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甘肃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经济激励引导用户优化调整用电行为,着力提升负荷资源灵活调节能力,缓解电力供需压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安全可靠、公正公平、自愿参与、开放透明”的原则,以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用
2、户安全生产为前提,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工作。通过灵活运用价格杠杆,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广泛发动需求侧资源参与响应,引导用电主体自主调节,逐步形成全省最大用电负荷 3%以上的需求响应能力,不断增强电网灵活调节能力,推动源网荷储协同互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2 二、工作分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级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工作,并协调解决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市场化需求响应费用的分摊方式,并对分摊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市场化需求响应运营进行监管。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电力市场
3、化需求响应具体实施,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需求响应功能模块),开展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组织、出清、结算等全流程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依据电力供需形势确定需求响应执行时段、响应类型、调节功率,及时发布需求响应启动邀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的市场注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开展需求响应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新型主体参与需求响应的履约保障凭证管理工作。需求响应参与主体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签订和履行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合作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 1,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响应申报,按照中标结果执行响应,获取响应补偿收益,承担响应不足的有关费用考核。虚拟电厂等
4、新型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前,还应与电力用户签订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代理协议(协议模板见附件 2,以下简称代理协议)。3 三、参与主体(一)电力用户具有省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相关用电设备设置独立计量点,具备分时计量与数据传送条件,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具体分类及要求如下:1.对于电网企业代理的工商业用户,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基站等具备可调节能力的,可通过独立户号直接参与需求响应。2.对于直接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含市场交易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可通过独立户号直接参与或通过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代理参与需求响应。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包括虚拟电厂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型主体),
5、以月为最小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同一合同周期内,同一工商业用户仅可由一家代理服务机构代理,工商业用户委托参与市场化需求响应交易的代理服务机构应与其电能量市场的一致。3.对于选择通过独立户号直接参与需求响应的工商业用户,其负荷调节能力应大于等于 1 兆瓦,单次响应时长不低于 60 分钟。(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满足甘肃相应电力市场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并在参与需求响应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 4 交履约保障凭证。2.自建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对代理的电力用户具有负荷监测手段和调控能力,并实现与甘肃省新型电力负荷管
6、理系统的数据交互。3.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视为单个主体参与需求响应,可调节能力原则上不低于 5 兆瓦,单次响应时长不低于 60 分钟。(三)其他新型主体按照国家及本省政策要求完成市场注册的新型主体,接入甘肃省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后,可正常参与电力市场化需求响应,具体要求待本省新型主体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补充。四、参与方式(一)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含虚拟电厂代理用户)应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账号注册与基础档案信息录入,由电网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力用户可在每月底 5 个工作日前完成合作协议的签订,并于次月起参与需求响应。(二)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