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2026 年 5 月目录(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1-(二)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2-(三)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5-(四)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6-(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7-(六)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本社成员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可以凭免税普票抵扣进项税额.-8-(七)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8-(八)“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13-(九)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4-(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2、.-14-(十一)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十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16-(十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17-1-(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
3、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月(季)销售额不超过10(30)万元、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1000元。-2-【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4、 年第 10 号)(二)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规定业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特定涉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优惠内容】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1)农膜、滴灌带、滴灌管和有机肥产品。(2)饲料产品。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享受条件】1.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3-是指初级农产品。从
5、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2.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
6、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3.饲料产品具体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4-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