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全球一致性和可比性披露对于市场参与者和金融当局来说越来越重要,这是一种向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提供管理风险和抓住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所需信息的手段。在第三方气候相关披露框架激增的环境下,金融稳定委员会呼吁根据管辖区的监管和法律要求,采用基于气候变化与林业发展建议1的框架,加快实施气候相关披露的进度。这将是在与预期的国际气候报告标准趋同的道路上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并有助于提前建立全行业的能力。全球统一的做法将有助于提供一致和可比的披露,并促进趋同。FSB欢迎IFRS基金会在稳健的治理和公众监督下制定基线全球可持续性报告标准的工作方案,该标准由TCFD框架和可持续性标准制定者
2、联盟的工作组成,涉及它们和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和地区当局。金融稳定委员会在2021年上半年对其成员进行了调查,以探讨金融当局在促进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国家/地区做法(现行或计划)。调查结果表明: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非常重视实施气候相关披露,通常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多个当局参与,以涵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的披露范围。 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制定或计划制定要求、指导或期望。 在大多数制定或计划制定该领域要求或指导的管辖区,技术合作与发展建议是气候相关披露的共同基础。其他第三方框架和标准往往与技合部建议一起参考。 许多司法管辖区仍在制定金融当局的气候信息披露办法。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和司法管辖区内,执行办法各不相同。方法上的一个主要区别是,这些制度在执行上是“强制性”还是“自愿性”。该报告包括对英国、日本、欧盟、香港和巴西管辖权的方法的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