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市监食生202022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着力推动“上海制造”高质量发展,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保障“十三五”期末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
2、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根据实施指南要求,引导和督促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着力推动“上海制造”高质量发展,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生产
3、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指南适用于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二、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一)基本要求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做好相关记录。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制度,建立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供应商及产品目录,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目录,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危害分析。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以下同)可自行或在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食品原料、食
4、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物、化学和物理性危害分析,制定危害分析工作单,确定每种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小麦粉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示例)见附件2)。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可参照上海市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实施指南中危害分析工作单(示例)或本实施指南,对产品配料进行危害分析。(二)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企业应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明确风险收集要求,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和检查评价结果处置规定。1建立风险收集制度企业应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风险收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收集
5、供应商提供产品的风险信息,并做好记录,需要处理的,及时处置。供应商风险信息来自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信息包括供应商产品风险分析发现的隐患,进货查验过程中发现的产品不合格频次,生产过程和备样产品检验中发现的进货产品不合格或缺陷,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发现的供应商不符合情况,供应商对企业反馈的质量问题处理等;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信息包括经查实的供应商失信信息、政府或第三方机构抽检产品不合格、违法记录,查实的投诉举报、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况。2制定检查评价规范企业应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包括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检查评价规范。评价标准应结合企业收集的供应商产品食
6、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价供应商生产经营条件与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采购、生产、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追溯、环境、记录、归档等环节中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实施规范程度等。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充分考虑供应商食品安全管理、现场操作、生产管理、检验管理、环境管理、虫害控制、采购管理等情况,同时明确评价结果的判定标准(生产型供应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评价表(参考示例)见附件3)。供应商为进口商或国内经销商的,应制定进口商或国内经销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标准。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进口产品的,应重点加强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确保对潜在危害的有效控制,企业认为必要的,可采取国外供应商现场检查、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