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上海市新材料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试是将科研成果转向工业化生产的过渡性试验,是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为了推动本市新材料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新材料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新材料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试是指支撑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材料领域所涉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工艺技术开发和验证活动。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
2、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和验证性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新材料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第三条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4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新材
3、料领域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完善中试基地建设与管理相关团体标准,规范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技术界定、专业分类、配套设施、管理制度等。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根据上海市吸引集聚企业研发机构 推进研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中试平台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第二章中试基地管理第六条中试基地申报。(一)中试基地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为中试基地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员,并根据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的需求配备必要的中试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二)本市支持新材料相关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
4、、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牵头设立公共中试基地,面向新材料领域提供公共中试服务;鼓励相关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完善管理机制,设立内部中试基地,在满足企业中试研究的同时,对外提供中试服务。(三)中试基地建设或者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管理标准要求,编制中试基地建设运营方案,组织行业专 5 家对中试基地开展实地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共同对建设方案、评估材料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经评价通过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第七条申请新
5、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涉及规划产业地块外现状工业用地的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与近期规划不冲突,且承诺配合将来实施规划。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开展中试基地申报工作。第八条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当保证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中试基地应当设立在现状工业地块、规划产业区块(产业基地、产业社区)或国家公告开发区内,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化工中试
6、基地应当设立在认定公告的化工园区或符合管理要求的现状化工企业内,配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危废收集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火灾报警、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相关设施和保障措施可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实施统筹配套。第九条 本市支持中试基地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设中 6 试专用的电化学、铸造、锻造、热处理、熔炼、酸洗等工艺设施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建设方案经所在园区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工艺配套设施的选址、布局和工艺要求等应当符合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相关设施不得对非中试项目提供经营服务。第十条本市鼓励各区对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优化考核指标,探索以重点材料实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