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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447页).pdf

上传人: 木*** 编号:43211 2021-06-29 447页 8.36MB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强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约束机制如本人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

2、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

3、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1)如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2)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上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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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机构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类型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不超过2,338.2222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866.0000万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志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东欣盛达、汇聚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黎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东创维信息、普思资管、中小担创投、禹振飞、徐琪颖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超、李志光、刘剑强、何强、孔翔波、何显朝、刘雪云、张文蓉、唐晓丹、张长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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