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北京交易所新政解读(2021)(120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金公司:北京交易所新政解读(2021)(120页).pdf(120页珍藏版)》请在三个皮匠报告上搜索。
1、自愿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调整适用: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2、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本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行业和风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管理:上市公
3、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报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总体:进一步细化重大事项的披露内容,重点加强了对于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同时落实上位法授权规定,明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披露安排。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本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上市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上市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本所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