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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本申請版本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意見,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申請版本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天 津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BANK OF TIANJIN CO.,LT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版本警告本申請版本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要求而刊發,僅用作提供資訊予香港公眾人士。本申請版本為草擬本,其內所載資訊並不完整,亦可能會作出重大變動。閣下閱覽本文件,即代表閣下知悉、接納並向本公司、本公
2、司的獨家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團成員表示同意:(a)本文件僅為向香港公眾人士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概無任何其他目的;投資者不應根據本文件中的資料作出任何投資決定;(b)在聯交所網站登載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並不引起本公司、本公司的聯席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團成員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必須進行發售活動的責任。本公司最終會否進行發售仍屬未知之數;(c)本文件或其補充、修訂或更換附頁的內容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在最後正式的上市文件內全部或部分轉載;(d)本申請版本並非最終的上市文件,本公司可能不時根據上市規則作出更新或修訂;(e)本申請版本並不構成向任何司法權區的公眾人士提呈出售任何證券的招股章程、發
3、售通函、通知、通告、小冊子或廣告,亦非邀請公眾人士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且不旨在邀請公眾提出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f)本文件不應被視為誘使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亦不擬構成該等勸誘;(g)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聯屬公司、本公司的獨家保薦人、顧問或承銷團成員概無於任何司法權區透過刊發本文件而發售任何證券或徵求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h)本文件所述的證券非供任何人士申請認購,即使提出申請亦不獲接納;(i)本公司並無亦不會將本文件所指的證券按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或美國任何州立證券法例註冊;(j)由於本文件的派發或本文件所載任何資訊的發布可能受到法律限制,閣下同意了解並遵守任何該等適用
4、於閣下的限制;及(k)本文件所涉及的上市申請並未獲批准,聯交所及證監會或會接納、發回或拒絕有關的公開發售及或上市申請。倘於適當時候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出要約或邀請,有意投資者務請僅依據與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本公司招股章程作出投資決定;招股章程的文本將於發售期內向公眾人士派發。*本行並非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指認可機構,不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監督,亦不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接受存款業務。重 要 提 示本文件為草擬本,其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有關資料集須與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節一併閱讀。重要提示:閣下如對本文件所載任何資料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天 津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5、 司*BANK OF TIANJIN CO.,LT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編纂編纂的編纂股份數目:編纂股H股(視乎編纂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H股(編纂而定)編纂數目:編纂股H股(可予編纂)最高編纂:編纂面值:每股H股人民幣1.00元股份代號:編纂聯席保薦人編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文件連同 附錄九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所述的文件,已按照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
6、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及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對本文件或上述任何其他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預期編纂將由編纂(代表編纂)與本行於編纂協定。預期編纂為編纂或前後,惟無論如何不遲於編纂。除另有公佈外,編纂將不會超過每股編纂編纂港元,而目前預計將不低於每股編纂編纂港元。倘因任何理由,編纂(代表編纂)與本行未能於編纂前就編纂達成協議,則編纂(包括編纂)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本行於中國註冊成立,絕大部分業務均在中國境內進行。潛在投資者應留意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在法律、經濟及金融體制各方面的差異,亦應了解投資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涉及不同風險因素。潛在投資者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