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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工信规2025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7月1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工业处 郑天龙;联系电话:83607455)(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快石化化工中试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化化工行业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行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2煤炭加工中的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4生物质燃料加工中的2541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以下简称化工中试),是指石化化工行业实验室科技成果走向规模化应用前,为验证科技成果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防范化解规模
3、化应用可能产生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环境风险而进行的科研活动。不包括采用物理混配而不发生分子结构、元素组分、物质形态改变等化学反应的石化化工领域中试,石化化工领域实验室研究、实验室规模的小试等项目。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石化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相应厂房(场地)、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石化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中试研究而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中试装置及必要的公用工程、辅助设施等。本办法所称侧线中试,是指在工业已有装置的物料(通常为
4、流体)管线上设置侧线为中试装置提供原料的化工中试,包括支路侧线和旁路侧线。其中,支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不返回已有装置;旁路侧线是指利用已有装置的物料,另行建设装置或者操作单元对新工艺技术开展化工中试,中试产出的产品仍返回已有装置。第四条鼓励石化化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建中试基地,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实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中试项目。第五条鼓励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构建人工智能驱动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运用“人工智能(AI)化工”深度融合创新、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协同、虚拟验证体系构建等技术路径,实现
5、化工中试全流程智能化优化,有效缩短中试周期,降低试错成本。鼓励中试基地、中试项目运用智能物联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管控体系,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AI”智能巡检系统、多维感知与风险预警等新一代技术,实现潜在风险的早期识别与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管理效能。第六条中试基地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中试项目应当布局在一般或者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内或石化化工生产企业现有厂区内。建设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第七条本市确定滨海新区作为化工中试先行试点区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6、依法做好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管理第八条鼓励建设集研发、中试、检验、测试等功能于一体的中试基地,为石化化工行业建设中试项目、开展化工中试搭建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中试基地加强与化工园区合作,在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外)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标准厂房,为中试项目成果转化提供便利。第九条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第十条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根据中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