施,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加快发展绿色货运,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运输工具和节能型绿色仓储设施。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辆。(二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快速公交系统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太原铁路枢纽,重点建设山西中部城市群轨道交通网,构建太原至周边主要区域 1 小时通勤圈。织密太忻一体化城市快速路网,挖掘北同蒲富余铁路运能,谋划开通太忻城际铁路班车及市域(郊)列车。继续推进太原、临汾国家“公交都市”建设,23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创建“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支持阳泉市建设绿色高效、智慧平安的山区高密度中等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试点。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布局,建立智能网联交通云控平台,推动建立车路协同“山西标准”。六、持续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二十七)开展城乡绿色低碳试点。支持晋城、山西综改示范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和园区申报建设国家级碳达峰试点,深化省级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低碳企业等多层次试点示范,积极推进碳减排示范工程与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布局一批“零碳社区”“零碳小区”试点。推进灵丘、神池、兴县、沁源、曲沃 5 个首批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试点工作。推动碳排放与环评管理统筹融合,率先开展山西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碳排放评价试点。(二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合理规划城镇建筑面积发展目标,严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严控新建建筑用能增量。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统筹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鼓励运用市场化模式实施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开展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绿色建筑创新项目试点示范。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大力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发展绿色农房,鼓励在农村住房建设中采取节能措施。(二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优化供热方式,推动城市低品位余热综合利用,因地制宜推广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建筑应用。推进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探索建筑用电设备智能群控技术,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向电气化发展。巩固清洁取暖成果,持续提高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加快建设“光储直柔”新型建筑电力系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七、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三十)巩固提升林草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实施林草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开展全周期森林经营活动,全面保育天然林,科学经营人工林,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调整优化区域森林结构,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大采煤沉陷区、工矿废弃地等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森林城市、森林乡村建设。实施退化草地封育、亚高山草甸生态保护修复、河漫滩草地生态保护工程,推进沿黄沿汾地区禁牧休牧轮牧。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动设立太行山(中条24山)国家公园。(三十一)增强湿地系统固碳能力。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实施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科学设置人工湿地,因地制宜在污水处理厂出口、支流入干流口、河湖入库口等关键节点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严重缺水的吕梁山区,鼓励油气企业采取生物措施处理采排水,建设小型人工湿地和碳汇林。(三十二)建立城市碳汇网络结构。完善城市绿色开放空间系统,明确中心城区内通风廊道、隔离绿地和绿道系统等的布局和控制要求,建设功能复合、互联互通的城市绿色街道、通风廊道,实现各类绿地的均衡布局。到 2030 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 38.9%,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 85%。(三十三)提升生态农业碳汇。高水平建设晋中国家农高区,引领推动农业生态技术、绿色技术与增汇型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有机农产品基地创建力度。推动畜禽养殖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田废弃物以及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综合利用。实施保护性耕作,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八、构建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三十四)开展低碳零碳负碳重大科技攻关。主动对接国家科技项目,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成气开发利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智能电网、大规模储能、氢燃料电池等领域研究。大力实施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煤炭、煤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节能降碳减污技术研发,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人才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和专业。(三十五)加快推进低碳技术推广示范。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技术研发,加快先进适用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应用。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氢能生产、储存、应用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支持阳泉加大纳米气凝胶研发应用力度。积极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探索创建省级零碳产业创新区,开展 CCUS全流程、集成化、规模化示范项目。(三十六)加强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争取节能降碳和新能源技术产品研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山西。加快布局建设怀柔实验室山西基地,择优培育建设省重点实验室。与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合作,加快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推动建立覆盖能源互联网主要技术的实验平台。争取建设煤炭大型气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重点企业成立节能降碳科技创新平台,深入探索低碳减排路径。25九、构建绿色低碳开放合作体系(三十七)加快发展绿色贸易。持续优化外贸结构,鼓励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落实好国家进出口管理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培育一批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积极申建以合成生物新材料为特色的中国(山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太原创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三十八)探索碳达峰碳中和区域联动机制。强化与能源调入地的合作,完善区域协同体制机制。积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在能源、生态等领域合作,引进一批低碳、零碳、负碳产业项目。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中争先崛起,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与周边省份及城市群协同降碳。(三十九)开展低碳国际交流合作。在绿色投融资、低碳技术研发与转移等方面,强化与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的合作。推动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成为能源低碳领域国际高端对话交流平台、科技成果发布平台和国际合作对接平台。围绕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国际能源署等合作。加强与海外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科研团队和机构合作,联合共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十、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四十)完善节能降碳市场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探索制定碳普惠、公益性碳交易等激励政策。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市场交易。推进全省企业碳账户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有序推动碳汇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十一)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电力现货交易试点,构建“中长期 现货 辅助服务”有效衔接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鼓励通过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微电网项目拓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以虚拟电厂方式参与电力市场。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加快推动储能进入电力市场。加快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绿电、绿证交易等获得合理收益补偿。(四十二)完善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CCUS 等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钢铁、氧化铝、水泥等高碳项目投资,推动山西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投资向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倾斜。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投资相关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完善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绿色企业(项目)认定,建立省级绿色金融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碳信贷、质押、担保和融资等业务。26(四十三)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各级财政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支持力度。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持续落实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50%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等财税支持政策。(四十四)完善价格政策。完善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相适应的价格机制,完善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加大峰谷电价差,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加强差别化电价与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衔接,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供热分户计量和按供热量收费。十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四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制定重大规划、安排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本领域相关任务,牵头落实本行业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各市党委和政府要细化落实举措,省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的各项要求。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四十六)完善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修订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研究制定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强相关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重点企业和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能效和低碳标准体系制定。(四十七)加强统计监测。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和计量体系,建设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监测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常态化。开展碳潜力和有效性评估,率先开展太原国家级碳监测评估试点。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动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四十八)严格监督考核。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赋予考核权重,加强指标约束。强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27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构建“1 N”政策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破解供需流转、产业协同、区域协调的瓶颈,加快补齐短板弱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推动 2025 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我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转型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二、基本原则以畅通经济循环、贯通运行各个环节为重要抓手。聚焦产业和重点领域,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供需两端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以增强内生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要支撑。衔接市场主体倍增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重组,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为推动产业转型提供有力支撑。以要素高效配置、深化融合创新应用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建设能源资源和数据市场,推动各类要素深度融合、创新应用发展,为推进科技创新和数字转型提供新动能。以创优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效率为根本保障。加快完善市场体系基础制度,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监管效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为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提供良好环境。三、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严厉28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经济财产权。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产权交易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建立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追查机制,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加强涉企产权保护案件释法说理工作,强化非公经济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及时甄别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错案冤案。依法加强对涉案民营企业财产保护,依法依规落实涉案财物处置程序。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综合运用人民调解、专家智库、维权援助等手段,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专利、商标受理办理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高评估能力。加快建立健全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管理体制。4.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持续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提质行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持续巩固“清化收”成果。完善细化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使用及财务监管制度,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5.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台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准入环节的隐性门槛,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激励惩戒机制,降低企业准入准营制度性成本。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市场准入效能综合评估。6.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未开业以及无债权债务非上市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程序。优化企业注销“一网通”服务平台流程,持续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落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29要求,推进快速审理和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三)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7.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畅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提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线索。严格执行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法规制度,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更好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8.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及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关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的竞争状况,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动态调整省级涉企收费清单,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9.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根据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结果,分别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公开提示警示等措施,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参与构建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准入服务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企业经营范围库,实现跨区域注册登记无差别标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限制企业办理跨区域迁移登记。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联合查办,通过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联合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四、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四)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10.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做好国家、省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实施“增存挂钩”,申报开展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委托下放省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持续深入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专项行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考核,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11.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开展经营性用地网上交易、“净地”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积极推行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等改革。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3012.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完善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顶层设计,保障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我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改造升级土地指标交易系统。出台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指标认定和交易办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五)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1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认真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提升山西中部城市群城市人口承载力和集聚度。城市群内实现流动人口居住年限互通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地提供。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14.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好人才服务。简化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流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六)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5.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加快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发挥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作用,积极落实省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转板业务创新试点,探索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服务支持机制,开展创投股权与私募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与报价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大股权、债权融资。发挥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山西服务基地作用,在推动企业上市、提供融资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和工具。16.培育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规范化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优秀私募机构来晋注册经营。推动行业协会和省内相关单位积极搭建对接平台,争取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及中小企业“认股权”试点。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功能,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投后管理和企业赋能。积极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用足用好现行政策,依法依规与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17.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31支持开发创新特色信贷产品,依法依规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省市两级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风险补偿机制管理。(七)发展知识、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18.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推进实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行动。落实国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加强对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的规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培育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等搭建中试实验工场、中试创客平台,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基地。19.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将试点经验推广到更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逐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和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新模式。20.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有序推进数据要素交易流通,完善数据产权界定、信息共享、流通交易、价值释放、安全保障等制度和政策体系。以实际应用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数据开发利用机制,增强数据的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建立数据可信流通体系。完善全省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提高数据调度能力。鼓励社会力量挖掘商业数据价值,推动数据价值产品化、服务化,大力发展专业化、个性化数据服务,促进数据、技术、场景深度融合,满足各领域数据需求。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推动数字生产力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结合,加快数字转型进程。加快推进山西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五、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八)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21.完善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重点领域行业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修订完善山西省质量奖评选系列标准,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加强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监管。加大缺陷产品风险监测力度,重点对儿童用品等开展风险研判和安全分析。构建消费品召回制度体系。22.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巩固深化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成果,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在全省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先进企业标准成为本行业的“领跑者”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升优势产业标准话语权。23.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建立“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引导“山西精品”公用品牌主体培育,规范标准制定、认证实施、机构32管理、标志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我省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举办企业品牌展示交流活动,组织优秀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参加“双品网购节”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24.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农产品保供等重点市场联系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市场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鼓励重点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壮大县域商贸中心,培育一批商品经营特色突出、产业链供应链服务功能强大、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市场示范基地。依托法兰、玛钢、汾酒、陈醋等特色产品,构建融合商贸会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功能的专业化交易平台。(九)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25.加强消费维权制度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公示、结果反馈评价等机制。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实践,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工作联动,推动协同监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26.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大力推广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建立赔偿先付保障措施,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引导放心消费创建单位主动成为全国 12315 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用户(ODR用户),快速解决消费纠纷,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发挥 12315 消费者维权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线上、线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各地 12345 热线平台要积极与全国 12315 平台对接,实现投诉举报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十)强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27.推动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聚焦联网补网强链,着力构建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提升综合运行效能。科学布局并加快建设物流服务载体和平台,积极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构建“通道 枢纽 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完善城市和县乡村商贸物流体系,支持公共性快递分拣处理中心、智能投递设施等建设。加强粮食等农产品和能源、农资等物资储备体系建设。28.实施智能市场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商圈、智慧社区,带动传统商圈和商店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与协同化发展。加快推进5G 网络、千兆光纤网络、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网络货运、新零售、跨境电商等,探索开展无人智慧配送试点推广工作。29.引导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支持网络销售类平台企业创新运行模式,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支持山西综改示范区率先建成平台经济集聚区。实施教育、医疗、快递物流等网络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推动互联网医疗、在线教育、第三方物流、即时递送、在线办公等新型服务业态发展。争取平台经济头部企业在晋设立地区性总部、区域运营中心,加快在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源产品等领域打造若干大型33平台企业。依法规范发展平台经济,强化对平台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平台企业各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30.培育发展综合性能源市场。立足山西能源资源禀赋,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以做大规模、做强品牌、做活市场为战略目标,建设辐射全国的煤炭、焦炭交易中心。主动参与全国电力现货交易规则制定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影响力。六、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十一)有序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31.推动金融服务业交流合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债券市场等金融服务业。鼓励境外金融机构依法在晋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支持外资在晋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32.扩大社会服务业市场开放。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能力建设的扶持,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引导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对口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文旅产融服务生态圈,开展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办理。推广生态引领的城市可持续发展(EOD)模式,积极推行“新基建 环保”的产业融合研究和技术服务。33.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山西省),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破除各种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在传统产业升级、装备制造、文旅康养等领域扩大投资。规范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库,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十二)推动规则等制度型开放34.构建制度型开放平台。以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牵引,推进制度型开放。大力复制推广全国自贸区经验成果,加快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增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平台能级,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出口孵化功能和海外仓配送保障能力。35.推动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加快与国际标准对接,推动山西特色产品标准提升。在消费品领域实施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积极推行高端品质认证。七、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十三)推进综合协同监管36.加快构建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34联网 监管”,探索实行县(市、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模式。完善监管工作平台,实现相关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满足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需求。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积极推进智慧监管,实现“互联网 ”背景下的监管创新。37.健全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按照鼓励创新、平等保护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市场主体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给予一定的包容期,优化完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内容。分类落实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十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38.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医疗、教育等领域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动态。整合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加强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对价格变动异常、价格投诉举报频发的重点商品和领域及时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39.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加快推动公共资源“应进必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水平。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等各类交易平台规则,完善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十五)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40.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动态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事项清单,鼓励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记录、收集、推送等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41.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进跨地区信用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奖惩,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生态环境、矿产资源、能源、安全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十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4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巩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加强对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行业发展平台,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促进行业融合共生,助力当地招商引资。43.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快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35中介组织,提升市场专业化服务能力。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深化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44.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严格落实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出台我省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提高公示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十七)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45.健全对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把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精准规范用好问责利器,对监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实现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廉洁监管。(十八)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46.维护市场安全和稳定。高度重视市场运行的风险挑战和市场体系安全问题,密切跟踪国内外及省内重要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形势变化,及时对接国家最新政策并动态更新我省相关政策。完善经济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变化,动态更新政策储备,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落实安全审查机制。47.积极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对大宗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重点市场交易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数据市场规范管理,研究制定重大市场风险冲击应对预案。跟进出台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实施细则。持续发挥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监测“两系统一平台”监测预警作用,修订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引,强化融资担保全行业风险防控。八、保障措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的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根本保障。(二十)加强分工协作省级层面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动方案及本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聚焦我省市场体系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以务实管用的具体行动来解决具体问题。(二十一)加强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工作的督导检查,要将重点任务纳入“13710”督办系统,适时对政策出台、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关结果根据需36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研究推进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相关工作。37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全国及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职业学校关键能力,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普融通,有序有效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适应性和吸引力,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德技并修育人机制更加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办学条件基本达标,布局结构更加优化,资源配置更加高效,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教育教学更加规范,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技能山西”建设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吸引力、适应性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到 2035 年,山西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技能山西”基本建成。二、完善具有山西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三)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总体保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深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定出台“职教高考”山西方案,优化“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拓宽包括职业本科学校在内的高等职业学校招生主渠道。开展类型教育理论研究,选树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职业教育办学经验。(四)夯实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强化市级统筹,重点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做好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工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鼓励市属中等职业学校与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联动发展,可将规模小的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办成市属高水平中等职38业学校的分校。严格准入制度,新设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鲜明的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密切服务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严禁变相办成普通高中学校。到 2025 年,各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规模原则上达到 1300 人以上。采取建强、整合、下放、集团化办学等多种方式,推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实施省、市两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省级支持建强 60 所左右、每个市支持建强 5 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每个县建强 1 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五)强化高等职业教育主体地位。改善高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推动各项办学指标达标。大力支持 4 所入选国家“双高计划”的高等职业学校率先发展、先行先试。实施省级“双高计划”,重点建设 10 所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突出、社会服务能力强的高等职业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试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扩大应用型本科学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稳步扩大职业本科教育,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新建一批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 15%。(六)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深化贯通培养制度改革,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优化专升本、高本贯通考试招生,搭建中高职学生成长“立交桥”。探索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七)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依托职业学校、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职业体验中心。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落实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相关政策,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落实国家资历框架,依托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三、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八)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紧扣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与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同步规划,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度超前进行专业布局,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增设一批托幼、护理、康养、家政等人才紧缺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我省“产业地图”的职业教育专业体系。建立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质量评价、预警调控机制。重点打造 300 个职业教育品牌专业(群)、200个高水平实训基地。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建设若干所乡村振兴人才培养特色学校。支持职业学校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和创新创业等补贴性培训和39市场化社会培训。税务机关要为职业学校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九)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支持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职业学校利用校舍场地等办学空间、实训设施、师资、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要素,双方依法开展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力量以“校中厂”“厂中校”等共建共享形式,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在校内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监管企业积极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主动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十)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健全产教融合推进机制,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围绕服务“一群两区三圈”城乡区域发展新布局,打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功能的市域产教联合体。由龙头(链主)企业、高水平职业学校牵头,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政企行校”共建 10 个左右省级专业性产教融合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围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布局若干个市县级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以城市为节点,培育建设太原、晋中、大同、长治等 4 个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积极争取 1 个市列入国家级产教融合型城市;以行业为支点,打造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行业;以企业为重点,培育建设 200 家左右具有标志性、示范性、带动性的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培育 10 个左右能够对接供需、提供精准服务、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探索建设山西产教融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等数据资源。(十一)推进校企协同育人。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优质企业深度参与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鼓励职业学校与优质企业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式培养;引导双方共建共管产业学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定学徒岗位。严格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十二)完善校企合作政策。各市各部门要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 财政 土地 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建立校企合作容错机制,划清校企合作的“红线”,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校企合作中禁止和限制的行为,消除隐性壁垒,鼓励职业学校在负面清单外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充分释放校企合作活力。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举办企业等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40四、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十三)提升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四史”宣传教育,推动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促进德技并修。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开展职业学校思政教师全员培训。创新思政工作方法、途径和模式,提升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实施职业教育铸魂育人计划,持续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和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十四)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高素质教师队伍,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办好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设置灵活的用人机制,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支持职业学校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直接考核从行业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中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教师;鼓励职业学校设立产业导师特聘岗,按规定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采取兼职任教、合作研究、参与项目等方式到校工作。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深化职业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制定符合职业学校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推进职称评审改革。引导高水平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职业技术公费师范生培养,开展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定向培养。建设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将企业实践锻炼经历纳入教师工作量,并作为年终考核、岗位定级、职位晋升的重要指标。支持建设 100 个省级双师型名师工作室、100 个省级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和 100 个“三晋名匠(大师)”工作室,培育1000 名双师型名师。定期认定省级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十五)改进课程教学内容及教材管理。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模块化、系统化实训课程体系,持续举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理念、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课程教学内容,充实改造优化课程和专业。职业学校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教材工作委员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教材编制、审核、选用、使用、更新、监管等工作,严格选用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用规划教材。鼓励行业、学校按规定建设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建成一批活页式、工作手册式和融媒体特色教材。定期评选省级优秀人才培养方案和省级优秀教材。(十六)推进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推动职业学校“课堂革命”,以适应职业岗位需求为导向,加强实践教学,促进知识传授与生产实践紧密衔接。提高职业学校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改革深度融合。实施教学方法改革创新工程,支持建设一批“课堂革命”示范项目,推广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案例教学、模块化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实施“职教金课”建设工程,培育、建设、认定一批精品课程。实施联合教研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全省41性、区域性相关专业联合教研室和虚拟教研室。实施虚拟仿真实训工程,支持建设一批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和教学平台。(十七)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标准,建设省级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加强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细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和职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完善职业教育质量年报制度,提高编制质量,加大公开力度。逐步开展职业学校专业建设质量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试点职业学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招生计划核定、重大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五、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十八)拓宽中外合作办学路径。