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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牧原食品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MUYUAN FOODSTUFF CO.,LTD(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7,068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000 万股)发行日期:2014 年 1 月 17 日 每股发行价格:
2、24.07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24,2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如下:(1)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牧原实业就牧原
4、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2、国际金融公司的承诺 国际金融公司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
5、品股份总额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3、钱运鹏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钱运鹏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牧原食
6、品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3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