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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 设计指引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 前前 言言 随着国家“健康中国 2030”规划战略的稳步推进,近年来各类医疗建筑发展迅速,在给人们带来良好就医环境、先进医疗设备和优越医疗条件的同时,一些特定场所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相关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究其原因,一方面医疗建筑人员密集,聚集了大量的患者及家属,医疗建筑人员组成复杂,各种类型的患者其人群异质性特征非常明显,行动能力及疏散方式等方面有着巨大差异,对人员安全疏散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医疗建筑设备繁多,电力系统结构日趋复杂,也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火灾风险隐患。为
2、推动南京市医院病房改造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落地,进一步加强医疗建筑建设相关消防设计审查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在研究、分析医疗建筑运行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医疗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进行补充细化,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 南京市医疗建筑特定场所防火加强设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特定场所要求。本指引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由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南京市鼓
3、楼区广州路 183 号,电子邮箱:)。本指引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组织单位: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石平府 肖鲁江 任新伟 沈 伟 王晓磊 周 璇 张 苑 童 越 姜大春 于 祎 丁欣之 谢 坤 周柯文 张 奕 王 琰 姚 军 关丹桔 卢尚贤 范泽远 卢 懿 赵玉强 李扬捷 王 磊 刘文沛 俞钧文 刘文飞 徐 艳 孙长建 主要审查人:汤 杰 李 进 陈礼贵 王卫平 石世平 目 录 1 总则总则.1 2 术语术语.2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4 4 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总平面
4、布局及平面布置.6 5 特定场所要求特定场所要求.8 5.1 基本要求.8 5.2 门诊部与急诊部.9 5.3 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10 5.4 普通病房,重症监护病房.12 5.5 药房、制剂室.13 5.6 放射科、核医学科.14 5.7 医学实验室.15 5.8 病案资料库.15 5.9 UPS 设备房.15 6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17 1 1 总则总则 1.1 为推动医疗建筑消防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强化部分特定场所防火设计要求,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编制本指引。1.2 本指引可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建筑特定场所的防火加强设计。1.3 在符合国家和江苏省
5、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按照本指引开展医疗建筑防火加强设计。2 2 术语术语 2.1 医疗建筑 医疗建筑是指为了人的健康进行的医疗活动或帮助人恢复保持身体机能而提供的公共建筑。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疗养院等。2.2 医疗工艺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2.3 平急功能转换 医疗建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灾害性事件及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条例及预案的要求,对建筑内部的功能布局、分区管理及门禁系统等做出的适应性调整。2.4 医疗建筑特定场所 医疗建筑内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危害性较大的场所。其中包括 1、门诊与急诊部;2、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3、普通病
6、房,重症监护病房;4、药房、制剂室;5、放射科、核医学科;6、医学实验室;7、病案资料库;8、UPS 设备房。2.5 重症监护病房 主要包括综合重症监护病房、外科重症监护病房(SICU)、内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和各类专科重症监护病房等。2.6 门诊患者人员密度 日高峰时段门诊量与门诊建筑面积之比。2.7 行动自理能力 行动自理能力评定标准是以患者的关节活动范围为依据。行为自理能力分为:(1)具备基本行动自理和完全行动自理能力,(2)具备部分行动自理能力,(3)无行动自理能力。2.8 智能化物流传输系统 借助信息技术、光电技术、机械传动装置等一系列技术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