支持和规范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借鉴国外高水平职业学校在办学理念、治理体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支持省内职业学校境外办学,探索“中文职业技能”发展模式,建设“鲁班工坊”,积极为“走出去”的山西企业订单式培养熟悉中国文化、符合专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十九)搭建中外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参加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在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支持省内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在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中设立专项,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出国培训计划,定期选派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定期举办职业教育国际论坛,吸引国外职业教育专家学者来晋讲学。六、保障措施(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部省协同推进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人才需求、产业发展和政策支持“三张清单”,健全落实机制,将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评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市县。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二十一)加大经费支持。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完善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提高拨款水平。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统筹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职业学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建立职业学校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劳动光荣、42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企业按规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对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技术技能人才予以激励。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加大技术技能人才创业支持力度。举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43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202411 号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突出“四敢”导向,有力有效破除隐性壁垒、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保障、强化担当服务,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提质升级,推动民营经济综合实力稳步增强、地位显著提高、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预期性目标引导,未来 5 年,力争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 1 个百分点以上,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每年提高 1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的税收贡献稳步提升。二、打造公平发展环境(一)破除准入准营壁垒。制定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实施规范,全省统一执行。涉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省级建立市场准入准营壁垒投诉处理机制和平台,对反映的壁垒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完成程序性回复,原则上1个月内予以解决答复,保护投诉者隐私,典型案例在全省通报。(二)破除所有制歧视。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其中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 9 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 13 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35%;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属性强且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 8 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清理行动。(三)强化政务信用约束。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拖欠账款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或合同中44的违约失信信息,计入其政务信用记录。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在当年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限制其申报政府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示范等。三、加大政策要素支持(四)提高政策科学性可得性。各级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要以惠企宜商便民为基本着眼点,审慎出台收缩性、抑制性举措。涉企政策调整应根据实际设置1 个月至 1 年时间不等的合理过渡期。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的涉企政策“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严格落实涉企政策及时发布、惠企事项全面上架、奖补资金应兑尽兑要求,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兑现落实清单管理、每月通报、季度评估、年度考核机制,推动实现全省涉企政策“一站通查”、惠企事项“一站通办”、奖补资金“一站通兑”、普惠待遇“免申即享”。(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落实落细国家延续实施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在当年 10 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和次年 15 月汇算清缴期两个时点基础上,增加当年 7 月预缴申报期作为可享受政策的时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可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 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支持企业的投资补助、奖励奖补等财政扶持资金,在正式确定具体企业和金额后,原则上 1 个月内全额拨付至企业账户,不得挪用截留滞缓。(六)加大融资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开展产业链、专业镇“四个一”(一条产业链或一个专业镇、一批中小微企业、一家金融机构、一套融资方案)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年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增强山西省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信通三晋”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持续推广中小企业“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发行基础设施 REITs。省级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牵头,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建二八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七)加大人才和用工政策支持。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和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支持民营企业与院校开展技能人才订单培养、联合培养。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人才飞地”,在省外全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全职聘用人才,享受在晋人才相关政策。建立用工规模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名单,明确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在“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中的比例,在 35%的基础上实现有效提高。(八)加大用地政策支持。根据国家部署,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45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探索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场变化在混合产业用地中合理转换产业类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报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省级用地保障清单中的民间投资项目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九)加大降成本政策支持。降低“个转企”成本,对转企成功的,补助设立财务账户费用 1200 元,及一次性 3000 元奖励。研究降低新立项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降低物流、融资、用工、用能、用地等企业经营成本。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四、坚定维护合法权益(十)清理拖欠账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将清理拖欠账款问题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作为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等审计的重点内容。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督查、信用管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大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力度。(十一)提升法治护航水平。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不影响执行效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先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有效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绿色通道”。深化“万所联万会”机制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开展全省政法系统从严纠治政法干警损害营商环境问题专项行动。(十二)规范涉企监管执法。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省级统一明确“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具体情形,以包容审慎监管促经营主体创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市县根据实际设立“企业安静期”,期间非紧急特殊情形,不对企业开展常规性执法检查。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2024年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五、促进民企转型提质(十三)引导健全公司治理。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延续省级财政奖励 50 万元的政策。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研究出台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支持引导我省晋商联合投资平台发挥资本、人才、科技、项目优势,抱团发展、46协同转型。(十四)支持提升创新能力。我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中国(山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目录和支持政策,对经评定产品的省内生产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首版次软件,省级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由其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十五)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围绕产业链、专业镇投资制造业项目,享受同等扶持奖励政策。制定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对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 5 亿元且同比增速达 50%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持续开展“万企兴万村”山西行动。公开发布一批优质文旅康养资源项目,招引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战略性投资开发运营。按季度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三张项目清单”,以市场化方式洽谈投资。(十六)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每年举办省级商协会党务工作者培训班,推动商协会、非公企业党建由“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和人才库。提高企业家地位,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探索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实行青年民营企业家培育“导师制”。每年轮训 300 名以上青年民营企业家。定期开展山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表彰、山西省工商联民营经济工作先进表彰、山西省优秀企业评选。六、强化组织实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民营经济工作,研究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推动政策细化落地,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把民营经济增加值、民间投资、向民营企业配置资源要素等相关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十八)双向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细化落实好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区分开来,通过容错免责打消干部“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切实保护提高干部敢为、坦荡支持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民营企业家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47(十九)凝聚浓厚共识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政策,宣传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开展“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巡礼”系列宣传活动。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对大要疑难案件挂牌督办。选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二十)做好监测评估。按季度开展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强化涉企政策的督促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举措,加强协同配合,狠抓政策落地兑现。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和第三方评价,增强民营企业“真金白银”获得感。48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12 号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征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设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立足“凝练一流课题、搭建一流平台、汇聚一流团队、引进一流人才、出好一流成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构建现代科技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促进全省创新效能有效提升。二、建设目标按照“引进共建、培育新建、整合组建、提升改建”的方式,建设多种类新型研发机构,打通从基础应用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条,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到 2023 年,体制内存量研发机构逐步改造为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全部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对社会资本参与成立的研发机构,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其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到 2025 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500 家,其中省级 200 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 200 名(个),集聚科研人员 10000 名,培育国家级创新载体 5 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成为一流创新生态的重要力量。三、建设标准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或登记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具备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基础产业做强做优、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着重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等方面积极探索,打通产学研用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49各市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新型研发机构。四、政策支持(一)强化科研引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二)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三)激发创新活力。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四)鼓励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可依照相关规定,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 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五)优化建设环境。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重点为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五、评价体系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体系,纳入全省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效果开展评价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5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21 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 年)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决策部署,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文化强省和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助力旅游强国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 2024 年底,5A 级旅游景区总数达到 11 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现“破零”,1.3 万公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全面建成,全省可供游客使用的床位总数达到 100 万张,过夜游客占比达到 30,人均旅游花费达到 900 元,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3.7。到 2026 年底,5A 级旅游景区总数达到 13 家,全省可供游客使用的床位总数达到 110 万张,过夜游客占比达到 35,人均旅游花费达到 1000 元,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4.4,山西文旅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实现大幅提升。到 2028 年底,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进入国内著名国际知名旅游城市行列,全省可供游客使用的床位总数达到 115 万张,过夜游客占比达到 40,人均旅游花费达到 1100 元,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5以上,初步建成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旅游业成为山西支柱产业。二、深化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能(一)做强文旅龙头劲旅。深化院团改革,激发山西演艺集团发展活力和适应市场能力。推动山西文博集团重组改革,打造全国一流现代文博产业旗舰劲旅。支持省文旅集团重塑产业布局,推动文旅集团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增强资本实力,做强文旅主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文物局、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文旅集团、省演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龙头景区改革。进一步推进云冈石窟、五台山、平遥古城、关公故里文化旅游景区理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做“生态”、景区做“平台”、市场做“业态”的开发运营管理体系,打造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大同、忻州、晋中、运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盘活旅游资源资产。推动破解历史遗留难题,着力解决“小资本占有大资源”问题,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对于不涉及核心51旅游资源、产权明确的,每市遴选至少 1 个国有非文物 4A 级以上旅游景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以竞争性配置方式向民间资本出让景区经营权或业态经营权。(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构建旅游核心吸引物体系(四)打造旅游热点门户。打造 3 个国际旅游门户城市,以热点门户辐射带动周边区域向综合化、片区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支持太原市打造省域文旅综合集散中心,更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支持大同市打造对接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桥头堡,打造古建石窟艺术文化、民族融合文化、避暑度假文化等文旅品牌;支持运城市打造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旅游中心城市,建设体验华夏根祖文化、忠义文化的旅游胜地。(责任单位:太原、大同、运城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实施重点景区打造计划。对标国内外同类型头部景区,打造洪洞大槐树、皇城相府、太行山大峡谷、壶口瀑布、晋祠天龙山、云丘山、王莽岭、雁门关广武、芦芽山、碛口古镇、恒山、娘子关固关、八路军太行纪念馆黄崖洞、乔家大院、王家大院、鹳雀楼普救寺、陶寺遗址丁村、偏关老牛湾等重点景区,梯次推动晋祠天龙山、关公故里、恒山、永和乾坤湾等创建 5A 级旅游景区,形成山西旅游景区品牌矩阵。(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壮大旅游景区规模。开展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实施县域 A 级景区“破零”行动,鼓励各类自然风景区、旅游综合体、城市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创建 A 级旅游景区,持续扩大我省旅游景区基本盘。(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促进“文旅 ”业态创新发展(七)深化文旅融合发展。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延长开放时间,打造一批融合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服务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鼓励市县改建、新建特色园区、特色艺术街区,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太原市、运城市在国家级文旅消费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创建示范城市。着力发展研学旅游,开发古建文化、地质文化、晋商文化、红色文化等专项科考旅游线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优化完善云端山西文物数字博物馆,推出“国宝中的山西”主题游径和“红色印记”“匠心古建”“长城文化”“晋商之魂”等精品线路。依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博物馆、历史人文类景区,培育52文物研学基地,推动标志性专题博物馆建设。推动文博单位开发文创产品、知名文物复仿工艺品。(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深入推进数智赋能。鼓励文旅行业数字企业发展,开展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文旅产业数字化转型,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AR/VR 等数字技术,打造智慧景区、智慧康养社区、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沉浸式数字化体验场景。强化文旅产业信息化支撑能力建设,推动各市建设文旅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在文旅产业应用大数据基础算法、平台软件、智慧监管等共性关键技术,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数字化支撑。(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文旅集团、云时代公司以及景区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积极发展休闲旅游。开展文旅产业赋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一批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持续深化太原晋源区、大同浑源县、朔州右玉县、忻州忻府区和五台山、阳泉盂县、长治壶关县、晋城陵川县和泽州县、运城盐湖区等10 个县(市、区)文旅康养集聚区及 50 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创建单位建设。打造黄河晋陕峡谷风光带,成为区域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推动太行锡崖沟、云中河、云竹湖、右玉南山、盐湖、漳泽湖、安泽沁河湾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提升一批省级旅游度假区。(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体育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学习践行“千万工程”经验,开展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动晋城泽州县形成示范。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旅游民宿,打造以晋城为重点的晋东南乡村旅游带。开展游购乡村系列活动,发展采摘节、“后备箱”经济等新业态,加大“尽赏田园晋美乡村”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行精品线路的宣传推介。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各地打造乡村旅游节庆活动,不断丰富乡村休闲旅游场景。(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有序发展红色旅游。打造武乡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点培育兴县、左权、右玉等成为全国知名红色旅游目的地和红色旅游创新发展基地。编制晋冀豫、晋绥和晋察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规划,分主题创建、公布革命游径。推动红色旅游景区利用数字化手段丰富红色文化展示、讲解方式,让革命精神具象化、革命文物“活起来”。(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转型发展工业旅游。依托大型工厂、工业遗产,择优建设工业遗址公园、文化产业园区,支持汾酒集团、太化集团、宇达集团、曲沃建邦通才钢铁冶金公园等打造观光工厂。(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工信厅、53省文旅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创新发展低空旅游。依托全省建成及规划建设的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等通航基础设施,与周边旅游资源协调发展,建设一批航空休闲旅游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文旅厅、山西航产集团、华舰体育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打造体育旅游精品。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引入品牌赛事进景区,增强环山西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汾河龙舟公开赛及马拉松赛等赛事吸引力,提升运城圣天湖、晋中云竹湖国家体育旅游基地品质,推动临汾云丘山、代县雁门关等创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培育一批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发展冰雪经济,推动广武国际滑雪场、万龙白登山滑雪场、九龙国际文化生态旅游区等积极创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华舰体育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发展生态旅游产品。办好森林旅游节,推动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康养试点建设县(乡镇)、森林康养人家以及森林体验基地、森林养生基地、慢生活休闲体验区等建设。统筹生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避暑休闲、温泉康养等旅居养老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研发推广森林、草原、山地、观星、康养、研学、自驾等绿色旅游产品新谱系。(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文旅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进入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十七)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度。加快全省各口岸机场国际客运航线恢复和开辟工作,充分运用好扶持政策,加开、加密国际航班航线,推动将热点门户城市纳入“干支通、全网联”航空运输服务网络。(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文旅厅、山西航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做好入境旅游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推出多层次、差异化的入境旅游线路产品,增加山西入境旅游吸引力。优化入境通关政策,进一步提高签证办理效率。推动实施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物品“先期机检”,推广智能审图应用,持续完善进出境旅客现场“自助通关”新模式。加强翻译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景区、机场、车站、酒店、购物商店等场所的多语种标识及导览设施,提升外籍游客和港澳台居民持有效证件预订景区门票、购买车票、办理住宿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加强银行卡和移动支付受理环境建设,提高境外银行卡及各类电子支付方式便捷程度。积极支持具备结售汇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机场、车站、涉外酒店等重要场所加快外币代兑点的建设和自助兑换机的布放,推动离境退税政策在我省落地。(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外事办、省港澳办、人行山西省分行、太原海关、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好国际友城合作、文化和旅游部驻外机构等渠道和平台,开展“走进山西读懂中国”海外宣介活动,邀请主要境外客源地54旅行商到山西考察踩线,积极参与文化和旅游部入境游旅行商伙伴行动。巩固日韩和东南亚等传统客源市场,深挖欧美市场,开辟中东、“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等潜在客源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外事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完善文化旅游要素配套服务(二十)推动交旅融合发展。构建“城景通、景景通、城乡通”的快旅慢游全域旅游一张网,协同推进主体、慢行、景观、服务、信息五大系统建设。到2024 年,全面建成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完善旅游公路标志标识信息指引体系。聚焦模式创新,加大沿线风情小镇、特色村落等规划建设力度,开发特色交旅融合线路,变旅游公路为“公路旅游”。增强城乡道路客运网络旅游保障能力,提升枢纽节点旅游服务功能。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高铁运输能力,重点围绕周末短途旅游流,在既有图定高铁开行基础上,安排重联运行。(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交控集团、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提升旅游餐饮品质。打造特色品牌,依托三晋地域饮食特色优势,不断提升晋菜、面食体系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产业化水平,以“弘扬面食文化、讲好晋菜故事”为主题,实施“晋菜晋味”提升行动,打造精品晋菜品牌,以面食牵引晋菜发展,带动晋菜崛起。培育特色载体,合理规划各地美食街区、休闲广场等,推出一批旅游美食地标、示范店、特色店,培育一批特色老字号餐饮名企。开展特色活动,举办“品鉴山西美食晋享山西味道”餐饮品牌推广活动、中国山西面食文化节、晋菜创新大赛,推动十大晋菜、十大新派晋菜、十大山西面食、50 种山西特色小吃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景区等过客区入驻。打造非遗主题精品旅游线路,支持各市举办非遗购物节、非遗美食节等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构建多元住宿体系。提升住宿承载能力,在全省主要旅游城市、重点景区,市场化引进高品质酒店,提升五星级酒店、全球知名连锁酒店数量,培育打造以高品质酒店为引领、主题酒店为支撑、中高端旅游民宿为组团的住宿体系。(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打造旅游购物品牌。推动平遥牛肉、推光漆器、广誉远、山西老陈醋等特色品牌、老字号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和独特技艺,推出符合国潮消费需求的产品。实施传统工艺振兴,重点打造平遥推光漆器、祁县玻璃器皿、怀仁陶瓷、平定砂器等 10 个传统工艺集群。支持文创企业、文博单位发展连锁经营,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宣传营销。深化与故宫博物院等知名文创研发机构合作,支持“山西文创联盟”发展,鼓励文创企业与重点景区深度合作,联合开发文创产品,推动各地结合地域特色推出具有晋风晋韵的“山西礼物”。(责任单位:各55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文旅厅、省文物局以及景区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促进演出市场繁荣。组织国内知名专家打造艺术精品,借助保利院线等全国性剧院运营企业将山西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推向全国市场。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服务,支持各类协会、社团、演艺经纪等团体,加大顶级剧目引进力度,利用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打造商演品牌,支持太原市成为华北地区重要演艺中心。持续推进演艺进景区、进节会、进消费场所,提升又见平遥 太行山上如梦晋阳等经典演艺品质,推动优秀舞台剧目市场化运营。拓展中小型旅游演艺空间,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利用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引入戏曲、民歌、非遗等表演。(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华舰体育集团以及景区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完善线上预约措施,保留人工窗口,满足各类群体购票预约需求。在旅游旺季,通过延长景区开放时间、增加弹性供给等提升景区接待能力。妥善处理景区开放和封山防火关系,特殊情况、特殊时段确须封山的,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法定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对热点景区及周边道路实施旅游车辆道侧临时停放等紧急疏导措施,鼓励热点景区周边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厕所对游客开放。对旅游客车、外地自驾车辆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批评教育为主的处罚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实施 5G 网络覆盖,2024 年底前,实现全省4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5G 网络有效覆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旅游服务中心(咨询中心)、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城市公园规划建设文化旅游服务区、文化廊道、文化“跳蚤市场”,2024 年在保持现有开放规模的同时,继续增加公园绿地开放试点城市和开放绿地面积,利用城市公园、草坪广场等开放空间打造创意市集、露营休闲区。探索建立古树公园,鼓励各地开展“古树传说、古树故事”征集、古树文化旅游等活动,以古树为载体,打造当地旅游品牌。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提档升级,加快公路沿线和景区充电桩、综合能源岛建设。加强绿道、观景台、骑行道、郊野公园、停车设施等微循环休闲设施建设,编制太行山国家森林步道(山西段)控制性规划,合理布局自驾车、旅居车停车场等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增强文旅行业综合服务能力(二十七)提升文旅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文旅标准体系,打造“山西标准”品牌。建立以游客为中心的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强化监测结果应用及跟踪改进。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施旅行社、导游、星级饭店等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开展诚信旅游企业、品牌、产品等评选。(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6(二十八)规范文旅市场秩序。营造旅游友好型环境,全力打响“旅游满意在山西”品牌。加大文明旅游宣传力度,健全跨部门文旅市场投诉举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坚决打击各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规范和加强涉旅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维护全省文旅发展形象。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将执法装备配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九)狠抓安全质量提升。进一步明确文旅重点领域和环节安全主管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排查各种风险隐患,实施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文旅品牌知名度影响力(三十)创新宣传推介手段。强化全省“一盘棋”宣传推广合力,省市县企纵向联动、有关部门横向协同,共同推出四季文旅线路、产品和攻略。用好直播营销、头部代言、网红打卡等新宣传方式,深化与顶流营销团队合作,实施主流媒体营销、新媒体营销、OTA 营销和创意营销等行动。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对自驾游客实施精准宣传,实施“文化传播者”计划,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知名博主担当宣传员,提升“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品牌知名度。(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交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紧盯目标群体营销。依托我省各市与周边省市和重要客源地协作机制,深化区域合作。借势、借力“京津冀”“黄河金三角”客源市场以及“山河四省”流量热度,共同推出春游、夏养、秋行、冬享“四季”系列以及“太行山”旅游等主题推广活动。拓展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潜力客源市场,精准打造线路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二)用足用好活动平台。持续释放品牌活动效应,创新办好全省旅游发展大会;聚焦打响“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合力办好康养产业大会。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举办节庆活动,提升关公文化旅游节、尧都文化旅游节、平遥国际摄影展、平遥国际电影展、洪洞大槐树寻根问祖旅游季、云冈文化旅游季、孟母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提升保障措施强化狠抓落实(三十三)全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全域性、全局性工作,市县发挥主体作用,各级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切实将文旅产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的大文旅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四)强化政策支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57券等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我省文旅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 ”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奖励,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文旅产业。充分发挥好文物保护基金、艺术基金作用,接受社会资助,支持文创产品设计转化、打造文艺精品剧目,积极为文旅产业发展赋能增效。(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五)加大文旅用地保障。不断优化文旅产业用地政策,将文旅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文旅产业项目布局,依法依规保障文旅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优化确定“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和用地需求,并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对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文旅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各市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允许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发展文旅产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六)拓宽文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和文旅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优化信贷管理,提高办贷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文旅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银行机构加大文旅消费信贷支持,拓展文旅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等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申报文旅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进一步压缩项目准备周期。(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七)实施消费促进行动。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统筹考虑生产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对有带未成年子女出游意愿的职工,尽可能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各市开展 A 级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活动,鼓励发放文旅消费券。将“山西文旅年卡”纳入基层工会服务职工范围,引导职工开展省内游活动。开展文旅惠企乐民活动,组织各地结合法定节假日、传统节日和暑期等旅游旺季,因地制宜推出消费惠民措施,举办形式多样的文旅惠民活动,实施好免费送戏下乡进村等“五个一批”群众文化惠民工程。引导节会活动业态健康发展,将山西艺术节、文旅节会等重大活动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总工会、省文旅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八)支持经营主体发展。延长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对新成立的旅行社,继续实行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在旅游业推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鼓励各旅行社以购买保险代替交纳保证金。坚持同等质58量标准,依法支持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九)稳定扩大人才队伍。加快建设山西文化旅游职业大学,着力培养文旅行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做好文旅人才培育使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引进一批文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文艺人才,支持文旅人才参与山西省职业、行业技能大赛。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职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依法保障导游劳动报酬。加强导游人才供给和业务培训,重点支撑和跟踪培养中高级导游,定期举办山西省导游大赛。(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十)强化文旅考核激励。优化文旅统计调查方法,完善文旅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围绕产业目标、产业主体、产业基础、产业创新、产业保障等方面探索开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考核和奖励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考核办、省文旅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2121 号现代服务业贯通经济活动,促进要素流动,助力创业创新,是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 20212025 年。一、发展基础与面临的形势“十三五”以来,我省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促进全省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以提高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发展环境,催生新业态,拓展新领域,培育新动能,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发展基础规模持续壮大,增长贡献明显提高。“十三五”时期,全省服务业增加值由2015 年的 5891 亿元增加到 2020 年的 9030 亿元,年均增长 6.5%。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50%,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年均达到 64.3%,成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服务业投入显著增加,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比重由 51.2%上升到 57.1%,年均增速达到 8.5%,对优化投资结构、促进全省转型升级发挥了“定盘星”作用。结构显著优化,内生动力不断增强。组建了山西文旅集团、华远国际陆港集团、华舰体育控股集团等旗舰企业。服务业发展对传统行业的依赖逐步减弱,“十三五”期间,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由 33.9%下降到 28.7%。文化旅游业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初步确立,共实现旅游收入 27283 亿元,年均增长 24%(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 年未列入平均增幅计算)。金融服务业平稳增长,2020 年在服务业增加值中的占比达到 13.4%。以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2020 年增加值占比达到 13.6%。重点集聚区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水平显著提升。全省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升级,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工作,现代专业交易市场、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现代服务业竞相崛起,集聚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彰显,全省服务业集聚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产业融合态势不断强化,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积极推动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60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向各领域广泛渗透,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加快发展。“互联网 ”催生的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络约车、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在线旅游、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兴起,成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活跃力量。“互联网 农业农村”融合加快发展,成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活跃力量。政策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持续深化改革,鼓励金融、物流、文化、旅游、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围绕放宽市场准入、投融资体制、财税政策、要素保障等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省上下形成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良好氛围。我省服务业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总体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起步晚、规模小;多数市场主体竞争力不强,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足,缺少具有一定规模的本土龙头骨干企业;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渗透式发展不够,融合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面临的形势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突破和广泛应用,催生出新的服务业态和模式,为我省换道领跑,抢占未来服务业新高地,融入国内国际服务业高端产业链条提供了更多机遇。“十四五”时期,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服务业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机遇期。我省正处于转型发展的窗口期、关键期,随着高质量发展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全省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向高品质迈进,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新型消费快速涌现,将有力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省委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转型出雏型”战略目标,以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创新驱动放在服务业发展的核心位置,加快服务业高端化、品质化、数字化、融合化发展,以服务先进制造业发展和提升人民生活便利度为导向,构筑生产性服务业新支柱,抢占未来服务业新高地,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新引擎,加快形成文旅新地标,打造康养新品牌,重塑生活性服务业新优势,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供给质量,构建支撑全省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创新成为服务业发展的原动力,催生发展服务新亮点、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61的现代服务业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提升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改革红利。实施更加主动的区域合作战略,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合作,增创服务业发展新优势,拓展服务业发展新空间。坚持需求引领。坚持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发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发挥传统消费主体作用,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的动态均衡。坚持融合发展。以融合发展理念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深化业务关联、链条延伸、技术渗透,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服务业内部融合发展,加大互联网等新技术在服务业中的应用,通过服务业跨界融合赋能经济稳步增长。坚持质效优先。立足特色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以拓展产品功能、提升交易效率、增强集成能力、满足深层需求为重点,提高服务业质量效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培育特色服务品牌,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三)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全省服务业总量规模持续壮大,重点领域新旧动能有效转换,全面实现提质增效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活力迸发,服务业结构布局更加优化,与发达地区的相对差距显著缩小,形成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产业新体系。质量效益显著改善。促进服务业规模扩张和质态提升并重,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有效支撑我省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 20%,加速服务业技术、业态、管理、品牌和商业模式创新,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引领产业发展、市场占有率高的创新型服务业领军企业,在全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争先进位。开放水平持续提高。优化服务业外商投资结构,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全省外商直接投资额比重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扩大。集聚效应明显增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全面实现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能力逐步优化,集聚区的规模经济效应越发凸显,成为全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集聚地,创建形成 50 家左右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到 2035 年,我省和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业实现高质量转型,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的比重明显提高,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辐射能力和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实62现专业化、标准化、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实现品质化、多样化和便利化发展,服务业整体迈向产业链和价值链高端。(四)空间布局依托“一主三副六市域中心”空间布局,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功能区发展布局,形成中心城市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向集聚区集中、生活性服务业向商圈集中的区域功能布局。深化“一主”引领功能,强化全省服务业中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太原都市区国际化水平,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平台经济,推动咨询服务、会展服务、信息服务等高端服务业发展,高质量建设山西综改示范区“五大中心”,建设一批层次高、业态新、功能全的各类现代高端服务业载体,把太原都市区打造成为国际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国际化现代服务中心和消费中心。大力推动强省会战略,建设太原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发展与先进制造业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提升参与全球全国资源配置能力和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太原在世界城市网络体系中的节点地位,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强化“三副”支撑功能,形成以大同、临汾和长治为副中心的辐射格局。大同、临汾、长治作为晋北、晋南、晋东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加快建设与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要求相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合理利用自身所处区域的优势主动对接太原都市区,打造省域内紧密相连、互为补充、各要素有序流动的辐射格局,成为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腹地,推动我省服务业整体高质量发展。晋北地区发挥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节点,联通京津冀、中西部地区和俄蒙欧的区位优势,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服务、通用航空、电子商务、商务咨询、金融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将大同打造成为乌大张长城金三角合作区服务业枢纽城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成为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对外开放桥头堡。晋南地区积极对接黄河金三角和关中平原城市群,加快完善铁公机交通运输体系连接,加强与太原、西安、郑州等三个省会城市的经济互动,发挥侯马保税物流中心重要作用,重点发展文旅融合、科技创新、现代物流、商贸服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将临汾、运城打造成为黄河中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服务业中心城市。晋东南地区加强与中原城市群对接,重点发展高端商务、文旅康养、现代金融、通用航空等现代服务业,加强现代综合交通建设,将长治、晋城打造成为晋冀豫地区服务业中心城市,成为我省向东开放和承接中原城市群发展的枢纽。优化“多点辐射”功能,推动全省服务业网络化发展。发挥各地优势,推动县级中心城市服务业特色化发展,打造区域性服务业主要节点,深化协同联动发展。推动各类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培育发展服务业特色商业街、特色园区、63特色乡镇,提升商业服务能级和集聚区发展水平,主动承接太原都市区以及大同、临汾和长治三大副中心城市服务业辐射,积极对接节点城市服务业延伸,共同形成支撑全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系统。三、围绕转型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以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补齐短板、锻造长板,深化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向服务业各领域渗透,促进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壮大生产性服务业,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发展。(一)培育优势,构筑三大生产性服务业新支柱1.现代物流业以降本增效提质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物流设施网络,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推动物流业融合创新发展,增强物流供应链管理能力,构建现代物流体系,打造现代物流强省。推进物流通道建设。