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低空基础设施领域工作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规范、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5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低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通用机场、起降设施、飞行服务保障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等。第三条 民间资本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应
2、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准入、公平透明。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间资本与其他所有制资本享有同等权利。在项目招标、审批或许可等环节,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任何形式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二)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政府履行规划引导、标准制定、政策支持、安全监管与公共服务职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安全优先、合规发展。严格遵守国家空域管理、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将安全要求贯穿于项目全生命周期,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许可,确保建设与运营的合法合规性。(四)规范运作、创新驱动。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健全风险
3、分担与防控机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提升设施的智慧化、网络化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章 参与领域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低空基础设施细分领域:(一)起降类基础设施领域1.起降设施。包括垂直起降场、无人机自动机库、中型及以上无人机起降平台、临时起降点。以及起降设施配套的能源补给设施,包括无人机或飞行器充电桩、换电站、氢能补给站。鼓励民营企业布局充换电网络,形成商业化运营。2.通用航空设施。包括通用机场(A类/B类)、直升机停机坪、水上机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建、改扩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3.物流基础设施。包括无人机物流枢纽站、城市空中配送中心、末端投递站。结合电商、快递、即时配
4、送需求布局。4.测试试飞设施。包括无人机试飞基地、测试场、验证中心。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面向社会提供测试服务。(二)信息基础设施领域1.通信导航监视设施。包括低空通信基站、北斗地基增强站、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地面站。可参与建设、运营或设备供应。2.飞行服务保障设施。包括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远程识别地面接收站。支持民营企业按统一标准建设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3.气象与环境感知设施。包括低空气象监测站、风切变预警设施、低空环境感知节点。可为低空飞行提供精细化气象服务。(三)运营与服务领域1.设施运营。包括垂直起降场运营、无人机机库托管、通用机场地面服务。民营企业可通过竞标、委托等方式获得运营权
5、。2.专业维修保障。包括面向通用航空器、无人机等的维修保障中心、共享备品备件库。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3.场景开发。包括“低空+物流”“低空+文旅”“低空+巡检”“低空+应急”等场景配套。支持民营企业以基础设施为依托,延伸商业运营链条。第三章 合作方式第五条 民间资本可根据项目特性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参与:(一)自主投资运营模式民营企业独立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完全自主经营并承担全部市场风险与收益。适用但不限于起降设施、物流设施、能源补给设施等商业化前景明确、收益可预期的项目。(二)合资合作开发模式民间资本可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通过组建
6、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风险分担。适用但不限于通用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施、无人机试飞基地、无人机维修保障中心、飞行培训、政务“一网统飞”、“低空文旅”等。(三)特许经营开发模式按照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聚焦使用者付费、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的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具体形式包括:1.建设运营移交模式。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民营企业负责投融资建设及特许经营期内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2.建设拥有运营模式。民营企业建设并拥有产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资源置换予以支持。3.设计建设融资运营模式。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