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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修订稿,对于保险事项的赔偿金额仅限于清算保单持有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支付义务的合同作出了豁免性规定,将允许巨灾债券投资者和终身按揭产品的出借方对符合豁免条件的金融资产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而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这些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中的重大保险风险表明它们不能通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的 “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测试,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核算。类似的,有限的对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和类似合同的强制性豁免意味着签发者无须对整个合同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前提是在设定合同价格时并未考虑该单一保单持有人的保险风险评估结果。这将为那
2、些对这些金融工具适用并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开发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系统的银行带来重大利益。但是,如果适用豁免且保险范围是金融工具的一个合同条款(例如,它不仅仅来自法规或法规),则需要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应用于保险成分。这也意味着保险保障将不会影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范围内的任何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测试,并有助于保留银行对信用卡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核算。如果不适用豁免,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将适用于整个合同,除非根据下文3.2 一般拆分原则存在需要拆分的成分。此外,一般而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明确了在评估是否存在重大保险风险时要以现值为基础,以及应使用的折现率。这一点在国
3、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中并没有提及,因此,可能导致企业的适用范围评估有所变化。确定嵌入衍生工具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时,需要考虑主合同的性质(即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以及衍生工具基础项目的性质。如果基础项目和主合同的性质相似,那么它们通常是紧密相关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相互依存,以至于企业不能单独计量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工具与主合同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例如,当保险事项发生时,需要支付受衍生工具影响的相关款项 例如,在一份终身年金合同中,保险风险是保单持有人的生存情况,而支付的金额与生活消费指数(衍生工具)相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亦转移保险风险,因为与指数相挂钩的付款次数取决于保单持有人的生存情况 即一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则嵌入衍生工具也是保险合同,不能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下表列示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解释指引中所给出的示例。这些指引并未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但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如何应用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