以打通国际国内物流关键通道和关键节点为重点,加快我省与国家物流大通道有机衔接,打通“出省口”,消除“断头路”,建成公铁海空联运、干线成网、省际互联、面向国际的物流通道体系。重点推进山西至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山西至青银、青兰等国内物流通道建设,推进山西至凭祥口岸、霍尔果斯(阿拉山口)、二连浩特和满洲里等国际物流通道建设。加强航空物流通道建设,加快太原机场改扩建,强化太原枢纽中心与全球主要国家城市的航空货运联系,建设国际航空货运基地。提升物流枢纽功能。打造太原都市区国际化智慧物流枢纽,建设物流公共信息管理平台,构建服务全省的智慧物流中枢。建设三大区域物流枢纽,加快建设大同国家物流枢纽,做强煤炭、煤机制造、轨道交通、陶瓷等大宗商品物流供应链,建设全国重要的肉类冷链服务基地;加快建设临汾国家物流枢纽,加强与日照港等港口业务合作,大力发展“无水港”模式,建设粮食、果蔬等物流设施和信息平台,扩大跨境贸易、保税物流规模;加紧培育长治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建设货运基地和全货机航线,为半导体、信创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物流支撑。统筹布局建设制造业、农产品、快递、医药、大宗商品等专业物流基地。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山西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周边省份物流枢纽合作与信息共享,完善京津冀晋鲁豫地区间物流集疏运和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实现跨区域物流无缝对接。加快建设现代陆港体系,开行“一带一路”干线集装箱循环班列,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协作和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优化城市物流集散和配送网络,提高大型商圈和商业连锁企业的集中配送比例;完善农村配送服务网络,推广邮快结合、交快结合、快快合作等农村物流模式,加强城乡互动的双向物流体系建设。建设智慧物流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物联网、智能终端、智能仓库等推广应用。发展一批面向干支线运输、仓储配送、运输代理、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等细分领域的物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具有产业链、64供应链带动能力的核心物流企业打造产业“数据中台”和“虚拟”产业园。加快推进山西省智慧物流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智慧物流快捷交易无缝衔接。推动物流创新融合。加速物流业迭代更新,创新物流组织方式,发展“互联网 物流”、共享物流、枢纽物流、绿色物流、供应链物流、“虚拟”产业园等物流新业态。满足品质消费、时尚消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需求,发展网约物流、网络货运、个性化定制物流、即时配送、社区配送等新模式。进一步推动物流业与各产业、各环节相互渗透、融合发展,加强供应链增值服务,提升供应链服务能力。2.科技服务业壮大科技服务业主体,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发展科技服务业新业态,创造科技服务大需求,建设科技服务业大市场,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工业设计与研发服务。全面提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鼓励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管理部门主动与中央驻晋科研院所对接,采取联合研发、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积极吸引国内外工业设计院校和机构到山西创办工业设计公司或分支机构。重点围绕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产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研发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等高附加值业态,推动服务外包向知识流程外包和行业解决方案等高端外包转变。加快发展“互联网 研发服务”,鼓励企业开展网络协同研发设计,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新技术在研发设计中的应用。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依托现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发挥在晋院士领军作用,提升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快速转化能力。围绕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建设一批集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试验服务为一体的开放型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实现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试基地全覆盖。壮大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在线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技术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具有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功能的机构加快发展,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形成线上线下共同推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中心、农技推广中心等面向农业、农村领域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培育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等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提升,培育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大65力发展在线智能化、多参数、信息化和网络化等检验检测新业态,提升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咨询、标准研制、培训等增值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证券化等方面服务新产品。支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打造一批网上知识产权“服务站”,促进“互联网 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加强服务业态和模式创新,建设专利运营与产业化服务平台。3.现代金融业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打造良好金融生态,形成各类机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定位明确、作用有效、运行规范的金融业发展格局。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围绕全省“六新”突破和 14 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化配置信贷、债券、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积极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推动作用,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展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支持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积极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提高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覆盖面与渗透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用好应急还贷资金和云税贷、小微快贷、信易贷等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挖掘企业首贷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及信用贷款投放比例。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做优做强地方金融。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发挥融资担保、保险增信及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提升金融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引导和培育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到沪深港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通过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劵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优化金融产业布局。依托山西综改示范区,开展金融集聚区建设试点,加快优质金融资源和要素集聚,科学安排重点金融项目,提升金融产业规模化水平,尽快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完善地方金融业态,补齐金融要素市场、基金业和风投创投短板。大力发展县域和农村金融,推进基本金融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金融协调发展。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打造一流城商行、农商行。大力发展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晋设点展业,支持现有银行、证券、期货、基金、证券投资咨询、66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理增加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扩大地域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办民营银行。支持建设集数据备份、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业务处理、创新研发、信用卡及培训等为一体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不断深化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监管,逐步将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着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完善金融涉诉案件协调机制,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对逃废金融债务失信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二)增强后劲,抢占四大未来服务业新高地1.信息服务业以“智慧山西”建设为引领,实施网络强省战略,依托能源、区位优势,推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围绕“网、智、数、器、芯”五个领域,构建千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数字技术应用先导区,助力山西大数据产业跃居全国第一方阵。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以算力算法强大大数据应用,以创新生态壮大大数据产业,聚焦数据资源集聚、数据融合应用、数据产业方阵打造、数据治理能力提升,充分发挥信息安全、数据标注领域先发优势,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加快 5G基站、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普及 IPv6 应用,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互联网数据中心和支撑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信息基础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基础数据服务体系。争取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在我省布局建设,将太原打造成为省级核心枢纽节点,依托大同、阳泉、吕梁建设城市级枢纽节点,构建省、市协同联动的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大力发展山西软件园、清控创新基地、太原中北软件园等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做大做强优势领域和主导产业,强化产业集聚效应。围绕信创产业生态,大力推进关键基础软件、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重点软件产业研发能力建设。鼓励省内产学研用深度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引导建立创新前后端有效对接、创新资源集约利用、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创新活力充分释放的创新机制。加快建立具有区域竞争优势、自主创新的软件产业生态,引进和实施一批重大项目,着力突破核心技术,积极培育新兴业态,持续深化融合应用,提升软件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和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技术服务创新,发展关键应用软件、行业解决方案和集成应用平台,强化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支持本土领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打造立足山西、面向全国的数字产业旗舰劲旅,打造千亿规模的电子信息产业。促进信息技术融67合应用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培育一批信息产业优秀产品和试点示范项目。推动信息技术向各领域赋能、赋值、赋智,形成“互联网 ”新业态。探索数字融合应用新场景,推进智慧城市、智慧政务、智慧旅游、智慧医疗等示范应用工程建设,促进服务业智慧化发展。2.高端商务服务业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咨询、人力资源、会展、法律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态,推动商务服务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培育功能完善的高端商务服务中心。做大做强服务贸易。积极申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大力发展服务外包、跨境物流、文化贸易等优势服务贸易产业,培育一批服务外包基地、跨境物流基地和工程总承包服务基地,打造一批山西服务业贸易品牌。发展山西综改示范区服务贸易集聚区,打造大宗商品、网络货运、数字零售、跨境电商等千亿级平台经济,以及千百亿产业集群总部经济,集聚一批国内外金融、审计、知识产权、系统安全、商务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企业,促进服务贸易集聚发展。积极建设服务贸易公共平台,打造文化服务、数字服务、中医药服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在专业服务、旅游、文化、检验检测、教育、医疗等领域,积极培育一批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全面推进“单一窗口”等新型通关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咨询服务业。加快咨询业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人才支撑,建设新型智库。优化行业结构,拓展咨询服务新产业新领域,促进政策咨询、工程咨询、科技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咨询和企业管理咨询等重点领域快速发展。推动山西综改示范区创建咨询业示范园区,吸引国内外著名咨询服务机构入驻,打造先导型、专业化、有特色的咨询业基地,推进咨询业集聚发展。加大对咨询服务业的政策创设和支持力度,鼓励咨询服务企业发展,重点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和综合性全过程咨询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山西咨询智库”“山西投资咨询专家库”“山西咨询发展论坛”,在山西形成一批品牌咨询企业和品牌咨询专家。培育壮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形成 50 家左右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领军企业,建设 1 个国家级和 11个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我省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省级人力资源信息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高标准实施“互联网 ”人力资源服务,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做优做精会展服务业。培育会展龙头企业,提升办展专业能力,推动会展业68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拉长会展产业链条。完善会展场馆设施,加快会展会议中心建设,推进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行,切实提高会展场馆利用效率。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探索线上线下办展新模式,打造网络展会集群。培育和引进一批知名展会,重点培育 2-3 个国家级展会,促进会展业向国际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构建全省会展业全方位发展格局,努力将太原打造成为我省会展经济核心区和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会展城市,其他各市重点培育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品牌展会,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会展强省。培育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支持区块链、5G 技术、大数据等新型技术在新兴法律服务业的应用,探索新型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形成特色业务,打造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法律服务品牌入驻,引导更多律师人才到本地执业,发展壮大本地律师队伍。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构建我省大而强的法律服务格局和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管理体系。3.节能环保服务业以高效节能、先进环保以及资源循环利用为路径,大力发展评估、咨询、检测、设计、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形成市场竞争力强、结构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健全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节能咨询、节能监测、节能技改、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认证等为主体的节能环保与循环经济服务体系,重点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引导发展以系统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综合环境服务。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创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效益分享型机制,推广能源费用托管、节能量保证、融资租赁等商业模式。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立综合能源管理中心。推进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引导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规划、能效诊断、能源管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创新环保服务模式。试点应用地热能供热技术,以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产业园区和科技创新城为核心,应用地热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加快产业集聚,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创建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节能低碳环保产业园区。支持环保企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电能服务产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环保管家”模式。推进第三方治理机制。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产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69托管,大力推进污染集中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培育一批集环保工程技术方案设计、施工、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工程总承包企业集团。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新机制。鼓励发展电能服务。加快覆盖重点城市、重点领域的充电站、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逐步搭建科学规范的电能服务产业发展体系。规划布局充电桩网络,以太原、晋中、晋城、运城等为重点区域,打造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电动汽车及配套产业链,形成网络化、便利化的充电站、换电站布局。推动电力储能梯次应用,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推进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拓展电池梯次利用应用场景。推动电力行业与“互联网 ”深度融合,加快建设电能信息采集系统,依托能耗智能监控和人工智能系统,寻找能耗漏洞,提升用户用电效率。4.通航服务业推进通航全产业链发展,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将我省打造成为中国低空旅游体验消费重要目的地、华北航空运动产业发展新高地、通用航空示范强省。加快发展通航运营服务。结合我省资源优势及市场需求,开展低空旅游、短途运输、航空培训、航空物流、航空应急救援与公共服务等通航运营服务。鼓励大同、长治、吕梁、运城等地率先发展低空旅游,在 5A 级旅游景区和部分 4A级景区,基本实现 45 分钟航程全覆盖。依托省内现有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以定点航班为主、定制飞行为辅的方式,发展短途航空,构建通达顺畅的公共航空运输网络,打造省内空中“高速公路”。扩大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加强通用航空在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农林作业、气象监测、土地测绘、空中旅游、森林航空消防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太原、长治、大同等地建设通航应急救援基地,开展航空应急救援等公共飞行业务。推动通航金融、保险、租赁服务,重点加快发展通用航空全产业链融资、通航经营安全保险、通航设备设施租赁等服务体系,延伸通用航空运营服务产业链。培育壮大通用航空市场。鼓励“通用航空 ”消费,推进通航业与旅游、体育、气象、医疗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通用航空新业态。开展以“空中观光 飞行体验”为主要内容的低空旅游项目,以沿黄河、沿长城、沿太行三大低空旅游为抓手,开辟 3 条以上低空旅游航线,建设覆盖全省的低空旅游航线网络,打响“空中看山西”旅游品牌。开展航空体育培训,利用省内通用机场和飞行营地,发展空中跳伞、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三角翼、热气球、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消费市场。依托尧城(太原)国际通用航空飞行大会,举办以航空运动、航空消费与航空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国际航展及国际通航论坛。支持建设航空主题商业文化街区、航空主题营地、航空主题游乐园、航空俱乐部等,激发通航市场消费。健全通用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坚持全省域统筹、全链条发展、全方位改70革、全领域开放、全要素保障,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通航政策创设和要素保障。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通用航空多元投融资体系。加快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地面通航网络,推进全省新建通用机场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低空飞行服务站,为通航用户提供空中交通管理服务及各类航行情报、气象情报、技术咨询、飞行辅导、应急帮助等增值服务,实现低空飞行“一站式服务”。优化通用航空教育资源,支持大专院校和高校开设通用航空类专业,加大通用航空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三)夯实根基,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新引擎以服务农业全产业链、打造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为导向,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培育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创建全国有机旱作农业特色品牌,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培育全产业链农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加强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我省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整省试点工作,搭建全省农业生产性综合服务平台。健全智慧农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智能化气象服务建设,建立一批数字农业服务站,开展“农业机械化 综合农事服务”试点,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服务供给与需求线上对接。引导形成覆盖农业生产全过程的社会化综合配套服务,构建集高科技农业技术的研发、生产、培训、服务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服务体系,为农业“特”“优”发展提供支撑。积极拓展农业服务领域。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重点发展农业市场信息、农资供应、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营销等服务。围绕山西农谷建设战略,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村改革,开展绿色高效技术服务,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引领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支持服务组织积极开展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草料等农资供应服务,深化雁门关农牧交错示范带建设战略,建设优质牧草基地,发展优质牧草种植,加快大同肉业、朔州奶牛和肉牛、吕梁肉牛、忻州绒山羊等产业集聚区建设,推动草食畜牧业提质增效。依托运城农产品出口平台建设战略和“南果中粮北肉东药材西干果”五大平台,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利用农业展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推动我省更多优质农产品进入国内大循环中高端。加快培育多元服务主体。大力培育新型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发展面向农业全产业链的专业化服务主体。鼓励各类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加强合作和互动,建立“生产性服务企业 工厂 农户”“生产性服务企业 工厂 科研院所 农户”等模式,发挥各主体的优势,合作共赢。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强化家庭农场指导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一经营功能,创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体,推动各类生产71要素高度聚集和有效配置。鼓励农民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打造一批优质合作社示范点。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带动我省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作业环节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多种托管模式。支持专业服务公司、供销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重点面向从事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小农户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托管服务,促进服务主体服务能力和条件提升。实施小农户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工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本地优先支持的托管作业环节,按照相关作业环节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服务补助,通过价格手段推动财政资金效用传递到服务对象,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托管对小农户服务的覆盖率。四、聚焦消费升级,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大力推动传统服务业转方式、增动力,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跨越式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一)锻造长板,加速形成文旅新地标推动更多独特文化资源、人文景观、自然风光转化为高品质旅游产品,形成全省域、大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打造文化强省和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扩大优质文化产品供给。以创意化、高端化、品质化为目标,优化文化产业结构。优化布局一批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业旗舰劲旅,形成各类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创企业协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新格局。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壮大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出版、数字娱乐、线上演播等产业。挖掘活化文化资源,开展华夏文明起源、晋文化、北朝民族融合、古建筑和彩塑壁画、青铜文化等研究,挖掘三晋名城、名人、名胜、名典中蕴藏的文化故事。实施文化品牌战略,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产品和影视剧、游戏等数字文化产品发展,推出 3-5 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演艺精品力作。持续打造珐华器、推光漆、澄泥砚“山西三宝”品牌和具有时代记忆特色的“山西文化记忆”。提升“游山西读历史”文化旅游整体形象。盘活山西独特文物资源,规划布局一批特色博物馆、主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等,建设 20 处国宝级文物活化利用试点,培育 30 个文物研学游示范基地,打造古建、彩塑、壁画等 10 条成熟的文物游读线路,让文物活起来,讲好山西故事。充分挖掘和利用丰富多彩的文化历史资源,打造一批地质文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晋商文化等研学实践教育示范基地。将“游山西就是读历史”主题植入文化节庆活动,围绕尧舜德孝、关公忠义、能吏廉政、晋商诚信等优秀传统文化,新创一批历史文化主题活动,培育升级一批特色文化节庆品牌。支持重点景区开发富有文化内涵的原创演绎精72品,打造一批“游山西读历史”主题宣传产品,让“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品牌走向世界。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实施 A 级景区倍增计划,大力推进自然文化景区、旅游综合体、城市公园、矿山公园、地质公园、主题乐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创建 A 级旅游景区。递次推动现有 A 级景区晋升更高等级旅游景区,新创建 3 家以上 5A 级景区,培育 1-2 个世界级旅游景区。继续推动三大世界文化遗产等旅游品牌建设。加大云冈石窟保护力度,加强“云冈学”研究,建设云冈峪历史文化长廊,打造高质量的“大云冈”景区,推动“云冈学”走向世界。深入挖掘五台山古建文化、生态文化、禅修文化、地质文化等,打造集自然风光、佛教文化、古建艺术、避暑康养等为一体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借力国际性会展活动,开发行摄平遥、夜游平遥、美食平遥等新型旅游产品,推进平遥古城文化旅游产品业态升级。依托气候、山地、温泉、森林、湿地等优势资源,力争创建 13 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 50 个省级旅游度假区。构建贯通城乡景区的全域旅游公路网,继续推进黄河、长城、太行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形成“快进慢游深体验”的现代旅游综合交通体系。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和智慧旅游建设,完善集散中心、驿站、智慧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推进乡村旅游示范村和国家旅游重点村创建,打造“三个人家”特色主题民宿品牌。全力推动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加速崛起。高水平建设黄河板块景区,着力将壶口瀑布、乾坤湾、关帝庙、云丘山、碛口古镇、老牛湾等龙头景区培育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景区。依托黄河一号旅游公路,打造黄河黄土地质构造运动史、中华文明演进史和吕梁红色革命史三条研学旅游线路。加强长城板块保护利用,加快建设雁门关、得胜堡、广武城、李二口、平型关、娘子关等龙头景区,打造 6 个核心展示园。依托长城一号旅游公路,重点开发形成长城军事斗争史、民族融合史和地质构造运动史三条研学旅游线路。推进太行板块转型升级,提升五台山、皇城相府、太行山大峡谷、八路军太行纪念馆、王莽岭等龙头景区品质,推进云中河、中太行、云竹湖争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太行避暑康养旅游目的地。依托太行一号旅游公路,重点开发太行红色革命史、太行山地质构造运动史和古代建筑艺术史三条研学旅游线路。做优做深文旅融合发展。坚持“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紧扣“安顺诚特需愉”六字要诀,推动医疗、养老、养生、文化、旅游、体育等多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在大文旅深度融合、竞相发展的格局下,打造富有山西特色的文旅融合产业。大力发展“文旅 ”产品新业态,推行“景区 民俗文化”等新模式。依托山西较为富集的工业遗产遗址,大力发展工业旅游,推动建设一批工业博物馆、创业园、产业园,开发工业遗产创意游等产品。结合“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环境整治,大力发展水利旅游。推动旅游与气象行业融合发展,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天然氧吧、气象公园等产品,创建一批“中国天然氧吧”。配套古城、古镇和古村落保护,打造文旅融合示范村镇,培育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的传承载体。73加强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融合,推动博物馆等重点文化场馆转型升级为知名文化旅游景区景点。(二)深挖潜能,打造康养新品牌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持续打造“康养山西、夏养山西”品牌,促进医、养、旅、居、文、体多业态深度融合,加快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形式多样、结构合理的康养产业体系,打造全国重要康养目的地。推动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康养产业发展新载体,重点推进建设一批康养小镇、康养社区、康养乡村、中药材产业基地,打造融旅游、居住、养生、医疗、护理为一体的康养产业集群。完善康养产业配套服务,继续巩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成果,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项目实施,深化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康养管理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专业护理、心理健康、母婴照料和残疾人护理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健康市场调查、咨询、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健康风险管理等健康管理新型组织。推进“互联网 健康”行动,完善健康信息产业链,发展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等健康养老服务新模式。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推动开展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养老服务场所,拓展养老服务网点。推广太原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培育 10 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 200 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 50 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 100 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大力培育养老市场主体,重点扶持一批龙头养老企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建设一批设施一流、功能完善、旅居养老、康养结合的养老机构,解决中高端和异地养老问题。强力推动民办中低端养老机构提档升级,提升服务水平。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每个县有一所综合性养老机构。推进农村区域性养老供养工程,通过举办农村幸福院、养老大院等方式,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设全国重要康养目的地。以太原为中心,同时紧密辐射忻州、晋中两市,构建“1 小时交通”康养都市圈,加快联动发展,形成山西康养核心区。打造大同朔州、长治晋城 2 个康养产业片区,培育多个康养产业支撑点,构建全省域、大康养产业发展新格局。打造特色康养产品体系,提高康养产业供给能力,重点培育避暑康养、温泉康养、森林康养、乡村休闲康养、运动康养、中医药康养、文旅康养、食疗康养等特色康养产品,满足人民养心、养身、养性、养神、养老、养成等多样化、高品质、全生命周期健康需求,将我省打造成为集康体疗养、养生养老、休闲度假功能于一体的全国山岳型夏季康养重地。(三)厚植基础,重塑六大生活性服务业新优势1.商贸服务业74优化商贸服务结构,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发展多元业态,推动商贸服务体系重构、功能提升。优化商圈发展格局。结合智慧社区商圈建设、智能化购物场景打造和零售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释放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升级。发展中高端业态,高标准打造大型商圈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推进便民消费商圈建设。以提升老街区、培育新街区、创建名街区为重点,改造提升高品位步行街,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步行街,改建提升一批便民消费服务中心。鼓励商贸企业在新零售、新业态上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满足消费者多场景需求。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创新经营模式,鼓励便利店与线上平台开展合作,积极推进便利店 O2O 模式、供应链模式,发展网络营销、社区团购、店仓一体、网订店取、即时配送等新兴消费模式,延展便利店服务半径。构建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吸引大型龙头第三方电商服务企业在晋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及网点机构。引导电商企业拓展销售渠道,树立网络品牌,运用跨境电商手段开拓国际市场。扎实推进太原、大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鼓励和引导专业合作社建设,发掘具有山西特色的优质产品,完善质量认证,培育具有影响的线上特色品牌。着力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小杂粮、干鲜果、醋、蔬菜等优质农产品线上销售,打造一批农村电商强县、强镇。支持涉农企业参加各种大型农博会、农洽会,提高山西优质农产品品牌效应,加快建立与山西产业特色相适应的农产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加快电商产业园建设,构建电商生态圈,培育以电子商务产业园和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为代表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积极培育消费热点。积极培育定制消费、信息消费、幸福消费、绿色消费等热点,鼓励各地出台关于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推动各市加快建设文化休闲街区、艺术街区、特色书店、剧场群、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探索开发演艺演出、灯秀水秀、夜景观光、商街夜市等夜间旅游产品。培育一批布局合理、业态丰富、辐射范围广、服务多层次消费需求的夜间经济载体、街区和便民服务商圈,重点将太原打造成为中部“夜经济”标杆城市,探索具有山西特色的夜间消费文化 IP。积极发展“小店经济”,培育独具特色的网红店、夫妻档等小微商业群体。传承振兴老字号品牌。发展首店经济,引导主要商圈和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集合,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 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2.家庭服务业以满足居民生活性服务品质化需求为目标,健全城乡居民家庭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服务市场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家庭服务业的供给规模和服务质量。增加家庭服务有效供给。加快建立供给充分、服务便捷、管理规范、惠及城乡的家庭服务体系。顺应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升级趋势,引导居民服务专用化、75精致化、体验化发展,全面提升服务品质和消费满意度。壮大家庭服务业产业规模,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项目进入家庭服务业,打造产业发展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业态,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发挥平台经济对家庭服务业提质增效升级引领作用,着力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和网络化供给能力。提升家庭服务规范化水平。提高居民家庭服务行业组织化程度,推进规模经营和网络化发展,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实施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家庭服务,建设集保姆月嫂、育婴幼教、养老看护、清洗保洁、家政培训、社区家教等为一体的家庭服务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中小家庭服务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发挥“天镇保姆”“吕梁山护工”等劳务品牌效应,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家政服务品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家庭服务的职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和鼓励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和相关领域专业建设,扩大高职院校家庭服务专项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支持校企合作,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3.体育服务业坚持市场驱动,扩大体育产品供给,做强体育产业,丰富体育业态,促进体育消费,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发展的体育产业格局。大力发展体育赛事。创新申办和举办机制,吸纳社会组织和各类企业参与申办、举办高水平国际国内商业体育赛事。积极举办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等新兴赛事。发展“互联网 体育”等新业态,促进体教融合,推动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通航等相关业态融合发展。巩固培育自主品牌体育赛事,举办好尧城(太原)国际通用航空飞行大会,支持引进国际特色品牌赛事,申请承办第五届世界航空运动会。鼓励举办民间传统体育活动,打造“一地一品”“一行一品”体育健身品牌赛事。聚焦开发区域特色旅游休闲主题活动,锻造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板块户外健身运动品牌赛事。支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扩大职业体育社会参与度,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赞助职业体育,引导大型体育场馆采取合作、冠名等方式参与职业体育发展。鼓励体育部门与职业俱乐部通过协议、联办等方式,共同培养专业人才和后备人才。探索建立企业、高校和优秀运动队联合创办职业俱乐部的机制和模式。扶持体育中介服务组织。邀请国内外一流体育中介机构开展体育赛事推广、体育人才经纪、体育活动和广告策划、体育赞助与基金运作、体育法律和培训服务、体育商务咨询等体育中介业务。推进体育管理体制和运动员管理模式改革,实施体育明星培养工程,在职业化运动项目中引入经纪服务,推动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激活体育中介服务市场。建立辐射全国的体育赛事、培训、信息资源76交易平台,举办体育类会展服务,推进赛事举办权和转播权、运动员转会权、无形资产等资源公平、公正、公开流转。4.教育培训业依托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教育资源,立足服务山西转型发展,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教育培训服务品质,构建完善教育服务大产业链条。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构建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允许购买并适当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市场化优秀在线课程资源,探索纳入部分教育阶段的日常教学体系,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鼓励加大资金投入和教师培训力度,试点开展基于线上智能环境的课堂教学、深化普及“三个课堂”应用。完善在线教育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监管、市场准入等制度规范,形成高质量线上教育资源供给。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城乡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及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增加服务类相关专业设置,强化对其他各类服务业的支撑力度。广泛开展社区社会文化生活教育,引入行业组织参与社区教育项目,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便捷、优质的社区教育服务,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鼓励县级职教中心发挥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优势,积极开展教育培训。鼓励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承担各种类型的培训任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形成政府引导、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主体、企业全面参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创新职业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教育基地建设,提升人才培育的层次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大力发展对金融、物流、科技研发、软件、服务外包、商务服务等重点服务业领域高级管理人才、专业人才、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广服务类专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现代服务业“1 X”证书试点工作。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鼓励各级各类院校加大对课程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探索省级教育优质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大协同联动力度,破除高校与省重大战略、重点工程、重要产业的联动“壁垒”,提升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之间协同度以及高校教育资源共享共用程度。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强化优势学科,支持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和中北大学率先发展,创建“双一流”大学。促进大学城办学资源共建共享、创新要素汇聚融合,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提升服务转型综改能力。5.托育服务业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服务供给、优化服务结构,健全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建成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77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完善社区托育服务骨干网,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市场供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化、连锁化的托育机构。鼓励托育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托育,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托育机构。规范行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夯实安全责任,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实行托育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善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行业准入和动态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双随机抽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6.房地产业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城施策,培育住房消费,不断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长租房政策,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范租赁双方行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自持租赁房源的重资产企业加快发展。完善租赁住房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山西数字房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系统,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做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在政策制度、土地供应、市场培育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升住房产品品质。构建智慧小区,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可学习、可借鉴的智慧小区样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创新住宅产品类型,提供绿色、健康、智慧的高品质住宅。合理控制住宅高度,适度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适度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开放空间,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更加舒适、便利的宜居社区。完善全装修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全过程管理,强化施工质量管控,确保装修质量合格。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传统的开发商向运营商、服务商转变,推进养老地产、文旅地产等多元化发展布局,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物业管理改革。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落实街道属地78责任,健全业主委员会治理机构,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创新物业管理,将物业管理监督权、服务质量评价权、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决策权下沉到街道(乡镇),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街道和社区做好卫生防疫、应急管理等基层公共事务。按照建设完整居住社区目标,构建智慧物业服务平台,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探索“物业服务 生活服务”模式,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动物业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授予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五、实施六大工程,提升现代服务业供给质量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六大工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服务业发展核心竞争力。(一)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加强服务业企业引育力度。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头部企业、平台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建立高成长性创新型服务业企业种子库,对入库培育的企业提供分类扶持和“一企一策”靶向服务。支持中小微服务企业通过联合采购、共同配送、平台集聚、设立联盟等方式,实现协作协同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本土服务业“小巨人”。吸引一批优质企业入驻,鼓励跨国公司、国内上市企业在我省设立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运营中心等。加快培育服务业旗舰企业。建立健全“1 1 N”服务业发展体系,充分发挥旗舰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一个领域培育一个旗舰企业。以旗舰企业带动项目建设,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建立动态管理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长、带动能力强的大项目,辐射带动服务业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二)实施集聚区拓展工程持续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围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重点领域,创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带动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打造服务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加快引进产业链龙头企业和先进服务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谋划一批重点项目,推动一批研发、金融、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化项目落地建设,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服务业集群品牌,提升集聚区服务能力和服务功能。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档升级。优化布局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服务功能,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持续增强集聚区综合承载功能。各服务业集聚区结合区位条件、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导产业,实施差异化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机构,推动集聚区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优化集聚区运营管理模式,健全集聚区考核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集聚区的集聚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集聚区的综合竞争力,在全省逐步形成高水平、强实力、有特色的现代服务79业集聚发展新格局。(三)实施服务业数字化工程培育构建数字化产业链。深度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提升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改造,实现传统服务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发挥大企业产业链整合优势,打通上下游企业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路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引导中小企业上平台、用数据、变模式、转业务,形成产业链高效协同、供应链柔性配置、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格局,构建服务业数字化产业链生态。实施数字赋能行动。鼓励重点企业率先创新突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入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营销等各环节。推动传统企业植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基因,降本增效,实现数字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助推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建数字化创新示范园。打造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支持发展新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探索专业化的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交换、数据标注等数据分析服务,立足共性需求,实现设备共享、产能对接、生产协同。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推进新技术、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平台经济、体验经济、分享经济等新模式发展,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度高、规模效益显著的数字产业基地。充分发挥服务业新业态对个性化、多样化、优质化和服务化消费需求的引领作用,搭建中小企业资源库和需求池,发展众包、众创、云共享、云租赁等模式。(四)实施融合发展工程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进山西综改示范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积极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创建。加快推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支持制造企业围绕产品功能拓展服务业务,通过推动创新设计、推广定制化服务,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网络精准营销等新型云制造服务,打造“平台 模块”“服务 制造”的网络化协同生产服务体系。支持服务企业利用信息、营销渠道、创意等优势,向制造环节拓展业务范围,实现服务产品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完善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提升重点制造业领域服务化发展水平,打造一批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融合发展示范企业。在生产基地规划、厂内设施布局、销售渠道建设等方面引入专业物流解决方案,增强敏捷制造、准时生产等精益化生产能力。鼓励物流企业开发面向加工制造企业的物流大数据、云计算产品,提高数据服务能力,协助制造企业及时感知市场变化,增强制造企业对市场需求的捕捉能力、响应能力和敏捷调整能力。促进服务业与农业渗透融合。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构建全程覆盖、区域集成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服务业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生产型农业向服务型农业转型,延伸产业链、80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为增强农业的创新力和夯实农业竞争力提供坚实支撑,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主推服务方式。鼓励服务业内部深度融合。促进服务业内部细分行业的交叉、延伸、重组,创新服务供给,拓展增值空间。支持服务业多业态融合发展,顺应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促进设计、文化、金融、物流、旅游等服务业跨界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文化 ”“旅游 ”“科技 ”“信息 ”“金融 ”“设计 ”等融合型服务行业,促进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功能完善。培育服务业融合发展新载体,发挥平台型、枢纽型服务企业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五)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推动落实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制度创新和政策供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考核引导、财政保障、奖励激励、创新驱动、人才培养、服务支撑等运行机制。严格标准实施体系,创新标准实施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标准实施效益。严密标准监督体系,强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推荐性标准评估工作,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提升标准化供给能力。围绕服务业重点领域,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鼓励有条件、基础好的服务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适应市场和创新需求,在服务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全面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培育发展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助力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创优标准化推进机制,加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促进科技创新、标准研制与产业融合发展,以高标准引领价值链向高端延伸。