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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因上述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2、公告。(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