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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争议解决2026:纽约公约仲裁执行、公共政策抗辩应对、国际商事调解与投资仲裁|段和段律所
中东争议解决深度解读: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东法院以“违反伊斯兰公共政策”拒绝执行的应对、仲裁地选择(迪拜/新加坡/香港)、CIPS替代SWIFT跨境支付。附仲裁条款设计与临时保全措施清单。
 2026-07-30
 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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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律师事务所:2026企业涉中东地区对外投资合规指引(16页) 查看报告
大多数中东国家是《纽约公约》缔约国,但实践中法院可能以“违反伊斯兰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上海段和段律所这份合规指引为企业提供了中东争议解决的完整工具箱——仲裁地选择、公共政策风险分配、国际商事调解、投资仲裁、CIPS跨境支付替代方案。

仲裁条款设计:仲裁地、法律适用与公共政策风险分配

大多数中东地区国家(除也门外)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机构裁决理论上较为顺畅。但实践中,较多案例显示中东地区法院可能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b)项“公共政策”条款,以相关裁决“违反伊斯兰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离岸仲裁裁决。

指引建议:仲裁条款设置方面,优先选择中国上海、北京等中国大陆仲裁地;其次选择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主流中国大陆境外仲裁地;再次可选择迪拜或阿布扎比等采用英国普通法框架、执行力较强的中东地区仲裁地。法律适用优先适用中国法。强制管辖排除方面,在仲裁条款中明确排除本土法院的强制管辖。公共政策风险分配条款方面,约定因公共政策原因导致生效裁决执行不能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执行担保机制方面,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资产抵押。

争议发生后的行动清单与临时保全措施

争议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以下流程。证据固定:第一时间梳理合同、仲裁协议、双方全部往来函件、合同履行证据、对方违约事实证明等。联系法律团队:通过上海市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商会协会或中国律师对接当地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管辖反制(诉讼):如果对方无视仲裁条款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且受理立案,则在积极应诉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可提起仲裁制衡本地程序。管辖反制(仲裁):如果在当地诉讼有利于我方,但对方向第三国提起仲裁的,可向法院起诉并援引强制管辖规定;同步积极应诉仲裁,提起仲裁管辖权异议。

证据收集及开示:如果选择香港、新加坡、阿布扎比、迪拜等仲裁地的,可积极使用普通法证据开示规则,要求强制对方披露有利证据。临时保全措施:委托专业律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仲裁中亦可),冻结对方资产或采取其他临时救济措施(香港、迪拜、阿布扎比法院支持全球冻结令,效果较好)。强制执行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向当地主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阿联酋等与中国之间有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可直接适用协定,其他国家可适用《纽约公约》规定)。

替代路径:国际商事调解、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法庭

除仲裁外,国际商事调解也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商事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通过国际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目前较为知名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包括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等。

对于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可以书面约定将特定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调解或仲裁,或依据中国《仲裁法》提交投资仲裁,中国与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协定的也可将特定争议提交投资仲裁。双方还可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在国际商事法庭(院)进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东地区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ADGM Courts)、卡塔尔国际法院与争议解决中心(QICDRC/QFC Court)和阿曼投资与商事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这些国际商事法庭更熟悉国际商事规则,能够获得更符合国际商事规则的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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