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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2022年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试运行审定指南(26页).pdf

上传人: 1561****577 编号:1172406 2022-12-30 26页 688.48KB

1、信 息 通 告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I B-TM-2 0 2 2-0 5下发日期:2 0 2 2年8月2 9日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试运行审定指南2目录目录1 总则.11.1 目的和依据.11.2 场景概述.11.3 适用范围.12 试运行审定及监察.12.1 运营人基本条件.12.2 审定机构和日常监察.12.3 审定程序和材料.23 特定运行概念.23.1 飞行模式.23.2 飞行区域.33.3 起降场.33.4 无人驾驶航空器.33.5 航线划设.33.6 其它要求.34 特定运行风险缓

2、控措施要求.44.1 运行空间.44.2 地面风险缓控.44.3 空中风险缓控.55 对运营人的一般要求.55.1 运行风险评估.55.2 运行程序与手册.55.3 运行信息记录.55.4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维修维护.65.5 外部服务管理.66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要求.66.1 分布式操作.636.2 基本要求.66.3 远程操控负责人.76.4 飞行前胜任力确认.77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要求.77.1 人机界面要求.77.2 指挥与控制(C2)链路.77.3 空域保持能力要求.87.4 战术风险缓控措施.8附件 1 术语解释.9附件 2 试运行审定工作单.12附件 3 运行空间.1

3、9附件 4 运行手册.20附件 5 培训手册.2211 总则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试运行审定与监察,依据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AC-92-2019-01)第 5.3 条制定本信息通告。1.2 场景概述1.2 场景概述本信息通告所指的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属于特定类运行,运营人在人口密集区使用轻小型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超视距(BVLOS)自动飞行,且在真高 120 米以下划设固定航线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运行,运营人通过采用地面与空中风险缓控措施,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水平。1.3 适用范围1.3 适用范围本信息通告适用于

4、符合“3 特定运行概念”的民用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物流配送场景试运行审定。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空中碰撞风险及次生危害不在本信息通告考虑范围内。2 试运行审定及监察试运行审定及监察2 2.1 运1 运营人基本条营人基本条件件申请本场景运行批准,运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b)运营人应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c)投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者责任险。2.22.2 审定机构和审定机构和日日常监察常监察(a)民航局对运营人的试运行审定和日常监察工作实施监督指导;2(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运营人实施审定,颁发试运行批准函及

5、运行规范,并向民航局备案;(c)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或者在其所辖地区内运行的运营人实施日常监察。2.3 审定程序和申请材料2.3 审定程序和申请材料(a)试运行审定工作程序一般由:政策咨询、正式申请与受理、文件审查、运行验证、运行批准和更新 6 个阶段组成,具体实施可参照AC-92-2019-01 审定流程执行,审查内容详见试运行审定工作单(附件 2);(1)文件审查阶段主要对运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文本审查,局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足或缺陷,应列出整改清单,运营人修改完善,待满足局方要求后进入运行验证阶段;(2)运行验证主要包括运行符合性检查、内部验证和运行验证,

6、重点对正常运行程序、非正常运行程序、应急程序及主要安全隐患进行仿真或实地验证。符合性验证的重点是无人机适航性、运行环境、地面监控系统等是否与特定运行概念的描述相一致。内部验证的重点是检查运行相关人员是否按运行手册履行各自职责和遵守手册规定的程序,工作人员是否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和安全运行规定。运行验证重点是对正常运行程序、非正常和应急程序进行检查。(b)申请材料包括试运行方案、符合性支持文件(包括符合性声明、证明材料、运行手册等)、空域批准材料。3 特定特定运行概念运行概念3.1 飞行模式3.1 飞行模式(a)无人驾驶航空器采用 BVLOS 模式;(b)正常运行程序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需人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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