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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家董监高个人风险防御指南RISK MANAGEMENTPERSONALF O R C H A I R M E N&C X O SA Guide to Private Wealth Security and Planning Series:Volume II 私人财富安全 与规划全案系列PrivateWealth SecurityThe ComprehensivePlanning Series资产隔离追索保全收益归属代持保护刑事风险单位犯罪高管刑责走私风险民事风险对赌回购实控人风险高管报酬董监高责任新公司法身份认定违信责任独董风险CONTENTSS E CT I O N 0 0 1个人财产在
2、婚后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3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两处条文来看,配偶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与“自然增值”除外。因此,判断婚后所得的股权(或股票)是否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是关键所在。1、股权增值是否为“孳息”或“自然增值”(1)关于“孳息”。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认为4,孳息,是民法概念,是指由原物或权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理论,孳息分为天然孳
3、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如果树结出的果实、牲畜下的幼崽、母鸡生的蛋等均属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亦有人称之为间接孳息,如银行存款得到的利息。(2)关于“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存续期间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婚前所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涨等。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个人财产在婚后
4、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2、“主动增值”等同于经营性收益或投资收益“主动增值”是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而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投资、管理等而产生的部分。持股配偶一方在此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主动增值”,属共同财产。S E CT I O N 0 0 2认定属于“自然增值”的案例及核心观点1、(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此案焦点问题是,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
5、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股权增值被最高院认定为“自然增值”。法院主要观点对“自然增值”与“主动经营”进行了区分,法院观点认为,若婚前股权的增值主要由市场行情变动(如公司所持地块升值)引起,而非基于配偶持股一方结婚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再投资,则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持股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该案件系最高院再审,但业界也有观点争鸣。土地是公司资产的一种形态,仅因公司没有开发土地就忽略承载资产的公司的日常运营、财报制作与提交以及其他公司事务处理的经营属性,并由此否定股东投入时间精力经营,似乎也有“割裂”之嫌。2、苏州市虎丘区“小兰与小王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权增值案”此案原是江苏高院在
6、官网刊登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案例5。此案中,男方小王婚前取得家族企业股权,婚后公司上市,女方主张分割股权增值和分红。2018年,法院最终认定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归男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的主要审理思路是:“本案中,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办法官指出,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