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表 明 不 會 就 本 公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任 何 責 任。Century Energ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百 能 國 際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份代號:8132)(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2、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全 年 業 績 公 告及恢 復 買 賣百 能 國 際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會(董 事 會)宣 佈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業績。本 公 告 載 有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報(年 報)全 文,符 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GEM證 券 上 市 規 則(GEM上 市 規 則)有 關 全 年 業 績 初 步 公 告 附 載 之 相 關 資 料 要 求。載 有GEM上 市 規 則 所 要 求資 料 的 年 報
3、之 印 刷 版 本 將 按GEM上 市 規 則 所 要 求 方 式 適 時 寄 發 予 本 公 司股 東。2 恢 復 買 賣應 本 公 司 要 求,本 公 司 股 份 已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二 日 上 午 九 時 正 起 暫 停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買 賣,直 至 本 公 司 刊 發 截 至 二 零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業 績 為 止。於 刊 發 本 業 績 公 告 後,本公 司 將 申 請 恢 復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買 賣,自 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上 午 九時 正 起 生
4、效。承 董 事 會 命百 能 國 際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主 席梁 永 昌香 港,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五 日於 本 公 告 日 期,執 行 董 事 為 孫 久 勝 先 生、張 葉 生 先 生、馬 深 遠 先 生、李 德文 先 生 及 楊 成 偉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梁 永 昌 先 生;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Lim Haw Kuang先 生、呂 浩 明 先 生 及 朱 健 明 先 生。本公告的資料乃遵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公告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5、查 詢 後,確 認 就 其 深 知 及 確 信,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所 有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及 完 整,並 無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亦 無 遺 漏 任 何 其他 事 項,足 以 令 本 公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公 告 產 生 誤 導。本公告將自其刊發日期起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www.hkexnews.hk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一 頁 內 至 少 保 留 七 天 以 及 刊 載 於 本 公 司 網 站。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GEM的特色GEM的定位,乃為相比其他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帶有較高投資風險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一個上市
6、的市場。有意投資的人士應留意投資於該等公司的潛在風險,並應經過審慎及周詳的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由於GEM上市公司一般為中小型公司,在GEM買賣的證券可能較在聯交所主板買賣的證券承受更大的市場波動風險,同時亦無法保證在GEM買賣的證券能擁有高市場流通量。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本年報(本報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報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本報告的內容乃遵照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而編製,旨在提供有關百能國際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資料;本公司董事(董事)願就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