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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 的非故意过错问题研究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2 执笔人:王军、黄钱卓尔特、吕硕 3 摘要摘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时,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需基于过错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过错分为故意与非故意两类,其中非故意过错指严重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当前,相关法律已对过失认定作出规定,如 2007 年最高法第 12 号司法解释列举了 9 种过失的具体情形及兜底条款,2022 年最高法第 2 号司法解释明确了过错的分类。但实践中对必要职业谨慎的判断尺度、重大过失的界定标准,以及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严
2、重不负责任(刑事责任)、未勤勉尽责(行政责任)的区分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加之司法解释与审计准则衔接不畅,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亟需针对此类非故意过错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本文围绕上述核心争议展开分析,提出必要职业谨慎的判断需结合历史审计场景、依赖专家意见,兼具主客观属性且因审计事项而异,汉德公式不适用于审计领域注意义务判断等观点。民事法律中,重大过失的担责范围常与故意相近,司法实践多数以后果严重、未执行审计准则等为由来认定,但存在标准模糊、说理不足的问题,难以令人信服。2007 年最高法第 12 号司法解释关于过失的 9 种具体情形因与审计准则关联紧密,始终未被司法实践广泛引用,兜底条款的解释
3、亦成为实践难点。研究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意见辅助裁判,非故意过错无需区分重大与非重大(合伙人责任纠纷除外),法官应更多依据司法解释列举情形认定过失,以提升裁判的准确性与一致性。4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活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陈述的,基于过错要和委托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以下简称 2022 年最高法第 2 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有故意和非故意两种情形,其中非故意情形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形成存在过失。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4、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最高法第 12 号司法解释)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的情形首先是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其次是同时存在 10 种情形之一,并因此导致报告不实。10 种情形的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这样的表述常常被称为列举法中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是列举法试图囊括所有的情形即包罗万象而设计的,如果兜底条款包括了所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行为,那么,任何违 2022 年最高法第 2 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
5、以下两种情形:(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这 10 种情形是:(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
6、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5 反执业准则的行为,都将构成过失的要件之一,前面的 9 种情形单列出来就显得不是非常有必要,只是因为出现的频率非常高而予以突出,当然,这是所有的兜底条款都面临的问题。过失大小与责任大小之间的函数关系通常是连续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其合伙人的责任发生了间断性的跳跃: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而且,合伙人注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