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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前述审核问答,董静合计控制发行人57.78%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单独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超30%,且远高于第二大股东薛玉强16.30%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应将董静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薛玉强与董静于2020年7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双方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若双方无法按照约定达成一致表决意见时,应当以董静的意见为准并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董静进一步控制了薛玉强持股及董事席位所对应的表决权。根据前述审核问答,薛玉强与董静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其与董静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薛玉强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主要负责公司下游客户的
2、开拓和维护,负责管理营销中心下属的市场部和销售部。董静为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下属的营销中心负责人薛玉强直接向其汇报工作。(5)吕燕梅、方东华不因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配偶而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静在受让其配偶吕燕梅的转让股权前,报告期内在发行人的直接持股比例超3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吕燕梅、方东华所持发行人股权已分别于2020年4月、2018年12月转让予各自配偶董静、薛玉强,转让完成后吕燕梅、方东华未持有发行人任何股权。同时报告期内吕燕梅、方东华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未将吕燕梅、方东华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综上,报告期内,董静持有和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始终高于50%,且始终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形成了绝对控制;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实际运作情况,结合2012年、2019年两次外部股东增资,并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静,报告期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未将薛玉强、吕燕梅、方东华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