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跟踪报告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盛美上海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博文、李凌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082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 号)批准,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美上海”、“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43,355,753
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8,523.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8,125.85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1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或“报告期”),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
3、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一、一、2024 年年度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项 目目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 2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4、,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5、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6、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9、督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