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全国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国家数据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6 年 2 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2、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目录一、总 说 明.1(一)调查目的.1(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1(三)调查内容.2(四)调查频率和时间.2(五)调查方法.2(六)组织实施.2(七)报送要求.3(八)质量控制.3(九)统计资料公布.3(十)统计信息共享.3(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3二、报 表 目 录.4三、调 查 表 式.6四、主要指标解释.33五、附 录.79(一)国家实验室名单.79(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科研机构名单.80(三)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名单.81(四)中央企业名单.82(五)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企业名单.84(六)行业协会商会
3、名单.91(七)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92(八)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921一、总 说 明(一)调查目的(一)调查目的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工作部署,摸清全国数据资源底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我国数据资源全貌,为国家分析数据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行业管理提供依据。(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本制度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本制度的调查对象包括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
4、会团体等。统计范围为全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主要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机制成员单位。2.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国家级科技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行业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和运营主体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3.国家科学数据中心。4.企业包括:(1)中央企业。(2)数据集团:包含国家级以及省级、地市级数据集团。(3)数据交易机构:是指为数据供方、需方提供数据交易服务的专业机构。(4)数据技术企业: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5、服务业务,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先进存储等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主营业务年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且数据技术和产品研发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 1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5)数据应用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 1 亿元以上,自建算力中心、数据中心或搭建私有云存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除外。(6)可信数据空间运营机构:负责可信数据空间日常运营和管理的主体,制定并执行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规则与管理规范,促进参与各方共建、共享、共用可信数据空间,保障可信数据空间的稳定运行与安全合规。5.重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行业的协会2商会。(三)调查内容(三)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数据资源指标,包括数据供给、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和数据安全等内容。(四)调查频率和时间(四)调查频率和时间本调查制度按报告期别为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统计数据。(五)调查方法(五)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六)组织实施(六)组织实施本制度由国家数据局统一组织,公安部参与,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分级实施。1.国家数据局负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中央企业、数据集团、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技术企业、数据应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