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东路 3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 股 说 明 书 附 录 主承销商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 8 1 号 河 北 信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河 北 信 联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山 西 路 3 5 6号 电 话:(0 3 1 1)3 9 9 1 1 7 8 传 真:(0 3 1 1)3 0 3 0 9 9 4 法律意见书 1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冀信顾字(2 0 0 0)1 0 0
2、 6 号 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所与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 A股股票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此目的,依据聘请律师协议,对涉及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查,其中包括: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发
3、行人的设立;5、发行人的独立性;6、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7、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8、发行人的业务;9、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 0、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 1、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 2、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 3、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 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 5、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 6、发行人的税务问题;1 7、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法律意见书 2 1 8、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 9、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 0、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 2
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2、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起人和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3、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准则第 1 2号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
5、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5、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7、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6、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于 2 0 0 1年 5月 2 0日召开的 2 0 0 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的决议。(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系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六家境内企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