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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研究院:2021年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法比较报告(77页).pdf

上传人: 懒人 编号:67493 2021-12-02 77页 1.6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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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比较了中欧美三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的GDPR以及美国的加州隐私法(CCPA&CPRA)。文章首先介绍了三部法律的立法模式与适用范围,指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GDPR采取了综合立法模式,而加州隐私法是专门立法。在地域适用范围上,GDPR最为宽泛,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次之,加州隐私法相对较窄。 接着,文章详细对比了三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与分类,指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在定义方法上更接近,保护范围更广,而CCPA&CPRA则通过定义+列举+排除的方式界定个人信息,范围更加限定和明确。 在特殊类型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上,三部法律均对敏感个人信息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制定了特别的规则。GDPR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的措施,同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而CCPA&CPRA则采取了对敏感信息处理课以特殊义务的方式加强保护。 最后,文章指出,中欧立法对敏感信息处理过程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对此类数据处理需展开隐私保护评估。CPRA,则采取了对敏感信息处理课以特殊义务的方式加强保护,例如特殊的披露、告知义务,以及消费者的选择退出权、限制处理权等。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在个人信息定义上有何异同? 加州隐私法(CCPA&CPRA)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处理有哪些特殊规定? GDPR和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有哪些共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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