充分发挥“标准化 ”效应,推动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六)实施平台载体创新工程新建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围绕物流、科技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软件与信息、金融等重点行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共建一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公共服务平台和集创业孵化、信息查询、研究开发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引领行业发展。促进企业平台化发展。创新平台化发展思路,支持一批有条件的贸易商、制造业企业、服务机构等向平台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和整合上下游相关服务资源,实现综合服务供需精准匹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平台型企业加强产业链之间资源共享,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柔性化、分布式服务,形成企业间的互联互通。鼓励基于互联网、服务、信息化的平台模式发展,帮助有特色、有优势81的中小企业更大范围地持续创新。抓住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机遇,鼓励科技型、智慧型中小企业参与平台经济建设,增强服务业企业服务全省的能力。建设专业化服务经济平台。结合物流、科技、金融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发展,培育引进有竞争力的平台企业,实施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设立独角兽企业培育专项基金。鼓励有条件的贸易商、服务业企业内部贸易平台、资讯服务商等拓展服务领域,向平台企业转型升级,成为具有总集成能力的专业化服务平台。引导省内龙头物流企业与平台企业统筹建设物流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共享既有物流载体、信息平台和运行网络,构建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集聚重大科技资源,推动平台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院。深入推进“111”创新工程,实施重大创新平台引领工程、创新型领军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六、强化支撑保障,推动规划顺利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省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重要政策制定、重点项目推进的统筹指导,建立完善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实际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为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科学有效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分工明确、无缝对接、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评估分析,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建立健全调研、决策、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等一整套组织领导体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服务业重点领域改革,全面清理不合理限制条件,鼓励社会力量扩大多元化多层次服务供给,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推动“放管服效”改革,简化审批流程,推进服务业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高起点申建中国(山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聚焦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重点领域,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适应服务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审慎监管和包容式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三)强化要素保障落实和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根据服务业发展新特征,研究制定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人才政策不断完善,强化人才供给。鼓励各地制定现代服务业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和现代服务业人才需求目录。完善服务领域职称评定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统筹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支持传统工业企业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82方式取得土地。强化财政金融支持,支持各地统筹财政资金和发行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对服务业集聚区和标杆项目重点支持。引导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扩大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规模,帮扶上市后备企业及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等首发上市。加大人才投、人才贷等金融产品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撬动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四)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和监管体系,研究建立实施规划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规划提出的重大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发布评估结果。加快制定我省重点服务领域监管目录、流程和标准,积极探索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发挥审计、统计、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高效协同的服务业监管体系。围绕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标准贯彻执行和推广。8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 修订修订)晋政发2025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山西省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在带动有效投资、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行业发展规律,注重政策协同,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出资、社会募集及基金收益。社会募集指以非公开方式向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第二章基本定位第二章基本定位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我省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使命任务。第七条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发起新设、整合划转等方式建立母基金集群,根据支持方向和投资领域不同,分为产业基金群、创投天使基金群、功能基金群。第八条产业基金主要围绕“111”转型综改示范区体系建设和绿电产业园、消费品特色产业园及国际合作园等园区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84产业集群及产业链重点企业和标杆项目,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构建体现山西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九条创投天使基金着重支持科技创新,聚焦“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培育。第十条功能基金主要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用于解决企业上市培育、专业镇发展、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等存在亟需支持的问题。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发挥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合理确定存续期,要积极对接国家级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出资,在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可采取接续投资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第三章管理体制机制第三章管理体制机制第十二条结合国家发展规划及本省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综合考虑各地财力、产业资源基础、债务风险等情况,加强对下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指导,防止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要立足全省,围绕重大项目、优势项目,秉持非均衡发展理念,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与各市基金联动,通过联合设立子基金和对各市基金出资等方式,形成资金合力。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更好发挥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第十四条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资领域明显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推动基金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对因缺乏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导致政策效应不明显或募资、投资进展缓慢的基金,推动其通过优化投向等方式积极提升效能。第十五条对不同类型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机制。产业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突出支持重点;创投天使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放宽基金存续期要求、延长基金绩效评价周期;功能基金聚焦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有效贯彻我省重大战略安排。第十六条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第十七条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协调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作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省产能利用情况,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引导各部门和各市围绕行业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调整基金布局,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85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激励约束。第二十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对创投天使基金设立、投资方向等提出建议,向创投天使基金提供备选科技领域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信息,配合做好支持创投天使基金发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山西证监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沟通。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第二十三条山西金控集团受省财政厅委托履行省级政府资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平台,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战略布局要求,定性定量分类设置基金投资指引,减员增效,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整合。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对存量政府投资基金进行优化整合,健全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管理。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政府、山西金控集团应于每年一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同时向省科技厅报送创投天使基金相关信息。第四章基金设立第四章基金设立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新设省级政府投资母基金由山西金控集团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征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子基金由山西金控集团设立,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新设创投天使基金需同时向省科技厅备案。新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由市级政府批准,有关情况应按要求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备案。如存在无序竞争、重复投资现象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论证后,要求相关市予以纠正。县级政府应严格控制新设基金和新设基金管理人,确需设立的,应提报上级政府审批。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第二十七条新设母基金应按照不重复、有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开展可行性调研,起草可行性调研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基金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基金的依据、目标、类别、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论证,基金拟投领域的行业现状、项目储备等。86基金设立方案内容应包括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二十八条政府出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通过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财政部门应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防止资金闲置。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模式和特点,合理设计资金筹集方案,压减财政补助奖励资金,逐步增加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份额。第二十九条省内财政资金实际出资产业基金的总和原则上不高于基金实缴总额的 50%,与省属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合并计算原则上不高于 80%;出资天使基金比例不设上限要求。第五章运作模式第五章运作模式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要求,健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机制。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优化投资项目选择,防止偏离政策目标、与民争利。第三十一条新设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创投天使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母基金要加强对子基金投向、运作、财务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尽职调查责任。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应具备与基金运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关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进行投前尽职调查,依据章程或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和投后管理,定期向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作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三条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计提标准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进行结构化安排,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市级基金可通过优先劣后安排,撬动省级基金支持,更好服务于省级战略布局及各市、各开发区具体项目。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式,公平维护各方出资人利益。基金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母基金可通过超额收益分配等方式向子基金进行让利,具体让利标准及比例在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六条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健全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差异化容错机制,科学设置容错率,容忍正常投资风险,87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第六章基金退出第六章基金退出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型基金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通过 IPO、股权转让、清算、减资、股东回购等方式实施退出。第三十九条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构建更加畅通的退出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并购基金等,提高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第四十条政府出资部分的出资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 1 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三)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四)政府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比照上述条款实施管理。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间,对于基金退出项目的本金和收益,应按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执行。政府注资出资方式下,纳入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财政出资和对应收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委托出资方式下,收益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政府投资基金退出后,原则上继续用于补充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滚动发展。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按规定提交托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控管理,建立风险评价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从事明股实债等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第四十三条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及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基金合规运作,避免盲目投资。山西金控集团和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控投资集中度,密切跟踪政府投资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对违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后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不得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88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第四十五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规范财务绩效管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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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自规局: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年)(53页).pdf

    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 年)文本图集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52025 年年 3 3 月月前前言言休闲骑行道建设是深圳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美丽中国与体育强国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提升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进民生福祉的有效举措。为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部署要求,巩固和活化深圳高品质山海格局,营造世界级的城市生态游憩网络,全面提升城市吸引力,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和休闲健身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深圳市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20252035 年),坚持规划先行,系统谋划整体布局,构建休闲骑行道体系,进一步科学统筹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工作。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休闲骑行道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的积极促进作用,结合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充分衔接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服务配套设施,形成 1000 公里以上的休闲骑行线路。探索高密度超大城市高品质、高等级骑行道建设空间落地的创新实施路径,打造“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的深圳骑行品牌,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助力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I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1第 1 条编制内容.1第 2 条规划定位.1第 3 条指导思想.1第 4 条规划原则.2第 5 条规划依据.3第 6 条规划范围.4第 7 条规划期限.5第二章规划目标与体系.6第 8 条概念内涵.6第 9 条规划目标.6第 10 条休闲骑行道体系.8第三章总体布局.10第一节构建“1 3 N”休闲骑行道骨架.10第 11 条 1 条滨海骑行道.10第 12 条 3 个山海骑行大环.11第 13 条 N 个特色骑行环.12第 14 条 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12第二节编织连接社区的全域骑行网络.12第 15 条 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12II第 16 条 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13第 17 条 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13第 18 条 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14第四章规划策略.15第一节生态复育.15第 19 条 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15第 20 条 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16第二节顺畅连通.16第 21 条 针灸式贯通休闲骑行道.16第 22 条 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17第 23 条 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18第三节品质服务.18第 24 条 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18第 25 条 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19第 26 条 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20第 27 条 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20第四节趣味骑游.21第 28 条 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21第 29 条 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21第 30 条 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22第 31 条 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23第五节精品路线.23III第 32 条 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23第 33 条 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24第 34 条 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24第 35 条 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25第五章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26第 36 条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26第 37 条 滨海骑行道.26第 38 条 光明科学城骑行环.26第 39 条 环石岩湖骑行环.27第 40 条 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28第 41 条 环深圳水库骑行环.28第 42 条 平湖生态园段.29第 43 条 茜坑水库骑行环.29第 44 条 深汕骑行环.30第六章 各区规划建设计划.31第 45 条 福田区.31第 46 条 罗湖区.32第 47 条 盐田区.33第 48 条 南山区.34第 49 条 宝安区.35第 50 条 龙岗区.36第 51 条 龙华区.37IV第 52 条 坪山区.38第 53 条 光明区.39第 54 条 大鹏新区.39第 55 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40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42第 56 条 构建规划传导机制.42第 57 条 完善协同共建机制.43第 58 条 探索分时管理措施.43第 59 条 创新运营管理模式.43第 60 条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44第 61 条 积极促进公众参与.45附图.461第一章总则第第 1 1 条条编制内容编制内容为适应新时期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好休闲骑行道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提升的关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科学合理地统筹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活动,制定本规划。第第 2 2 条条规划定位规划定位本规划是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是纵深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助力深圳加快打造世界级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目的地城市、国际著名体育城市的具体行动,是统筹全市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的重要指引,是从总体层面指导分区休闲骑行道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实施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第第 3 3 条条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为目标导向,落实公园城市建设和健康中国战略、全民健身计划,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2建设,将体育事业和休闲健身活动作为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充分结合绿道、碧道,发挥休闲骑行道对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的积极作用,巩固和活化深圳高品质山海格局,探索高密度超大城市高品质、高等级骑行道建设空间落地的创新实施路径,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第第 4 4 条条规划原则规划原则绿色低碳绿色低碳,节约集约节约集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碧道、绿道、公园园路、郊野径等,尽量减少新建新增,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遵循绿色低碳、简朴环保、最小干预的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方式,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多道融合多道融合,骑行友好骑行友好。加强休闲骑行道与绿道、碧道、公园园路等有效衔接,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实现“多道融合”。注重人性化设计和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营造连续顺畅、舒适安全的骑行网络。因地制宜因地制宜,彰显特色彰显特色。充分考虑不同地形地貌、生态资源等环境因素及各类限制性建设因素,因地施策,深度挖掘本土化自然与人文资源,充分彰显地方特色与魅力。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各美其美各美其美。紧贴市民骑行需求与体验,构建符合不同年龄人群需求的多样化、多主题骑行路线,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补给点等配套设施,打造和谐共生的3休闲游憩环境。多方参与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共建共享。坚持政府主导、多方投入、全民参与,建立休闲骑行道建设管理运维长效机制,注重休闲骑行道的普惠性,实现更开放共享的休闲骑行,探索共建共治共享的新路径。第第 5 5 条条规划依据规划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 年)3.国务院批复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4.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铁集团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 年)5.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2022 年)6.中共深圳市委关于深入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生态建设的意见(2023 年)7.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8.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9.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公园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暨三年行4动计划(20222024 年)10.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9 年修正)11.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12.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GB/T5143920211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2020 年版)14.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 年)15.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绿道网(“鹏城万里”多层次户外步道体系)专项规划(20242035 年)16.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碧道建设总体规划(20202035年)1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自行车交通发展规划(20212035)18.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划和政策文件第第 6 6 条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辖区内的陆域空间,重点规划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绿道、碧道、自然城径等蓝绿空间。5第第 7 7 条条规划期限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25 至 2035 年,近期为 2025 至 2027 年。6第二章规划目标与体系第第 8 8 条条概念内涵概念内涵休闲骑行道是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是沿滨海、滨河、山林、城市绿地等自然走廊,或是沿废旧铁路线改造的游憩路径、风景道等人工廊道,串联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居住区和产业集聚区等自然和人文资源。相较于承担交通功能的非机动车道,休闲骑行道是供居民和游客骑游观光、日常休闲、健身运动、交往体验的绿色廊道,符合条件的路段可适当兼具交通功能。休闲骑行道将结合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加强与城市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衔接,利用山海连廊、绿道、碧道等各类线性空间建设,以山林型、滨水型、都市型休闲骑行道统筹构建极致连续畅游、多元特色体验、优质完善配套的休闲骑行道网络体系。第第 9 9 条条规划目标规划目标立足深圳市自然山海资源,统筹生态保护、历史人文传承、城市建设格局和人民生活需要,以国际化、专业化为导向,构建高品质、高等级全域骑行道网络体系,考虑全龄、全民、全域的骑行友好需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骑行赛事品牌国际影响力的骑行赛事品牌、山海与科山海与科技魅力的骑游秀场技魅力的骑游秀场、市民日常休闲运动的户外乐园市民日常休闲运动的户外乐园、文商旅融合文商旅融合的骑行经济引擎的骑行经济引擎,实现“山海连城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骑乐无穷”的目标愿景。7到 2035 年,构建覆盖全市范围超 1000 公里的休闲骑行道网络体系,全面塑造稳固“1 3 N”的总体结构,高标准贯通全域休闲骑行道网络,合理配套高品质骑行服务设施,融合自行车赛事活动运营,为市民提供亲近自然、畅通连续、安全舒适、普惠共享的休闲骑行空间,助力深圳树立全龄、全民、全域的世界级骑行友好城市新典范。形成近远期两项规划分目标:近期近期 2025202520272027 年:建立体系,重点打造百公里级示范线年:建立体系,重点打造百公里级示范线路。路。重点推进 1 条滨海骑行道、3 个山海骑行大环、多个特色骑行环基本贯通,分批有序打造若干特色骑行环线,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配套设施。2025 年全面贯通 200 公里滨海骑行道,基本贯通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局部贯通东部、中部山海骑行大环。2026 年,逐步完善东部、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建设。2027 年,形成全市约 700 公里的“1 3 N”休闲骑行道网络。远期远期 2028202820352035 年:完善网络,全域连通千公里级骑行网年:完善网络,全域连通千公里级骑行网络络。到 2035 年,全面建成生态优先、顺畅连通、品质服务、趣味骑游的“千公里”休闲骑行网络。加强区域生态系统连通及城际交界面休闲骑行道的衔接,构建连通东莞、惠州、深汕特别合作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蓝绿生态网络。通过衔接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连接市民家门口的社区骑行体验,通过规划支线骑行道渗透城市慢行网络,让市民可以轻松地进入休闲骑行道网络,享受健康、环保、便捷的骑行生活,增强全社会绿色出行的共识。8第第 1010 条条休闲骑行道体系休闲骑行道体系休闲骑行道分级休闲骑行道分级。根据宽度和坡度划分,将深圳市休闲骑行道划分为一级主线、二级主线、支线、特色线,其中“1 3 N”骑行道体系为一、二级主线以及特色线。一级主线一级主线兼顾宽度与坡度,满足“又宽又平”的要求,鼓励不与市政路共线,是展现城市山海都市风貌的重要载体。一级主线主导宽度 6 米,底限宽度不小于 4 米,坡度 5%以内,设计限速25 公里/小时,最小净高 3.5 米。当一级主线与铁路、高速公路、主要道路、城市轨道交叉时,鼓励采用立体交通组织方式,保障线路顺畅连续。二级主线二级主线强化骑行趣味,鼓励独立路权,是区域资源串联、展示骑游乐趣的重要载体。二级主线主导宽度 4 米,底限宽度不小于 2.5 米,坡度 510.5%,设计限速 15 公里/小时,最小净高2.5 米。二级主线尽量避免与高等级交通线路相交,与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支线支线与主线骑行道相衔接,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微循环骑行道,设计限速 15 公里/小时,对宽度、坡度和净高不作要求。特色线特色线是坡度大、弯道多的休闲骑行道,以及山地越野、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自行车专业场地。休闲骑行道主线是城市级目的地,强调骑行网络的连通性,有条件新建区域有条件新建区域,可按照主导宽度建设;现状提升区域现状提升区域,因地制9宜考虑生态优先、减少扰动,可按照底限宽度建设。局部困难段局部困难段落允许降低标准,但需增加安全评估,做好安全措施落允许降低标准,但需增加安全评估,做好安全措施。特殊路径特殊路径是指在满足生态保护、防洪排涝、边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功能及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边防巡检道、森林防火道、公园园路、巡护路以及具备保留条件的施工便道、临时道路等非专用休闲骑行道非专用休闲骑行道,可通过预约、有限开放管理方式,探索骑游赛事、文化教育、自然研学等骑行活动。10第三章总体布局第一节构建“1 3 N”休闲骑行道骨架规划衔接和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空间格局、公园城市建设要求,延续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总体形成“1 3 N”的休闲骑行道骨架,其中“1”是指滨海骑行道,“3”是指西部、中部、东部山海骑行大环,“N”是指各区环湖库、串河流、穿山林的特色骑行环。本专项规划所确定的休闲骑行道布局线位,在规划管理和实施过程中,结合具体用地情况及规划实施条件进行局部线路微调优化的,视为符合专项规划。第第 1111 条条 1 1 条滨海骑行道条滨海骑行道串联深圳东、西海岸线的三湾(深圳湾、大鹏湾、大亚湾)一洋(伶仃洋)一河(深圳河),串联海岸开敞空间及景观资源,向城市内部渗透连接宝安滨海文化公园、海上世界、深圳湾人才公园、大小梅沙海滨公园、大鹏所城等滨海商业文化热点,形成融海岸自然、海滨活力、海边慢行的休闲活力骑行带。线路全长 200 公里,主线西起茅洲河口,东至鹿嘴,并延伸出大铲湾支线、南澳支线、坝光支线。根据沿线自然地理特征分段,共分为 11 段,分别为交椅湾段、机场段、西湾段、前海湾段、蛇口段、深圳湾段、深圳河段、大鹏湾段、坝光段、龙岐湾段、南澳段,各段主题各具特色,彰显多元缤纷的深圳滨海岸线风景。11第第 1212 条条 3 3 个山海骑行大环个山海骑行大环构筑区域生态及休闲廊道,纵向贯通深圳的山海城空间,串联深圳全域生态游憩与历史人文资源,形成各自长度超百公里的山海骑行大环。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200 公里,连通南山区、宝安区、光明区,串联西部滨海骑行道、茅洲河碧道、光明科学城骑行道、石岩湖铁岗水库西丽湖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大沙河生态长廊等骑行道。全线涵盖海、河、林、田、湖等多样景观资源,连接光明科学城、石岩百旺智造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等重要科创产业片区。全程坡度平缓,兼顾健身骑行和休闲骑游,是享受亲自然野趣的日常休闲环线。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150 公里,连通福田区、南山区、龙岗区、龙华区,串联滨海骑行道深圳河深圳湾段、超级总部基地塘朗山骑行道、大沙河生态长廊、龙华环城绿道、省立绿道 5 号线(福田、罗湖、龙岗段)、福田河水廊等骑行道。全线穿梭于城市、山林、河流间,连接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河套深港创新合作区、福田中心区、梅林关片区、龙华中心区、深圳北站商务中心等重要城市片区,是全程体验都市魅力城景的骑行环线。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全长约 150 公里,连通盐田区、龙岗区、坪山区、大鹏新区,串联滨海骑行大鹏湾、龙岐湾、坝光、南澳段与松子坑山廊骑行道、龙岗河碧道、省立绿道 2 号线、盐田河12碧道。沿线饱览深圳壮阔大山大海,连接盐田河临港产业带、大小梅沙、大鹏东部国际旅游度假区、深圳坝光国际生物谷、坪山燕子湖片区、龙岗中心城等重要城市片区,全线上下坡起伏大,郊野山林环境较多,是体验爬坡速降与专业竞速为主的骑行环线。第第 1313 条条 N N 个特色骑行环个特色骑行环融合各片区的山海特色、片区功能、景观体验,围绕市民一天的骑行体验,形成各自超过 30 公里的主题特色骑行环,串联特点各异的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第第 1414 条条 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打造互联互通的区域骑行网络依托省立绿道、口岸、主干河流碧道等主要载体的休闲骑行道与周边湾区城市连接。依托省立绿道 2 号、5 号线向西衔接东莞松山湖、大岭山,向东衔接惠州小桂湾、亚髻山,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托福田口岸、皇岗口岸、罗湖口岸、莲塘口岸及沙头角口岸 5 处预设骑行道,连接香港特别行政区米埔自然保护区、红花岭、麦理浩径、卫奕信径等重要生态节点;通过茅洲河衔接东莞滨海湾新区滨海慢行,观澜河、龙口水库连接东莞大屏障、南门山森林公园,龙岗河延伸至惠州市惠阳区。第二节编织连接社区的全域骑行网络第第 1515 条条 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营建特色体验的山林休闲骑行道休闲骑行道建设应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路径基础,充分发挥山13林自然景观优势,打造生态展示、自然教育及游憩观光等功能的山林骑行路径。依法避让和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原生地、古树名木、高大乔木等原有植物资源。遵循低干扰、轻介入的建设方式,营造多样化的生境类型,为不同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场所,营建生物隐蔽环境,为野生动植物留足生存空间,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和光对野生动物的影响。顺应深圳地形地貌,利用自发形成的山地自行车越野线,打造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山地越野主题场地,丰富自行车特色体验。第第 1616 条条 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打造通山达海的滨水休闲骑行道在严守水源保护、湿地保护等相关刚性约束的前提下,活化利用湖库景观资源,开展水文化教育、自然研学等滨水路径。以休闲骑行道整合滨水空间,引导滨海、沿河生态绿地向城市内部渗透,统筹布局公共活动场所,结合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提高水体连通性和流动性,恢复近自然的水文生态过程;结合休闲骑行道建设统筹开展海域、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和恢复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第第 1717 条条 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建设舒适安全的都市休闲骑行道在高密度建成区内,串联城市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公共开敞空间、文教运动康体设施节点,建设舒适可达、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的都市休闲骑行路径。充分利用和改造原有道路绿化空间,因地制宜补种冠大荫浓的乡土乔木树种,提升道路林荫覆盖率和绿视率,提高休闲骑行道气候舒适性。统筹优化空间布局,14合理布局骑行出入口、停车设施、服务设施,优化过街方式,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换乘枢纽与休闲骑行道之间的接驳,完善相关标识指引,打造城市文化趣味骑行体验,形成完善畅通的“微循环”。第第 1818 条条 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构建连接主线的次级支线依托社区慢行系统、山林支线及河流支流组成的蓝绿网络空间,构建与主线骑行道相衔接的次级支线。优化过街设施,连接居住区及地铁、公交站点,整合道路、河道沿线带状绿地及口袋公园、街头绿地、小游园等点状绿地空间,精准提升社区骑行服务功能,完善市民进入休闲骑行道主线,享受健康、环保、便捷的骑行生活的“最后一公里”。15第四章规划策略第一节生态复育第第 1919 条条 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织补蓝绿交融的生态网络休闲骑行道的建设应衔接和落实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四带八片多廊”的生态空间总体格局及生态保护要求,结合“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以休闲骑行道作为线性绿色廊道,统筹串联沿线蓝绿开敞空间,提升骑行道生态连接功能。系统提升系统提升休闲骑行道生态功能休闲骑行道生态功能与与质量质量。休闲骑行道应避开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高敏感区、灾害敏感区、地质敏感区,不得破坏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考虑野生动物生活习性及迁徙路线,宜采取修建生物通道等保护措施。在重要栖息地斑块连接处,建立生物物种交流的通道,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生物通道方式,保障生物觅食、活动和迁徙廊道畅通。巩固重要生态源地的作用,识别利用规模较大的公园绿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绿地斑块及各中小型水库等作为连接源地和廊道之间的踏脚石,加强栖息地与城市绿化的生态连通性,形成“生态源地廊道踏脚石”的生境链系统。构建互联构建互联共享的共享的区域休闲区域休闲骑行道网络骑行道网络。加强区域生态系统连通及城际交界面休闲骑行道的衔接,建立跨行政区休闲骑行道的协同治理机制,提出区域生态保护机制及计划,促进都市圈生态及游憩资源共建共治共享。16第第 2020 条条 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修复生物友好的自然绿廊促进原生态动植物生境的保育与连通促进原生态动植物生境的保育与连通。结合国土空间自然生境与栖息地保护重大工程,强化休闲骑行道作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连接纽带、迁徙通道、庇护场所的功能,深入研究形成适宜性连通方案,通过改造既有桥梁、涵洞或新建综合性生态廊桥等方式,打通关键生态断点,满足人与动物的通行需求,构建生态化、低冲击、弱人工、低养护的骑行道网络。采用生态工法采用生态工法,最小化扰动自然环境最小化扰动自然环境。通过休闲骑行道的建设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海各生态要素有机互联和系统修复,采用遵循最小干预、生物友好的建设模式,在休闲骑行道沿线尽可能避免影响原有生态系统,以生态工法辅以生境精细化设计,维育和恢复原生态动植物生境,针对目标物种进行栖息地微改善,促进自然化景观恢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在休闲骑行道沿线小微生物栖息地片区开展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实施栖息地品质管控,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保障生物繁衍生息。增设科普导览标识,增进市民对休闲骑行道自然环境的了解,倡导市民遵循垃圾零污染,规范休闲骑行道范围的行为活动,避免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和造成动植物的扰动。第二节顺畅连通第 21 条 针灸式贯通休闲骑行道17休闲骑行道的建设应基于连续性的需求,充分利用已有的碧道、绿道、公园园路以及具备保留条件的施工便道、临时道路等可骑行空间,尽量减少新建新增,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实现骑行畅通无阻。充分识别道路、铁路、河流、高差等断点类型,局部有条件地区采用上跨天桥、下穿通道、平面过街等交通组织方式,实现休闲骑行道连续通畅,其中一级主线鼓励采用上跨天桥、下穿通道等立体交通组织方式,保证全线通畅,上跨天桥及下穿通道的景观处理应与休闲骑行道周边环境相协调;二级主线尽量避免与高等级交通线路相交,与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交叉时,宜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在满足边防、铁路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大学校园等安全管理的条件下,鼓励划定开放的骑行路线,让市民享受更广泛的骑行乐趣,实现更开放共享的休闲骑行。第第 2222 条条 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鼓励休闲骑行路权独立为有效分配人行与休闲骑行的空间,避免产生人车冲突,保证骑行活动的安全性和路权的独立性,因地制宜分设两类休闲骑行路权。一是用地空间充裕条件下,可建设具有完全独立骑行路权的休闲骑行专用道,实现与人行的物理隔离,从根本上保证休闲骑行的安全性与舒适性;二是提升现有碧道、绿道、公园等可骑行空间,在骑行道与漫步道之间划定交通标线,合理分配休闲骑行与人行的路权,限制骑行速度,规范混行路段骑行行为,保障人行与休闲骑行安全。18第第 2323 条条 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促进游径系统顺畅衔接构建构建相互衔接的相互衔接的多层次游径系统多层次游径系统。构建步行道、骑行道、慢跑道、综合慢行道、交通衔接设施相互顺畅衔接的多层次游径系统。休闲骑行道建设应合理衔接远足径体系,实现休闲骑行与徒步活动的自然过渡与高效衔接,打造融合“徒步漫游”与“骑行畅享”的全方位休闲健身网络;优化海岸、河道、环湖垂直骑行交通,系统布局垂直于滨水型骑行道的休闲骑行支线,形成滨水至腹地的骑行动线;结合已有的城市林荫路、生活干道等都市型骑行道,衔接慢行系统,串联交通节点、居住区中心、商业中心、公共中心、开敞空间等节点,充分利用原有公园或风景区园路,实现休闲骑行道与公园一体化设计。科学合理设置休闲骑行出入口科学合理设置休闲骑行出入口。出入口宜邻近已有道路、公交站点,方便交通换乘,保障休闲骑行道的可达性,有条件地区设置公共停车场、出租车停靠点;可达性较差的出入口鼓励增强公交系统对休闲骑行道的支持,鼓励提供可装载自行车的休闲骑行专线巴士。第三节品质服务第第 2424 条条 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构建三级服务驿站体系合理布局三级驿站合理布局三级驿站。衔接碧道、绿道三级驿站体系,复合利用水务设施,增补休闲骑行配套服务功能,整合形成休闲骑行道一、二、三级驿站体系。一级驿站为公共活力节点或骑行爱好者19服务基地,具备完备的骑行补给服务、扩充休闲体验功能,有条件的一级驿站可打造为骑行服务中心,规划骑行服务中心不少于8 个,规划一级驿站不少于 26 个,其中现状改造提升 12 个,规划新建新增不少于 14 个。二级驿站为休闲骑行道的休闲驿站,主要提供骑行补给、适当休闲服务,规划二级驿站不少于 73 个,其中现状改造提升 64 个,规划新建新增不少于 9 个。三级驿站为休闲骑行道的补给点,可结合现有设施因地制宜设置,主要提供轻量化骑行补给与小型休憩空间,每 35 公里设置一处。植入骑行服务功能植入骑行服务功能。结合市民骑行服务需求,根据驿站等级,补充增设租车、维修、淋浴、补给和休憩等必要骑行服务功能,依托驿站建立自行车通借通还系统,提供便民租赁服务。一级驿站依托公园绿地、文体商业设施等重要节点,打造具有文化活动、商业休闲、医疗保障功能的公共活动骑行驿站,二、三级驿站增设小型售卖机、维修桩等轻量化设施。第第 2525 条条 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完善骑行标识指引系统完善休闲骑行道 LOGO、标识导向系统、立体标识、地面标识等,提供清晰导视指引;合理布置标识系统位置,避免阻挡骑行道,设置密度应结合空间环境综合考虑;各类标识应与现有标识系统衔接,尽量组合设置,实现“多标合杆”,避免标识牌数量过多。骑行道线路的分叉点和汇合点、驿站、重要节点等应设置相应的标识。20第第 2626 条条 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优化骑行环境友好体验增设遮阳避雨设施增设遮阳避雨设施。考虑深圳岭南地区的气候特征,提升骑行道沿线郁闭度,有条件路径鼓励采用双排种植的树冠大、净空低的伞盖树形成林荫道;空间紧凑的段落可采用较高密度种植中小型树木,或采用较大种植间距种植高大乔木。在骑行沿线休憩点、停车点、道路交叉等待处设置遮阳棚、廊架等人工遮阳避雨设施,整体提升骑行舒适度。完善骑行安全配套设施完善骑行安全配套设施。完善路面防滑材质工艺,对于急转弯、道路交叉口等骑行高风险路段,按需增设减速设施或警示标识、柔性的防撞缓冲装置;完善夜间骑行安全设施,加强隧道、桥体等关键点位的照明设施,通过路灯、反光带增加骑行路径照度,保障骑行安全。沿骑行道重要节点、各级驿站,结合现有空间与设施功能,补充应急医疗救护站点和紧急通信设备。第第 2727 条条 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推进智慧化骑行道建设探索建立智慧管理平台辅助休闲骑行道日常管理,包括智慧养护、智慧安防、智慧交通等功能。进一步拓展休闲骑行道智慧应用场景,借助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完善线上导航导览、停车场预约、活动预告、自然科普教育、紧急救援、出口引导、周边骑行道指引等服务功能;完善骑行道智慧打卡设施,设置打卡点,策划段落完成证书等,提升市民参与度;加强智慧骑行道、公共健康数据监测、智能存取包柜、智能户外工作区、互动性景观设施21等设施建设,提高休闲骑行道的智慧生活功能和智能化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智能、高效的综合性服务。第四节趣味骑游第第 2828 条条 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策划多元主题骑行线路结合自行车类型设定不同骑行主题结合自行车类型设定不同骑行主题。发挥深圳最具特色的山海地理形胜优势,划分差异化骑游主题线路,构建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场地自行车三类骑行主题,形成覆盖不同年龄段的自行车运动特色线路。其中,公路自行车道主要分布在滨海、滨河等地势平坦的区域,提供高速、安全的竞速骑行体验;山地自行车道主要分布于凤凰山、梅林山银湖山等半山地区,基于深圳丘陵台地特色地貌,利用自然坡度起伏打造山地越野、速降等特色赛道。特色场地自行车道主要结合公园绿地设置,在空间有条件的地方打造涵盖骑行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兼顾多元化需求的自行车主题运动公园或骑行训练基地,为市民和爱好者们提供特色骑行活动场地。第第 2929 条条 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构建山海多维观景游廊以全市休闲骑行道为载体构建山海全景游廊以全市休闲骑行道为载体构建山海全景游廊。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织山海,丰富山海连城“一脊一带二十廊”魅力生态骨架,串联海岸、海湾、山廊、水廊,打造全域生态休闲22骑行体验;连创新,连接深圳产业集群、总部集聚区、大学校园、重点实验室等战略平台;串文趣,串接城市创意文化点、特色村落、工业遗产等文化资源脉络与城市精彩热点,融入深圳的生态环境和人文风情,形成多条特色骑行线路,营造特色趣味骑行体验,让市民多维度、立体式感受山海都市风貌。打造骑行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多维纵览山海城景打造骑行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多维纵览山海城景。结合山脊、海岸、环湖等地理特征,沿休闲骑行道布局设置两级观景点,统筹考虑景观风貌与生态保护需求,以轻量化建设、低扰动为导向。规划一级观景点 32 处,主要位于滨海或滨水的公共活力聚集区,包括宝安滨海文化公园、前海博物馆、深圳歌剧院、深圳湾公园、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银湖山鸡公头、罗湖中心、沙头角、东部华侨城云顶、溪涌海堤绿道、坝光。二级观景点 62处,主要位于滨海骑行道、城市公园及部分可骑行到达的山体瞭望点。第第 3030 条条 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营造丰富骑行生活场景以休闲骑行道为触媒,连接周边特色资源要素与城市热点,打造展现野趣山林、美丽湖库、滨海风情、阡陌田园、绚烂花海等风物景观特色骑行路线;结合季节时序打造骑游季相景观,让市民群众在骑行中感受四时之景不同的骑行乐趣。同时,结合现状空间情况沿线新增别具生趣的运动活力场所,如自行车运动公园、骑行泵道等自行车专业场地,同时在休闲骑行道沿线科学规23划融入历史、工业、文化、艺术、农业、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功能。第第 3131 条条 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融入健康骑行消费业态借助休闲骑行道沿线的服务驿站,提供骑游设备销售、租赁、维修等服务,延伸购物、餐饮、娱乐、户外等多元化消费场景。按照市场化运营模式,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满足市民群众健身消费需求、配套设施齐全、多种产业集聚融合的休闲骑行健身场所,探索创新打造自行车博物馆、自行车运动特色小镇、自行车运动主题公园、自行车主题酒店等;串联重要商圈、大型商业设施、公共建筑、活动广场等消费聚集区域,打造吸引人走入、停留的公共空间,通过植入多元消费场景,提升休闲骑行道系统休闲消费承载能力。第五节精品路线第第 3232 条条 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持续建设精品骑行路线建设山海湖特色精品骑行路线建设山海湖特色精品骑行路线。结合深圳地域特色,策划代表深圳的城市名片级骑行品牌线路,铸造骑行文化新地标与品牌典范。联动城市周边特色片区与重要资源点,增加与城市兴趣点的串接与互动,同时增加名片级打卡点与沿途驻足点,串珠成链,塑造代表深圳的精品骑游路线;联合多部门在路线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完善、宣传策划、骑行活动推广、赛事举办多个维度发力,如联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打造特色品牌路线、举办特色赛事,24联动市水务局推出亲水骑行路线,打响“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的深圳骑行品牌。第第 3333 条条 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打造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休闲骑行道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品牌赛事路线。结合自行车赛的标准,建设“平赛两用”休闲骑行道,打造品牌赛事路线。利用光明科学城、石岩湖、西丽湖、长岭陂水库、深圳水库、平湖生态园、三洲田水库、龙口水库、大鹏半岛等特色资源,打造与国际一流赛事接轨的高标准专业休闲骑行道;利用马鞍山、虹桥公园、凤凰文体公园、阿婆髻水库、凤凰山、梅林山、龙口水库、马峦山等山地资源,打造特色山地越野线、骑行泵道、小轮车、平衡车等自行车专业场地,同时兼顾市民的日常休闲与健身需求。第第 3434 条条 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丰富骑行赛事活动供给联动区域举办国际品牌赛事联动区域举办国际品牌赛事。对标国际、引流赋能,积极接轨国际顶级 IP 公路自行车赛事的运营、办赛经验,突出深圳地方特色及优势,策划推出“深圳多日赛”品牌,扩大城市影响力;联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共同举办长距离重大国际性自行车赛事,展示粤港澳大湾区的魅力与活力。创新自行车运动活动内容创新自行车运动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方式和载体。利用深圳山海连城资源禀赋,结合跑步、游泳、帆船、冲浪、垂钓、攀岩、越野等户外运动,推出“自行车 路跑”、“自行车 水上运动”、“自25行车 路跑 游泳铁人三项”等特色赛事,逐步发展成为深圳自主品牌赛事。举办面向全龄举办面向全龄、全民全民、全域的骑行系列活动全域的骑行系列活动。围绕青年、时尚群体和大学生群体推出复古骑行、情侣自行车定向、骑行快闪等活动;围绕家庭、学生青少年群体推出幼儿滑板车、儿童滑步车、亲子自行车定向、家庭趣味骑行等活动;围绕老年人群体推出康养体验骑行、自然探索骑行、回忆时光行等特色骑行活动,围绕广泛体育消费群体打造体验骑行,以及让更多大众参与的骑行挑战活动等。第第 3535 条条 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拓展骑行产业创新模式集聚自行车上下游产业链集聚自行车上下游产业链,壮大骑行产业壮大骑行产业。结合深圳科技产业基础与高校科研资源,联合企业与科创平台构建骑行产业联盟,加快高性能材料、智能传感器等相关产品研发,推动骑行产品市场向高端、智能化方向发展,打造自行车运动产业示范基地;拓展服务内容和盈利模式,与相关企业跨界合作、品牌联名进行资源整合,开发骑行装备销售、骑行旅游服务、骑行培训与推广等多元化商业服务产品,激发骑行消费新活力。26第五章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第第 3636 条条 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精品骑行道近期建设重点至 2027 年,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打造具备良好的空间体验感及高品质服务设施,串联深圳代表性景观节点和地标,满足举办自行车赛标准的精品骑行道。对精品骑行道进行重点宣传,提升精品骑行道的知名度,提高精品骑行道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树立深圳的骑行名片与示范标杆。第第 3737 条条 滨海骑行道滨海骑行道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滨海骑行道全长 200 公里,旨在串联“三湾一洋一河”,全面提升海洋活力,打造独具特色的滨海骑行品牌线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推进滨海骑行道沿线断点连通,完善标识系统及配套驿站设施,激发城市海岸活力,打造更畅通、更安全、更舒适、更有趣的骑行体验,实现从茅洲河口到鹿嘴/坝光的滨海骑行道全线贯通;重点打造西湾红树林公园固戍码头深圳河上步码头 50 公里滨海骑行道示范段,力争具备举办滨海公路自行车赛的条件,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第第 3838 条条 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光明科学城骑行环全长 65 公里,串联中山大学深圳校区、深圳理工大学、深圳医学科学院、光明中心区、27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重要节点,是打造“骑行光明”品牌,展示区域特色、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骑行名片。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充分发挥光明区自然和文化资源特色,划定特色分段,串联城市重要设施与节点;重点打通跨公常路、东长路、松白路骑行断点;精心设计专业赛事、休闲运动、游玩赏景等不同主题的骑行路线,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第第 3939 条条 环石岩湖骑行环环石岩湖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石岩湖骑行环全长 20 公里,北接茅洲河碧道、南接环西丽湖碧道,串联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等重要节点,以四季花景、亲子友好的环湖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基于现状园路进行骑行道衔接贯通,沿石岩湖打造滨水骑行环线,重点打通跨洲石路骑行断点,协调大坝骑行道开放;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更好满足市民群众骑行运动的需求;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加强环石岩湖骑行环与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等沿线重要节点和自然景观的有机融合、串通连接。