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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富控股: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報告之補充公布.pdf

上传人: AG 编号:693871 2020-06-05 4页 259.34KB

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布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網址:http:/(股份代號:643)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之補充公布之補充公布 茲提述恒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補充公布,內容有關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報告(補充公布)、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

2、三月二十七日之公布,內容有關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二零一九年全年業績公布)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報告(二零一九年年度報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詞彙與補充公布、二零一九年全年業績公布及二零一九年年度報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茲提述二零一九年全年業績公布之獨立核數師報告摘要一段。董事會謹此補充下列資料:1)審計保留意見之補充資料 根據二零一九年全年業績公布及二零一九年年度報告,在獲悉律師意見後,該聯營企業管理層及董事會認為出售 URG 符合最大利益,原因為創辦人於香港並無擁有任何已知資產,該聯營企業將難以對創辦人強制執行仲裁裁决。即使

3、該聯營企業能夠於境外司法權區發現創辦人之資產,惟該聯營企業將須耗費進一步時間及開支以於該等境外司法權區強制執行仲裁裁决。2 就補充公布所述之該聯營企業管理層針對創辦人提出之申索而言,為避免繼續進行仲裁產生之開支,該聯營企業管理層評估及認為,透過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簽立和解契據與創辦人達成和解並相應出售 URG 符合該聯營企業之最大利益。誠如補充公布所述,本公司嘗試尋求本公司可向其出售該聯營企業之41.45%股權之合適買家。惟該聯營企業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並無收益,且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負債淨額為五百萬港元,亦並無有形或無形資產。因此,本公司相信其不大可能物色買家以出售

4、其於該聯營企業之41.45%股權。就出售URG而言,經考慮URG之公允值估計為無價值及該聯營企業於出售URG前之綜合負債淨額狀況,本公司認為出售 URG 屬公平合理並符合該聯營企業股東之整體最大利益。於該出售 URG 完成後,該聯營企業向本集團償還已減值貸款應收款項四十四萬七千美元(相等於約三百五十萬港元),主要由出售 URG取得之資金撥付。2)本公司管理層及審核委員會之意見 根據二零一九年全年業績公布及二零一九年年度報告,該聯營企業管理層仍無法收復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缺失會計記錄。該聯營企業管理層發現創辦人及其財務董事已隨後自會計系統中刪除大量電子檔案。因此,URG有關二零一

5、八年年度法定審計之會計記錄不完整,且於現時仍無法收復。誠如二零一八年年度報告及補充公布所披露,本公司依賴該聯營企業管理層提供之財務資料將本公司分佔該聯營企業之業績入帳。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作出於該聯營企業之投資及提供予該聯營企業之貸款之全額減值而言,本公司已考慮多項客觀證據。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URG之不完整會計記錄未獲補救,且該聯營企業管理層並無物色任何商機。因此,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於該聯營企業之投資及貸款應收款項之承前帳面值仍為列帳為零結餘,原因為已自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起作出全額減值。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之期初結餘不準確之影響將結轉至該

6、聯營企業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業績。3 於二零一九年九月,該聯營企業出售其於 URG 之全部權益,代價為四十萬美元(相等於約三百一十萬港元)。於完成出售 URG 後,該聯營企業錄得出售收益約一百二十萬美元(相等於約九百四十萬港元)。然而,經考慮有關商譽之投資成本七十五萬五千美元(相等於約五百九十萬港元)應於考慮該聯營企業之業務前景及財務狀況轉差後減值,故本公司並未確認分佔該聯營企業之出售收益。因此,本公司並無入帳其分佔該聯營企業之業績。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及十二月,於尚未償還應收款項七十萬三千美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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