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浦东新区“十四五”航运政策解读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2022年3月目 录一、政策总体情况二、扶持体系及内容三、资格认定所需材料1 1、基本原则 支持航运经济发展,落实国家战略任务要求支持航运经济发展,落实国家战略任务要求 强化航运产业高端引领,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化航运产业高端引领,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聚焦航运功能效应发挥,提高参与国际治理能力聚焦航运功能效应发挥,提高参与国际治理能力一、政策总体情况一、政策总体情况扶持范围更广扶持力度更大企业分类简化航运政策扶持范围在原有“水路、航空、物流、供应链”的基础上拓展到“铁路、公路”等相关领域增加“原有未享受航运政策企业”企业贡献存量部分支持力度原
2、“十三五”政策企业按照“重点、高端、高成长性”分类,现统一合并为“航运企业”。2、对比“十三五”航运政策一、政策总体情况一、政策总体情况一、政策总体情况一、政策总体情况3、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二、扶持体系及内容1、适用范围2、政策体系3、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 是指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功能性机构。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在浦东新区内依法设立的航运企业和机构,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1、适用范围(扶持对象)是指从事水路、航空、铁路、公
3、路相关的港口场站运营管理、运输工具的研发设计维修和营运、货物运输、物流、供应链管理以及配套增值服务等业务的企业。是指航运行业内具有稀缺性、引领性、权威性,对浦东新区加快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行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航运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1、适用范围(认定条件)航运功能性机构航运功能性机构(新落户、现有)(新落户、现有)I I类类指指国际航运功能性机构国际航运功能性机构设立的管理范围设立的管理范围覆盖全球、亚太或亚洲地区的唯一机构,覆盖全球、亚太或亚洲地区的唯一机构,具有较大的办公规模,并能够发挥较强服务功能。具有较大的办公规模,并能够发挥较强
4、服务功能。II类指国际航运功能性机构设立的管理范围覆盖大中华地区或中国区的唯一机构,以及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设立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国的唯一机构,具有一定的办公规模,并能够发挥一定服务功能。III类指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内知名航运功能性机构设立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国的唯一机构,具有日常工作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服务能力。2、政策体系扶持对象扶持对象奖励方式奖励方式落户奖励企业贡献奖励人才贡献奖励新落户航运企业I 类II 类现有航运企业I 类II 类新落户航运功能性机构I 类II 类III类现有航运功能性机构I 类II 类III类 主要包括担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5、监事长、总监及功能性机构会长、理事长、首席代表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担任企业或机构部门副职(含)以上的人员;拥有五年(含)以上从业经验及具有航运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专业人员3、政策内容(人才奖励)三、资格认定所需材料(航运功能性机构)资格名称资格名称序序号号材料名称材料名称说明说明必须提必须提交材料交材料模板模板新落户航运功能性机构现有航运功能性机构1浦东新区重点航运扶持对象认定(复核)表原件,一式三份*2机构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行业地位、业务发展、人力资源、目标规划等(此件为认定是否符合航运政策的重要材料,请认真准备、数据内容尽量详尽)*3申请机构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4机构章程、机构总部授权文件以及证明行业地位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5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综合评价表原件,一式两份*6机构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盖章,一式两份*7其他材料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8浦东新区重点航运扶持对象认定批复(仅现有机构需要)(仅现有机构需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具体材料以上线财政系统为准)联系部门联系方式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航运服务处 谢老师电话:68543225/15900588327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