28第第 4040 条条 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全长 11 公里,与环西丽湖碧道衔接,共同打造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以生态科技创新、湖库滨水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建设应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避让坡度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点衔接环西丽湖碧道、龙华环城绿道,大沙河生态长廊和大学城绿道,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第第 4141 条条 环深圳水库骑行环环深圳水库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环深圳水库骑行环全长 30 公里,串联翠湖文体公园、东湖公园、正坑水碧道、淘金山绿道、梧桐绿道,衔接梧桐山风景名胜区和粤海体育公园,以见山望水的生态人文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建设应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应采用低干扰、轻介入的建设方式,保护绿色生态基底,基于现状绿道进行骑行道衔接贯通,重点打通深圳水库北侧和南侧断点;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鼓励结合仙湖植物园内部道路,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29第第 4242 条条 平湖生态园段平湖生态园段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平湖生态园段骑行道全长 16 公里,串联雪竹径公园、甘坑小镇、甘坑苗坑水库碧道、平湖生态园,衔接三联水库、樟坑径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点,以山水郊野特色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重点衔接甘坑小镇,建设平赛结合、人车分流的骑行道,打造环湖骑行赛道,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修补骑行道路面,完善配套设施,适度提升景观;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第第 4343 条条 茜坑水库骑行环茜坑水库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茜坑水库骑行环全长 30 公里,串联观澜河、石坳水库、大水坑水库、鹭湖公园群及大浪时尚小镇、九龙山数字城和观澜古墟等重要自然及人文资源,以生态密林、环湖休闲和艺术文化体验休闲骑行为主题。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统筹水库安全、景观游憩等需求,避让坡度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重点衔接观澜河、阳台山森林公园;加快推进环城绿道环观南路段骑行道建设,连接观澜河与茜坑水库;围绕鹭湖公园群,贯通环观南路牛湖水碧道观澜河的骑行连通;沿茜坑水库打造滨水骑行环线,并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30第第 4444 条条 深汕骑行环深汕骑行环建设目标与布局。建设目标与布局。深汕骑行环全长 75 公里,依托现状及近期建设的碧道、圳美绿道等空间载体,以“一湾三河”的自然骨架,打造以深汕特别合作区山水田园、滨海风情为主题的休闲骑行道。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依托深汕特别合作区滨海地区自然资源与文化特色,贯通赤石河、南门河和明热河的三条主要水脉,重点打造圳美绿道、红海蓝湾等特色项目,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重点完善自然教育及相关基础设施,优化出入口公共交通衔接,重点配置完善的标识系统、补给点、应急救援设施与森林防火设施。31第六章 各区规划建设计划第第 4545 条条 福田区福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6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17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11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7 公里。打造山环水绕、魅力城景交织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福田区“一屏一带三廊”的生态空间格局,形成体验都心绿野、环城骑行的特色线路。依托滨海滨河资源打造滨海骑行道,利用深圳河、竹子林山廊与省立绿道衔接滨海骑行道,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山林、水岸、海滨等重要自然资源和景观节点,利用竹子林山廊、福田河水廊、深圳河、福荣绿道、省立绿道,连接安托山自然艺术公园、园博园、儿童公园、笔架山公园、中心公园及福田红树林生态公园等重要公园,打造福田中心骑行环与梅林银湖山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及福田中心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深圳河巡检路福田段预约开放,完善骑行道沿线驿站,贯通滨海骑行道福田段;推动福田河连接银湖山郊野公园,衔接中部山海骑行大环龙岗、龙华段;打造一条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5 公里骑行道,串联“五园连通”部分线路、竹子林山廊、福荣绿道、深圳河段滨海骑行道、福田河水廊、中32心公园;重点推进竹子林山廊骑行道全线贯通,打通福田河至福荣绿道、安托山至梅林水库 2 处断点。第第 4646 条条 罗湖区罗湖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5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14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5 公里。打造漫骑山林,环湖风景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罗湖区“两横七纵五片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以构建深圳水库骑行环线为核心,以骑行道建设增强罗湖山水城骑行体验。依托环深圳水库绿道、梧桐绿道、淘金山绿道为主体构建环深圳水库骑行环线,向南串联深圳水库排洪河碧道,连接滨海骑行道罗湖段,向西依托省立绿道 2 号线连接中部山海骑行大环银湖山郊野绿道段。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和环深圳水库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深圳河巡检路罗湖段预约开放,协调铁路和边防打通京九铁路断点,贯通滨海骑行道罗湖段,完善骑行道沿线驿站;打造一条环深圳水库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翠湖文体公园、东湖公园、大梧桐生态创新中心、莲塘产业合作区、布心科技创新集聚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打通深圳水库北侧和南侧断点,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33第第 4747 条条 盐田区盐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87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24 公里,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57 公里。打造半山半海、景城相融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盐田区梧桐山三洲田生态保育带、滨海生态景观带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滨海资源打造滨海骑行道,利用盐田河碧道与省立绿道衔接滨海骑行道,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全线连通海岸、河流、山体、水库等自然景观,串联东部华侨城、大小梅沙、盐田旧墟镇、中英街等热点片区。依托恩上湿地公园、半山公园带、烟墩山国际友好公园等构建环梧桐山骑行环,打造“山林穿越,宜居港城”的特色体验。串联云海驿站、小梅沙海洋世界、大梅沙水上运动中心、奥特莱斯等热点片区,连接三洲塘水库、三洲田水库、翠岭水库等 5 个水库与云海公园、翠叠湖公园等 6 个公园,打造“壮阔山海、串珠水库”的三洲田山地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三洲田山地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盐田河连接梧桐山河,衔接龙岗河干流碧道,贯通东部骑行大环;打造一条串联山、海、湖、河多样自然资源,突出趣味山地骑行体验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三洲田水库、东部华侨城、盐田河、大小梅沙海滨公园,重点打通省立绿道 2 号线至叠翠湖水库、跨北山道 2 处断点。34第第 4848 条条 南山区南山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至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29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36 公里,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2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13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48 公里。依托“北山湖、中河园、南湾岛”的南山三色,完善南山区骑行功能,打造“连到家门口、通向山海旁”,连城串趣的骑行游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基于“三带五片六廊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充分利用南山区两河双湾三山的资源禀赋,营造多样骑行主题的骑行体验。依托前海湾、妈湾、太子湾、深圳湾,重点打造滨海骑行道示范段;连接大沙河生态长廊、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环西丽湖碧道,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依托华侨城湿地公园深圳湾超级总部中央绿轴深圳湾公园骑行连接段、塘朗山华侨城湿地公园骑行连接段等路线,与福田区共同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平南铁路公园带、桃园路深南大道骑行道,与滨海骑行道衔接,打造南山中心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及西丽湖国际科教城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铁岗水库连接西丽湖、长岭陂水库、大沙河生态长廊的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串联西丽湖、长岭陂水库、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35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南方科技大学、35国家超算深圳中心、鹏城实验室、资本市场学院、市人才研修院、麻磡大磡创新创意小镇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第第 4949 条条 宝安区宝安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不少于 266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41 公里,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50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175 公里。打造滨海都会、魅力水岸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宝安区“一心、一核、两带、多廊、多点”的生态空间格局,形成凸显山、河、海、林、田相互融合的生态空间基底,形成特色休闲骑行道网络。依托机场三跑道外海堤堤顶路、广深沿江高速桥下等空间,高标准贯通海洋新城至宝安滨海文化公园段滨海骑行道;依托茅洲河碧道、石岩湖环湖绿道、铁岗石岩连接绿道、应人石生态库碧道、宝石路,连接光明区与南山区,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利用沙井河、排涝河等碧道、四季绿道、外环高速桥下慢行贯通等工程建设,重点打造环西部中心滨水骑行环、环石岩湖骑行环、燕罗国际智能制造生态城骑行环、立新湖科创总部区骑行环、环铁岗水库骑行环等环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西部山海骑行大环及环石岩湖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建设完工茅洲河口西湾段滨海骑行道,连通交椅湾段、机场段滨海骑行道;推动连接茅洲河、石岩36湖、铁岗水库、西丽湖的西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环石岩湖、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2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石岩湖湿地公园、陌上花公园、青草排公园、北大科创园、石岩北科创预留片区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体验展示中心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第第 5050 条条 龙岗区龙岗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78 公里。其中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1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12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135 公里。打造河湖成链、森林郊野、绿色宜居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龙岗区“一环一带八片多廊”的生态安全格局,打造龙岗河、鸡公山甘坑等骑行廊道。依托龙岗河干流碧道、梧桐山河碧道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银湖山郊野绿道,衔接罗湖区、龙华区骑行线路共同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依托省立绿道大运支线,串联大运 AI 绿道、黄阁路爱南路、龙平西路形成大运骑行环;依托丁山河碧道、黄沙河碧道,打造低碳城骑行环;依托省立绿道、平湖生态园骑行道、雪竹径绿道,衔接龙华环城绿道共同打造樟坑径山水郊野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大运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龙岗河干流碧道、梧桐山河碧道贯通,衔接盐田、坪山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打造一条衔接自然与人文资源的 35 公里骑行道,串联龙岗大运公园、神仙湖、龙口水库、牛始37窝水库、龙岗河干流碧道,衔接龙岗东部大学城、大运中心、龙城公园、龙潭公园、嶂背郊野公园等资源点,重点提升黄阁路等市政路;打造一条山水郊野特色线路的 16 公里骑行道,串联雪竹径公园、甘坑小镇、甘坑苗坑水库碧道、平湖生态园,衔接樟坑径水库等自然景观资源点。第第 5151 条条 龙华区龙华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不少于 106 公里。其中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69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37 公里。充分融合龙华区“三面环山、一水润城”的独特生态禀赋,打造环山贯水、文化艺术体验的休闲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龙华区“一环一脉多廊”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环城大公园带,连通大型绿廊、河流、水库、山体等自然景观,串联重要战略片区的龙华区休闲骑行道环线。依托龙华环城绿道,衔接观澜河水廊、环长岭陂水库骑行道打造中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茜坑水库、省立绿道、环城绿道,构建茜坑水库骑行环,打造“亲自然”的环湖绿链,衔接环湖郊野与城市漫游。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中部山海骑行大环及茜坑水库骑行环为主要任务。重点推动连接观澜河、坂田河(龙华段)、油松河、民治水库、新彩极限公园、牛咀水库、长岭陂水库、阳台山森林公园、茜坑水库、观澜森林公园、白花河的中部山海骑行大环贯通;打造一条全线贯通无断点的 30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九龙38山数字城、鹭湖中心城、大浪时尚特色小镇、电子科技大学(深圳)高等研究院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完善骑行服务驿站等配套设施,在若干制高点设置俯瞰观景点。加快推进环城绿道环观南路段骑行道建设,连接观澜河与茜坑水库。第第 5252 条条 坪山区坪山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89 公里。其中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20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69 公里。打造自然体验、自然博物的全域自然魅力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坪山区“一环、二带、三心、多廊”的生态空间格局,以蓝绿活力带与生态农业带为骨架,构建坪山“十字”休闲骑行骨架。依托中央田园风光带、松子坑森林公园、罗葵路,衔接龙岗区、大鹏新区共同打造东部山海骑行大环;依托坪山河干流碧道、鲲鹏径翠微径(马峦山段)、大山陂碧道、三洲田水碧道打造马峦山山地骑行环。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及马峦山山地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推动中央田园风光带、松子坑森林公园、坪葵路罗葵路骑行道建设与贯通,衔接龙岗区、大鹏新区,贯通东部山海骑行大环;打造一条拥有专业山地越野线路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马峦山郊野公园、大山陂水库、坪山河干流碧道,衔接三洲田水库、桃花谷等自然景观资源点。39第第 5353 条条 光明区光明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度不少于 75 公里。其中西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50 公里,中部山海骑行大环不少于 3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22 公里。打造山水连城、科技创新、田园风光的骑行道特色。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光明区“一环一脉八廊”的生态空间总体格局,以茅洲河干流及多条支流为脉络,衔接区域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等重要生态空间,打造西部山海骑行大环的重要段落。依托光明科教片区、水库、林地及农田资源,串联深理工、深圳医科院、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城市节点、功能区块、历史建筑和自然景观,打造光明科学城骑行环。结合中大深圳、光明中心区等重要城市节点,以及新陂头河、楼村水、东坑水、鹅颈水、新城公园、明湖公园等水系和公园,形成光明特色骑行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光明科学城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打造一条贯穿全区的、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 65 公里高等级骑行道,串联中大深圳、深理工、深圳医科院、光明中心区、科学家谷、欢乐田园、公明水库、虹桥公园、茅洲河等重点区域。第第 5454 条条 大鹏新区大鹏新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到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115 公里。其中滨海骑行道不少于 68 公里,东部山海骑行大环骑行道的长度不少于 45 公里,特色骑行环不少于 2 公里。完善大鹏新区骑40行功能,打造展现大鹏新区山海交汇、“世界级亲海魅力长廊”的滨海骑行游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充分利用大鹏新区“三山两湾、一带多廊”的生态保护格局,依托丰富的海洋和山林资源,串联海岸、森林、城市,形成展现大鹏新区丰富陆海资源风貌的骑行线路。依托滨海骑行道的建设契机,构建休闲骑行道大鹏湾段、龙岐湾段、坝光段、南澳段四大特色段落,衔接金沙湾、南澳湾、鹅公湾、柚柑湾、东西涌、龙岐湾等重要山海景观资源点,以及大鹏所城、咸头岭等历史文脉。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滨海骑行道及大鹏半岛骑行环为主要任务。建设完工沙鱼涌坝光段骑行道,连通东部海堤沙鱼涌河口段、云海山庄水头沙段骑行道。打造一条拥山滨海的 55 公里骑行道,串联金沙湾、南澳湾、鹅公湾、柚柑湾、东西涌、龙岐湾。推进油草棚通道的骑行道建设,重点协调贯通西涌应急疏散通道断点。第第 5555 条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建设目标建设目标。至 2035 年,规划休闲骑行道总长不少于 75 公里。其中,深汕骑行环不少于 75 公里,以健身骑行、休闲骑游为主题,打造展现深汕特别合作区畲寨乡村、滨海新区、产业新城、田园都市等多元特色风貌的骑行路线。建设布局建设布局。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一湾、一屏、三山、三河、九廊”的生态格局,联动自然资源与科创平台,形成展现深汕特41别合作区特色风貌的骑行系统。沿圳美绿道、红海蓝湾及赤石河、南门河、明热河三条碧道贯通深汕骑行环,按照赛事高标准规划建设骑行道,策划举办高水平自行车赛,串联古村寨及万亩良田,连接鹅埠公园群、赤石公园群、红海湾公园群、明热农业公园群等七大公园群,联动深汕湾机器人小镇、赤石高铁商务片区、比亚迪汽车工业园等重要产业平台,打造山水田园、古寨村落的野趣巡游路线。近期建设指引近期建设指引。以贯通深汕骑行环为主要任务,打造一条连通赤石河、南门河、明热河三条主脉、可以举办自行车赛事的高等级骑行道,串联古村寨、五大公园群、红海湾、深汕湾机器人小镇、赤石高铁商务片区、比亚迪汽车工业园等重点区域;重点完善圳美绿道延长线的建设,加快推进滨海观光骑行道建设项目和吉水门溪碧道、南门河碧道的建设,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骑行道成体系、成环。42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第第 5656 条条 构建规划传导机制构建规划传导机制建立市建立市区区项目等多级规划纵深传导路径项目等多级规划纵深传导路径。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布局与时序,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目标和指标。市级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实施的依据,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区级专项规划,向上充分衔接落实市级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特色对线路方案进行优化、增补,向下指导详细规划及景观方案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可作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建设过程中须高标准落实水土保持、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作,满足市政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制定休闲骑行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制定休闲骑行道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筛选市民需求迫切、实施条件成熟、快速见成效的线路作为近期实施重点,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滚动推进的行动路径,因地制宜打通断点、连接贯通,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将城市重要节点、重要片区、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串珠成链”,完善骑行配套设施,形成近期三年行动计划。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为贯彻生态复育优先、轻建设、低扰动、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等原则,保障一以贯之的品质标准,结合新形势、新需求制定统一标准的休闲骑行道建设指引,进一步细化休闲骑行道的建设要求与技术指引,更精准地43传导休闲骑行道规划思路与建设要求,统筹提升全市休闲骑行道建设品质。第第 5757 条条 完善协同共建机制完善协同共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区域协调形成区域协调、部门协同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长效上下联动的长效协作机制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与东莞、惠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协同共建机制。建立市、区双轨联动机制,整合市级各部门关于山海连城、自行车道、碧道、绿道、公园城市建设等建设任务成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形成合力,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支持,明确区级层面为休闲骑行道建设的实施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健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共同推进休闲骑行道规划的实施。第第 5858 条条 探索分时管理措施探索分时管理措施针对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针对涉及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库管理水库管理、边防管理等问题边防管理等问题,创创新探索分时管理措施新探索分时管理措施。在固定的封闭区域划分骑行的允许时段,如大鹏滨海公路等分时段协调,在人流较少的时段部分段落可开放作为骑行道供市民使用。探索通过预约制度破解热门场所高峰时段管理难题,通过分时段骑行预约机制,合理确定骑行限额和骑行速度,充分利用智慧设施根据人流量情况进行实时调控。第第 5959 条条 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创新运营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骑行道市场化积极探索骑行道市场化、产业化运营管理模式产业化运营管理模式。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骑行道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广、赛事组织、产业发展等环节,以44专业化的管理与运作盘活资源,集合多种力量共同推进品牌发展。提升凝聚共识、招商引资、开发策划、维护与升级等能力,植入高品质文体旅商经营模式,加强“山海连城 骑乐无穷”品牌营造,实现休闲骑行道可持续发展。构建常态化构建常态化、多方参与的维护运营模式多方参与的维护运营模式。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管理维护机制和运营管理制度,加强休闲骑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在设施、管理等方面的衔接。依据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项目管护责任,按照管养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后期维护管理,构建常态化、精细化的运营管理模式。制定定期检查修缮的目标和机制,对休闲骑行道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可持续性评估,制定休闲骑行道有关管理规定,强化对于跨区线路的统一管理。探索以签订定期协议的方式,开展团体、单位、企业等休闲骑行道认养计划,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休闲骑行道调查记录监测、基本维护与修缮、沿线环境维护及设施修缮等工作。第第 6060 条条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根据休闲骑行道的难度、障碍、路面、宽度、坡度及交通流量,实行线路难度分级管理,并配套清晰明确的标识系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与安全防护设施。在极端天气时,及时发布预警并适时关闭高风险路段,保障骑行者安全。加强休闲骑行道日常安全巡查,开展休闲骑行道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医疗救助点、治安消防站点等应急救援设施配套,并建立紧急无线通讯系统,实现快速呼救与定位。45第第 6161 条条 积极促进公众参与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多元参与骑行道规划及建设机制建立公众多元参与骑行道规划及建设机制。健全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机制,采取专家咨询与市民参与相结合的方式,在规划管理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组织多渠道开展问卷调查、现场咨询、互动地图、公众论坛、工作坊等方式进行推广和征集意见,增加市民参与感和获得感。加强骑行相关宣传推广与活动组织加强骑行相关宣传推广与活动组织。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应用新媒体平台建立多样的资讯渠道,组织编印休闲骑行道导览图册、宣传画册,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等,并对精品骑行道进行重点宣传,打造骑行深圳品牌。完善智慧应用,上线电子地图,进一步便民惠民。加强骑行文化、骑行安全与礼仪的宣传及科普教育。定期举行与休闲骑行道相关的主题活动、大型赛事及社区活动,组织骑行道志愿者活动,凝聚起全市推进休闲骑行道建设的共识。组织激发市民共同参与休闲骑行道营造相关活动,构建多元参与、多方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模式。4647

    发布时间2025-10-14 53页 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推荐指数5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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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4 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11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19“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27“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38“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45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55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60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63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70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 2 的通知.77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82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89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96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101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114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118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22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129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134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139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54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161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16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177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84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3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11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221 3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37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42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51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56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264 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266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76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80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299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303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312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24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331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337 4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引领作用,引导中央企业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发展规划是指中央企业在分析宏观环境和内部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发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对产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战略性、整体性安排,是企业的发展纲领。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发展规划的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强化发展规划执行,组织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建立完善发展规划引领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体系。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统筹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监督发展 5 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推动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职责联动。第二章第二章 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发展规划管理机制建设 第五条 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二)发展规划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三)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有关管理规定;(四)发展规划与预算、投资、考核等职能的衔接安排;(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六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编制、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决策。第七条 中央企业董事长是发展规划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明确专门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决策咨询和支撑,指定经理层人员负责统筹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归口负责发展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级子企业做好衔接支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发展规划各项工作安排。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企业发展规划重 6 大问题研究,支撑发展规划编制、执行、评估、调整等工作,根据需要可引入外部咨询机构。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基础信息管理,跟踪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评估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数据库,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基础支撑。第三章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发展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资委统筹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规划、企业规划三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加强与各管理部门战略协同。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家规划周期,编制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发展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安排编制相关规划,明确具体目标和举措。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依据上位规划编制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重点领域规划和子企业规划,各级各类规划应当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行业发展要求,体现出资人意志,立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围绕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 7 益性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内容完整、目标清晰、措施可行、科学有效。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研究、编制起草、专家论证、内部决策等程序。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战略定位等重大问题,听取外部董事意见。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规划期前一年启动发展规划预研工作,深入研判内外部环境形势、行业发展态势,明确业务布局重点。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召开发展规划编制会商研讨会,明确重点领域发展任务。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首年 6 月 30 日前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展现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基础、发展环境、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二)总体要求、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三)产业布局安排,包括发展目标、路径举措、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四)发展规划执行落地的保障措施;(五)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二十条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战略使命、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从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方面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合议会商,8 委托外部专家论证评审,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对发展规划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授权放权清单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发展规划的中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备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的发展规划作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资本金支持、债券发行、专业化整合、投资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发展规划重点指标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应当与发展规划目标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标相衔接。第四章第四章 发展规划执行发展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求,对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等进行分解,形成企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发展规划与投资、预算、考核等衔接机制,对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绩效分解,作为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年度考核依据。纳入发展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纳入企业投资计划,配套资源支持。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定期听取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工作目标和任务举措。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每年对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9 重点监测产业发展情况,形成发展规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分解目标、产业发展安排、资源配置实施计划等;(二)上年度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产业发展情况等;(三)本年度投资计划;(四)其他应当纳入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年度开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综合评价,组织专家质询评议,重点关注产业引领作用、产业支撑能力、产业创新成果等,评价结果向中央企业通报,并作为企业董事会评价,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发展规划管理授权放权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中央企业总体发展规划与重点任务规划部署安排,监测中央企业产业发展动态,督导重点任务执行进展,协调解决问题困难。第五章第五章 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发展规划评估和调整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三年开展中期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中期评估应当重点对内外部环境形势变化等进行分析,客观评判发展规划执行中发展目标、重点任务 10 和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结合实际作出细化完善。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强化发展规划权威性、严肃性,审慎评估发展规划调整的必要性,确需调整的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第三十二条 发展规划调整的情形包括:(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二)企业主责主业调整;(三)企业发生重组、整合等重大事项;(四)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五)企业发展内外部环境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发展规划执行;(六)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规划期第五年开展总结评估,作为下一个规划期发展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时总结发布中央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成果。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发展方向出现明显偏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发展质量低下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对偏离发展规划方向盲目投资等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考核扣分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大事项,依据 11 公司章程、权责清单等制度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的,由国务院国资委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发展规划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责任追究机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发展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资委于 2004 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0 号)同时废止。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需求、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包括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有企业在通过资源整合、重组改制等方式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保留了部分医疗机构。发展壮大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形成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健 12 康保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明确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定位和功能(一)定义。本文所指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指国有独资、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其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及时申请变更举办人。(二)定位和功能。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二、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统筹规划(一)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统一监督、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医院等级评审、床位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医疗卫生用地划拨等各类审批、备案事项中落实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疗卫生领域重点课题和重大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纳入分级诊疗和医疗急救体系。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将 13 区域内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和各级医联体建设,加强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分工协作。在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保证各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不以举办主体为前置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联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优势,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地院前急救网络、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医保政策。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医保费用审核、支付与结算、考核等方面,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国家医保局负责)三、提升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能力(一)持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国有企业举办的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可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卫生健康部门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已取得职称评审资格的机构,职称评审结果统一纳入国家或地方高级职称信息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4 (二)合理配置培训教学资源。全面落实科研课题申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获得相关认定。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程序遴选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可在本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营造公平的学术交流氛围。鼓励各医学类评审组织、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课题组织等机构充分吸纳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层级的评审评定、职务担任、学术研讨、课题研究等活动。具有不同学术水平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职务机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四、落实投入政策 (一)落实国有企业投入政策。国有企业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诊疗服务水平,激发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按出资关系由举办企业承担必要支出责任。(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二)落实政府支持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等支出,可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 15 务有关规定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应对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解决主体资格及产权归属问题(一)解决法人主体资格登记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愿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前,应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以资源整合方式移交的,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事项。(中央编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解决医疗机构产权归属问题。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可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划转或转让,并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转让合同或协议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央编办、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国有企业创新办医模式(一)推动医、研、产融合发展。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等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建立符合产业特点和市场规律的医、研、产资源联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推进医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推 16 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推动医疗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国有企业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协同发展。在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益性并保持非营利性的前提下,鼓励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通过整体改制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改革。已实施改革合作的,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以医疗业务合作、人才培养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改革。(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支持提供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上,依托良好声誉和精益化管理,在职业病防治、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领域提供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引导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转型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医疗资源富余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通过提供上门巡诊、定期坐诊、“互联网护理服务”等多种方式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指导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 17 企业对所出资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发展需要、体现行业特点的治理机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治理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医疗机构章程中明确举办者及内部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依法依章程规范履职,落实医疗机构的组织运营管理权,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章程草案应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中央编办、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发挥集团化运营管理优势。鼓励以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推动医疗机构运营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通过集中采购、产业协同、体制机制创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在所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全部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健康事业发展、利于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的前提下,医疗健康为主业的国有企业统筹调配内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间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智能化水平,营造良好诊疗环境。(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出资人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对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医疗健康等公益类业务进行整合和独立运营,实行分业经营、差异性考核。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其功能定 18 位,重点考核社会职责履行、医疗质量、医保基金使用、可持续发展等。(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健全保障措施(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党的领导落实到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建设和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二)强化组织保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加强跟踪指导,做好督促检查,推动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事项向国务院报告。(三)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深化医药卫生体 19 制改革的要求,将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医疗资源状况和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地区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20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董事会;(六)经理层;(七)监事会(监事);(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第六条 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21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第八条 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 22 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23 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24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 25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 26 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27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规范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号)、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 28 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含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参考本操作指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其中,目标利润是指企业为特定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二)应用原则。企业在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战略引领。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企业实现战略规划为目标,避免追求短期效应。二是市场导向。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则。三是增量激励。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创造利润增量为基础,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实现有效激励。29 二、适用条件和工作职责(一)适用条件。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商业一类企业;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3.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 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二)工作职责。本企业负责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现方案)。企业的控股股东(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东,下同)负责审核把关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实施细则和兑 现方案,其中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审批其子企业的超额利润分 享方案,并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备案。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其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地方国资委负责审核把关。30 三、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一)制定方案。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该方案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按出资关系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控股股东(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地方国资委同意。(二)制定实施细则。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目标利润,报控股股东同意。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控股股东同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实施细则一般应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三)制定兑现方案。企业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 审计的 31 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 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据此制定兑现方案,报控股股东同意。上年度兑现方案和本年度实施细则一般可同步制定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四)实施兑现。