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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2026优化国际客运航权配置政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11页).pdf

上传人: 1561****577 编号:1273938 2026-07-02 11页 349.15KB

1、1附件 2优化国际客运航权配置政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要求,聚焦打造枢纽功能体系和国际通道体系目标,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结合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民航规20252 号,以下简称配置规则)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行业主体的意见建议,现对配置规则进行优化完善,提出以下措施:措施一、进一步提升主枢纽运营人航权配置优先级修订配置规则第五条“主基地优先原则”和第六条“主基地认定原则”,修订后的条款如下:第五条第五条 优先原则优先原则鼓励航空公司从主基地所在城市始发拓展国际航线网络,按以下优先级依序配置:1.第六条第(一)款认定的航空公司;2.第六条第(二)款

2、认定的航空公司;3.其他航空公司。第六条第六条 主基地认定原则主基地认定原则(一)主枢纽运营人1在相应枢纽机场始发的航权配置享有主基地优先级;1根据关于推进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42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综合考虑航司保障能力、运行效率等指标遴选确定主枢纽运营人,并按照有关规则动态调整。2(二)航空公司持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以及关于北京新机场基地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50 号)明确的主基地机场,认定为该航空公司的主基地。其中,对于主运营基地机场位于海南自贸港内的航空公司,在海南自贸港内其他机场享有主基地优先

3、级。措施二、强化远程、非远程航线航权差异化配置,相应弱化一、二类航线航权差异化配置修订配置规则第八条“一类航线市场准入和航权配置规则”和第九条“二类航线市场准入和航权配置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如下:第八条第八条 非远程航线市场准入和航权配置规则非远程航线市场准入和航权配置规则(一)任一城市对航段不超过 2 家航空公司经营,本措施生效起两个航季内(至 2027 年 10 月 30 日)主枢纽运营人在相关航空枢纽、主基地航空公司进入一类非远程航线不受此限制。(二)尚无中方航空公司运营的城市对航段,首次配置航权允许 1 家航空公司进入;仅 1 家中方航空公司运营的城市对航段,周均班次达到 14 班或同

4、期无增班意愿的,允许第 2 家航空公司进入。如在飞航空公司同期拟增加航班量少于新进航空公司申请量,允许第 2 家航空公司按航班量差额进入。(三)涉及加密和新进航线的,城市对航段连续 3 个月客座率均达到上一年度国际非远程航线平均水平(2025 年为 81.0%),方可启动该城市对航段航权配置。中方航空公司加密独家运营(不含外航)至每周 7 班的城市对航段不受上述指标限制。3(四)每航季每家航空公司每条航线新增班次不超过每周 7班;季节性明显的航线,可使用上年同航季实际执行航班为基数。(五)涉及北京、上海、广州 3 个国际航空枢纽,每航季每家航空公司单一国别可在不超过1个枢纽获得二类航权资源配置

5、。(六)航空公司申请涉及枢纽机场始发的航段,除以下列明的情形外,须符合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的枢纽特定区域方向:1.在外籍旅客占比超过 50%的航段增加航班量;开通运营包机满 3 个月、且外籍旅客占比均超过 50%的航段;2.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引进外资、对外投资等重大项目需求涉及的航线,每个城市对航段班次不超过每周 7 班;3.周边“一圈”航线网络建设及基本通达需求:(1)国际航空枢纽每个城市对航段班次不超过每周 14 班;(2)区域航空枢纽每个城市对航段班次不超过每周 7 班。在外籍旅客占比超过 50%的航段增加航班量不受上述限制;既有城市对航线航班量超出上述额度的,可按近两个航季航班最

6、大量保持航班量规模。(七)航空公司申请涉及非枢纽口岸机场始发的航段,除以下情形外,不予配置涉及东京、首尔的航权,且每个城市对航段班次不超过每周 7 班。1.在外籍旅客占比超过 50%的航段增加航班量;开通运营包机满 3 个月、且外籍旅客占比均超过 50%的航段;2.东北地区口岸机场至东京和首尔、山东地区口岸机场至首尔航线。4(八)航段准入优先级航空公司基地优先级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序配置。1.一类航线航权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以航空公司在“系统”提交申请时间确定准入优先顺序。2.二类航线航权按照以下航段优先级排序:(1)航空公司新开涉及北京、上海、广州 3 个国际航空枢纽的城市对航段;(2)在飞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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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化主枢纽航权优先级**:明确主枢纽运营人(按《指导意见》遴选)航权配置最高优先级,海南自贸港内航空公司享主基地优先。 2. **强化远程/非远程航线差异化**:非远程航线任一城市对不超过2家航司(主枢纽运营人除外),远程航线新增需客座率≥78.8%(2025年),且新进航司需满足运营年限等条件。 3. **收紧航权使用监测**:非远程/远程航线连续3/6个月使用率<80%收回航权,完全未使用者取消资格;任一国家连续6个月使用率<90%不予新增航权。 4. **行政配置调控**:远程航线一国中方航司≤4家(新兴市场≤2-3家),北京/上海/广州二类航权主枢纽运营人占比≥60%,成都等7个枢纽主枢纽占比≥70%。 5. **实施时间**:2026/27冬春航季起实施。
**航权优先级如何调整?** **远程航线准入有何新规?** **航权使用率不达标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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