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新加坡联合数据合规指引实务手册 1/172 免责声明 重要提示:本文件仅为一般性信息指南,不构成任何法律或重要提示:本文件仅为一般性信息指南,不构成任何法律或其他其他专业专业意见意见。如中英文版本有。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冲突任何冲突或不一致,或不一致,中国章节以中国章节以中文版为准,新加坡章节以英文版为准中文版为准,新加坡章节以英文版为准。本 中国-新加坡联合数据合规指引: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本指引”)作为一项公益性合作项目,由深圳数据交易所与亚洲商法研究所(Asian Business Law Institute)牵头,与志愿者专家撰稿人共同编写,旨在为在中新两地开展业务或关注数据合规保
2、护的个人和组织提供通用性的参考信息和指导。本指引的内容基于截至发布之日所掌握的公开信息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本指引的编写方和撰稿人已努力确保本指引所载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然而,数据隐私和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复杂多变,且可能存在解释上的差异。因此,本指引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相关细节,也无法及时反映所有最新的法律发展、监管要求或实践变化等。本指引不构成、亦不应被视为任何形式的法律、会计、投资或其他专业意见。本指引中的信息不能取代针对特定情况的专业税务、会计、法律或其他相关专业意见。在做出任何与数据合规相关的具体决策或采取任何相关行动之前,读者应当咨询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顾问,并向其提供与特定情
3、况相关的所有事实。本指引的编写方和撰稿人对本指引所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及时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指引 2/172 的功能、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保证。对于本指引中的任何错误和疏漏,以及任何人因信赖本指引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内容而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措施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本指引的编写方和撰稿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指引的使用受以下条款约束:本指引仅供信息参考,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在引用或传播本指引的任何内容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并明确其公益合作性质。本指引的编写方保留随时修改、更新或撤回本指引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通过访问、阅读或使用本指引,即表示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免
4、责声明的所有条款。中国章节 3/172 前言 当今世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核心动能,跨境数据流动已成趋势。中新两国依托“国际数据港”建设及中新(深圳)智慧城市合作倡议,在数据出境、数字身份互认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果。2023 年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及中新数字政策对话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加速了两国数字贸易与数据合作。然而,数据跨境流动在便利企业运营的同时,也面临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泄露及国家安全风险等挑战。中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
5、保法”)为核心,结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跨境新规”)等法规,构建了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新加坡则以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为基础,巩固了亚太数据枢纽的地位。两国制度协同与差异并存,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为了妥善应对出海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风险,深圳市进一步深化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 年)文件精神,探索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搭建了“1231”跨境数据流动服务体系(“1”套行动方案、+“2”大自贸区+“3”个跨境数据服务平台+“1”个协会),充分发挥前海、河套平台优势,结合深圳数据交易所在跨境数据流动创新实践,探
6、索形成数据跨境负面清单制度,开展“区域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下简称“PIP 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 4/172 准合同备案”工作,为有需要企业提供一站式数据跨境合规服务,打造衔接深港澳、链通全球的数据跨境深圳方案。在此背景下,深圳数据交易所与新加坡亚洲商法研究所(ABLI)联合编制 中国-新加坡联合数据合规指引:实务手册,旨在为中新两国企业提供一套系统、可操作的数据跨境流动规范框架,助力企业在合规前提下加快融入全球数字经济,有效防范“出海”过程中的跨境数据合规风险。本指引立足于对中新两国数据法律体系的系统比较,结合企业实际需求,从主体合规、标的合规及数据跨境流通合规三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