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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隆股份: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PDF

上传人: 向** 编号:627940 2025-04-17 1页 205.86KB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 20242024 年度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马长安先生、张华平先生、张璇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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