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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风险2021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子公司华蓝设计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桂 01 民初字 1255 号纠纷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资料。根据民事起诉状,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存在单方解除与吴小光的深圳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情形,请求法院判令华蓝设计向吴小光:(1)返还管理费 308.43 万元;(2)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16万元;(3)支付代收工程款 368.97 万元;(4)支付承包期间待收工程款 3,329.4万元;(5)按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 318.17 万元;(6)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62.8 万元;(7)要
2、求华蓝设计承担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2021 年 4 月 25 日,华蓝设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吴小光的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在 2017年 1 月 1 日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支付承包期间尚欠的管理费1,706,011.99 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支付应当预留的设计费3,948,693.30 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返还奔驰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粤 BH109L、粤 BH602L)、丰田车一辆(车牌号为 B4G56P);(5)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返还 2008 年 1月份到 2011年 10 月份的会计凭证、20
3、08年到 2011年的会计账本;(6)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吴小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华蓝设计已委托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盈科律师出具了关于吴小光起诉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意见(以下简称“法律分析意见”),认为华蓝设计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预计将承担的赔偿额可能为 948.16 万元。报告期内深圳分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未再在华蓝设计总公司备案新项目,承包经营期间未结业务由总公司承接,2017 年至 2020 年,深圳分公司涉及项目产生的收入与净利润占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的比例极小,本次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