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公共服务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第二二条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一)交通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城市客运轮渡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等;(二)供排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城市排水和污水2处理设施、其他供排水设施等;(三)能源设施包括城市燃气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四)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其他环卫设施等;(五)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等;(六)综合类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其他综合类设施等;(七)信息通信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其他信息通信设施等;
3、(八)其他市政设施包括城市照明设施、公共停车场设施、其他设施等。第第四四条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第第五五条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市3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工业
4、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护单位开展本地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事项,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第七七条条各建设单位负责相关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项目建设和建设期间的管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第第八八条条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
5、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一(一)统筹协调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4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二(二)权责一致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三(三)规范规范核算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
6、算。(四(四)全面报告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第第十十条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第二章配置管理第第十十一一条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第第十十二二条条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5政拨款、债券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