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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律师协会:2025施工企业以房抵债法律风险识别与控制指引(35页).pdf

上传人: 散** 编号:1126778 2026-02-25 35页 835.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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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房抵债性质**:司法实践认定为诺成性合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协议有效,未履行时债权人可选择原债务或新债。 2. **主体风险**:出抵方需审查房产权属、抵押、查封等;受抵方(施工企业)需防范丧失优先受偿权,协议中应明确优先权保留条款。 3. **客体风险**:房产类型(住宅、商业、车位)需核查权利限制(如抵押、租赁)、限购政策及网签备案限价。 4. **效力控制**: - 期前协议约定流押无效,但可主张拍卖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01条); - 期后协议需避免恶意损害第三人,网签备案前防“一房二卖”。 5. **履行要点**: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回转条件,未过户时可恢复原工程款债权。
**以房抵债风险?** **如何控制抵债风险?** **以房抵债协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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