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德恒 01G20240076-02 号致:致
2、: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品特装”或“公司”)委托,指派成传耀律师、胡雅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晶品特装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3、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
4、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5、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6、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基于上述,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32024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2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 北京晶品特装科技股份