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 号 1 幢 411 室)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发行股票类
2、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 不超过5,8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10%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800万股;公司原股东拟公开转让股份不超过2,8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579,479,104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耀海、马秀慧承诺:自公
3、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长王耀海、总经理马秀慧另外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中山欧普、王耀海、马秀慧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2 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
4、的发行价,中山欧普、王耀海、马秀慧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2、公司股东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歌斐彩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昆山歌斐谨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德宝股权投资(昆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世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蒋志虎、马伟进、马志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公司股东安徽恺明投资合伙
5、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上海恺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公司董事金鑫、董事会秘书吴一鸣、财务总监韩宜权、监事王国孝、陈静华、倪国龙、洪伟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欧普照明
6、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3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24 日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4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