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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日中日证证券投券投资资基金制度比基金制度比较较2中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比较2022 年 7 月修改长期以来,中日两国在金融领域合作建立了常态化交流和合作机制。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的共同见证下,中日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国证监会与日本金融厅关于促进两国证券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日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的合作上升到新的高度。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日本投资信托协会也签署了加强双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9 年 4 月 22 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本交易所集团、日本证券业协会和日本投资
2、信托协会联合举办的首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在上海召开,中日两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上海市政府、中日两国交易所及行业协会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在中日嘉宾的见证下,上交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在论坛期间签署了 ETF 互通协议,约定合作建立两地市场 ETF 互通机制,计划由中日两国基金公司分别通过现行 QDII 和 QFII 机制设立跨境基金,并将全部或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对方市场具有代表性的 ETF 产品。在前述 ETF 互通安排下,投资者将以各自境内公募基金为桥梁,投资对方市场主流 ETF 产品,以较低成本实现双向跨境投资。2019 年 6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交易所集团举行
3、中日 ETF 互通开通仪式,中日双方各开通了 4 只 ETF 产品,中日 ETF 互通正式开启。可以期待的是,此类中日互通 ETF 将对丰富跨境公募基金产品体系及双方市场的投资金融工具具有重要意义。2021 年 1 月,在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上,为更好地了解中日两国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关系、运营机构、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异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共同发布中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比较。为更好地介绍中日两国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关系、运营机构、投资运作等方面的最新变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共同更新中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比较,供业界学习参考。
4、3日本中国1、法律制度概要(1)民法体系大陆法大陆法(2)有无信托法律制度有成文法。有成文法(3)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投信法(有关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金商法(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信托法(旧信托法、现信托法)、信托业法、兼业法(关于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账簿划拨法、租特法(租税特别措施法)、所得税法包括各法律的委任命令。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是规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是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法规。中国证
5、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是规范公募基金的主要部门规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是规范公募基金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私募基金的主要部门规章。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
6、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是规范私募基金的主要自律规则。(4)定义证券投资信托:主要目的在于投资有价证券(针对超过投资信托财产总额的二分之一的金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2 条:通过公开(公募)或非公开(私募)的方式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2、基金的形态4(1)信托型、公司型等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型或法人(公司型)信托的任意一项均可。投资法人的设立依据是特别法(有关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与一般的公司(公司法)不同。不论公募还是私募,以具有流动性的有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