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n c or p or at e d i n B er m u d a wit h li mit e d li a bility)St o ck C o d e:8 0 4 8Y u T a k I nt er n ati o n al H ol di n g s Li mit e d御 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號:8 0 4 8Y u T a k I nt er n ati o n al H ol di n g s Li mit e d御 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T HI R D Q U A R T
2、E RL Y R E P O R T2 0 2 32 0 2 3第 三 季 度 業 績 報 告御 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三 季 度 業 績 報 告1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 )G E M 之 特 色G E M 的 定 位,乃 為 相 比 起 其 他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帶 有 較 高 投 資 風 險 的 中 小 型 公司 提 供 一 個 上 市 的 市 場 。有 意 投 資 的 人 士 應 了 解 投 資 於 該 等 公 司 的 潛 在 風 險 ,並 應經 過 審 慎 周 詳 的 考 慮 後 方 作 出 投 資
3、 決 定 。由 於 G E M 上 市 公 司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公 司 ,在 G E M 買 賣 之 證 券 可 能 會 較 於 聯 交 所 主 板買 賣 的 證 券 承 受 較 大 之 市 場 波 動 風 險,同 時 無 法 保 證 在 G E M 買 賣 的 證 券 會 有 高 流通 量 的 市 場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對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報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倚
4、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報 告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G E M 證 券 上 市 規 則(G E M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而 提 供 有 關 御 德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之 資 料 。本 公 司 之 董 事(董 事 )願 就 本 報 告 所 載 資 料共 同 及 個 別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其 所 深 知 及 確 信 ,本 報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屬 準 確 完 備 ,沒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份 ,
5、且 本 報 告 無 遺漏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足 以 令 致 本 報 告 或 其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產 生 誤 導 。御 德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二 三 年 第 三 季 度 業 績 報 告2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之 第 三 季 度 業 績董 事 謹 此 呈 報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個 月 及 九 個 月 之 未 經 審 核 綜 合 業 績(財 務 報 表 ),與 二 零 二 二 年 同 期 之 比 較 數 字 如下: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6、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截 至 二 零 二 三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 及 九 個 月(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三 個 月(未 經 審 核)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九 個 月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二 年二 零 二 三 年二 零 二 二 年附 註千 港 元千 港 元千 港 元千 港 元 收 入33,4 5 43,3 9 49,9 1 91 1,7 1 2其 他 收 益6 0 16 1 91,1 9 99 5 8存 貨 變 動(1 4 7)2,3 2 4(1 4 7)購 買 貨 品(4 8 8)(3,4 3 8)專 業 費 用(8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