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年第四次会议决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 年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委员 3 人,实到委员 3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委员认真审查了公司提交的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六号 定期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有关要求。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同意将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 年 4 月 28 日(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签字页)出席委员签字:潘慧峰张选军张安邦202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