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 际兑现结果报控股股东备案。四、确定激励对象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激励对象一般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 1 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 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 30%。集团公司或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要履职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合乎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五、设定目标利润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 32 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确定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时一般应选取境内外可比的 对标企业(以下简称对标组)。对标组选取依据、范围等情 况应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说明。六、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确定超额利润。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二)确定分享比例。33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 30%。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 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 干人才,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企业可以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针对不同业务特点,确定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具体可采用统一比例或累进计提等不同方法。七、实施兑现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兑现方式。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一般采用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 5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二)退出条件。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 34 付。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 有责任;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 享兑现的情况。(三)终止实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 案:1.当年出现亏损;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 等情况;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35 八、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提纲)2.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提纲)3.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提纲)附件 1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提纲)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二)三到五年战略规划(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36 (四)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四、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三)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六、实施与兑现(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二)递延支付相关安排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一)退出条件(二)终止实施条件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九、其他事项 37 附件 2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提纲)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三、年度目标利润计算基础(一)年度利润考核目标值(二)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三)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 四、年度目标利润确定(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二)年度目标利润值(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六、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 附件 3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提纲)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实施兑现可行性(一)年度实际利润值(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38 (三)年度超额利润计算结果(四)年度实施兑现可行性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一)需要进行利润调整的影响因素(二)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三、激励兑现方案(一)当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和金额(二)约束条件和支付计划 四、备案安排五、其他事项 “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在推行经理层成员任 39 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时,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二)范围。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职责。“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双百企业”具体 40 实施。“双百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双百企业”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二、基本操作流程“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一)制定方案。“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三)签订契约。根据“双百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实际,由“双百企业”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明确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 41 容。(四)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五)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三、任期制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任期管理。1.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确定,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2.到期重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二)明确权责。“双百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1.岗位说明书。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2.权责清单。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42 (一)契约签订。1.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基本信息;(2)考核内容及指标;(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4)考核实施与奖惩;(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2.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4.签约程序。一般由“双百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由其控股股东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二)考核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 43 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三)薪酬管理。1.薪酬结构。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3)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鼓励“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结构。2.薪酬兑现。“双百企业”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合理拉开经理层成员薪酬差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44 (四)退出管理。1.退出条件。“双百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 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 70%)的。(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2.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五、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严格任期。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二)履职监督。“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 45 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三)责任追究。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 46 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双百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在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时,相关工作可以参考本操作指引。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参考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在本企业或本地区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一)基本概念。本操作指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在充分授权范围内依靠专业的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二)范围。一般包括“双百企业”的总经理(总裁、行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等)、财务负责人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确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双百企业”,原则上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全面推行。(三)职责。“双百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对“双百企业”推行职业 47 经理人制度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负责对相关工作方案,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双百企业”董事会依法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组织开展选聘、参与考察、决定聘任或解聘、开展考核、兑现薪酬等。“双百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集体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二、基本操作流程(一)企业条件。支持鼓励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双百企业”,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或者主要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2.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较高;3.建立了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4.董事会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依法得到有效落实。(二)操作流程。“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48 1.制定方案。“双百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选聘方式、选聘程序、薪酬标准、业绩目标、考核规定、退出规定、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2.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方案制定后,“双百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3.市场化选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等。4.签订契约。“双百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以契约方式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标准、履职待遇及福利、奖惩措施、续聘和解聘条件、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5.开展考核。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6.结果应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确定薪酬、决定聘任(或解聘),强化刚性兑现。三、市场化选聘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双百企业”职业经理人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产生。(一)选聘标准。49 坚持业绩导向、市场导向。人选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治企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以往经营业绩突出,在所处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认可度。(二)人选来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一般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股东推荐人员、社会参与人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人员等,不受企业内外、级别高低、资历深浅限制。(三)选聘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一般包括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实施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作出聘任决定。本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竞聘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应当先行提出申请,承诺竞聘成功后放弃原有身份、解除(终止)聘任关系后不得要求恢复原有身份,并遵守职业经理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双百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四、契约化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契约签订。1.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职业经理人聘任期限由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董事会可以依法对职业经理人设置试用期。50 2.契约实现形式。“双百企业”应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双百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本企业内部人员选聘为职业经理人的,一般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3.考核内容及指标。董事会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董事会可以结合实际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试用期考核和任期考核。4.考核指标的目标值。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应当具有较强的挑战性,力争跑赢市场、优于同行。考核指标目标值应当结合本企业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情况等综合确定。(二)考核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 51 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五、差异化薪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薪酬结构可以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也可以实施各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具体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1.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的年度基本收入。2.绩效年薪是与职业经理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 60%。3.任期激励是与职业经理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鼓励“双百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职业经理人履职待遇及福利,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 52 定。(二)薪酬水平。职业经理人薪酬总水平应当按照“业绩与薪酬双对标”原则,根据行业特点、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等因素,由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三)薪酬支付。1.规范薪酬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先考核后兑现,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延期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在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或行权。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得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2.实行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双百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并在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六、市场化退出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一)退出条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据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约定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 70 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 53 线(如完成率低于 70%);聘任期限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2.对于开展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4.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二)辞职规定。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提前 30 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三)退出规定。“双百企业”在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七、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54 (一)组织人事关系管理。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双百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其中来自于外部的,其党组织关系应当及时转入“双百企业”党组织进行管理。“双百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自行明确职业经理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管理规定。职业经理人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经理人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出国(境)管理。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双百企业”党组织集中保管,职业经理人因私出国(境)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请假等手续。(三)培养发展。“双百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经理人的政治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经理人特点的培养体系,提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四)保密管理。聘任期间以及退出后,职业经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以及聘任合同有关约定,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五)履职监督。“双百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 55 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六)责任追究。职业经理人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职业经理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双百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参股投资(一)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 56 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二)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合作方。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三)合理确定参股方式。结合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依法约定各方股东权益。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四)完善审核决策机制。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作为重大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授权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二、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五)依法履行股东权责。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 57 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六)注重参股投资回报。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 5 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七)严格财务监管。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八)规范产权管理。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九)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 58 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十)加强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十一)加强党的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三、强化监督问责(十二)加强内部监督。应将参股经营作为内部管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的规范有效的内控体系。对各级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其任期内企业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有关事项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参股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 59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参股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全面梳理检查,认真查找在合作方选择、决策审批、财务管控、领导人员兼职以及与参股企业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央企业基金业务参股管理另行规定。60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 61 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 1 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 2 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厘清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治理水平。要将有效管控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合理开展放授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 62 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杜绝“内部人控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考核监督,将服务主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内控执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大权重。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 63 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意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重要指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 6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职能 适应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趋势,针对当前国有资产监管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按照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从监管理念、监管重点、监管方式、监管导向等方面作出全方位、根本性转变。(一)转变监管理念,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确保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二)调整监管重点,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立足国资监管工作全局,着眼于国有资本整体功能和效率,加强系统谋划、整体调控,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广领域统筹配置国有资本,持续优化布局结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三)改进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65 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等带有行政化色彩的履职方式,更加注重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靠公司章程,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四)优化监管导向,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考核规则,更好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国有企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二、突出管资本的重要内容 深刻领会管资本的实质内涵,聚焦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管好资本布局;聚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管好资本运作;聚焦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管好资本收益;聚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管好资本安全;聚焦加强党的领导,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五)加强资本布局整体调控,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作用。统筹国有资本布局方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规划,构建全国国有资本规划体系。着力优化资本配置,坚持出资人主导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的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和前瞻性布局。通过强化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控制比例等方式,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有效盘活国有资本。66 (六)强化资本运作,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建立完善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加强国有资本运作统筹谋划,加快打造市场化专业平台。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功能作用,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推动产业集聚、化解过剩产能和转型升级,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优化国有资本运营,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加强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资本运作依法合规、规范有序。(七)优化资本收益管理,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突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务国家战略、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点,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益与支出管理,更多体现出资人调控要求,提高资本金注入占预算支出的比重,推动资本预算市场化运作。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提高股东回报。强化财务预决算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实现资本收益预期可控和保值增值。(八)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进一步筑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底线。健全覆盖国资监管全部业务领域的出资人监督制度,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和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 67 度,构建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闭环。强化监督协同,统筹出资人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效的监督协同联动和会商机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九)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着力抓好党的建设,坚持管资本就要管党建,把党的建设融入到管资本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全覆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三、优化管资本的方式手段 坚持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在明确管资本重点内容的基础上,同步调整优化监管方式,实现监管职能与方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增强向管资本转变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十)实行清单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委“三定”规定,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明确履职重点,厘清职责边界。按照权责法定原则,将不该有的权力拦在清单之外;保证清单内的权力规范运行,督促责任落实到位。根据职能 68 转变进展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规范权责事项履职内容和方式。(十一)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依法制定或参与制订公司章程,推动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行权履职,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据股权关系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董事或提名董事人选,规范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强化对外部董事的监督管理,督促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更好落实出资人意志。(十二)分类授权放权。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结合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改革发展实际,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企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授权放权,充分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定期评估授权放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少审批事项,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完整工作链条。推进信息化与监管业务深度融合,统一信息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健全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手段,严格责任追究。四、强化管资本的支撑保障 围绕以管资本为主的目标任务,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制度、强化队伍建设,为形成以管资本为主 69 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坚实保障。(十四)统一思想认识,凝聚系统共识。牢牢把握国资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全面履行好中央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三方面职责,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强化重点职能,调整履职方式。加强中央关于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精神宣贯,突出做好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形成国资监管系统向管资本转变的合力,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落实责任。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谋划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工作,将管资本的要求贯穿各个专业监管领域。全面查找当前履职中与管资本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确保改革要求落实到位。按照调整后内设机构职能,理顺运行机制,主动沟通衔接,避免工作交叉和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能。(十六)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国资监管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将管资本有关要求体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及时开展文件清理,修改废止与中央精神不一致、与管资本要求不相符的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在基本方向和原则、履职重点和方式等方面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十七)改进工作作风,提升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 70 位,坚决做到对党忠诚,把加快自身改革、推进职能转变的实际行动作为检验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准。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从企业角度考虑问题、推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国资监管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实践能力提升,建设一支适应管资本要求、具备管资本能力、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国资监管干部队伍。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 71 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第二章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 72 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做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监控。对于符合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和用途,执行周期和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资本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国资委。第九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 73 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第十二条 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第三章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 74 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第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第二十条 国资委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 75 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 3 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协议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或违规签订协议造成国有资本权益长期不落实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或收回预算资金等措施处理。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准、调整和报告程序不规范,未按计划组织完成资本预算执行工作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整改或通报批评。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专项政策和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本预算管理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和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积极组织推进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对资本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和国资委相关人员,在资本预算执行和监 76 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7 财政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国有企业,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监管,强化审计报告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推动实现全国范围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打击不法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审计事项违规出具多份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 78 用。二、审计报告查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 http:/,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被审计单位、银行、社会公众、监管机构等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以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等。三、审计报告查验方式 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查询审计报告报备、赋码以及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情况。(一)通过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查验。统一监管平台设有“审计报告查验”功能,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被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右下角的查询编码、审计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文件等进行查验。根据审计报告使用者掌握查询资料的情况,设有三种不同的查验方式:一是快捷查验。对于掌握查询编码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通过编码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报告出具日期等信息。二是上传审计报告查验。对于掌握审计报告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直接上传电子版审计报告进行查验。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时采取防篡改技术,审计报告使用者提交的电子审计报告被篡改或未 79 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的,系统自动比对后,将显示“此报告未在本系统备案”。三是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查验。对于掌握审计报告编码和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等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可输入审计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进行查验,系统自动比对后显示有关情况是否与报备情况一致(为保障数据安全,只显示比对结果是否一致,不显示审计报告中的具体数据)。(二)通过手机应用程序进行查验。审计报告使用者可使用微信“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等方式,直接扫描审计报告所附验证码,进行扫码查验,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报告出具日期等信息。在扫码查验的同时,审计报告使用者还可通过手机上传审计报告进行比对查验,输入报告编码和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利润总额、收入总额等财务报表关键指标进行查验。四、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 统一监管平台自 2022 年 10 月正式上线以来,已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赋予全国统一的验证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审计报告报备工作,做到审计报告“应报尽报”,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提供基础条件。统一监管平台是审计报告报备、赋码、查验的唯一法定平台;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任何非法途径获取和使用虚假验证码。审计报告报备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审计报告交付委托人 80 前,在统一监管平台填写审计报告有关信息、上传拟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并申请赋码。统一监管平台对审计报告赋予验证码并自动加密存储。审计报告上传时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签名签章,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还应当在财务报表页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上传内容包含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如有),严禁上传涉密信息。报告附注部分及其他支持性材料无须上传。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上传加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电子公章、注册会计师电子签名签章的审计报告。(二)报告解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获取审计报告验证码 7日内,在统一监管平台解密审计报告;7 日内未予以解密的,统一监管平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提示并于 7 日届满时对赋码的审计报告自动解密。审计报告解密前,审计报告使用者只可进行快捷查验或扫码查验,无法通过上传审计报告、输入报告编码和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等方式进行深度查验。会计师事务所在统一监管平台扫描上传、报备赋码并打印的审计报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律效力。五、加强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推广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附验证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使用者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可通过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进行查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审计、银行 81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信贷审核等审计报告使用量较大领域,重点加强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获取附验证码的审计报告并进行查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动审计报告验证码在银行信贷审核领域的应用推广、做好应用试点及推广工作,初期选取部分银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后,逐步推广到其他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代表银行业反馈意见,及时收集审计报告验证码在行业推广过程中遇到的业务、技术等问题,向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进行反馈。各地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辖内行业自律组织配合中国银行业协会做好辖内银行的试点及推广工作。财政部将未按规定进行报备且未按要求整改、被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时告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转发给银行,各银行在信贷审核时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应当予以重点关注。银行在开展年报审计等审计工作时,应当要求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将审计报告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赋予验证码。六、加强组织实施(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宣传审计报告查验对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谨慎执业、提升审计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意义,推动形成审计报告使用者查验审计报告、拒绝接受未赋码审计报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社会监督。82 (二)加大监督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公告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严厉打击不法机构、个人冒用统一监管平台名义进行审计报告验证的违规行为。(三)强化技术支持。财政部做好技术支撑,设立服务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听取意见、解决审计报告验证码应用推广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业务咨询电话:010-68553012 技术咨询电话:010-68553117,4006600533 转 2 邮件: 传真:010-68552934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2023 年 9 月 14 日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 83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第五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84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第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85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第九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86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87 说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88 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应聘有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负 89 责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问询函、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管理措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通报批评、考核扣分、责任追究、撤销选聘结果、责令更换审计机构等管理措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管理措施。第二十条 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 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90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号)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是指国资委依法履行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管职能,在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管理问题,以及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等。第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据财务监管和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负责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移送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负责财务决算审核发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核查,督办指导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强 91 化督促协调,确保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到位。第五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坚持分级分层,压实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规范有序;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协同联动。第二章第二章 问题整改问题整改 第六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纳入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当认真组织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财务、审计、责任追究、法律合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对照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全面梳理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形成问题整改台账,以清单形式逐项列明整改事项、问题描述、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人员、整改期限等。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及问题整改台账报送国资委。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整改工作方案,对照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工作组织实施,从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挽回资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方面评估整改质量。已完成整改问题应当从问题整改台账中销号,尚未完成整改问题,92 应当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收到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当年 12 月31 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第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监督检查,审核把关整改质量,对重大复杂问题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征求国资委相关业务厅局意见,保证整改工作效果。第三章第三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按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移送办理有关规定,分级分层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移送、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及核查等工作。第十四条 国资委财务监管部门移送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主要包括:(一)涉嫌进行虚假会计核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操纵会计信息,调节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二)涉嫌违反规定开展投资并购,投资项目亏损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三)涉嫌违反规定筹集、使用、拆借资金,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四)涉嫌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企业重大风险及风险事件,情形严重。93 (五)涉嫌开展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六)涉嫌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巨额赊销信用、担保或预付款项,以及利用业务预付等方式变相融资。(七)涉嫌违反规定开展货币类及商品类衍生业务。(八)涉嫌违反规定更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或授意、指使其出具虚假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九)涉嫌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十)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第十五条 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部门受理移送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采取核查、督办等方式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级查办屡查屡犯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作出处理。(一)对涉及中央企业集团层面,或涉及所属子企业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国资委直接核查。(二)对涉及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以下子企业,且情节较重、资产损失较大,由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组成核查组,开展联合核查。(三)对移送的其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线索,由中央企业组织核查,国资委采取挂牌督办、指导督办等方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逐条分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台账,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移送情形的规定,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 94 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开展移送、初步核实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制定责任追究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核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作为整改工作方案附件,一并报送国资委。责任追究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二)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情况。(三)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意见。(四)核查实施主体、时间节点等。(五)其他工作安排。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在责任追究工作安排报送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组织、责任追究等情况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国资委。对于报告时尚未完成责任追究的问题线索,应当纳入企业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直至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到位。第十九条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在查办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结果运用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分析研判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将多发典型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95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研究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深化改革加以解决,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问题发生,杜绝同一问题屡查屡犯。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二)对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应当移送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而隐匿不报未移送的。