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只是各界约定俗称的一个称谓,至今数字版权没有一个官方权威的定义。目前,对“数字版权”所做的内涵界定较全面的一个定义是:所谓数字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相比较其他定义,该定义有如下亮点:
(1)将数字版权的主体扩展到其他权利人,不再只局限于作者,使该定义更符合实际运用情况;
(2)对数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不做限制,体现了“数字版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化方向的延伸”这一本质,所有作品的数字化表现都可能涉及数字版权的领域;
(3)指明数字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复制和传播环节所涉及的权利,使得定义更加客观、全面;
(4)指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都是数字版权的固有内容,同时结合版权的“专有性”特性,将数字版权的内涵进行系统概括,让定义更简明具体[1]。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分为十个子类,分别是网络文学、网络长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直播、网络短视频、VR和AR内容:
(1)网络长视频:特指以流媒体为播放格式,可以实现在线点播的长视频服务。包括通过PC端页面、PC客户端视频、OTT客户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点播以及缓存下载,重点关注除动画作品以外的网播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和其他视频内容发展状况。
(2)网络短视频: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下,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具有鲜明的碎片化特征。因短视频业态迅速发展,暂只统计短视频平台的内容,而短视频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划归
(3)网络音乐:指互联网PC端页面、客户端以及移动应用等在线音乐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收听、下载、观看、互动等音乐服务,包括网络K歌以及音乐平台用户对音乐演艺直播的互动打赏(不重复计入网络直播),不包括电信增值业务(彩铃等)。
(4)网络文学:指作家以互联网为发表平台和传播媒介,采用纯文字为表现手段的,在网络上创作发表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网络文学与电子书、数字杂志、互动类图书APP、有声阅读等数字出版内容加总时,合计为数字阅读。
(5)网络新闻:指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采用纯文字或富媒体为表现手段,通过PC端网页和移动应用推送的供网民付费/免费阅读的新闻资讯类内容和自媒体内容,包括聚合类新闻应用、独立或垂直领域新闻应用、自媒体平台内容和部分知识付费类应用
(6)网络动漫:指以互联网为发行渠道,以漫画、动画为内容载体,展现超现实内容的图片和视听类作品,包括网络漫画平台发行的数字格式漫画作品、网络视频平台放映的动画剧集和动画电影等,同时含低幼向和非低幼向作品。
(7)网络游戏:范畴包括互联网PC客户端游戏、PC浏览器端游戏、移动平台游戏以及家用主机游戏,但不包括游戏主机、配套硬件和线下大型游艺设备,衍生出的电子竞技和移动电竞所产生的内容作品(如直播、节目、视频剪辑等)则计入网络直播或网络视频。
(8)网络直播:包括以流媒体为输出格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收听、观看、互动在内的在线实时直播类视听类网络服务,包括PC端和移动端应用视频直播,重点包含游戏直播、秀场直播等泛娱乐类直播业态;若网络直播与其他业态交叉融合则根据平台差异进行分类。
(9)VR和AR内容:主要聚焦依托增强现实技术和虚拟现实平台创作的消费级视听和游戏内容,平台涵盖各类VR头显和AR头显如无屏/手机头显(Screenless
Viewer)、一体机/独立头显(Standalone HMD)、主机/系留头显(Tethered HMD),不包括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