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侵权民事典型案例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二0二五年六月第 1 页前言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迭代,互联网已深度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交流与服务获取渠道,也催生了形式多样的网络侵权纠纷,名誉权侵害、隐私权泄露、个人信息滥用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为明晰网络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规则,引导社会公众规范网络行为,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精选了十起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网络侵权民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社交媒体言论侵权、微信群组管理纠纷、个人信息保护、学术评论边界等多个热点场景,
2、均来源于真实司法实践,全面展现了当前网络侵权案件的复杂形态与裁判思路。通过梳理基本案情、裁判结果、法律依据与典型意义,清晰阐释了网络空间中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的保护边界,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希望本案例集能够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直观的法律指引,助力提升网络素养与维权意识;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统一裁判尺度;同时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合法有序的网络空间,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宁波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数字化专业委员会二二五年六月第 2 页目录目录案例一:在网络空间转发明知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或侮
3、辱性信息的,构成名誉案例一:在网络空间转发明知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或侮辱性信息的,构成名誉侵权侵权黄某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二:群主有建立、管理微信群组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案例二:群主有建立、管理微信群组的自主选择权,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孙某与张某、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三:将网络中匿名的私密信息指向现实中可识别的具体的自然人,构成对案例三:将网络中匿名的私密信息指向现实中可识别的具体的自然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的侵害谢某某与赵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四:明知他人利用本人自媒体账号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构案例四:明知他人
4、利用本人自媒体账号实施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构成共同侵权成共同侵权张某与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五: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案例五: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推定准进行推定刘某与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六:被侵权的匿名主体所对应的实际主体并不被公众知悉,不足以构成对案例六:被侵权的匿名主体所对应的实际主体并不被公众知悉,不足以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名誉权的损害岳某某与某美容店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七:以舆论监督的方式发表不当评论又拒绝出庭应诉的,可视为言论依据案例七:以舆论监督的方式发表不当评论又拒绝出庭应诉
5、的,可视为言论依据不足,构成侵权不足,构成侵权A 公司与某行业协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在网络上进行学术讨论或评论,不能超出学术分歧的限度案例八:在网络上进行学术讨论或评论,不能超出学术分歧的限度吴某与李某、A 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发布者,应自行承担发案例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发布者,应自行承担发布者的责任布者的责任王某与 A 公司、B 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十: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十: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马某与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第 3 页案
6、例一:在网络空间转发明知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或侮辱性信息的,构成名誉案例一:在网络空间转发明知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或侮辱性信息的,构成名誉侵权侵权黄某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黄某与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张某从案外人赵某处获得了有关黄某的涉案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盗图姐不敢盗脸改盗日常啦”等言论。案外人高某某看到后询问情况,张某遂将具有贬损性言论及不雅视频的涉案微信笔记发给高某某,并告知可以发他人。高某某将上述内容发给案外人刘某某。上述五人系同校学生。黄某仅针对张某的行为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张某认为涉案“笔记”已经公开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