(三)因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应当汇总分析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对普遍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和核查,指导中央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和责任追究体系,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96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细化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深化成果运用等。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投资并购不断增加,形成的商誉规模大幅增长。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高溢价、高商誉、高减值的连锁风险,以及商誉初始金额确认不准确、减值测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为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夯实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本通知所指商誉,是指企业在对外并购中形成,合并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单项入账的资产。过高的商誉预示可能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将对企业权益、会计信息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加剧企业经营业绩的波动,影响企业平稳运行。各中央企业要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商誉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全链条、全周期的商誉管理能力,特别要将 97 境外项目以及溢价率(即支付对价/经备案的收购股份对应评估价值-1)高于两年内可比行业或企业平均水平 50%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高溢价项目)作为管理重点,实施从严管控,及时化解高商誉潜在风险,切实夯实资产质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二、切实加强源头管控,防范商誉虚增风险(一)进一步规范投前管理,严控定价风险。并购投资是商誉的源头。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加强并购投资的源头管理,确保并购项目与发展战略相一致、与年度预算相衔接、与投资能力相匹配。要秉持谨慎性原则扎实开展并购前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充分获取被并购方的财务和非财务、内部和外部信息,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管理团队水平等情况。要规范实施资产评估,严格履行评估工作程序;敦促评估机构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审慎开展业绩预测,合理选用评估方法;对不同方法评估值差异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论证业绩预测、折现率、可比对象等关键要素的科学合理性。要重点关注评估增值和收购溢价,对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高溢价项目要按照企业现有决策权限至少上提内部一个层级进行决策,实施从严审查,防止溢价过高虚增商誉规模,从源头降低对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的潜在影响。(二)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严控业绩风险。中央企业要合理规范运用业绩承诺、对价分期递延支付等手段 98 对并购项目建立业绩保险、惩罚和激励机制,保障并购项目长期盈利能力。要加强对并购企业的管理,按照投资预设的发展目标、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加强协同整合,强化运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投后评价,提前预判、及时化解各类经营风险,持续提升其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要充分发挥相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增益效应,把并购商誉转化为企业现实的发展能力,对未达到投资预期的并购项目要研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提升措施或项目退出安排,从根本上防范商誉减值风险。三、规范商誉计量管理,夯实会计信息质量(一)严格商誉初始确认。商誉初始确认计量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合并成本在并购日资产负债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合理分配,确实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确认为商誉。应当充分识别被并购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定客户关系、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不得将其确认为商誉。商誉应当在购买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认定资产组要以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为主要依据,不应包括与商誉无关的资产及负债,后续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业务重组、整合等原因发生变化,需及时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及依据。后续发现商誉初始确认计量、资产组认定或商誉分摊出现差错,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99 (二)严格商誉减值测试。商誉减值测试是商誉管理的重点。中央企业应当梳理、明确商誉减值迹象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和效益持续恶化或明显低于预期、主要产品技术升级迭代、行业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根本改变、所在国别地区宏观环境风险突出等。要加强对减值迹象的动态跟踪监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减值迹象出现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每年年度终了应当集中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要重点关注减值迹象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独立第三方参与减值测试;对于连续 3 年出现减值迹象但测试结果未显示发生减值的要重新审视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要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存在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三)严格商誉信息披露。商誉信息披露是商誉管理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规范披露所有与商誉减值有关的重要有用信息,不断提高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比性,严禁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要全面反映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相关信息,资产组构成发生变化应当充分披露导致其变化的事实与依据。要全面反映商誉对应资产组并购预期实现情况,以及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过程与方法,与以前年度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存在的差异及原因。(四)严格商誉终止确认。100 商誉终止确认是商誉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环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并购子企业或项目整体进行再转让的,应当及时将商誉一同转让;对资产组进行再转让的应当确认转让损益,并终止确认该资产组对应商誉;对并购子企业由于设计寿命到期、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授权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判断资产组预期现金流入,及时计提减值损失,到期退出后及时终止确认商誉。四、持续完善长效机制,落实商誉管理责任(一)加快制度机制建设。制度机制是规范商誉管理的保障。中央企业要制定并不断完善商誉管理专门制度,明确商誉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探索建立涵盖规划、投资、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商誉协同管理机制,细化操作流程以及关键管控点,形成贯穿于投资前、中、后全过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指引,特别是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在行业特点明确商誉减值迹象和减值测试的触发条件,降低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减值测试流于形式。要加强商誉相关内容培训,切实提高商誉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加强中介服务支撑。中央企业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专业优势,有效识别和管控商誉风险。开展并购交易时应当充分利用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控制商誉规模。需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商誉减值测试时,应当聘请有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对 101 商誉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程序,审核商誉减值的假设、参数和测试模型的合理性,杜绝滥用会计估计甚至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要明确区分中央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在商誉管理方面的责任。要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勤勉尽责,中央企业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是防范化解商誉风险的关键。中央企业应对商誉管理涉及投资并购、生产运营、会计核算等全过程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关注高溢价和高减值项目,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要高度重视外部审计监管机构对商誉管理特别是商誉减值及减值风险的审计检查意见,要强化整改落实,不断规范经营管理,夯实资产质量。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会计信息失真等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开展专项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国 资 委 2022 年 5 月 24 日 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 102 基础和保障。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持续优化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应用先进管理工具,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财务信息化、财务内控、财会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前瞻性、有效性稳步增强,规范化、标准化明显提高,有力支撑了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要看到,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化财务管控建设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与新时期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不匹配、不适应。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更好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推动财务管理理念变革、组织变革、机制变革、手段变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103 有力支撑服务国家战略,有力支撑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有力支撑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通过5 年左右的努力,中央企业整体财务管理水平明显跃上新台阶,通过 10-15 年左右的努力,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建成与世界一流企业相适应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一批中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二、着力推动四个变革(一)推动财务管理理念变革。立足实际。借鉴先进但不照搬照抄,坚持独立自主、贴合自身,建立与企业行业特点、愿景文化、战略规划、发展阶段、组织架构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匹配的财务管理体系。守正创新。既要坚守“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的基本功能定位,更要积极顺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着眼未来,主动变革,把财务管理转型升级放到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开放协同。对内深化业财融合、产融协同,对外保持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有效沟通,强化产业链、供应链的有效链接,推动各方主体、各类资源、各种要素协同联动聚合发力,实现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价值共生、共享。精益求精。深入践行全员、全要素、全价值链精益管理理念,强化精准投入、精细作业、精确评价,实现资源配置更优化、业务管控更科学、考核导向更明确,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劳动、资 104 本、技术、管理、数据等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赋能。主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充分发挥财务作为天然数据中心的优势,推动财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以核算场景为基础向业务场景为核心转换,努力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先行者、引领者、推动者,为加快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注智赋能。坚守底线。严守财经法纪,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严把合规关口,强化经营管理活动监督与控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坚持底线思维,严控财务边界,有效保障经营稳健、资产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二)推动财务管理组织变革。健全职能配置。树立“大财务”观,坚持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建立健全各级财务职能和岗位设置,不断夯实财务报告、资金管控、税务管理等基础保障职能,深化拓展成本管控、投融资管理、资本运作等价值创造职能,确保财务资源科学配置、财务运作高效协同。优化管控模式。坚持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管理,强化集团重要财务规则制定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重点经营活动监督权,实现集团对各级企业财务管控的“远程投放”和“标准化复制”;坚持因企施策、因业施策、因地制宜,区分不同业务特点、上市非上市、国际国内等情况,探索完善差异化管控模式,实现集中监管与放权授权相统一、管好与放活相统一。105 转变运行机制。结合数字化时代企业管理转型需要,探索推动财务运行机制从金字塔模式向前中后台模式转变,从流程驱动为主向流程驱动与数据驱动并重转变,努力实现管理层级扁平化、管理颗粒精细化、管理视角多维化、管理场景动态化、管理信息实时化,确保反应敏捷、运转高效。拓展服务对象。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将财务服务对象由单个企业或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延伸到整个产业链、供应链、生态链,促进数据、信息、技术、标准、金融等全方位协同融合,实现价值共生、共建、共享、共赢,努力促进企业成为产业发展的引领者、产业协同的组织者,助力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和现代产业链“链长”。(三)推动财务管理机制变革。加强关键指标硬约束。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建立以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自由现金流、经济增加值等关键指标为核心的财务边界,科学测算投资、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指标的平衡点,保持企业整体资本结构稳健、风险可控在控。加强资源配置硬约束。坚守主责主业,建立资本收益目标约束,限制资源流向盈利低、占资多、风险高的业务领域,加强金融、境外等重点领域管控,加快低效资本回笼、无效资本清理、亏损资本止损,促进资本布局动态优化。加强风控规则硬约束。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与公司治理架构及管控要求相适应的财务内控体系,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健 106 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以规则的确定性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强政策激励软引导。科学制定个性化、差异化指标体系和激励措施,统筹利用财务资源,促进企业更好发挥在落实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等重大战略任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创新能力体系建设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的支持,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四)推动财务管理功能手段变革。支撑战略。科学配置财务资源,平衡好资本结构,建立由战略规划到年度预算、由预算到考核的闭环联动机制,推动上下贯通、协调一致,促进企业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的有机统一。支持决策。积极有效参与重大决策全过程,提供准确、高效、多维数据信息,主动、及时发表专业性、建设性意见,支持理性决策、科学决策。服务业务。主动融入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有效识别业务改进的机会和目标,帮助解决业务痛点和难点,为生产运行优化赋能。创造价值。运用全面预算、成本管控、税务规划等有效工具,通过资金运作、资产管理、资源配置、资本运营等有效手段,主动创造财务价值,促进提升企业价值。防控风险。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强化穿透监测,实现经营、财务风险精准识别、及时预警、有效处置,为企 107 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三、重点强化五项职能(一)强化核算报告,实现合规精准。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核算和报告体系,统一集团内同行业、同板块、同业务的会计科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统一核算标准和流程,确保会计核算和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优化核算和报告信息系统,实现会计核算智能化、报表编制自动化。强化决算管理,通过财务决算复盘经营成果、全面清查财产、确认债权债务、核实资产质量。加强审计管理,依规选聘、统一管理中介机构,做好审计沟通协调,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财务稽核机制,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严肃惩戒。构建业财融合的财务报告分析体系,利用报表、数据、模型、管理会计工具,建立纵贯企业全部经营管理链条,覆盖各个产品、市场、项目等的多维度指标体系,开展价值跟踪分析,准确反映价值结果,深入揭示价值成因。探索研究利益相关方和行业利益共生报表,更好地用财务语言反映企业发展生态。(二)强化资金管理,实现安全高效。加强司库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完善制度体系和管理架构,建立总部统筹、平台实施、基层执行“三位一体”的组织体系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司库管理体系落地实施,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集中、资金预算、债务融资、票据管理等重点业务纳入司库体系,强化信息归集、动态管理和统筹调度,实现对全集 108 团资金的集约管理和动态监控,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控资金风险。逐步将司库管理延伸到境外企业,加强境外资金动态监测,实现“看得到、管得住”。切实加强“两金”管控和现金流管理,强化客户和供应商信用风险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做到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实现收入、效益和经营现金流的协同增长。完善资金内控体系,将资金内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资金舞弊、合规性、流动性、金融市场等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担保、借款等重大事项的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规定。(三)强化成本管控,实现精益科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一切成本费用皆可控,坚持无预算不开支,健全全员、全要素、全价值链、全生命周期成本费用管控机制。注重源头管控,着力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工程造价等环节管理,实现前瞻性成本控制。抓好过程管控,通过科技创新、工艺优化、流程再造、采购协同、供应链管理、物流和营销渠道整合等方式,持续推进降本增效。创新管控方式,推进目标成本管理,强化对标管理,开展多维度成本分析。有效运用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法、量本利分析、价值工程等工具,持续完善标准成本体系,细化成本定额标准。严控各项费用性开支和非生产性支出。强化考核激励,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内生动力。(四)强化税务管理,实现规范高效。推进集团化税务管理,建立税务政策、资源、信息、数据的统筹调度和使用机制。加强财税政策研究,不断完善税务政策库、信息库,及时指导各级子企业 109 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应享尽享”。完善对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支持机制,强化业务源头涉税事项管控,积极主动参与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及新业务模式、交易架构、重大合同等前期设计规划,深入研判相关税务政策,提出专业意见。完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努力实现税务管理工作流程、政策解读、计税规则等事项的统一,提高自动化处理水平。开展税务数据分析,挖掘税务数据价值。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分业务、分税种、分国别梳理涉税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定期开展税务风险监督检查。注重加强境外税收政策研究和涉税事项管理,统筹风险控制与成本优化。(五)强化资本运作,实现动态优化。加强制度和规则设计,立足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服务企业战略,聚焦主责主业,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尊重资本市场规律,适应财务承受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激发资本活力。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清算注销等法制化方式,主动减量;有效运用专业化整合、资产证券化等运作手段,盘活存量;有序推进改制上市、引战混改等改革措施,做优增量,促进资本在流动中增值,实现动态优化调整。加大“两非”剥离、“两资”清理工作力度,加快亏损企业治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资产和业务质量,提升资本效益。强化上市公司管理,提升上市公司市值和价值创造能力。强化金融业务管理,严防脱实向虚,加大产融协同力度,实现产融衔接、以融促产。强化价值型、战略型股权管理,完善股权治理体系,优化股权业务结构、110 产业结构、地域结构,不断提高股权投资回报水平。强化参股企业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责,严格财务监管,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使用,有效保障股东权益。四、持续完善五大体系(一)完善纵横贯通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部管理链条、全部企业和预算单元,跨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全面预算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实现财务预算与业务、投资、薪酬等预算的有机融合。建立高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实现全面预算与企业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衔接。完善预算编制模型,优化预算指标体系,科学测算资本性支出预算,持续优化经营性支出预算,搭建匹配企业战略的中长期财务预测模型。统筹兼顾当期效益和中长期资本积累,以财务承受能力作为业务预算和投资预算的边界和红线。加强预算执行跟踪、监测、分析,及时纠偏。按照“无预算不开支、无预算不投资”原则,严控预算外经济行为。强化预算执行结果考核评价,增强刚性约束,实现闭环管理。(二)完善全面有效的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细化关键环节管控措施。提高自动控制水平,实现财务内控标准化、流程化、智能化。严格财务内控执行,定期开展有效性评价。严把合规关口,深度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改制重组、投资并购等重大事项决策,参与业务模式设计、项目评估、合同评审等重点环节,强化源头合规把控、过程合规管控、结果合规监控。完善债务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税务风 111 险、汇率风险等各类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和重点业务管控,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建立分类、分级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建立风险量化评估模型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积极主动防范境外国有资产风险,合理安排境外资产负债结构,努力推动中高风险国家(地区)资产与负债相匹配,降低风险净敞口。加强财会监督与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主体的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三)完善智能前瞻的财务数智体系。统筹制定全集团财务数字化转型规划,完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管控体系,加强跨部门、跨板块协同合作,建立智慧、敏捷、系统、深入、前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统一底层架构、流程体系、数据规范,横向整合各财务系统、连接各业务系统,纵向贯通各级子企业,推进系统高度集成,避免数据孤岛,实现全集团“一张网、一个库、一朵云”。推动业财信息全面对接和整合,构建因果关系的数据结构,对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实施主体化、全景化、全程化、实时化反映,实现业、财、技一体化管控和协同优化,推进经营决策由经验主导向数据和模型驱动转变。建立健全数据产生、采集、清洗、整合、分析和应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体系,完善数据标准、规则、组织、技术、模型,加强数据源端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维护数据资产,激活数据价值。积极探索依托财务共享实现财务数字化转型的有效路径,推进共享模式、流程和技术创新,从核算共享向多领域共享延伸,从账务集中处理中心向企业数据中心演进,不断提高共享效 112 率、拓展共享边界。加强系统、平台、数据安全管理,筑牢安全防护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探索建立基于自主可控体系的数字化、智能化财务。(四)完善系统科学的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构建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特点相适应、与财务管理规划和框架相匹配的财务管理能力评价体系,促进各级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渐进改善、持续提升。科学设计评价指标,分类、分级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分值权重。坚持导向性原则,充分满足财经法规约束和监管要求、体现财务管理发展目标;坚持系统性原则,覆盖全部财务管理职能要素、全级次企业、全业务板块,涵盖财务管理基本规范、过程表现及成效结果;坚持适用性原则,统筹通用性标准与个性化特点,根据不同子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点等设置不同基础系数或差异化指标;坚持重要性原则,对重点子企业和关键流程,予以分值或权重倾斜。完善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深化评价结果应用。结合财务管理提升进程,动态优化评价体系。(五)完善面向未来的财务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健全财务人才选拔、培养、使用、管理和储备机制,打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履职尽责、专业高效、充满活力的财务人才队伍,实现能力更多元、结构更优化,数量和质量充分适应时代进步、契合企业需求。科学构建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复合型财务人才能力提升框架,着重增强科学思维能力、创新提效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国际经营能力。建立健全多层次财务人才培养培训体 113 系。加强中高端财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高级财务人才占比,推动财务人才结构从金字塔型向纺锤型转变。配强配优各级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深入开展重要子企业总会计师委派。加大轮岗交流力度,探索开展业务和项目派驻制。加强境外财务人才管理,全面落实向境外派出财务主管人员要求。加强履职管理,建立关键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和科学评价体系,强化正向引导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强化党建引领和文化建设,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培养风清气正的团队氛围和健康向上的财务文化,推动财务人才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五、做好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抓总负责,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牵头落实,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协同联动,共同推动落地见效。(二)抓好贯彻落实。各中央企业要把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与各项改革发展工作的统筹结合,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蹄疾步稳扎实推进。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规划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三)强化培训交流。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理念、方法、措施、任务的培训宣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深入总结企业财务管理先进经验,搭建沟通交 114 流平台,对标先进找差距,相互交流促提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专门的财务研究机构。(四)持续跟踪评估。各中央企业要将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融入年度工作目标,及时跟进落地实施情况,分阶段评估执行效果,适当与企业内部绩效考核挂钩,探索建立财务管理提升的长效机制。国资委将加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健全多层次财会人才队伍培训体系,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国 资 委 2022 年 2 月 18 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执行国资委关于担保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担保制度、规范担保行为,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融资担保主要包括中央企业为纳 115 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中央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二、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中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提交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三、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 116 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五、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六、严格防范代偿风险。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 117 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七、及时报告融资担保管理情况。中央企业应当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季度向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融资担保余额按照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填报,应当如实填报对参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金额和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的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漏报。中央企业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八、严格追究违规融资担保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内违规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 50%,原则上三年内全部完成整改。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当在两年内清理完毕。融资担保应当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视巡查的重点,因违规融资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收到本通知后,各中央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 2021 年底前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 118 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 号)等文件有关担保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 资 委 2021 年 10 月 9 日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方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二、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 119 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三、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 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督促指导企业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120 四、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各地方国资委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五、依法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地方国资委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 121 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六、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七、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方国资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 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122 八、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投资规划、财务监管、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控管理、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国资监管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证监局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各省级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地市和区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好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监管中也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为督促中央企业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 123 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监管责任 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中央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统一管理体系,严格业务审批,落实监管责任。(一)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内部同类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由统一平台进行集中操作。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二)集团董事会核准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核准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对业务资质核准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业务资质,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124 (三)集团审批年度业务计划时,要认真审核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对场外业务要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四)集团应当明确金融衍生业务的分管负责人,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监控;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法律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二、严守套保原则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一)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二)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要实行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三)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 125 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四)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当谨慎设定业务规模,进行适当压缩和控制。(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金融衍生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三、有效管控风险 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控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预警,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一)集团应当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操作主体应当制定专门的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二)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垂直体系,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向集团上报风险或违规事项。(三)集团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要建立健全业务信息系统,准确记录、传递各类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阻断违规操作。(四)集团及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 126 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五)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建立日报或周报制度,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四、规范业务操作 操作主体要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一)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必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二)本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三)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四)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 127 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六)风险管理部门要建立每日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要进行每月核对;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要向经营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业务审计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功能作用。(一)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抽取部分企业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二)集团内审部门应当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三)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并暂停该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进行整改问责。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集团董事会批准。128 (四)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 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事项进行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国资委将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六、建立报告制度 各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一)对于业务日常开展情况,应当于每季度末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报表。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要进行“零申报”。集团要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二)对于业务年度经营情况,集团应当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资委。(三)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于 24 小时内向国资委专项报告,并对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期限、规模等超过本通知的,要提前向国资委报告。129 (四)对于瞒报、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国资委将予以通报、约谈。对于上报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国资委将严肃问责。国资委将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力度。企业开展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所需外汇额度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银行、期货、保险、证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格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可参照本通知开展本地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工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 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 号)和关于取消中央企业境外商品衍生业务核准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2 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国 资 委 2020 年 1 月 13 日 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 130 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五条 国资委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第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131 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 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六)其他情形。第八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按照事件发生的不同阶段,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第九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情况。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国资委。第十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情 132 况。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整改落实的,应当纳入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整改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党组)或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及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问责情况。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国资委。第十二条 国资委根据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质量评估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报送。第十三条 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视情向所属企业及时预警提示或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应对处置工作。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初步评估,按有关职能和工作分工,由相关厅局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管控和防范。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133 研究管理措施,视情及时向企业预警提示或通报。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将印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情形严重的依规追究责任:(一)严重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适用本规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2017 号)同时废止。134 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引领中央企业广大青年增强创新意识,提升创新能力,投身创新实践,在增强企业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三个作用”中贡献青春力量,现就深化新时代新征程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国资央企新使命新任务新定位,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推动科技创新、实现价值创造为着力点,深入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充分激发青年创新创造活力,团结组织动员广大中央企业青年争当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先锋队、突击队。(二)工作目标。锚定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总目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青年在创新中独特优势,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贯通“思想引领、实践赋能、评选展示、孵化转化、激励保障”等工作环节,着力增强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群众性、系统性、实效性。到“十四五”末,135 青年创新文化更加深入人心,青年创新平台更加完善,青年创新队伍更加壮大,青年创新成果更加丰硕,青年创新生态更加优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贡献度进一步提升。二、主要措施(一)抓青年创新创效素养提升。1.加强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面向团员和青年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青年大学习、青年讲堂等形式,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等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培育青年创新思维,激发青年锐意创新、敢为人先的勇气。2.深化中央企业青年精神素养提升工程,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三个问题”大讨论,引导广大青年对标企业先辈、传承红色基因,以十年磨一剑的韧劲,以“一辈子办成一件事”的执着,在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上奋勇攀登。3.加强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广泛宣讲企业创新发展成就,坚定青年投身科技创新的信心决心,激发青年攻坚“卡脖子”核心技术、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抓青年创新创效平台载体建设。4.鼓励支持青年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创新联合体、国家级双创基地等项目建设,积极投身央企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因地制宜建立青年创新基地、青年众创空间、青年创新联盟、青年创新工作室等多层次创新组织,推进青年创新与职工创新一体实施,强化跨行业、跨单位、跨部门工作协同。136 5.围绕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三个作用”发挥,到“十四五”末,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组建至少 1 万支创新型青年突击队,加强集中攻关,加大合作交流,支撑产业发展,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6.持续巩固“五小”、合理化建议、青年 QC 小组等载体,依托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品牌,通过群众性创新,努力在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中实现价值创造。(三)抓青年创新创效人才培养。7.深入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构建全级次全链条全方位培养体系,纳入更多青年科技人才。深入实施“百-万-百万”科技人才培养工程,确保“十四五”末 40 周岁及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提高到 120 万人左右。8.加强青年创新人才重点培养,积极向中国科协等有关单位推荐优秀青年骨干,纳入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培养项目。探索建立科研院所与生产经营单位双向挂职锻炼制度,培养复合型青年科技人才。9.鼓励企业大胆安排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组建研发团队;为每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攻关课题至少配备 1 名 40 周岁以下项目(课题)负责人,安排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青年科技人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建立健全青年助理制度,为重大项目主要负责人配备 30 周岁左右的技术助理。10.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库建设,鼓励优先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职攻读工程硕博士、选派高潜质青年人才赴国(境)外知名高校、137 科研机构开展博士后研究。(四)抓青年创新创效成果落地。11.广泛开展青年科技创新成果评选,在中央企业“熠星”大赛中设立青年专场,适时开展“中央企业青年创新奖”评选表彰。充分运用“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有效机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年创新创意大赛、青年创新论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青年创新奖。积极推荐优秀项目和个人参加中国青年科技奖、“振兴杯”、“创青春”等国家级竞赛评选,在提高参与度、影响力、成果转化率上下功夫。12.加强青年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调动企业内外部专家资源,开展科学评估和认定,提供注册专利、著作权等指导帮助。13.促进创新成果由项目向产品和商品转化,积极为青年科技人才牵头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技术产品提供孵化转化支持。14.探索通过专项拨付、自筹配套、市场化募集等多种方式设立青年创新基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设备、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青年创新项目孵化,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骨干人员实施更加精准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激励。(五)抓青年创新创效生态构建。15.结合企业特点、行业属性打造各具特色的青年创新文化,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16.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力度,完善青年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对于具有特殊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在职称评审上给 138 予破格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职务晋升,探索实施薪酬单列等突破性政策。17.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以更大力度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创新链、产业链、生态链交流合作,不断巩固扩大青年创新创效的“朋友圈”。18.加强对青年的关怀爱护,开展青年思想动态调研分析,创造条件解决青年在婚恋交友、住房生育、子女入学等方面急难愁盼问题,为青年人才心无旁骛地投身科技创新解决“后顾之忧”。三、保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全过程,为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坚强保障。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抓好部署安排和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人员、资金、考核等保障措施。各级团青组织要把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作为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发挥党建带团建优势,切实承担牵头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有序部署实施。结合企业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成果形式、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组织人事、财务、党群等部门和团青组织要建立支持青年创新创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关工作成效纳入中央企业党建责任制考核。139 (三)加强典型宣传。强化激励、鼓励先进,深入挖掘和提炼总结工作推进中的成功实践、经验做法,持续推广一批实效突出的青年创新创效典型项目和案例。统筹国资央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资源,通过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开展有深度、有温度、有效度的宣传报道,发挥典型引领带动作用,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11109 号)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2019 年年 1111 月月 29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2019 年年 1212 月月3030 日中共中央发布)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140 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二)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设置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 10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党员人数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 50 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141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主指导,审批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可以为党组织隶属地方党组织的下一级企业(单位)分配代表名额。第六条 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11 人,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至 2 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 5 至 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党委委员一般 15 至 21 人。党委委员一般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9 人;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 1 年以上党龄。142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第十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工程项目、研发团队等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组织。临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第三章第三章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 143 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 144 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第四章第四章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单设且是党员的,一般应当担任党委副书记。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是否分设,结合实际确定。分设的一般由党委书记担任副总经理、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 145 副书记。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配备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专责抓好党建工作。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党委,可以配备专职副书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146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重点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特殊领域紧缺人才工作,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第十七条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探索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第五章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强化政治理论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引导党员认真学习党史、新中国史、147 改革开放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形成长效机制。第十九条 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有效做法,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第二十条 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和改进青年党员、农民工党员、出国(境)党员、流动党员、劳务派遣制员工党员的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做好离退休职工党员、兼并重组和破产企业职工党员管理服务工作。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经常联系关心因公伤残党员、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或者处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和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力争每个班组都有党 148 员。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对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重点培养。第二十二条 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组织活动,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突击队、党员服务队等形式,引导党员创先争优、攻坚克难,争当生产经营的能手、创新创业的模范、提高效益的标兵、服务群众的先锋。引导党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注重发挥党员在区域化党建和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第六章 党的政治建设党的政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担负起党的政治建设责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引领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抓好形势政策教育。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国有企业优良传统和作风,培育家国情怀,增强应对挑战的斗志,提升产业兴国、实业报国的精气神。深化文明单位创建,组织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 149 神,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国有企业职工队伍。第二十六条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健全落实企业领导人员基层联系点、党员与职工结对帮带等制度,定期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有针对性做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意在企业改革重组、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等过程中,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充分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群团组织团结动员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建功立业,多为职工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职工群众利益。第七章第七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党内民主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落实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积极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50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企业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突出“三重一大”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和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吞挥霍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违规违纪问题。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条 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内设纪检组织、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领导人员依规依法用权、廉洁履职。善用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等监督力量,发挥职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各级纪委监委派驻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企业党委(党组)实行监督,督促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领导和保障 151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管人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党组(党委)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党组织履职尽责的工作格局。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垂直领导本系统的党组织,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第三十四条 全面推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素质考察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 152 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等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领导人员管理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一般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分属两个部门的应当由同一个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台阶。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熟悉经营管理、作风正派、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的党员骨干做企业党建工作,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培训。新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在半年内完成任职培训。第三十七条 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建好用好党组织活动阵地。建立党支部工作经常性督查指导机制,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提升。注重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平台,增强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吸引力、实效性。第三十八条 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思 153 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或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154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激发企业家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巩固和增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坚持战略引领。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主动对接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紧密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总体谋划、统筹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155 聚焦核心技术。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中央企业主责主业,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增强企业竞争力。遵循市场规律。在知识产权创造、布局、定价、运用、风险防范、国际合作等方面,按照市场规则,依法合规组织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问题导向。找准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环节,克服体制机制障碍,夯实工作基础,着重解决专利质量不高、运用不足等问题,强化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统筹兼顾。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阶段,组织协调各类资源,突出重点、上下结合、内外联动,分类分领域推进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与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合。(三)总体目标。到 2025 年,基本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点专利布局,工作模式更加成熟,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有效专利拥有量的比重达到 50%以上,中国专利奖获奖数量占全部奖项数量 20%以上。与 2019 年初相比,中央企业美日欧有效专利拥有量翻一番,专利质量评价优秀企业数量翻一番,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量增长 50%以上,中央企业集团 156 层面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数量增长 50%以上。二、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四)坚持知识产权战略引领。针对有关重点领域、重要产业的知识产权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专利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方向和重点任务。着眼企业长远发展需要,对标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意见和办法,编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专项知识产权规划。(五)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聚焦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企业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创新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原创型、基础型高价值专利。在项目立项、研发过程、试验验证、推广应用等技术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价值专利。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将自身先进专利技术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六)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综合企业发展需求、国际维权能力、竞争对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策略,绘制专利导航图。优先在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具有领先水平和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申请海外专利,加强海外布局,提升国际竞争能力。(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国际商标注册,培育知名品牌,对科技创新成果、核心竞争优势、商业模式等进行商标品牌化建设。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趋势,加强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方面知识产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实力。157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八)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力度。鼓励建立内部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有偿使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制定企业对外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相关程序和技术推广目录,开展分级管理,盘活现有资源。加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合作,提升运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利用工资总额、股权激励、分红权激励等分配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实施。(九)加强知识产权合规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投放市场前,开展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格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十)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通过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证券化、构建专利池等市场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海外股权投资,支撑国际业务拓展。积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提升资本化运作水平。(十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立服务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咨询、评估、经纪、交易、信息、代理等服务。制定技术转移服务制度,建立信用与评价机制。在中央企业“双创”工作中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十二)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将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贯穿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防范知识产权流失和侵权。涉及国家安全 158 和国计民生的关键核心技术,在对外转让、许可时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审议。在高端人才引进、技术合作、企业并购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十三)加强技术秘密保护。实施技术秘密与专利的组合保护策略。重视技术秘密的登记与认定,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强化对掌握关键技术秘密离职人员的竞业限制。规范涉及技术秘密的合同管理,防范不当使用或泄密。(十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市场巡视,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有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调解等多种形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十五)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防范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跟踪研究。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处理能力。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六)强化知识产权机构和制度建设。中央企业集团要明确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部门。中央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重要生产制造企业要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与知识产权业务规模相适应、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推动专利、技术秘密等集中管理。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 159 要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配备知识产权专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十七)实施知识产权分级管理。综合技术、法律、市场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知识产权质量评价办法。根据对主营业务影响程度,对专利、技术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存量专利,及时合规处置低价值专利和闲置商标。(十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管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准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务机构评级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和使用。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在内部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薪酬,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十九)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化和规范化。建立专业化数据库,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能力。建立竞争情报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支撑经营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六、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领导班子中明确专人分管。科技、规划、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按照本意见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落实。(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投入,设立专 160 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风险评估等重点工作。探索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基金,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工作体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际化专业人才。鼓励申报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设置高层级专家职(岗)位。加强对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运营人员、专员的多层次、精准化系统培训。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库。具备条件的企业研究组建专业化检索分析团队。(二十三)加强考核激励。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所属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统筹和顶层设计,指导企业编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对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工资总额,结合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相关规定予以单列管理,加大中长期激励范围及力度。持续开展中央企业专利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专利质量导向,组织中央企业高质量专利申报中国专利奖。鼓励中央企业牵头推动知识产权联盟建设,研究建设中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指导企业加强对所属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中央企业知 161 识产权专家库,促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交流,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定期组织开展多层次知识产权培训。(二十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增强与中央企业联系互动,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帮助解决知识产权痛点、难点问题。指导中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和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指导支持中央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等。支持中央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支持中央企业将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纳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库,开展高价值专利运营。支持中央企业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提升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等决策部署,促进国有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162 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将数字化转型作为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手段,不断深化对数字化转型艰巨性、长期性和系统性的认识。发挥国有企业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数据驱动、集成创新、合作共赢等数字化转型理念,系统组织数字化转型理论、方法和实践的集中学习,积极开展创新大赛、成果推广、树标立范、交流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激发基层活力,营造勇于、乐于、善于数字化转型的氛围。二、加强对标,着力夯实数字化转型基础(一)建设基础数字技术平台。运用 5G、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北斗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构建适应企业业务特点和发展需求的“数据中台”“业务中台”等新型 IT 架构模式,建设敏捷高效可复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加快形成集团级数字技术赋能平台,提升核心架构自主研发水平,为业务数字化创新提供高效数据及一体化服务支撑。加快企业内网建设,稳妥推动内网与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提升服务能力,加快企业上云步伐。(二)建立系统化管理体系。应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GB/T 23000 系列),加快建立数字化转型闭环管理机制,以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形成并完善数字化转型战略架构。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管理工作与质量管理、信息安全、职业健康管理等体系的融合应用。建立数字化转型诊断对标工作 163 机制,定期开展诊断对标,持续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业务融合发展水平。(三)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加快集团数据治理体系建设,明确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数据标准化、元数据和主数据管理工作,定期评估数据治理能力成熟度。加强生产现场、服务过程等数据动态采集,建立覆盖全业务链条的数据采集、传输和汇聚体系。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创新数据融合分析与共享交换机制。强化业务场景数据建模,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升数据洞察能力。(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建设态势感知平台,加强平台、系统、数据等安全管理。使用安全可靠的设备设施、工具软件、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提升本质安全。建设漏洞库、病毒库、威胁信息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加强安全资源储备。搭建测试验证环境,强化安全检测评估,开展攻防演练,加快培养专业人才队伍。三、把握方向,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创新(一)推进产品创新数字化。推动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改造,提升产品与服务策划、实施和优化过程的数字化水平,打造差异化、场景化、智能化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开发具备感知、交互、自学习、辅助决策等功能的智能产品与服务,更好地满足和引导用户需求。(二)推进生产运营智能化。164 推进智慧办公、智慧园区等建设,加快建设推广共享服务中心,推动跨企业、跨区域、跨行业集成互联与智能运营。按照场景驱动、快速示范的原则,加强智能现场建设,推进 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技术规模化集成应用,实现作业现场全要素、全过程自动感知、实时分析和自适应优化决策,提高生产质量、效率和资产运营水平,赋能企业提质增效。(三)推进用户服务敏捷化。加快建设数字营销网络,实现用户需求的实时感知、分析和预测。整合服务渠道,建设敏捷响应的用户服务体系,实现从订单到交付全流程的按需、精准服务,提升用户全生命周期响应能力。动态采集产品使用和服务过程数据,提供在线监控、远程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延伸服务,丰富完善服务产品和业务模式,探索平台化、集成化、场景化增值服务。(四)推进产业体系生态化。依托产业优势,加快建设能源、电信、制造、医疗、旅游等领域产业链数字化生态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数据贯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产业链资源优化配置和动态协调水平。加强跨界合作创新,与内外部生态合作伙伴共同探索形成融合、共生、互补、互利的合作模式和商业模式,培育供应链金融、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模式,打造互利共赢的价值网络,加快构建跨界融合的数字化产业生态。四、技术赋能,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65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新基建主力军优势,积极开展 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及各行业开展新型基础设施的应用投资,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应用效能,加快形成赋能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联合攻关、产业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加快攻克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核心工业软件等关键短板,围绕企业实际应用场景,加速突破先进传感、新型网络、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共性技术及 5G、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打造形成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数字化转型技术体系。(三)加快发展数字产业。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布局数字产业,聚焦能源互联网、车联网等新领域,着力推动电子商务、数据资产运营、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新零售等数字业务发展,打造规模化数字创新体,培育新业务增长点。面向企业数字化转型需要,加强资源整合优化,创新体制机制,培育行业领先的数字化服务龙头企业,研发和输出数字化转型产品和系统解决方案。五、突出重点,打造行业数字化转型示范样板(一)打造制造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建设推广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66 智能炼厂、智能钢厂等智能现场,推动装备、生产线和工厂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着力提高生产设备数字化率和联网率,提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增强基于数字孪生的设计制造水平,加快形成动态感知、预测预警、自主决策和精准执行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研发、设计和生产的智能化水平。积极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知识能力的模块化、软件化和平台化,加快产业链供应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打造能源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建设推广智慧电网、智慧管网、智能电站、智能油田、智能矿山等智能现场,着力提高集成调度、远程操作、智能运维水平,强化能源资产资源规划、建设和运营全周期运营管控能力,实现能源企业全业务链的协同创新、高效运营和价值提升。(三)打造建筑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重点开展建筑信息模型、三维数字化协同设计、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集成应用,提升施工项目数字化集成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化与建造全业务链的深度融合,助力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提高 BIM 技术覆盖率,创新管理模式和手段,强化现场环境监测、智慧调度、物资监管、数字交付等能力,有效提高人均劳动效能。(四)打造服务类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着力推进智慧营销、智慧物流、智慧金融、智慧旅游、智慧供应链等建设,推动实体服务网点向虚拟智慧网点转变,打造智慧服务中心,发展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用户服务,打造在线的数字服务产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提升客户体验,提高客户黏性,拓展数 167 字服务能力,扩展数字业务规模。六、统筹部署,多措并举确保转型工作顺利实施(一)制定数字化转型规划和路线图。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规划,明确转型方向、目标和重点,勾画商业模式、经营模式和产业生态蓝图愿景。以构建企业数字时代核心竞争能力为主线,制定数字化转型方案,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要求,加强动态跟踪和闭环管控。加快企业数字化治理模式、手段、方法升级,以企业架构为核心构建现代化 IT 治理体系,促进 IT 投资与业务变革发展持续适配。运用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http:/),开展诊断对标。(二)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实施团队,探索建设数字化创新中心、创新实验室、智能调度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平台化、敏捷化的新型数字化组织,推动面向数字化转型的企业组织与管理变革,统筹构建数字化新型能力,以钉钉子的精神切实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一张蓝图干到底。对接考核体系,以价值效益为导向,跟踪、评价、考核、对标和改进数字化转型工作。(三)做好数字化转型资源保障。要实行数字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应高度重视、亲自研究、统筹部署,领导班子中明确专人分管,统筹规划、科技、信息化、流程等管控条线,优化体制机制、管控模式和组织方式,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与企业营业收入、经营成本、员工数量、行业 168 特点、数字化水平等相匹配的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培育高水平、创新型、复合型数字化人才队伍,健全薪酬等激励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指导,组织数字化转型线上诊断,开展“一把手谈数字化转型”工作,遴选推广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转型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数字化转型相关交流研讨,切实推动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0 年 8 月 21 日 169 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 为推动新时代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打造卓著品牌,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软实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进中央企业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全员、全流程、全要素、国内国际全覆盖的全面品牌管理,以高质量品牌建设、高价值品牌资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将政治优势转化为品牌发展优势。坚持价值导向,突出内在价值、长期价值,促进各类品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全面融合,将品牌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统筹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品牌与业务深度融合、相互赋能。坚持创护结合,注重品牌创建和声誉维护协同推进,促进企业和国家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到 2030 年,中央企业品牌引领意识明显增强,品牌强企战略普遍实施,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不断涌现管理科学、贡献突出、要素鲜 170 明、价值彰显的知名品牌。到 2035 年,中央企业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引领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管理先进、贡献卓越、价值引领、享誉全球的卓著品牌。二、全面加强品牌战略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一)加强品牌战略制定。充分认识品牌战略是企业核心竞争战略,把品牌建设作为长期性、战略性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品牌强企。顺应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市场升级趋势,聚焦企业核心价值定位、自身资源禀赋和行业竞争态势,科学制定品牌战略,明确发展方向、任务目标、创建路径。(二)加强品牌战略实施。推动品牌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一体部署、同步实施。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整合内外部品牌资源,将品牌战略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层面、全过程,破解品牌工作的“孤岛现象”。根据品牌战略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责任分工,确保实施落地。(三)加强品牌战略优化。完善品牌战略闭环管理,识别影响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动态监测实施过程,定期评估重点任务推进成效。结合外部发展态势和评估结果,适时适度调整战略实施举措,确保战略执行科学有效,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四)加强品牌战略认同。强化品牌战略内部宣贯,加强专题会议部署、专项业务培训,增强全员品牌意识,形成品牌共识,提升全员战略执行力。强化品牌战略利益相关方沟通,加强品牌战略发布、特色活动推广,传递品牌核心理念和价值主张,赢得更广泛认同。171 三、全面加强品牌目标管理,锻造品牌价值提升核心能力(一)强化创新赋能,打造一流品牌。把自主创新作为品牌创建内核,大力提升品牌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品牌集聚要素、整合资源作用,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品牌焕新发展,加快提高产品附加值,迈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品牌创新的有效联动,围绕战新产业探索打造系列新品牌,增强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吸引力、号召力。(二)筑牢质量基石,培育优质品牌。把高品质作为品牌发展基石,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理念,深入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消费需求变化,不断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让央企品牌更好回馈社会、服务人民。(三)厚植文化底蕴,建设特色品牌。把优秀文化作为品牌底色,凝练弘扬具有行业特点、企业特色的“精神谱系”,着力构建主题突出、个性鲜明、奋发向上的品牌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融入企业品牌,对内凝聚爱国爱企的价值共识,对外营造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厚植企业品牌发展底蕴。(四)强化履责担当,创建责任品牌。把社会责任作为品牌基因,增强责任担当,深化履责实践。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乡村振兴,塑造可信赖、受尊敬的责任央企品牌形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 172 续打造绿色品牌。(五)坚守诚信底线,擦亮金字招牌。把诚信作为品牌命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操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运营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和政府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树立诚信经营典范,提高品牌认可度、忠诚度。四、全面加强品牌过程管理,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制度保障(一)加强品牌理念管理。聚焦品牌战略和目标受众,提炼品牌核心价值,打造包容性、协同性、延展性的品牌理念,树立清晰一致品牌主张,对外塑造统一品牌形象。结合企业发展需求、时代审美变迁,优化品牌识别体系,明确品牌口号,建立品牌烙印。(二)加强品牌架构管理。结合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突出差异化竞争优势,科学确定各类品牌定位。基于品牌战略,统筹考虑单一品牌、主副品牌、背书品牌、混合品牌等品牌架构模式,明晰品牌架构体系。规范各类品牌市场布局、层级结构,增强母子品牌价值关联度,积极发挥母品牌增值带动、子品牌提质反哺作用,做强做优做大集团母品牌,做深做实做精核心子品牌,凝聚品牌发展合力。(三)加强品牌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品牌授权准入、动态审核、清查退出机制,加大对擅用、滥用品牌行为的监测、识别和处罚力度,加强违规挂靠、假冒国企问题的梳理排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品牌使用规范。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自有品牌商标注册,预防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常态化开展商标侵权监测,完善商标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协商沟通、舆论维权、法律诉讼等打击侵权行为。173 (四)加强品牌声誉管理。将品牌声誉管理融入企业风险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事前防控部署、事中妥善应对、事后评估修复的品牌危机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企业品牌资产权益。注重品牌“共生共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带动目标受众和企业共同创建品牌。完善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塑造真实立体、勇于担当的品牌形象。(五)加强品牌传播管理。聚焦目标受众,增强议题设置能力,做精做优传播内容,引发品牌共鸣,带动共同传播。整合传播资源,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资源集约、结构合理、协同高效的品牌传播体系。强化借势传播,紧抓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机遇,有效借助行业知名展会、国际主流论坛等平台,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围绕品牌理念,立足基层一线,讲好品牌故事,推进品牌深入人心。(六)加强品牌体验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全流程品牌体验管理。洞察客户需求和个性偏好,运用工业旅游、公众开放、博物馆展示等方式,精准设计产品、服务、环境体验,逐步推进情景体验、社群体验。围绕利益相关方关切,结合企业资源,整合优化各类品牌接触点,实现品牌与目标受众的紧密连接,增进情感认同。五、全面加强品牌资产管理,系统提升整体品牌价值(一)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加强品牌盘点,定期梳理、精准掌握集团品牌、所属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服务品牌、技术品牌、要素品牌等各类品牌。从市场表现、财务贡献、行业影响等分析各类品牌,174 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建立品牌资产目录,夯实品牌资产管理信息基础数据。(二)科学评估品牌资产。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价相结合,从管理水平、生态关系、国际经营等不同维度科学评估各类品牌资产,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市场、客户对品牌的认知认可。以评促建推动品牌资产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提升品牌附加值和价值创造内驱力,有力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梯次培育优质品牌资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子品牌特点,制定差异化培育和精细化管理策略,加强对核心子品牌的资源投入和培养力度。结合品牌战略、品牌架构、品牌资产评估状况,建立品牌资产增补退出机制,以注销、转让、出售等方式,逐步淘汰主责不符、形象不佳、价值不高、潜力不大的不良品牌资产。注重并购重组企业优质品牌资产的继承维护,形成整体优势。六、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增强品牌全球影响力(一)明确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有梯度、有层次推进品牌国际化布局,推动品牌建设与国际化经营一体推进、同频共振。针对目标市场经济、社会、文化差异,把握不同市场的品牌定位,因地制宜制定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和行动指引,将其纳入企业品牌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二)增强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建立健全品牌国际化管理体系,明确集团总部、驻外机构等各层级管理职责。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境外商标规范管理、品牌风险评估和品牌资产保护制度。立足优势 175 产业加快向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发展,高水平开展并购重组,引入全球优质品牌资产,增强品牌张力和全球竞争力。积极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提升央企品牌认知认可。(三)提升品牌国际认知认同。构建融通中外的品牌文化价值体系,立足区域文化特征和受众需求,探索“一国一策”差异化、精准化传播模式。围绕海外业务发展和品牌布局,适应国际传播新趋势,打造特色鲜明、用户喜欢、影响广泛的外文网站和海外媒体账号矩阵,广泛举办符合当地国情、社情、民情的品牌传播活动,加快形成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强海外媒体沟通合作,借助大国外交及重大国际项目、活动等放大品牌声量,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强化品牌跨文化融合。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 ESG 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 规范要求,强化 ESG 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结合属地宗教信仰、风土民情、消费习惯等,按需提供产品、服务,更好融入属地生产生活。深化与国际知名高校、智库、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国际“朋友圈”,提升当地重点群体、关键圈层和周边社群好感度,塑造“有责任、有温度”的国际品牌形象。七、全面加强组织保障,筑牢新时代品牌发展坚实根基(一)加强组织推动。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推进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责任局,负责具体组织动员、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中央企业要 176 将品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品牌引领、部门协同、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品牌建设专门机构、专职部门,推进品牌建设专业化、体系化发展。(二)加强品牌投入。国务院国资委加强资源统筹,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实验室,形成一支品牌理论深厚、熟悉中央企业情况的高水平品牌专家队伍。中央企业要加大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品牌投入与企业经营收入、利润水平相关联的投入机制。加强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培养、考评、晋升机制。探索搭建品牌管控一体化的数智系统,动态反映品牌管理水平和品牌价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品牌研究机构,为企业品牌建设创新、理论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智力支撑。(三)培育品牌标杆。国务院国资委分行业、分领域总结品牌创新发展模式,选树不同类型优秀品牌创建成果,梯次培育优秀品牌。探索构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联合体,鼓励企业在品牌推广、品牌保护、品牌走出去等方面创新合作,加强聚力协同、资源互通、共享共赢。深化品牌建设交流互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专题讲座、专门培训。中央企业要围绕主责主业和战略布局分批选树各类优秀品牌,发挥先行探路、引领带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四)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品牌价值考核引导和正向激励,构建中央企业品牌价值评价人工智能大模型,强化目标管理,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可衡量、可实现、有成果、有时限。将品牌价值纳 177 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央企业要建立长效品牌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品牌建设责任意识,制定品牌工作评价体系,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考核体系,推进品牌长效发展;强化激励机制,对提升品牌价值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予以适当激励,增强全员参与品牌建设工作的事业心和荣誉感。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为,在运营全过程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央企业多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丰富、贡献突出,新时代新征程上责任重大、要求更高。为推动中央企业在新时代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全过程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责任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企业使命责任和中心任务开展社会责任 178 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全面融入、有机融合。把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企业战略、重大决策和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坚持彰显特色、遵循规律。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凸显自身特色、央企特色、中国特色,同时遵循社会责任工作的普遍规律和通用规则。到 2025 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体系更加规范成熟,社会责任理念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深化融合,涌现一批优秀履责典范,形成若干典型履责模式。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更加坚实,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作用发挥更加突出,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功能价值更加凸显。到 2030 年,中央企业的功能价值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有效,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加全面充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实现更好发展、发挥更大作用。二、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不断加强合规管理,突出抓好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合规重点领域,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持续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诚信建设与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履约质量、商业信誉,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央企的良好形象,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179 (二)不断增加优质供给。突出主业、聚焦实业,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有力服务强国建设,有效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工具,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不断追求卓越质量。强化品牌引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培育创建管理科学、贡献突出、价值领先的卓著品牌。(三)筑牢安全应急防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遵守招聘录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帮扶困难职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重视职工成长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职代会建设,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持续推进民主管理。三、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加快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发挥关键人才作用,加快取得一批原创成果。深化创新协同,更好发挥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主导作用。180 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六)着力强化产业引领。不断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结构,深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推进现代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主体支撑与融通带动作用,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对接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加强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在产业、资本、技术、采购与招投标等领域的合作,引领带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协同发展。(七)有力提供安全支撑。增强关键产品和基础原材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网络运行管理,切实做好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保供稳价,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骨干网络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方面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四、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八)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 181 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承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九)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共同富裕。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深化拓展、创新完善产业帮扶、消费帮扶、人才帮扶、就业帮扶、教育帮扶等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帮助定点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对口支援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脱贫地区加快发展。(十)积极服务民生事业。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工作,积极服务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带动农民工、脱贫群众就业增收。热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和社区治理,力所能及地帮助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老龄事业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五、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十一)有效开展海外履责。带头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及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八项行动”,共享发展成果和机遇,助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在海外发展中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带动当地就业,坚持 182 绿色低碳发展。自觉遵守国际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积极统筹资源做好境外安全与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中外方员工、海外项目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民生发展和减贫事业,主动谋划实施一批高质量“小而美”民生项目,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民心相通。(十二)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 ESG 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 ESG 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 ESG 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 ESG 信息披露,不断提高 ESG 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 ESG 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 ESG 规范要求,强化 ESG 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六、组织保障(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社会责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重大事项。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明确、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社会责任专门工作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经费保障,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加强社会责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十四)健全制度机制。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健 183 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社会责任工作纳入战略规划,鼓励制定社会责任相关专项规划。健全重点领域社会责任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十五)深化履责实践。中央企业要立足实际、发挥优势,主动谋划开展特色履责实践,加强上下协同、内外联动,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参与面广、辨识度高、可持续性强的社会责任品牌项目、品牌活动。鼓励构建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模式,探索数字化赋能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管理,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和广大用户共同履责,构建社会责任生态圈。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相关领域理论研究、标准规则制定、指标体系构建等基础性工作。(十六)加强沟通传播。中央企业要丰富社会责任传播形式与内容,加强国际国内履责传播,深化与利益相关方交流沟通,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建立规范的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发布制度。鼓励编制发布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逐步形成以社会责任报告为统领,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为支撑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系。(十七)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运用对标管理、典型引领、专项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功能价值评价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持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水平和能力。184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 号)同时废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242024 年年 1 1 月月 9 9 日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444 号公布号公布 自自 20242024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日 起施行)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领域安全 185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四)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186 第二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六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187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中央企业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可明确 1 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八条 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188 (三)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四)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六)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 189 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及本领域内相关安全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190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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